[南蘇丹“民族自決模式”]民族自決
發(fā)布時間:2020-03-15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南蘇丹分離“模式”有無擴散性和復制性?這個問題引起了觀察者的密切關注。 在青白尼羅河會聚的那一片流域,是一個名叫“蘇丹”的體形龐大的國家。歷史上活躍于這片土地的古代文明現(xiàn)已難尋蹤影,但從古羅馬時代起,傳人的基督教文明與阿拉伯帝國興起后傳入的伊斯蘭教文明及由此而分野的兩股力量一直在這片25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各守南北,并形成了一條存在于一國之內的宗教區(qū)分線。
現(xiàn)在這條分線已經成為事實上的國與國間的領土邊境線。2011年1月9日,南蘇丹約400萬選民投票,公投表決南蘇丹是否從蘇丹國分離出來。2月7日公布的公投結果表明,差不多99%的選民贊成分離。蘇丹政府第一時間發(fā)表聲明,表示接受公投結果。一個“南蘇丹”國即將誕生。曾傲居非洲國土面積“第一大”地位的蘇丹一分為二,將退居非洲老三,國土縮減了1/5多。
南蘇丹分離“模式”,是后殖民時期的民族自決“模式”,該“模式”有無擴散性和復制性?這個問題引起了觀察者的密切關注。
宗教決定了南北方的認同
上世紀50年代,蘇丹走向獨立。長期以來,蘇丹南北方矛盾一直尖銳,加上外部勢力從中挑撥,沖突持續(xù)不斷。1958年,軍人政府鼓勵伊斯蘭教向南部基督教為主的黑人居民區(qū)傳播,引發(fā)了南方的抵抗,激化了內戰(zhàn)。第一次內戰(zhàn)自1955年起打了17年。1983年,軍政府領導人又一次想向南推廣伊斯蘭教,并宣布全國實行伊斯蘭教教法。這一主張再一次引發(fā)南方的抵制,第二次內戰(zhàn)燃起,持續(xù)了22年。
導致內戰(zhàn)的原因有宗教問題、種族問題、認同問題、殖民遺留問題、國家權力分配問題及外部影響等。宗教因素無疑是關鍵因素之一。對北方絕大多數(shù)人而言,伊斯蘭教不漢是信仰和生活方式,而且是同其他阿拉伯國家聯(lián)結的文化和種族紐帶。而南方許多人在反對伊斯蘭化和阿拉伯化的同時,其基督教的認同也進一步加強。經歷兩次血腥內戰(zhàn)之后,南方失去了對母國的歸屬感,北方對南方也失去了勸服的信心。2011年初的公投創(chuàng)下了投票率和南北分離的支持率均在90%以上的驚人記錄,就反映了母國的形象已經在南部民眾心目中的破滅。
資源爭奪與達爾富爾危機
進入現(xiàn)代社會后,蘇丹人口暴漲,放牧過度,大片國土沙漠化,圍繞水、草原及礦產等資源的爭奪開始激化,北方大批生態(tài)移民開始遷往南部,族群和部落沖突愈演愈烈。位于蘇丹西部的達爾富爾地區(qū)沖突,最初就是因資源爭奪引發(fā)的。
就在傳統(tǒng)資源日趨匱乏之時,從上世紀80年代起,在蘇丹的達爾富爾南方、蘇丹南北交界地帶以及蘇丹南部,逐漸探明了石油,其儲量達到了116億桶。蘇丹從資源貧乏國突然轉身為石油資源國。
巨大的石油寶藏,引起了各方的爭奪。南方雖然有石油,但收益卻被中央政府收走,資源分配不公,激起了本已相當緊張的南北關系。另一方面,石油資源也讓南方分離主義分子看到了今后的分治之本,這使他們備受鼓舞。資源利益爭奪引發(fā)人道主義災難,200多萬民眾死于沖突和大屠殺等駭人聽聞的傳聞,讓本國民眾和外界相信,南北分治、和平分家或是永久解決蘇丹問題的一個不得已的選擇。
但從地區(qū)經濟發(fā)展來看,南北分治并不是最優(yōu)選擇。南方有石油,但工業(yè)基礎薄弱,石油得經北方至出海港口。北方工業(yè)基礎好,但依賴于南方的資源。從人力資源上看,北方普遍受教育程度高,平均收入多于南方。南北分冶,相互關系處理不順,則雙方都可能陷入雙輸?shù)木车亍?
新形式的司法人道主義干預
許多人在問:蘇丹政府真的就輕易同意南方分離出蘇丹嗎?的確,南蘇丹獨立已是一種趨勢,蘇丹總統(tǒng)巴希爾也為南北問題的解決付出許多努力。不過,這里還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巴希爾的一條“辮子”被別人緊緊抓住了。
2008年7月14日,海牙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向國際法院起訴,指控蘇丹總統(tǒng)巴希爾犯有反人類罪、戰(zhàn)爭罪、種族滅絕罪等,請求法院頒發(fā)逮捕令。檢察官向法院呈交上萬份證據(jù),這些證據(jù)包括文件、證言及證物等。按國際刑事法院一般性程序,法院受理后將就是否發(fā)出逮捕令需要審理一至兩個月時間。由于這涉及在位國家元首,法院就是否接案的決定將會花更長的時間。但一股來說,只要表面證據(jù)充分,法院不會因其他因素而拒發(fā)逮捕令,巴希爾的法庭逮捕令的作出只是時間問題。爾后,國際刑事法院發(fā)出通緝令。
這類干預,被稱為“司法人道主義干預”。
國際刑事法院是根據(jù)聯(lián)合國1998年外交全權代表會議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guī)約》(又稱《羅馬規(guī)約》)的規(guī)定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到2006年11月1日,已有134個國家簽署、并有104個國家批準了《規(guī)約》,這些簽署國都有義務拘捕進人其管轄權的巴希爾。
不過,許多人注意到,巴希爾第一時間表態(tài)尊重南部人民的公投結果之后,聯(lián)合國一個機構代表團就發(fā)表聲明,他們將盡力推動國際刑事法院撤回通緝令。非盟也表示,巴希爾在蘇丹和平進程上作出巨大貢獻,沒有理由對促進和平的人士以通緝令相威脅。后殖民時期的“民族自決”
后殖民時期的非洲盡管很多國家內亂不斷,但反叛的一方一般都不是分離主義者,而是主張權力分享或自治。從上世紀五、六十年代非洲非殖民化進程結束以來,只有一個厄立特里亞獨立出來。這樣的宏觀穩(wěn)定性是動蕩的巴爾干和東歐及中亞所不能比的。
誠如達爾富爾反政府武裝派別一樣,加朗領導的南方“蘇丹人民解放運動”一開始也并不主張獨立,而是謀取更大的自治權。
然而,從上世紀末起,蘇丹被美國等西方國家視為伊斯蘭激進主義分子活動的一個庇護所,美國甚至在1998年3月以“基地”分子在制造生化武器為由,發(fā)射13枚導彈炸毀了蘇丹一座制藥廠。2001年阿富汗戰(zhàn)爭爆發(fā)后,美國越來越擔憂動蕩的蘇丹成為“基地”分子新的集合地和據(jù)點。
為了加快結束蘇丹內亂不止的局面,也為了阻止伊斯蘭激進分子向蘇丹南部的滲透,美國等國家重新援引他們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支持非洲擺脫歐洲列強殖民統(tǒng)治的“民族自決權”觀念,支持在蘇丹推行“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民族主義政策。
2005年,在美國、英國、挪威三國的施壓下,蘇丹政府與南方“蘇丹人民解放運動”談判代表在肯尼亞首都內盧畢簽署了《全面和平協(xié)議》。根據(jù)協(xié)議,蘇丹從2005年1月起,進人六個月的過渡準備期及之后的六年過渡期,最終由南方人民公投來決定前途。
所以,2011年1月的公投,事實上是個“單邊公投”,與2008年科索沃的單方公投形式上是一樣的。不過,從更廣的法理來說,一個主權國土內的地區(qū)是否可以獨立,應由這個國家全體人民來決定,因為這樣涉及主權的大事,只有全體人民才能作得了主?扑魑值膯畏焦叮窃谌麪柧S亞“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缺席”被視為“合法”,來源于安理會和國際社會對科索沃的若干過渡安排中某些不大明晰的約定。塞爾維亞對這個獨立合法性,最后訴諸國際法院來裁決,走了明知會失敗的法理路線,其中也顯露了塞爾維亞作好了準備默認既成事實的信息。
南蘇丹單邊公投的合法性在2005年簽署內盧畢協(xié)議時就已經確立,2011年的公投法理上依然屬于“全體公投”或“雙方公投”,蘇丹政府以2005年承諾為基準,以南蘇丹表決結果為其意志,是合意行為。如果從這些角度看,“南蘇丹模式”與“科索沃模式”又是不一樣的。
“南蘇丹模式”的危險性
南蘇丹僅僅有800多萬人,如果是在擁有4200萬人口的蘇丹全境舉行公投,南蘇丹永遠不可能獲得獨立。
“南蘇丹模式”對于任何一個有分離主義隱患的主權國家而言都是值得警惕的。南部蘇丹的軍事反叛并不是獨立運動,但被外部勢力貼上了“獨立化”的標簽,因為他們往里面倒上了“民族自決”的酒,引誘沖突雙方玩“可能性”游戲,也就是說,如公投不過,獨立之事就此免談,如公投通過,南北雙方政府都要尊重。這使該模式中有了三個角色:沖突雙方,政府,爭議地區(qū)選民。
選民成為單獨一方后,現(xiàn)有的政府就成了“別人意志的傀儡”,這使后殖民主義時代的“民族自決”更像是“新殖民主義時代的民族自決”,這將鼓勵更多有爭議的地區(qū)以尋求完全“獨立”來作為一勞永逸的解決辦法。那么,國際社會一再強調“南蘇丹模式”是孤例、不具有復制性的觀點,也就不再有實質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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