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衛(wèi)農民的個人權利
發(fā)布時間:2020-04-10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讀完了于建嶸博士的近著《岳村政治——轉型期中國鄉(xiāng)村政治結構的變遷》(商務印書館出版),我不得不為之擊節(jié)叫好。這不僅由于這部學術專著,通過一個典型的農業(yè)社區(qū),深入描述和剖析了轉型期國家與鄉(xiāng)村社會及其農民的相互關系,向我們展現了近代以來中國農村政治、經濟和文化豐富多彩的歷史畫面。而更讓我激動不已的則是,作者的研究始終貫穿了確認和保衛(wèi)農民的“個人權利”的價值理念和人文關懷,并將它視為中國走向民主社會的基礎。
《岳村政治》是以歷史主義的視角來研究轉型期中國農民與國家的相互關系的。通過艱難的歷史考證和深入細致的田野考察,作者揭示了,在傳統(tǒng)鄉(xiāng)村社會以及民國的保甲體制中,鄉(xiāng)村政治的基本單元是家庭,個人不是政治關系的權利主體;
在人民公社政社合一時期,作為法律意義上權利主體的個人“單位化”,個人權利是以若干個集體單位體現出來的;
而改革開放之后,在農村走向市場經濟的總體框架基礎上實行的村民自治,村民是以“個人”進入鄉(xiāng)村政治領域的。也就是說,近一百年來,中國農村社會最為基本的政治主體正在完成的這種從“家庭”到“單位”再到“個人”的轉變。
英國思想家梅因將這種轉變稱之為“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其特點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滅以及代之而起的個人義務的增長”。這里的“身份”,就是指來源于古代屬于家族所有的權利和特權的法律關系,即個人對父權制家族的隸屬關系,這是一種先賦的、固定不變的條件,任何個人都不能憑自己的意志和努力擺脫這種條件。它意味著一種社會秩序,在這種秩序里,群體而不是個人,才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
每個個人被纏在家庭和群體束縛的網羅里,完全沒有為自己創(chuàng)設權利和義務的可能。而“契約”則是法律關系發(fā)展、進步的結果,它指的是由個人自由訂立協(xié)定而為自己創(chuàng)設的權利和義務。它的本質意義在于作為社會基本單位的獨立、自由和自決的個人的出現。如果說,契約的本質是自由意志的表達,就是每個人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壓力、影響和制約,來自由地表達自己意愿的一種制度和行為的話,那么,它本身是一種民主秩序,預示著一個社會的民主化和自由進步程度。
正因為如此,《岳村政治》指出,雖然農民作為一個社會群體有相同的社會地位和歷史命運,但是,構成這個稱之為農民階級的群體是由許許多的個體生命組成的。我們需要看到他們作為整體的命運,同時更需要關心每一個個體的狀況。只有構成這個群體的每一個個體的權利都得到尊重和保護時,這個社會才能算得上真正進步了。在這種意義上,村民自治無論在目前的實踐中還存在著如何多的問題,其本質上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整合新時期中國農村利益結構和權威結構為目標、按民主理念所設計的具有現代意義的社區(qū)組織模式。它也許在目前或者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還不能構造了一個民主的鄉(xiāng)村社會,但它所主張和努力實現的以個人權利為本位、以國家法制為依據的政治文化理念和制度規(guī)范,正在培育鄉(xiāng)村社會的社區(qū)精神和尊重“個人權利”的社會規(guī)則。鄉(xiāng)村社會是中國社會的基礎,對村民個人權利的確認和保護,也就意味著中國社會的最深厚的基礎得到了改造。這正是中國社會走向民主和法制社會的基礎,也是理解近代以來中國鄉(xiāng)村社會政治發(fā)展和進步的關鍵。
在肯定這種歷史性進步的同時,《岳村政治》也充分關注到了這種轉變在中國這樣一個有著長期封建專制傳統(tǒng)的國度的極端艱難性。我們從作者對中國農村政治狀況的描述中可以看到,目前的中國農村,在體制上還是以國家主導鄉(xiāng)村社會為總的制度架構,并沒有將農民作為平等和獨立的利益體來對待的;
就是在村民自治這類有關農村社區(qū)民主的制度安排上,由于缺乏真正意義的契約精神,而使之成為了“管制農村和農民”的工具;
在實際政治生活中不僅存在諸如鄉(xiāng)村干部“尋租”、黑惡勢力對農村基層政權的侵入這類現象,使農民的政治及經濟權利受到各種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剝奪和侵犯。而這些,正是中國農民淪落成為弱群體的重要原因。
因此,無論為促進社會的歷史發(fā)展,還是為解決目前日益嚴峻的“三農問題”,都必須確認和保衛(wèi)農民的個人權利。這里的農民個人權利是全面的,應該具有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各個方面的內容,而其中農民對土地的財產權和對社區(qū)事務的民主權利才是最主要的。而要保護這些權利,就必須建立農民利益的政治表述機制,讓農民自己說話!对来逭巍氛J為,這不僅僅是農民社區(qū)性自治組織能夠解決,需要農民在更廣泛的范圍和領域進行聯合建立各類農民協(xié)會。但是,無論這些組織是以什么樣的形式出現,其中的基本原則都是肯定的:它應該是在尊重農民個人權利的基礎上的多數決定,或者說是以多數決定來防止共同體的人格化身的為所欲為,從而保衛(wèi)農民個人權利的一種機制。
可見,保衛(wèi)農民的個人權利,就是保衛(wèi)全體農民,就是保衛(wèi)農業(yè)和農村,就是保衛(wèi)中國社會發(fā)展的基礎。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所理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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