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友漁:不應該制定違背憲法的法律

        發(fā)布時間:2020-05-22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據(jù)報道,中國全國人大近日開始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與現(xiàn)有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新法律增添了10多種受罰行為,其中包括“在國家機關門前靜坐、聚集、拒不離開”。已經(jīng)有法學家對此提出質疑和異議,有人認為,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而現(xiàn)代立法的趨勢,是盡量限制對人身自由的處罰;
        還有人認為,靜坐是示威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是我國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是公民的基本人權,而草案中規(guī)定“在國家機關門前靜坐、聚集,拒不離開的要處以拘留”,這樣不利于樹立人民政府的形象。

          

          可以理解,新增處罰條款是有現(xiàn)實針對性的。近年來,全國各地許多上訪群眾因為問題無法解決,于是采取在國家機關門前靜坐、聚集、拒不離開等方法,以期引起有關部門、有關領導的注意,達到上級領導關注、干預的目的。應該說,這未見得是爭取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但更應該說,盡管有關機關和治安部門對此不勝其煩、深感頭痛,但想用修改、出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方式取締此類事件,杜絕此類現(xiàn)象,決不是好辦法。因為,這樣的規(guī)定明顯、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條規(guī)、政策只能符合憲法,體現(xiàn)憲法的內容和精神,決不能違背憲法。從表面上看,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使得警方驅散、拘留靜坐群眾有了法律根據(jù),但從實質上說,從根本上說,任何與憲法的精神和條文相背離的行為,都不可能是合法的。

          

          由于法治觀念的淡薄,我們長期以來有一種錯誤的認識,以為國家機關可以通過制訂法律的方式創(chuàng)造權力,也可以通過立法手段取消權利,但是從法治的觀點看,立法活動本身既不能產(chǎn)生權力,也不能取消權利,只能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限制的權力作進一步的、具體、細化的規(guī)定和闡釋,立法行動本身必須遵守和符合憲法,否則,它對權利的取消是無效的,它所賦予的權力是非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條規(guī)定:“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現(xiàn)在這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剝奪了公民在某種情況下以某種方式行使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賦予警察實施這種剝奪的權力,它直接違反了《立法法》,這方面的內容不應該在修改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得到保留。

          

          我們經(jīng)歷過“文化大革命”那種“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日子,這給我們留下了慘痛的教訓。但應該認識到,崇尚法制??即“制人要有法律依據(jù)”,并不是真正吸取了教訓,并不是找到了正確的出路。正確的治國理念是“法治”,即憲法是一切??既包括執(zhí)法,也包括立法??的根據(jù)。“法制”與“法治”,一字之差,本質上卻完全對立。如果搞“法制”,我們可以開動立法機器,宣布取締不喜歡的東西;
        而如果實行法治,我們則時時、處處要以憲法為準繩。

          

          造法是簡單、方便的,它使我們便宜行事而于法有據(jù)。但不顧憲法規(guī)定任意造法卻是短視的、危險的,它使我們?yōu)榱朔奖愣鲆晳椃ǖ耐䥽。古今中外的歷史業(yè)已證明,憲法形同虛設和實施非法之法,比一項項具體的違法行為危害更甚,更難救治。

          

         。ㄗ髡呦抵袊缈圃赫軐W所研究員)《法制早報》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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