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群:什么是社會規(guī)范性的伯林式自由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一、自然主義意義的自由和規(guī)范意義的自由
有一次大家聊天,我對一個人說:你怎么會不知道井岡山在哪里呢?井岡山在江西呀。旁邊一位反對:錯!井岡山在北京。我嗤之以鼻?墒撬f:井岡山不就是那個歌手嗎?他現(xiàn)在去江西發(fā)展他的演藝事業(yè)了?這個事情說明,日常語言是不嚴密的;
當我們在對話時,即使大家使用的是同一個名詞,其實各自心中的含義可能并不一樣,這就給我們的討論帶來很多的歧義和混亂。
大家在相互交流討論時,第一步是要首先要明確說明各自所用詞語的含義,我們可以把這稱作“各自定義概念”。比如,當張三李四王五三個人在討論時,先要各自說明自己使用“喜馬拉雅山”這個詞是表達什么意思。又比如關于“井岡山”這個詞,張三說這個詞的意思就是指江西的那座革命山脈,李四說這個詞的意思就是北京的那位歌手,王五說這個詞的意思是他們公司生產的一種高科技產品。第二步是必須對詞語的使用作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以使他們的交流有效率和成效。比如三個人在使用“喜馬拉雅山”這個詞時,其含義在三人之間是統(tǒng)一的,這樣用“喜馬拉雅山”這個詞就能使他們能順利地進行交流。可是,在使用“井岡山”這個詞時,則含義不統(tǒng)一,那么就要作出某種統(tǒng)一的規(guī)定。比如規(guī)定:井岡山作為山脈稱作“井岡山A”,作為歌手稱作“井岡山B”,作為高科技產品稱作“井岡山C”。這樣三人在討論時就不會亂了。所以雖然大家對一個詞怎么定義都可以,但在交流討論之初,一定要作出某種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使大家都統(tǒng)一明確其準確含義。我們可以把這稱作“統(tǒng)一定義概念”,這是使交流討論能順暢進行的必要前提。
在政治哲學中,由于會使用一些十分抽象的詞,所以先做好這個“統(tǒng)一定義概念”的工作十分重要。有人要肯定“自由”,他就把“自由”定義成一堆好的東西,比如自由聽歌、自由搬家、自由點菜等;
有的人要否定“自由”,就把它定義成一堆壞的東西,比如自由曠課、自由打人、自由闖紅燈?雌饋頎幷摰煤芗ち,但因為從一開始沒有做“統(tǒng)一定義概念”的工作,就事實上是各說各的話,對尋求共識沒有幫助。又比如,張三說民主就是所有國民一人一票,通過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決定法律和領導人;
李四說民主就是在立法和確定領導人時廣泛征求國民意見,所以必須設立很多意見箱。張三會說李四搞的不是民主;
李四當然認為自己做的就是民主,張三搞的才不是民主呢。這兩人的爭論同樣也不會有什么結果,因為他們從一開始就沒有對“民主”這個詞的含義取得一個統(tǒng)一的定義性的共識。其實他們可以分開定義,張三的叫做“民主A”,李四的叫做“民主B”,如果兩人都同意了這種分開定義,那么他倆的討論便可以較為順利地往下進行了。以后張三一門心事搞“民主A”,李四一門心事搞“民主B”。
“自由”從語義學的角度看,是一個非常不好的詞,因為它的歧義實在是太多了,正如羅伯特•斯特瓦特所說:在所有政治思想中,“自由”是最模糊、最多歧義的詞(Stewart,1996)。它太容易造成交流和討論的混亂。如果我們對此視而不見,不管不顧地對“自由”這個詞隨意使用,只會把我們的討論越攪越亂。因此,說話者必須十分小心、仔細地說,別人才能明白你說的“自由”是什么意思;
聽話者必須十分小心、仔細地聽,才能明白別人說的“自由”是什么意思。為此,下面我們就對自由的含義作一些說明和界定。
從總體上說,“自由”是對人的一種生命狀況的描述:可以做乃至實現(xiàn)自己想做的事。這有兩個要件,其一是某一主觀意愿,就是一個人想做什么,我們將其稱作A;
其二是有沒有實現(xiàn)這一意愿的條件。一個條件是必須要符合社會規(guī)范規(guī)則,否則會受到社會的打壓,這可稱作B1;
另一個條件是除了社會規(guī)范之外的其他條件,比如身體情況、家庭情況、收入情況,等等,這可稱作B2。一個人在以上三個方面都可能自由或者不自由。在A層面,一個男子張三愛上一個女子李四,他充分享有著自己這一意志自由,問題只是他能不能讓李四答應自己;
可是,他如果同時對李四和王五兩位可愛的女子產生了感覺,他自己也不知道究竟跟誰結婚會幸福,就會拿不定主意,會感到十分矛盾,這時他就感到自己不自由。在B1層面,他雖然想清楚了自己愛的是王五,可是要知道,張三是一位生活在19世紀美國南方的男青年,而王五則是一位美麗的黑珍珠,當時當?shù)氐纳鐣?guī)范是不允許黑白結婚的,張三這時又感到很不自由。在B2層面,張三王五兩人密謀私奔,歷經千辛萬苦,兩人來到了開明的紐約,就在張三感嘆自己終于抱得美人歸時,他突然發(fā)現(xiàn):王五移情別戀,離開了自己。
在政治哲學中,我們主要是談B1這個層面,可稱之為“社會規(guī)范意義上的自由”。一個人的某一想法和做法,如果符合了社會規(guī)范,那就可以說:他在這方面有著“社會規(guī)范意義上的自由”。我們可以把A和B2這兩個層面簡明地統(tǒng)稱作“非社會規(guī)范意義上的自由”。
有了這樣的區(qū)分,我們就可以較為準確地使用“自由”這個詞。比如一個大學生想去西藏旅游,而且她的大款爸爸給了她一萬元,這樣她在這方面就有“非社會規(guī)范意義上的自由”;
可是,如果學校規(guī)定,學期中間一律不得出去旅游,那么不管她有沒有錢,都是不能去的,因而她在這方面就沒有“社會規(guī)范意義上的自由”。又比如一個小伙子足球踢得很棒,看見一個綠油油的足球場,很想進去踢,這就是說,他有著踢足球的愿望和能力,有著“非社會規(guī)范意義上的自由”;
可是,那個球場是一個公司內部的球場,非公司職員不得進去踢,因而他沒有規(guī)范意義上的進這個球場踢球的自由。又比如一位農民進城做建筑工作,他賺了錢可以進商場為自己選一雙鞋子,他有這個自由愿望以及能力,他就有了這方面的“非社會規(guī)范意義上的自由”;
而且商場也完全承認他有權利進來選購,所以他也有這方面的“社會規(guī)范意義上的自由”;
可是,他不能把自己的孩子送進他剛剛蓋起來的小學,因為在這方面政策規(guī)定說:農村戶口的孩子不能在城市的小學就讀,只能回原居住地上學,這就是說,他沒有這方面的規(guī)范意義上的自由。
下面我們就專門談“社會規(guī)范意義上的自由”。
這種自由的關鍵是在于社會規(guī)范是如何規(guī)定的。這方面有幾種情況。一種是不同時代不同社會體經常有著不同的規(guī)范。大學生不得談戀愛曾經是一種規(guī)范,大學生能夠談戀愛則是現(xiàn)在的規(guī)范。一百年前的中國,一個人和誰結婚必須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一種規(guī)范,今天婚姻由當事人自己做主,也是一種規(guī)范。另一種是“個人心中的規(guī)范”和“社會實行的規(guī)范”可能有所不同。如果今天一個大學反對自己的學生談戀愛,那位學生就可以直接引用當前社會流行的規(guī)范,說自己談戀愛是合乎社會規(guī)范的,所以自己有談戀愛的“自由”。這種情況叫做“在現(xiàn)實中實行的規(guī)范性自由”。有的則是在呼吁建立某種規(guī)范,比如呼吁大學生可以結婚。這種情況叫做“某人呼吁在現(xiàn)實中實行某種規(guī)范性自由”。比如有人呼吁民營企業(yè)有進入電信行業(yè)的自由,有人呼吁出租汽車車主有自組公司的自由,有人呼吁中學生有自主擇校的自由,等等。
規(guī)范意味著社會成員之間形成的共識,所以,要讓某個規(guī)范在現(xiàn)實中真正得到實行,就不僅要自己支持這一規(guī)范,而且必須要讓別人也支持或接受它。因此,當一個大學生說“我有結婚的自由”時,并不等于在說“我有兩只眼睛”。我有兩只眼睛和校方承認不承認沒有關系,我的兩只眼睛是自然存在;
但是,如果校方不承認我作為一個大學生有結婚自由時,我就沒有這一自由。我當然會爭取這種自由,爭取校方的承認,可是,在校方承認之前,我作為一個大學生,在現(xiàn)實性上是沒有規(guī)范意義上的婚姻自由的。因此,一個人的規(guī)范意義上的自由,在現(xiàn)實性上是存在于他人的意識之中的。我只有千方百計地讓別人承認我有某種規(guī)范性自由,我才會真的有這種自由。
二、伯林意義的消極自由
在這里我們談三個問題。
第一,什么是伯林意義的消極自由。
伯林在其經典名篇《自由的兩種概念》中給出了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這兩個定義,對此大家談的實在是太多了。我在這里僅僅試圖說明一點:這兩個定義都是旨在通過一系列社會規(guī)范為一個公民的生活劃定一個不受外人干預的特定區(qū)域,在這個區(qū)域內他有完全的自主權;
這個區(qū)域是一個規(guī)范性區(qū)域。
在那篇經典的一開始,他就說:人類歷史上的幾乎每一位倫理學家都頌揚自由,但這個詞又太“多孔容易滲水”(porous),所以對它怎么解釋都可以。沒有必要在這里討論它的超過兩百種的含義,而只討論其中兩種。
他接著對“消極自由”給了一個界定,他說“消極自由”就是回答這個問題:
What is the area within which the subject is or should be left to do or be, without interference by other persons。
翻譯成中文是:這樣的一個區(qū)域是什么?在這個區(qū)域內,別人是或者應該讓那個主體去自己行為或者自己成為某種狀態(tài),別人不去干涉他。
張三下班回家,是聽鄭秀文的歌曲還是貝多芬的交響樂,這是屬于張三的區(qū)域,李四如果去加以干涉,所有人都會說李四這種干涉是“不對的”,即是不符合社會規(guī)范的。張三究竟聽什么音樂,是他的消極自由。在這里,“區(qū)域”不是地理性含義,而是活動性含義;
它不是在地圖上畫一個圓圈,然后讓大家看清楚圓圈的范圍;
而是在人們的相互關系上畫一個圓圈,讓大家都同意某些行為別人不能去干涉。
第二,人們?yōu)槭裁匆_立這種規(guī)范性自由?如何確立?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的行為、利益都是相互攪纏在一起,有著種種不一致、矛盾、沖突、看不慣等等。有的父母看不慣自己的孩子喜歡看臺灣吳宗憲的那些游戲節(jié)目,覺得弱智、無聊;
有的品德高尚人士看不慣有人在家看三級片;
有的人不能忍受自己的鄰居放很大聲的搖滾樂;
李敖的女兒住在北京的一個“高尚”別墅區(qū)內看不慣鄰居別墅的主人在院子里涼曬內衣內褲;
農戶想在自己的地里種大米,但縣長希望農戶們都種油菜,以實施縣政府的“萬畝油菜花工程”;
市民想買空調可以到國美或蘇寧電器商場去挑一個自己喜歡的品牌,自己有這個自由;
可是煤氣公司希望市民到指定的商店去買指定的煤氣罐。如果沒有社會規(guī)范,上述種種利益和觀念的矛盾、沖突就會天天發(fā)生,每個人都會力圖擴張自己的利益和活動,從而難以避免地壓抑其他人的利益和活動,結果每個人的生活都變得難以忍受。因此,劃定一個個伯林意義的消極自由,劃定那一個個活動區(qū)域,是完全必要的。
中國的三千年專制社會,歐洲的古羅馬帝國和中世紀各個王國,百姓有沒有一系列消極自由的規(guī)范性區(qū)域呢?也是有的。即使是奴隸,都有這樣的區(qū)域。描寫美國黑奴生活的著名小說《根》,里面說一個男性黑奴和哪個女孩子結婚,在一個特定規(guī)范性區(qū)域內,是有消極自由的。這個區(qū)域是:那位女孩子必須也是黑奴,而且必須是同一個主人的黑奴。如果符合這兩個條件的女孩子有三個,那位想結婚的男孩黑奴就可以在這三人之間挑選;
當然,也需要女方的同意。
可是,為什么在專制社會結束前夕,廣大百姓都會覺得自己沒有消極自由呢?這實際上是日常語言表達的不準確。百姓不是沒有消極自由,而是這樣的區(qū)域太少太小;
相比較起來,統(tǒng)治階層的規(guī)范性自由區(qū)域則又多又大。更嚴重的是,即使是這少得小得可憐的區(qū)域,還得不到有效的維護。比如黑奴雖然在上述那個很小的區(qū)域內有婚姻自由,可是如果主人看上了那三個女孩中的一個,那個男黑奴自然就沒有了選擇那個女孩的自由。所以百姓的爭自由,是在爭那個規(guī)范性區(qū)域的擴大,以及那些區(qū)域能被有效維護。這樣一種面對專制者爭取更多消極自由的百姓的運動,被當時人們的日常語言稱作“爭取自由”。伯林說這一運動是現(xiàn)代的,在古羅馬、希臘、猶太人、古代中國人以及所有古代文明中,都見不到這種觀念及其社會運動。在西方,這一觀念及其運動是從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開始的。
公民張三如果要想擴大自己消極自由的規(guī)范性區(qū)域,并且這一區(qū)域能得到有效維護,就必須去爭取。他要團結和自己有相同利益訴求的人,使用自己的互利性和爭利性力量,去和他人進行博弈;
他必須使新達成的均衡態(tài)及其規(guī)范,相比于以前的均衡態(tài)和規(guī)范對自己更有利。也就是說,新達成的均衡態(tài)及其消極自由的規(guī)范性區(qū)域,比以前有所擴大,而且得到了更強的維護,這樣自己就有了更多的消極自由。
社會生活必須有行為規(guī)范,消極自由就是社會規(guī)范的一個方面。(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它為每個社會成員劃定了一個活動和權益區(qū)域,他在這個區(qū)域內的所有行為別人不得干涉,否則就違背了社會規(guī)范,就是犯錯乃至犯罪。自由主義者正是強調社會規(guī)范的這個方面。伯林說,如果沒有這樣消極自由的規(guī)范,有權勢的人就會很容易地奪走一般百姓的很多利益,百姓就會對社會沒有歸屬感,不會煥發(fā)出自覺性、創(chuàng)造性、才智和動力;
會出現(xiàn)“集體平庸”,百姓們會習慣屈從于權勢者,建設性能力越來越萎縮。
消極自由作為社會規(guī)范的一個組成部分,決不是只反映著要求自由一方的利益,好像一個人在爭取自己利益時,只要加上“自由”二字,就具有了正當性,對方不接受就是理虧。消極自由一定是博弈雙方利益、觀點的交匯平衡點。張三李四是一對夫妻,丈夫張三希望在星期六出去下棋,妻子李四不愿意,那么張三有沒有在星期六出去下棋的消極自由呢?這取決于誰對誰的愛更多一些,張三如果特別愛李四,就會同意自己沒有這個消極自由。還取決于兩人其他方面的關系狀況,如果張三長得高大英俊,看在這個份上,李四也就放張三一馬了;
如果張三長得賊眉鼠眼,李四就可能不同意張三有周六出去下棋的消極自由了?傊诤芏嘁蛩毓餐饔弥,雙方經過恩恩怨怨、打打和和的反復博弈,終于達成了一個規(guī)范:每隔一個星期,張三有周六晚上出去下棋的消極自由。張三李四這一對夫妻達成了這一規(guī)范,另一對夫妻可能達成的是另一種規(guī)范,可能丈夫完全沒有出去下棋的消極自由;
再一對夫妻則丈夫完全擁有出去下棋的消極自由,妻子卻沒有做不做飯的消極自由,那位妻子必須做飯。
今天所有人都會承認每個人確實應該有一系列的區(qū)域,是政府、他人所不能干預的,否則,社會生活就會一團混亂,社會就會沒有規(guī)范,結果對每個人都無好處。今天大家的爭論在于:這樣的區(qū)域到底是什么?一個人的哪些行為和利益屬于這個不得被干涉的區(qū)域,哪些行為和利益不屬于這個區(qū)域?在這種爭論背后,仍然是各方利益的互利性與爭利性的博弈。
第三,這種規(guī)范性自由確立以后的情況。
張三作為一個公民,必須有一系列自己消極自由的區(qū)域。這樣的區(qū)域可以從兩個方面去劃定。一個是政府和百姓的關系,張三的哪些活動是政府不得干涉的。另一個是百姓之間的關系,張三的哪些活動是別的公民不得干涉的。
由于這種區(qū)域是規(guī)范性的,所以就有規(guī)范行使的強弱差別。有的規(guī)范得到了很強的維護,比如顧客在登機前有自由權利去決定買還是不買飛行保險,如果機場命令顧客購買、不買不得登機,機場的管理層就會受到處罰。有的規(guī)范卻并沒有得到較強的維護,比如雖然法律規(guī)定買保險是自愿的,但有的碼頭就讓顧客登船前必須買保險,不買不許登船,航運公司這樣做,也沒有人去處罰他們。
一旦某個消極自由的規(guī)范得到確立,大家關于這一規(guī)范所劃定的區(qū)域就有了統(tǒng)一性的社會行為和社會態(tài)度。如果一個農民在自己的田地里種什么作物被社會確定為是這位農民的消極自由的區(qū)域,他人不得干涉;
那么如果一個縣長再去命令這個農民改種作物,縣長就會被社會大眾以及上級領導眾口一詞地批評指責?h長被認為是為了自己的政績而罔顧農民意愿和利益,破壞了農民的自由。如果一間公司訂什么報紙被社會確定為是這間公司的消極自由的區(qū)域,環(huán)保局非要他們訂《環(huán)保報》,如果不訂就罰款,那么環(huán)保局就會被社會大眾以及上級領導批評指責,被認為是破壞了公司的自由。
反過來說,如果某人的一種行為不被社會認可為是消極自由的區(qū)域,那就不會受到支持和保護。一個說自己在馬路上有任意穿行的消極自由,那就被認為是胡言亂語,闖紅燈一定罰款,過馬路必須要走斑馬線;
所以一個人是沒有在交通方面任意而為的消極自由的。同樣,農民沒有種鴉片的消極自由,百貨公司沒有不設消防通道的消極自由,公司沒有給員工極低工資的消極自由。
如果關于某種行為的消極自由的規(guī)范尚未得到確立,則會在社會上存在很多爭議。比如主持人為了吸引觀眾,作出各種努力,但管理部門從全社會思想道德建設的角度出發(fā),要求主持人不宜穿過分暴露服裝,不宜將頭發(fā)染成五顏六色,不許在普通話中夾雜外文,不要模仿港臺腔。這一規(guī)定頒布后,出現(xiàn)了一些爭議之聲。也許要再過一段時間,才能看清楚這一規(guī)定能否成為社會規(guī)范。
三、伯林意義的積極自由
消極自由為相互沖突的各方利益和活動劃定了一個個區(qū)域,也就是劃定了一條條界線。這時,一個縣長去命令一個農戶由大米改種油菜,就被認為是侵犯了農戶的消極自由,是破壞了社會規(guī)范,是為了自己的政績而使得農戶的利益受損?墒,那位縣長可以這樣說:我也是全心全意為農戶的利益考慮的,我讓農戶改種油菜,是因為油菜的市場前景很好,比大米的市場前景好;
對此農戶并不清楚,只有我們做縣領導的知道。因此我們對農戶的干預是完全出于農戶利益的考慮,所以說是正當合理的。
布坎南在《規(guī)范性個人主義基礎》中,說明了“仁慈的家長制統(tǒng)治”的含義(布坎南,1991)。他說,仁慈的家長制統(tǒng)治者,真誠地努力確保百姓而不是他們自己獲得高水平的福利或者效用。然而,他們并不認為每個百姓都知道什么對于百姓自己是最好的或者有益的。他們認為,他們雖然是局外人,但作為精通某個問題的專家,比那些百姓更了解怎樣做對百姓自己有利。所以,即使是百姓自己也會同意,雖然自己這樣做是被強加的,但事實證明確實對自己更有利,因此這種強加是百姓自己所歡迎的。
當農戶遭遇縣長時,看到對方是大學畢業(yè),戴著眼鏡,夾著公文包,西裝革履,文質彬彬;
身旁的下屬和隨從也都看起來人人精明強干,個個佩戴手機。農戶心里就會覺得他們肯定比自己能力強,就心甘情愿地聽他們的安排,種什么作物種什么樹,辦什么企業(yè)辦什么廠,都依照縣長安排的做?墒菐啄晗聛,事實證明效果并不好。在這方面曹錦清先生在《黃河邊的中國》中,對河南農村做了詳細調研,用大量的事例說明了縣領導、鄉(xiāng)領導指揮農戶的生產,基本上是失敗的。同樣眾所周知的是,由政府人員指揮工商業(yè)生產也很不成功,所以要搞市場經濟。父母安排指令子女的生活,在孩子長大以后,效果也越來越不好。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大致有兩個。一個是知識方面的原因。哈耶克表明了,當一小組人試圖為一大堆人安排生產生活時,由于這一小隊人知識能力有限,所以效果不好。一個是動機方面的原因。也許父母會完全摒棄自己的利益考慮,全心全意為子女的利益著想;
可是,除此之外的人與人之間就很難有這種關系。農戶有自己的需求、有自己的妻兒老小,縣長也有自己的需求、有自己的老小妻兒。農戶有七情六欲,縣長也是有血有肉。農戶想著今年收成能好一些,自己孩子的學費有著落;
縣長想著上級來視察時觀感不錯,自己提升的可能性就大一些,看著自己當年的大學同學很多都已是市級干部了,自己50歲還是個縣長,自然不太平衡。這樣,當雙方的意愿有所不同時,農戶讓縣長決定自己的事情,自然效果不好;
或者出來的效果對縣長不錯,但對農戶不好。
如果以上兩個因素在事實上并不存在,那位縣長不僅能力極強,而且毫無個人動機,結果就是:縣長替農戶決策的確效果很好。農戶們一定會感謝上天,讓自己擁有這樣一位好縣長,農戶們會全心全意地把自己的生產生活都交給這位縣長去安排。這樣的縣長的確有,遺憾的是,發(fā)生的概率非常小,就像姚明的籃球天才在中國很少發(fā)生一樣。湖北監(jiān)利的李昌平的確是個為了農民福祉不顧自己仕途的人,但結果不是他把同事們改造成和他一樣的人,而是自己被同事們排擠掉了。因此,農戶們把希望寄托在這種概率很小的事情上,實際上是逆來順受,任憑自己的生命之舟隨風飄蕩。
所以,當張三對李四說:我比你更知道怎樣做對你更好,所以你應該把自己事情的決定權交給我。李四此時應該守住自己的防線,就像一個女孩子守身如玉一樣。李四應該知道,自己好不容易爭取來一塊消極自由的區(qū)域,現(xiàn)在不能把這個區(qū)域內的決定權讓出去,這個區(qū)域內的決定權只能由我自己掌握。這就是伯林意義的積極自由。
伯林說,積極自由意味著一個人希望成為他自己的主人:我希望我的生活由我自己做決定,而不是由他人作出;
我希望我的行為成為我自己意愿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意愿的工具;
我希望我的行為都出自我自己的目的,而不是他人的目的;
我希望自己是一個人,而不是一個物品、一個動物、一個奴隸。
伯林的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必須結合起來,同時被社會奉行,才能成為一個完整的概念。
10個人擁有100畝土地,為了各自的利益,假設每人劃給10畝地,這樣每個人的利益似乎都照顧到了,每個人都在自己的10畝地里有了消極自由。這時如果張三說:李四雖然分到10畝地,但他根本就不知道應該種什么,所以為了李四的利益,還是由我張三幫他決定吧;
大家如果聽信張三的這番話,都支持張三去給李四做決定,李四雖然很不高興,但也勢單力薄,無力反對張三到自己家中做決定,那么李四即使有了10畝地的消極自由也沒有用。所以必須全社會都支持李四對自己的十畝地既有消極自由也有積極自由,李四的權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如果李四有了積極自由,自己的生活要由自己做主,那么他就今天到張三的地里摘一把黃瓜,明天到王五的地里倒一堆垃圾,那這10個人的社會又會陷入混亂和紛爭。大家確實承認李四有積極自由,但那一定只能在李四消極自由的范圍之內行使,在那個范圍之內,李四干什么別人都無權過問、無權去管?墒且坏┰匠隽讼麡O自由的范圍,就沒有了積極自由的權利。
所以我們可以把伯林的這兩個自由合起來,稱作“伯林意義的自由”。這種規(guī)范要求在千絲萬縷相互聯(lián)結的各人生活之間,劃出一個個區(qū)域和界線;
而在每個區(qū)域之內,都由個人自己做主。
問題只是:這一個個區(qū)域和界線劃在哪里?為什么要這樣劃呢?
參考文獻:
1.Isaiah Berlin:
2.Robert M.Stewart,
3.布坎南,《規(guī)范性個人主義基礎》,轉引自《財產與自由》,韓旭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91頁。
4.曹錦清,《黃河邊的中國》,上海文藝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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