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山鷹:乞討權是一種什么權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三千只手舉起來:為乞丐爭取乞討權!

          

          人們以密集的言語,就乞丐問題表達著自己的人權觀。占優(yōu)勢的是主張乞討權的一方。這是我在媒體上看到的情形。

          

          主張者的一個重要理由是,保障人權首先要保障生存權,特別是保護弱者的生存權。對于乞丐,就應該保障它們的乞討權。

          

          站在乞丐利益一方的人們,很顯然已經(jīng)把爭取乞討權當作是一項推進中國人權保障的正義事業(yè),并似乎認為憲法中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其在目前最迫在眉睫的具體應用之一,就應該是確認乞丐的乞討權。

          

          盡管有人試圖對“乞討權”這個提法表示疑問,但由于缺乏那三千只手所呈現(xiàn)出的道德優(yōu)勢,因而這種疑問也不是那么坦蕩,不免讓人聽起來是隱約的竊竊私語。

          

          其實,如果對問題作進一步的分析,就會發(fā)現(xiàn),以人權為旗幟爭取乞討權,難免不是一種可悲的“洞見”,也難免不是一種迷妄的道德勇氣。

          

          最核心的問題是:到底是應該為乞丐爭取做人的權利還是為他們爭取做乞丐的權利,到底是應該為乞丐爭取乞討的權利還是為他們爭取不乞討的權利?

            

          為乞丐爭取乞討權的人們是不是覺得:乞丐除了現(xiàn)在做乞丐以外,還要做終身的乞丐,以至于要為之搖旗吶喊,爭取給他們頒發(fā)一張做乞丐的“權利保障書”?

          

          既然是權利,那么就應該是人人平等享有。那么,為乞丐爭取乞討權,實際上也就是等于為每一個公民爭取乞討權,也就是等于為爭取者本身爭取乞討權。

          

          這是不是很荒謬?

          

          為什么很荒謬?是因為爭取者本身并沒有把乞丐當作平等的人看待,潛意識里就想固化一種差別意識,一種不平等意識:“我們是人,乞丐是乞丐!

          

          表面上,爭取者是為乞丐爭取乞討權,實際上是在爭取自己相對于乞丐的不平等權,爭取一種歧視乞丐的權利,爭取一種推卸本應肩負起來的、對于乞丐的社會責任的權利。

          

          乞討權是“丐權”,不是人權。所謂“丐權”,就是不平等的人權。因為這種權利是以喪失更多的權利為代價的。如果乞丐是一個未成年人,那么他就喪失了受教育的權利;
        喪失了受教育權,就等于喪失了和正常人起點平等的權利。乞丐事實上還喪失了選舉權(以常識判斷,肯定沒有人通知乞丐參加選舉),當然也喪失了被選舉權。如果懷孕了,她無法休法律意義上的產(chǎn)假。他們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上班和下班,不存在8小時工作制,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雙休日,不存在最低生活保障。

          

          他們享受了正常中國人還不享受的“遷徙自由”,但正常的中國人都不愿意要這種自由,因為這與其說是遷徙自由,不如說是流浪自由。

          

          乞討權的意義是負面的,它只是認可現(xiàn)實,卻不致力于改良現(xiàn)實;
        它認可了社會的傷口,卻沒想讓這傷口愈合。

          如果以爭取乞討權的方式來表達我們的同情,這種同情是蒼白無力的。

          乞討權是如此簡陋,以至于它把人還原成只能茍且偷生的生物。

          

          “生存權第一!”有人會說。是的,人首先必須活著。如果餓死了,那就是死人,死人不是人,當然也不存在什么人的權利。但是,乞討權并不必然保障人的生存權?科蛴懙脕淼氖找媸遣淮_定的,時多時少,有時甚至沒有。如果連續(xù)幾天乞討不到任何財物,他的生存就存在問題;蛘撸幢闼找娣(wěn)定,如果有一日他身患重病,連續(xù)幾日不能乞討,他就可能病餓而死。生存權在哪里?

          

          再者,“生存權第一”這個口號也大可質疑。當年鳳陽小崗村農(nóng)民吃不飽飯(生存權得不到保障),冒死訂立包產(chǎn)到戶的合同,爭取經(jīng)濟自主權,對他們來講,此時是經(jīng)濟自主權第一。拿乞丐來說,如果他辛苦討來的財物被惡人搶走,他就難免忍饑挨餓,對他來講,此時是財產(chǎn)權第一。

          

          生存權屬于羅斯福所主張“四大自由”中之“免于匱乏的自由”,后來這“四大自由”又被寫進《聯(lián)合國人權宣言》!懊庥趨T乏的自由”包含的一個重要內(nèi)容是,由誰來保證人們“免于匱乏的自由”。這已經(jīng)由羅斯福新政給出了答案,那就是國家干預。國家應該終止原來那種自由放任的自由經(jīng)濟政策,放棄原來的“守夜人”角色,放棄類似于叢林規(guī)則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肩負起國家宏觀調(diào)控的責任。

          

          具體到乞討權問題上來,應該明確,最關鍵的不是爭取乞討的權利,而是要爭取不乞討的權利。國家要制定科學的宏觀調(diào)控政策,創(chuàng)造更多的就業(yè)機會,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把乞丐納入到社會救助的范圍,保障乞丐不依賴乞討而能像普通人一樣正常生活。

          

          乞討權解決不了乞丐的問題。因此,不要以爭取乞討權保障乞丐生存權,而是要以爭取完善的社會救濟權來保障乞丐生存權。因此,正確的方向應該是:三千只手舉起來:為乞丐爭取社會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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