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四):個案研究與批判
發(fā)布時間:2020-05-25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3·3 中國法學不關注現實:一個典型個案的分析
一如前述,考慮到論證的需要,同時也是為了對中國法學不關注或用概念“量度”中國現實問題做比較具體的說明,我將對中國法學不關注“消費者權利”這個個案進行分析。我之所以認為“消費者權利”與本文的討論具有相關性,在根本上是因為我認為中國法學研究與中國現實生活中切實面對的“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之間的關系可以典型地說明中國法學所陷入的困境。在具體分析中國法學與“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之間的關系之前,我認為有必要先對“消費者權利”在中國現實生活中的狀況及其在實現的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本身給出說明。
就“消費者權利”在中國體制方面所受關注的程度而言,我們大體上可以指出,第一,自198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把每年的3月15日確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始,廣州于1984年9月便成立了在當時中國影響最大的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同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也正式成立。[46]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接納為正式會員。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不斷發(fā)展的同時,中國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也在不斷完善。當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包括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47]甚至還包括分散在民事、經濟、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規(guī)中相關的規(guī)定或條款。再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法律對消費者所享有的下述九項權利進行保護,即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和監(jiān)督權。[48]第二,更為重要的是,中國通過每年3月15日展開的“消費者權益日”運動、國務院領導的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聯合行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牽頭并由公安部、農業(yè)部、商務部、衛(wèi)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共同制定《食品藥品放心工程實施方案》以及展開的各種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行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所頒布的一批有關打假的司法解釋、各省市持續(xù)開展的“百城萬店無假貨”和“清柜臺”等活動以及創(chuàng)建“購物放心店”、“放心街”、“放心市場”等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可以說是得到了中國各階層應有的關注。
但是與此同時,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也不見收斂,反而呈現出了日益猖獗之勢。一如我們所知,衛(wèi)生部于2002年底公布了當年的十大食品制假售假案:“金華市白糖摻加硫酸鎂案件”、“吉林省長春市假冒劣質‘鴨血’案”、“河南省漯河市非法生產蜂蜜案”、“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過期啤酒案”、“寧夏青銅峽市收購加工死豬肉案”、“吉林省長春市‘荔枝保鮮劑’案”、“上海南希慶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回收的超保質期食品作為原料加工食品銷售案”、“濟南市非法經營河豚魚案”、“重慶市熏鴨食品中加入金黃粉案”、“吉林省遼源市非法收購‘死狗’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則于2003年公布了當年的八大造假案例:“浙江金華市毒牛血加工銷售黑窩案”、“西寧市注水肉和死騾馬肉案”、“呼和浩特市一次性醫(yī)療衛(wèi)生用品處理中心倒賣醫(yī)療垃圾案”、“長春市金城巨森全元素化肥有限公司不合格化肥案”、“四川簡陽市“潔爾陰洗液”造假案”、“云南西雙版納州假冒偽劣手機案”、“長沙市‘水佳牌固優(yōu)克一號’雜交稻種案”和“湖北當陽市電力大酒店一次性洗漱用品不合格案”。近來,關于假冒偽劣食品的新聞,更是越來越直逼人類生存的安全底線:藏著吊白塊的米粉、飽含生長素的豆芽、劣質嬰兒奶粉、氨水泡制的龍口粉絲、敵敵畏浸泡的金華火腿、死豬肉制作的太倉肉松、添加工業(yè)冰醋酸的山西老陳醋、“福爾馬林”浸泡的水發(fā)食品、工業(yè)鹽腌制的四川泡菜、用色素養(yǎng)出來的紅心雞蛋,乃至韭菜、香腸、肉丸、餃子、竹筍、醬油、瓜子、果丹皮、黃花菜、飲料、煙酒等日常食品都可能含有不同程度的毒物質。
面對這種逆向發(fā)展的情勢,亦即我所謂的“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濫”的情勢,我們必須做出直接且嚴肅的追問,即為什么在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之法律法規(guī)越來越“完善”的情況下、為什么在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之運動越來越“徹底”的情況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卻反而呈現出了日益猖獗之勢?顯而易見,這是一個極具現實意義的中國法律問題和中國法學問題,或者用我的話說,這既是一個極具中國性的“問題束”,也是“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之所以能夠成為中國法學因受“現代化范式”的支配而不關注中國現實生活的典型性之所在,因為從理論上講,其間還隱含有至少這樣幾個我們不得不直面的問題:
第一,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屢禁不止并嚴重侵害“消費者權利”的情勢,在我看來,乃是與作為發(fā)展中國家的中國在當下世界結構之政治、經濟和意識形態(tài)等因素的沖擊下所必須面對的一種困境緊密相關的。這是中國在當下世界結構中的特有問題,因為在西方現代社會影響下的中國,一方面,那些以西方現代化社會之景象為基礎的各種新的預期和希望,而另一方面,由這些景象而形成的對貧困和低水平生活的強烈意識,都經由現代大眾傳播媒介的廣泛渲染和強調而變得更加凸顯了。這些新的預期和希望以及這種強烈的貧困意識,在既有政治經濟制度安排不可能急速擴大財富以滿足大眾需求的情形下,除了導致廣大民眾竭力想摧毀或改革那些造成匱乏的現行經濟結構以外,在無法以合法方式迅速致富的情勢下,在我看來,還會轉換成另外一種趨勢,即以“低成本”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方式達致迅速致富的目的。
第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的日益猖獗,在我看來,主要有這樣兩大趨勢:一是迎合著中國“都市化”和“現代化”進程而主要制售“假冒偽”的中高檔時髦產品,二是抓住中國依舊是一個以農民和貧困人員為主要人口的社會而主要制售廉價的“劣”質產品,而其間則以食品和藥品為重。必須承認,上述第二種趨勢是更中國的,而且也是對消費者生命權利侵害更大的,因為我認為:(1)中國迄今為止的消費者組織或機構都有明顯的“都市化”趨向,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的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運動也都有著明顯的“都市化”趨向,因此無論是在數據的統(tǒng)計上,還是在法律法規(guī)的針對性上,它們也主要是與中國的“都市化”相應和的。顯而易見,這種“都市化”的趨向,在很大程度上遺忘了中國的農村,中國的農民,歸根結底是中國這一由傳統(tǒng)的“城鄉(xiāng)二元結構”和新興的“貧富差距結構”構成的真實社會。這可以說是中國當下高速都市化不顧農民利益的一個極重要的維度。(2)與上述構成鮮明對照的是,“劣”質食品和藥品正在大規(guī)模地流向貧困的地區(qū)和農村。一如我們所知,“劣”質食品和藥品的特征不僅是廉價,而且在效果方面更是結果性的,而這意味著,這些“劣”質食品和藥品往往不會馬上表現出它們所具有的毒害,而等到人們發(fā)現這些毒害結果時,既對人的生命造成了重大傷害,也極難確定是由什么因素造成的——劣質嬰兒奶粉的被發(fā)現,就是一起極為典型的“結果型”案例。這里的要害之處在于:這些“劣”質食品和藥品不僅會因其結果性特征而極容易侵害到每個正在食用食品和服用藥品的中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更會因其價格低廉而流向低收入階層,尤其是流向貧困的中國農民階層。當然,上述兩種因素在中國現實生活中的匯合,也極可能是導致制售假冒偽劣(尤其是“劣”質)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尤其是在中國農村泛濫的一個根本原因。
第三,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屢禁不止并嚴重侵害“消費者權利”的情勢,在我看來,還涉及到中國社會轉型階段地方保護主義和地方政府監(jiān)管和地方司法機構執(zhí)法缺位的問題。就此而言,我們可以肯定地指出,大規(guī)模的惡性食品或藥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往往是相關地方政府部門在某個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管出了問題。在眾所周知的山西米酒中毒事件,無疑表明了地方政府部門對工業(yè)酒精銷售監(jiān)管的缺位:不法商販勾結地方政府個別官員,致使工業(yè)酒精隨便售賣,然后一兌水就變成了侵害人命的散裝“白酒”。這里的關鍵要點在于:(1)大規(guī)模的、專業(yè)化的、災難性的假冒偽劣商品生產活動往往是在相關地方政府部門保護下形成的;
(2)售賣假冒偽劣商品的活動也往往能夠得到當地工商等市場監(jiān)管部門所提供的各種形式的保護(比如說:王海發(fā)現的大連銷售偽劣電纜電線的公司正是被相關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授予的“質量信得過單位”稱號者);
(3)地方政府部門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以罰代刑(比如說:2003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16.14萬件,案值18.86億元,但是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僅有191件),而這實際上是在與制假售假者進行“共謀”,縱容制假售假者在罰款的“制裁”下繼續(xù)制假售假,甚至為地方部門或政府官員個人謀利益。在我看來,所有上述現象都明確表明,在中國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方面,一個核心的維度是中國地方政府的執(zhí)法質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針對性:這里不僅涉及到地方政府部門監(jiān)管力度的問題,更要緊的是如何對地方政府部門的權力本身進行制約以及如何對地方政府部門濫用權力的做法進行追究和制裁的問題。
顯而易見,“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問題,或者說,食品和藥品安全問題,乃是中國當下所面臨的一種我所謂的“活的”、日常的、無時不刻都在關乎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問題,更是關涉到中國在當下的特定時空中所不得不直面的一個具有中國性的“問題束”,因為一如前述,這里涉及到了中國所深深置身于其間的傳統(tǒng)的“城鄉(xiāng)二元結構”、新興的“貧富差距結構”和具有宰制性的世界結構。面對這樣一個問題,我認為,我們確實有必要對中國法學在這個題域中的研究狀況做一番分析和檢討。根據本文的論旨及結構安排,我選擇分析和檢討的乃是CSSCI即“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所收錄的中國法學期刊中所發(fā)表的有關消費者權利的論文。[49]我之所以選擇這些期刊上的論文作為分析對象,主要是立基于這樣幾個考慮:第一,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的確定始于1994年,而當年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始實施的第一年,因此我們對這個時期的中國法學論文予以關注便有了正式法律作為分析的一個維度;
第二,在中國既有的學術體制內,CSSCI既是教育部的重大項目,又有教育部的直接參與,因此它是否收錄某期刊乃是評價該期刊是否是核心期刊的最重要的標志之一,因此為CSSCI所收錄的這些中國法學期刊被當然地視為核心期刊;
第三,正是由于這些中國法學期刊被視為核心期刊,它們所刊載的論文也就當然地被認為是各種評價指標或征引權威依據的標準文本,進而這些論文在既有的學術體制內也有著基本的“權威性”,盡管不一定有真正的學術影響?傊,對CSSCI所收錄的中國法學期刊發(fā)表的論文進行分析和檢討,至少可以使我們認識到中國法學這十年的研究與“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之間的大體關系。
就CSSCI歷年收錄的中國法學期刊而言,1994年至1998年共收錄17種法學期刊:《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政法論壇》、《法律科學》、《比較法研究》、《法學家》、《法學評論》、《現代法學》、《法學》、《政治與法律》、《法商研究》、《中國監(jiān)獄學刊》(《勞改勞教理論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知識產權》、《行政法學研究》和《政法論叢》。1999年又增加4種法學期刊:《法學雜志》、《公安大學學報》、《著作權》、《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0年又增加了《南京大學法律評論》。[50]至此,CSSCI共收錄了22種中國法學期刊。由于《中國監(jiān)獄學刊》(《勞改勞教理論研究》)、《公安大學學報》[51]、《著作權》和《知識產權》[52]4種期刊檢索未果,所以本文只對上述22種中的18種法學期刊的論文進行分析和檢討。
在對這18種中國法學期刊進行檢索以后,我們發(fā)現:第一,這些法學期刊在這個期間共發(fā)表了文章3245篇,而在篇名中直接表明討論和研究“消費者權利”問題的論文僅有25篇。[53]即使在這僅有的25篇文章當中,在我看來,還有6篇論文與中國“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問題無甚關聯,即“關于啟動消費需求的稅法思考”、“試論消費信用合同的‘冷卻期’制度”、“大力培育我國的教育消費市場”、“歐盟消費者銷售法指令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之比較”、“歐盟統(tǒng)一大市場中的消費者保護一體化研究”和“論西方消費者保護法的歷史演進”等論文。(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基本上可以認為,中國法學論者對中國人時刻面臨著的關乎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消費者權利”保護這個現實問題,并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
第二,再就CSSCI所收錄的中國法學期刊發(fā)表的那些討論“消費者權利”問題的論文來看,我認為,它們主要是圍繞著這樣幾個問題展開其論述的,即如何理解“消費者”、如何界定“生活消費”、單位是否為“消費者”、“知假買假”是否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49條的規(guī)定等問題。因此,從這些論文討論的重點來看,我們大體上也可以認為:首先,這些法學論文表現出了一種與消費者組織、有關消費法律法規(guī)或打假運動相同的明顯的“都市化”趨向,亦即在“現代化范式”支配下把原本復雜的中國“城鄉(xiāng)二元結構”與“貧富差距結構”重合的社會做了一種盲目比照西方現代社會的“都市化”同質處理;
從本文所選擇的這一具體個案來看,那些信奉“現代化范式”的“權利本位論”或“法條主義”論者實際上是把“消費者權利”當成了一個“同質”的現代性問題,進而把“消費者”視作為一個“同質”的現代主體。因為無論是在案例的選擇上(比如說:“王海打假案”、“薛萍訴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案”、“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案”等),還是在論題題域的限定上(比如說:“定式合同”、“房地產”、“電子商務”、“知假打假”等),他們都在極大的程度上遺忘了“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問題在中國的農村或貧困地區(qū)與在中國的發(fā)達都市或地區(qū)中是截然不同的,他們在根本上忽略了“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問題在中國的農村或貧困地區(qū)——歸根結底是在中國的現實社會中——的重大困境。其次,這些法學論文大都出自部門法論者(尤其是民商法論者)之手,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不僅在較深的層面上表現出了中國法學在對待具體論題(比如說“消費者權利”)時往往具有的狹隘的“部門法學科趨向”(一方面,“法條主義”論者之所以研究“消費者權利”的問題,乃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個問題是其部門法所處理的問題;
另一方面,類似于“權利本位論”的論者之所以不研究這個問題,在一定意義上也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個問題屬于部門法),而且還在更深刻的層面上凸顯出了中國法學對切實的中國現實問題的不關注。再次,這些法學論文所關注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有關“消費者”概念的明確性、有關消費者保護法律法規(guī)體系在邏輯上的自恰性、有關消費者保護法律法規(guī)在調整范圍上的確定性、以及有關消費者權利在種類上的完善,而不是中國農民乃至中國人所經驗的現實且具體的問題,更奢談去研究和追問“消費者權利”在中國當下的政治經濟安排或地方政府制度中為什么總是不能得到很好保護這樣的“問題束”了。最后,這些法學論文基本上都以一種籠而統(tǒng)之的方式對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這些侵損消費者權利的違法活動,而根本意識不到制售“劣”質食品和藥品要比制售“假冒偽”商品更是中國人在現實生活中的“大惡”,對于廣大只能消費廉價食品和藥品的貧困農民來說,尤其如此。
綜上所述,“現代化范式”對中國法學的支配,不僅致使“權利本位論”或“法條主義”論者為中國法制發(fā)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還致使他們看不到中國法學所提供的并不是一幅“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而是一幅未經批判的以西方現代性和現代化理論為依憑的“西方法律理想圖景”。顯而易見,“現代化范式”對中國法學的支配,表現在“權利本位論”論者因為關注“大寫的”真理或口號以及“法條主義”論者因為專注于對既有法條或概念的注釋而不可能或者認為沒有必要對中國的現實法律世界做“切實”的關注,至多只會在“西方法律理想圖景”的支配下用他們引進和注釋的法條或法律概念去“裁量”或“量度”中國社會中的各種法律關系。簡而言之,在“現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國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憲政、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與中國農民乃至中國人的生活緊密相關的地方政府和司法的品質;
中國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中國“都市化”浪潮中的城市居民的利益或中國受全球化浪潮的沖擊而生成的各種新型權利,而不太可能是中國“城鄉(xiāng)二元結構”和“貧富差距結構”下的廣大中國農民或貧困者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切實權利;
中國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大寫”的人權,而不太可能是我所謂的“活的”、日常的、無時不刻都關乎到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體權利;
中國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法律體系的邏輯和注釋,而不太可能是賦予這種邏輯或注釋以生命力的中國農民乃至中國人所經驗的現實且具體的生活。當然,需要強調指出的是,這不僅是一個有關中國論者忽略了某些重要問題的問題,而且還更是一個有關中國論者在“現代化范式”的支配下遮蔽甚或扭曲中國現實社會結構或中國現實問題的問題。
注釋:
[46]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問題最早可以追溯至消費者運動;
這種運動最早產生于西方現代化社會,爾后波及世界各國而成為全球性的運動。1891年,世界上第一個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消費者組織即“紐約消費者協會”成立。1960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簡稱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國、各地區(qū)消費者組織參加的國際消費者問題議事中心,是一個獨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組織;
該“聯盟”的宗旨是在世界范圍內做好消費者權益的一系列保護工作,其間包括收集和傳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信息資料、進行消費者教育、促進國際合作交流、組織有關消費者權益問題的國際研討會、援助不發(fā)達地區(qū)消費者組織開展工作、并在國際機構中代表消費者說話。
在中國,消費者協會是自上而下、逐級推動建立起來的。但是1983年5月21日中國最早的保護消費者組織——河北省新樂縣(現為新樂市)消費者協會成立。根據中消協的報道,目前中國共有縣以上消費者協會組織3254個;
其中省、自治區(qū)、直轄市31個,計劃單列市15個,地(市)385個,縣(市)2823個。在農村鄉(xiāng)鎮(zhèn)、城市街道建立消協分會26169個;
在村委會、居委會行業(yè)管理部門、高等院校、廠礦企業(yè)中設立投訴站、監(jiān)督站、聯絡站、指導站89425個,其中,在工商企業(yè)設立聯絡站39171個。中國各級消費者協會有專職工作人員2.7萬名,理事10.2萬名,發(fā)展義務監(jiān)督員、維權志愿者9.3萬名?梢哉f,除西藏外,中國絕大部分省市已基本形成從城市到農村、縱橫交錯的消費者協會社會監(jiān)督服務網絡。但是,不能忽略的是,在縣以下的農村鄉(xiāng)鎮(zhèn),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工作還存在著許多重大的困難。
[47]中國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有:一、《憲法》;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三,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核心,從不同角度共同構成中國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律體系的法律法規(guī):(1)商品和服務質量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國務院發(fā)布的《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yè)標準管理辦法》、《企業(yè)標準管理辦法》和《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等;
(2)消費者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的通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yè)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衛(wèi)生部頒布《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量化分級標示管理規(guī)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等;
(3)消費者公平交易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guī)定》、《餐飲、修理業(yè)價格行為規(guī)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進口計量器具監(jiān)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等;
(4)商品服務標識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5)其他方面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法》等。
[48]再者,2003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又新增加了幾項消費者權利,比如說:獲得有關知識權和商家承諾視同約定權等。當然,囿于篇幅,本文側重討論消費者權利題域中的“假冒偽劣”問題。
[49]所謂CSSCI,乃是“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的英文縮寫;
它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九五”規(guī)劃重大項目成果,由國家教育部委托南京大學和香港科技大學等單位,根據美國SCI、SSCI標準制定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為了保證CSSCI更具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 2000年3月,教育部社政司組織成立了“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咨詢委員會”,并明確CSSCI(2000)來源期刊的選定由該咨詢委員會指導進行。在教育部社政司的直接參與下,咨詢委員會多次召開會議,對中國社會科學學術期刊的現狀進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礎上,又組織全國社會科學領域的千余名教授、研究人員,對CSSCI (2000)來源期刊備選表進行評選、投票,最后確定419種為CSSCI來源期刊。咨詢委員會同時明確指出,參照美國SCI的做法,CSSCI來源期刊是動態(tài)的,今后將定期根據期刊影響因子分學科進行調整。
[50]由于我剛剛學會用電腦,因此電腦檢索工作是由我的博士生和碩士生劉小平、鄒立君、張琪、沈映涵、張艷、鄭紅、王峰、鄒益民、曹政和劉巖等同學完成的,特此向他們表示感謝。但是論題的選擇、刊物來源的確定、統(tǒng)計和分析都是我自己完成的,因此這方面如果有錯誤,責任依舊由我個人承擔。
[51]《公安大學學報》雜志在1998年第1期上發(fā)表了一篇題為“攀枝花市毒品消費市場現狀、成因及治理措施”的論文。
[52]《知識產權》雜志在1994年第3期上發(fā)表了一篇題為“商標影響消費者購買行為因素分析”的論文。
[53]需要指出的是:第一,所謂“篇名”,在這里既包括正標題,也包括副標題;
第二,根據“消費”或“消費者”進行檢索的結果,篇名中含有“消費”或“消費者”術語的,僅為24篇,而第25篇乃是討論“王,F象”的文章;
第三,這25篇論文的篇名是:《比較法研究》:“定式合同研究——以消費者權益保護為中心”,1998,02;
《法律科學》:“論欺詐消費者行為及增加賠償責任”,1997,06;
《中外法學》:“論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1999,01;
“王,F象:法理評述與分解”,1998,02;
《中國法學》:“消費者:人的法律形塑與制度價值”,2003,03;
《現代法學》:“論對消費者利益的法律保護”,1994,04;
“懲罰性損害賠償與消費者保護”,1996,05;
“論消費者保護意識”,1999,02;
“欺詐:一種競爭法的理論詮釋——兼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適用與完善”,2003,02;
《法商研究》:“關于啟動消費需求的稅法思考”,2000,05;
“論消費信用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2002,04;
“試論消費信用合同的‘冷卻期’制度”,2002,05;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大力培育我國的教育消費市場”,1998,01;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訴訟成本分析及法律思考”,1999,03;
《法學評論》:“試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價值取向”,1999,04;
“歐盟消費者銷售法指令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之比較”,2003,02;
《法學》:“中國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欺詐行為與懲罰性賠償“,1998,03;
“歐盟統(tǒng)一大市場中的消費者保護一體化研究”,2000,10;
“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研究”,2002,11;
《政治與法律》:“消費者的概念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2002,02;
《法學家》:“論房地產消費者權益保護”,1999,06;
“論西方消費者保護法的歷史演進”,2001,06;
《南京大學法學評論》:“消費者權利保護與法律解釋”,1996,秋季號;
“消費信用立法幾個問題的探討”,1998,春季號。由于能力所限,《政治與法律》2001年第2期上刊載的“海峽兩岸保護消費者法律制度比較研究”一文沒有檢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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