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曙光:不允許懷疑,便沒有信任——關于政治信任不對稱原理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內容提要:信任與被信任,在倫理學意義上是互相的,對等的;
在政治學上,公民與政府之間的信任與被信任卻從來都是單向的,不對稱的。在封建政治制度中,臣民只有信任君王的義務,沒有不信任的權利;
在民主政治制度中,公民對自己的政府有不信任的權利,政府有證明自己可以被信任的義務,關系正好顛倒過來了。
關鍵詞:不信任的權利 被信任的權利
構建和諧社會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是保持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和諧,也就是保持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和諧。公民的政治信任是構建這種和諧的必要條件。政治哲學需要研究的問題之一是:公民對政府的信任是一種先定的義務呢,還是一種被實現(xiàn)的權利?換句話說,公民有不信任政府的權利嗎?
一
毛澤東有句名言:“我們應當相信群眾,我們應當相信黨,這是兩條根本的原理,如果懷疑這兩條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
我在中學時代就反復背誦過這段話,但沒有完全弄明白是什么意思。不過有一點是明白的:我們應該永遠相信黨,F(xiàn)在終于明白了,這段話的全部的含義就是人民必須相信黨,不能有懷疑。而毛澤東本人是黨的化身,相信黨就是相信他本人。所謂相信群眾是一個幌子,沒有實際意義。如果一定要說有什么意義的話,就是他對于個人崇拜已經有了相當的自信,他自信群眾是完全擁護他的。
有人認為,相信群眾和相信黨是不矛盾的。黨和政府要相信群眾,群眾要相信黨,這都是完全正確的。
可是將這兩條所謂根本原理放在一起,是一個陷阱,因為在邏輯上是不通的。
首先,黨要相信群眾,群眾要相信黨,正1加負1,得0,等于什么也沒有說。
其次,按照我們的政治制度,黨是領導核心,群眾是被領導者。群眾的意見與黨的意見不一致,理論上要聽黨的。這就成為了夫妻關系悖論:意見一致時,妻子聽丈夫的;
意見不一致時,丈夫聽妻子的。結果,永遠要聽妻子的。
第三,群眾是分散的個人,黨和政府是一個組織,個人服從組織,個人也要相信組織。每一個個人都必須相信黨和政府,群眾也就不存在了。
進一步的陷阱在后面:“如果懷疑這兩條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不能懷疑,這才是最重要的。
群眾相信黨和政府,是一種義務,而且沒有不相信的權利。由于出自毛澤東之口,這一要求就成為法律,當時的法律。
雖然是當時的法律,至今還影響著許多人。
二
人民必須相信自己的政府,當然不是毛澤東的發(fā)明。根據古代政治理論,封建君主的統(tǒng)治權力來自于神的授予。董仲舒說:“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民眾相信君王及其官吏如同相信天神,是一種絕對的義務,不能有一絲一毫的猶豫。否則就是不敬,不僅僅是對君王不敬,而是對神靈不敬。不敬君王,不敬神靈,后果是很嚴重的!笆異骸贝笞锏牡诹鶙l就是“大不敬”。這是中國人根深蒂固的觀念。
一天,我們幾個朋友參觀一座佛寺,說到觀音菩薩到底是男的還是女的時,我順嘴說了一句:可能是不男不女吧。一位官員朋友很嚴肅地對我說:如此褻瀆神靈,是要遭報應的。我當時還真有點惶恐呢。
如果相信政府作為一種政治信仰,上升到如此高度,還有什么好說的呢?
相信君王是民眾的絕對義務,民眾有沒有被君王信任的權利呢?當然沒有。絕對義務產生不了相對應的權利,就是說不因為你履行義務而產生權利。
但君王有懷疑臣民的絕對權利。君王以及官吏懷疑草民不需要事實依據,一般推理即可。官家懷疑你有罪,就可以關你、殺你。你如果是冤枉的,你得設法自己證明。一旦證明你無罪,一紙文書還你清白就是了,你還得千恩萬謝。所謂“雷霆雨露都是君恩”!
古代為什么有滅族的刑罰?為什么一人犯罪要株連無辜呢?因為君王懷疑犯人親屬可能會因此產生怨恨甚至報復。古人認為,為了消除君王的疑慮,這樣做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
由于懷疑臣民是君王的絕對權利,因此產生了合法的告密制度。自古君王鼓勵臣民之間互相告發(fā),派出爪牙秘密偵察,授權監(jiān)察官員捕風捉影(風聞奏事)密告臣民,甚至要嚴厲處罰不告密的人(知情不舉者)。民眾被罩在一張密不透風的懷疑之網下面。
在封建專制制度下,人民沒有不信任的權利,也沒有被信任的權利,君王和他的政府倒是有被信任以及懷疑的特權。
三
民主政府有沒有被信任的特權?人民有沒有相信政府的義務?我很想證明有,可惜沒有。
我之所以很想證明民主政府有被信任的特權,人民有信任自己的政府的義務,是想證明青少年時候我所尊敬的老師們所講的是對的。
老師們說:人民政府是人民選舉的官員組成的,是為人民服務的。之所以選舉,是因為信任。即使你沒有投票,但人民代表投了票,你必須相信人民代表。如果不相信人民代表,不相信人民政府,那你究竟相信誰呢?
老師們的話還有一層含義。這就是人必須有信仰,你得找一個東西相信(但不是相信自己),否則無法生活。而在眾多可選擇的對象中,相信政府如同相信父母是收益最大、風險最小的。
我知道老師們是善意的?墒钦珉娪啊禭檔案》所說的:真理在他處。
在生物進化過程中,物種繁衍遵循雌性選擇定律,這是達爾文進化論中“適者生存”規(guī)則的重要補充。因為物種進化不是競爭失敗者的死亡,
而是沒有或不多的后代的死亡。雌性選擇導致雄性競爭,雄性在競爭中提高自身的素質。這種選擇是單向的,不對等的。
多年以前,我的一個朋友談戀愛,女朋友在外地。我開玩笑說,這么漂亮的女朋友,整天不在一起,你不怕別人搶了去?他自信又有點無奈地說:我必須相信她。當時我并不明白他說這話的含義,也許他自己也不太明白。后來才知道,原來是雌性選擇規(guī)定男人必須較多地付出信任,女人則主要享受這種信任。
在政治生活中,民主制度遵循人民選擇定律。政治家在民眾面前展示自己的能力和品行,以便接受人民的選擇。人民通過政府任期制度淘汰舊的官員,選擇更加勝任的官員。這種選擇也是單向的。政治家沒有權利選擇人民,他只能選擇當不當政治家。
由于政治選擇是單向的,有關政治家和人民之間的權利于義務就不是對應的,更不必須是對等的。
民主政府沒有權利要求民眾信任,卻有通過自己的言行證明自己可以被信任的義務,特別是當民眾對政府言行有所懷疑時,政府必須履行這一義務。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沒有很好地說明現(xiàn)代民主制度的生成和發(fā)展規(guī)律,就是因為社會契約論只邁出了半步,將統(tǒng)治者與被統(tǒng)治者的關系從統(tǒng)治者的絕對優(yōu)勢解釋為統(tǒng)治者于被統(tǒng)治者平等協(xié)商的關系。這在250年前是很了不起的,也許當時的人們更愿意接受它。
可是,現(xiàn)代民主政治是人民選擇,不是鄰里之間的平等協(xié)商。
四
公民信任自己的政府是一種權利。政府信任自己公民卻是一種義務。公民被自己的政府信任也是民主政治派生出的一種權利。
政府如果針對某個公民提出不信任要求,必須要有法律明確授權。這是公民被信任權利的體現(xiàn)。除非法律特別規(guī)定,公民沒有向政府證明自己可以被信任的義務。
政府相信自己的公民是維護公民的尊嚴最重要的體現(xiàn)。要知道,人的尊嚴是人的權利的重要內容。人的尊嚴包括不被歧視,不被非法強迫,不被無端懷疑。在特定條件下,人的尊嚴比他的生命還重要。例如在沒有廢除死刑的情況下,政府必須維護死刑犯人作為人的基本尊嚴。
相信自己的公民是促進公權與私權和諧,進而增進社會和諧的必由之路。公權與私權的矛盾,是當今社會不容忽視的一個問題。公權與私權產生矛盾與沖突的原因可能很多,原因之一是相互間缺乏足夠的信任。人民不相信政府,有許多渠道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例如政務公開等;
政府不信任民眾,問題無解:政府必須信任自己的公民;
防范,永遠只能針對極少數濫用被信任權利的人。
根據200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對于公民的許可申請,除法律另有明文規(guī)定之外,只作形式審查。這一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國家機關相信公民提交的申請資料是真實的。當然,如果申請人弄虛作假,一切后果也要由申請人承擔。
我在美國UCLA作訪問學者時,有一個現(xiàn)象讓我很感興趣。根據法律,大學生在校區(qū)吃飯消費是免稅的。于是在結算時,收銀員必須逐個詢問:“是學生嗎?”被詢問人只需要回答“是”或者“不是”,不需要出示學生證之類的證明,沒有人監(jiān)督,也沒有錄像設施。這就等于完全相信你。
一開始,我有些不明白:如果有人冒充學生怎么辦?后來我才明白:政府首先信任你。如果你不是學生而冒充學生逃稅,一旦被舉報查實,一切后果你自己承擔。而且這個后果是很嚴重的。你的風險很大,而政府的風險較小:也就是少收幾個錢。如果抓到一個,罰款也是很可觀的。
從這個事例我想到,相信自己的公民不僅僅是維護公民被信任的權利,也是維護社會安定,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選擇。首先,相信公民會增進公民的尊嚴,提高其誠實守信的自覺性,減少弄虛作假,損害他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可能性;
其次,各種防范措施只能對極少數人有效,如果同時適用于多數人,則原來對少數人的效力也會喪失;
最后,只對那些濫用被信任權利的人實施嚴厲監(jiān)管,既沒有道德風險,也同時能有效地控制行政成本。
五
公民有不信任的權利,卻沒有信任的義務,政治秩序如何維持呢?即使是在民主制度中,公民對政府的信任也是政治秩序的先決條件。政府不被自己的公民信任,政治無法有效開展,至少是政治運作的成本會非常之高。
波蘭社會學家彼得·什托姆普卡在他的新作《信任——一種社會學理論》(中華書局,2005年5月出版)中,對這一問題有比較充分的論述。主要內容可以用他說的民主制度的兩個悖論來概括。
他提出的民主制度第一個悖論是:制度化的不信任是民主政治所需要的公民自發(fā)信任產生的基礎。制度化的不信任越多,自發(fā)的信任就越多。他所列舉的使不信任制度化包括定期選舉制度,官員任期制度,權力分立制度,司法審查制度,政治公開制度,社團政治制度等。這些制度建立的前提就是懷疑和不信任,建立的目的就是要遏制和阻止政府官員背叛公民的信任。如果這些制度是有效的,公民自發(fā)的信任就可以產生。
他提出的第二個悖論就是:過于頻繁地激活制度化的不信任機制,會損害甚至摧毀民主制度所需要的自發(fā)信任。因此他主張將制度化的不信任控制在規(guī)范的制度化水平,而不變成實際的常規(guī)性社會實踐。意思是說:過于不信任,完全象防賊似的防范政府官員,自發(fā)的信任沒有了,也不行。應當在制度化不信任和自發(fā)信任之間求得某種平衡。
我們現(xiàn)在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以前人們象信神一樣相信國家機關。后來嚴峻的現(xiàn)實將信任神話打破了。什托姆普卡所說的制度化不信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或者運行的效果不理想,不能因此產生所需要的自發(fā)信任。
如果信任政府是公民的權利,那么這項權利實現(xiàn)的道路還布滿荊棘和坎坷。
建立和完善制度化的不信任機制并使其有效運行,是我們當前民主政治建設的首要課題。
允許公民懷疑自己,努力證明自己是可以被信任的,并且通過各種制度化的安排防范官員背叛公民的信任,同時維護公民被信任的權利,是對我國許多國家機關的一場考驗,也是一次民主測試。能否都順利通過這場測試,也許就看我們的官員(也包括公民)的水平和運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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