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嶸:集體行動的原動力機制研究——基于H縣農民維權抗爭的考察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內容提要」奧爾森的“選擇性激勵”理論不能完全解釋當代中國農民維權抗爭的經(jīng)驗事實。本文提出的“壓迫性反應”表明,當“集團”還沒有明確的邊界,即還沒有形成具有約束力的組織形態(tài)時,社會群體中的部分成員為改變某一社會政策或社會現(xiàn)實所進行集體行動的原動力是“集團”外部的“壓迫”。中國農民所進行的維權抗爭主要不是根據(jù)“集團”內部“獎罰分明”所進行的“選擇”,而是對“集團”外部“壓迫”的反應。

          

          選擇性激勵的困惑

          

          “選擇性激勵”(selective incentives)是社會學家曼瑟爾。奧爾森在解釋集體行動中克服“搭便車”行為傾向時提出的一種動力機制。他認為,“這種激勵之所以是有選擇性的,是因為它要求對集團的每一個成員區(qū)別對待,‘賞罰分明’”①。它們既可以通過懲罰那些沒有承擔集團行動成本的人來進行強制,也可以通過獎勵那些為集體利益而出力的人來進行誘導。集體行動的實現(xiàn)只有通過選擇性地面對集團個體的激勵,而不是像集體物品對整個集團不加區(qū)別,只有這樣,那些不參加為實現(xiàn)集團利益而建立的組織,或者沒有以別的方式為實現(xiàn)集團利益作出貢獻的人所受到的待遇與那些參加的人才會有所不同②。在奧爾森看來,經(jīng)濟激勵不是唯一的激勵;
        人們有時候還希望去獲得聲望、尊敬、友誼以及其他社會和心理目標。在對地位的討論中人們經(jīng)常用到“社會經(jīng)濟地位”一詞,這表明在經(jīng)濟地位和社會地位之間有著某種關聯(lián),但有時候這兩者肯定是不同的。因此必須考慮以下可能性:當不存在經(jīng)濟激勵驅使個人為集團利益作貢獻時,可能有一種社會激勵會驅使他這么做。而且顯然這是可能的。如果對一件集體物品感興趣的一個小集團的成員同時也正好都是私人朋友,或屬于同一個俱樂部,而集團中的一些人把提供集體物品的負擔推給別人,那么即使他們的行動使他們在經(jīng)濟上受益,他們的社會地位也要受到影響,而且這一社會損失可能超過經(jīng)濟受益。他們朋友可能會運用“社會壓力”來迫使他們承擔實現(xiàn)集體目標的責任,或者俱樂部會開除他們。這些措施是很有效的,因為日常的觀察揭示出,大多數(shù)人很看重他們朋友和熟人的友誼,并且很看重社會地位、個人聲望和自尊。③

          有研究者據(jù)此來解釋當代中國農民集體上訪等維權抗爭行動,并認為,“由于農民一般情況下仍然是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所以‘選擇性激勵’對當代中國農民集體上訪是適合的”。這種激勵具體表現(xiàn)在,“分攤上訪費用,均分上訪收益”,“對上訪代表的物質和社會獎勵”、“對不合作者的懲罰”等。④應該說,這樣的結論是有一定的事實基礎和解釋力的。但是,如果我們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就會發(fā)現(xiàn),“選擇性激勵”這一理論模型在解釋當代中國農民維權抗爭活動時,在如下兩種情況需要給予特別說明。其一,當代農民的維權抗爭行動是在沒有建立穩(wěn)定的社會組織的情況下發(fā)生的,壓力或激勵均不來自集團內部,而更多的來自集團之外。其二,農民維權抗爭精英作為維權行動的發(fā)動者,他們最初的選擇并不具有明確的激勵特性。那么是什么促使他們挺身而出呢?也就是說,“選擇性激勵”作為一種解釋范式尚不足以完全說明當代中國農民維權抗爭的動力機制。

          本文試圖通過對湖南省H 縣的農民維權抗爭活動為實證分析對象,來解構當代中國農民維權抗爭行動的動力機制。湖南省H 縣地處中國中部地區(qū),屬于典型的農業(yè)經(jīng)濟區(qū)。這個縣的農民維權抗爭精英和農民有組織抗爭曾引起了中國學術界和執(zhí)政者的高度重視,并影響到了中國相關的農業(yè)政策改變。⑤我選擇了農民維權抗爭精英身份轉變這一特定過程為研究分析樣本。這是因為,從一位普通農民轉化為維權抗爭精英是具有象征意義的“關鍵事件”。深入分析此類“關鍵事件”可以解釋集體行動的組織領導者的動力機制,而他們的思想觀念及行動方式對集體行動起到了決定性的影響。這有如勒龐所言,“就人類的群體而言,所謂頭領,有時不過是小頭目煽風點火的人,但即使如此,他的作用也相當重要。他的意志是群體形成意見并取得一致的核心。他是各色人等形成組織的第一要素,他為他們組成派別鋪平了道路!雹捱@里所使用的研究資料,是我對這些農民維權抗爭精英長期的跟蹤訪談。⑦

          

          實證觀察:農民維權抗爭精英的身份轉化

          

          根據(jù)我的觀察,可以將H 縣農村維權抗爭精英的“身份轉化”歸結為如下三個“同類過程”,即“路見不平式”和“逼上梁山式”及兩者的混合式。

          第一類是路見不平式。這類維權抗爭精英,其過程都是從確認存在“不公正”開始的,但這里的“不公正”,主要不是“自己的事情”,而更多的是“別人的問題”或“大家的問題”,且他們認為可以采取一些主動的行動來糾正或解決這些問題。這是H 縣維權抗爭精英產(chǎn)生的最主要的方式。在許多精英們講述的故事中,差不多都是這樣一個過程:發(fā)現(xiàn)某些不公正的問題(農民負擔、村民選舉或侵犯人權等)——進行維權抗爭(宣傳、上訪或直接抵制)——遭受打擊——進一步維權抗爭。

          彭榮俊成為維權抗爭精英的過程就是一個典型的“路見不平”故事。這位生于1961年的中年漢子,是位退伍軍人,雖然已離開軍營快20年了,可在他的言談舉止中還有許多軍人的氣質。他家就住在鹽田街旁邊的村子里,所以在農閑時他就在鹽田街上做些農副土特產(chǎn)生意。1998年7月21日,他到附近的臺源鎮(zhèn)收購芝麻,與他交易的是一位被當?shù)厝朔Q為“人民的大好人”的老頭。這引起了他的興趣,他就向老頭討教被稱作大好人的秘訣。這個老頭就告訴他,這個秘決“就是為農民減輕負擔,為農民拋頭顱流熱血”,并答應向彭榮俊提供中央有關農民負擔文件。24日這位“人民的大好人”就如約把文件拿給彭榮俊。

          “我拿回來后白天沒看,晚上才看,我愛人看了就說,干部按縣里的規(guī)定收取的和省里的文件大有不同,再加上我們農民的生豬稅都要按人頭來攤,最高每人要攤17元的生豬稅,把人當豬來攤錢。她很氣憤,對我說,你是個退伍軍人,是個男人的話,就要領導農民同這些腐敗分子斗!雹唷拔铱戳艘院,發(fā)現(xiàn)黨中央的政策和地方基層干部的做法相差的確相當大,下面太黑暗了。我回想起十八歲時就能保衛(wèi)國家的安定,現(xiàn)在退居二線,憑著血氣方剛也應該去做!雹

          于是,彭榮俊就通過宣讀中央文件的方式發(fā)動群眾,成立了一個由13名“減負代表”(代表全責任區(qū)13個村)的“代表隊伍”,開始組織上訪、宣講中央文件、直接與鎮(zhèn)村干部談判等一系列的維權抗爭活動。他本人也成為了H 縣目前最具威信的維權抗爭精英之一,是H 縣農民籌辦農民協(xié)會的核心人員。

          當然,成為農村維權抗爭精英絕不是這樣一個簡單的過程。他們因路見不平而拍案而起,這僅僅是一個開始。這以后所經(jīng)歷的絕不只是鼓勵和稱贊,而是要遭受到各種打擊和迫害。彭榮俊就經(jīng)歷過許多這樣的打擊。彭榮俊發(fā)動農民減負上訪,并在集市上用高音喇叭宣談減負文件后,立即引起了當?shù)攸h政的警覺。為了制止這種“宣傳集會”的“非法行為”,鎮(zhèn)村干部提出了要與彭榮俊“座談”。可就在進行“座談”的時候,發(fā)生了暴力沖突,彭榮俊的妻子因此被打傷,他本人也遭到毒打。這樣,彭榮俊就不僅僅是一位路見不平的義士,他同時成為了一位受到過打擊迫害的人。一位被無理毒打過的人,如果他停止了維權抗爭,在鄉(xiāng)村這個熟人社會里,也就失去了人們的起碼尊重,會被人稱之為軟蛋。也就是說,如果彭榮俊還想體面地在這里生活下去,他面前也就只有繼續(xù)維權抗爭這條路了。事實上,H 縣許多維權抗爭精英都有這樣的經(jīng)歷。他們這種路見不平奮起反抗的品德在鄉(xiāng)村社會具有巨大的感召力,他們敢于為民請命的故事往往在村民們中傳得很神,而他們遭受到不公的待遇,他們?yōu)榇肆鬟^的鮮血則喚起了更多的人的覺悟和參與。彭榮俊就很形象地說過:當鎮(zhèn)干部指揮社會黑惡勢力毒打他妻子后,在當?shù)丶て鹆藰O大的民憤,有100多人出于“為黨的政策”和被打的彭榮俊夫妻“打抱不平”,參加了他們減負上訪隊伍。⑩

          在彭榮俊所說的這些“打抱不平”的人當中,就有范迪初。這位現(xiàn)年57歲的農民,親眼目睹了彭榮俊妻子被打的過程,并對政府干部采取如此手段對待減負上訪代表感到極大憤慨。為了一個“正義”,他投身于這項具有危險的維權抗爭活動當中。他從彭榮俊等人手中要過文件,到各村組宣讀給村民們聽。

          “那是在趕場街上,我說有這樣的中央文件在這里,加上省里又發(fā)布了哪號文件在宣布,文件頭子、標語口號都寫在街上。他們(鄉(xiāng)鎮(zhèn)干部)看了惱火,就把我捉走,我說我是執(zhí)行政策的,為什么捉我!可一到鎮(zhèn)辦公室,他們就喊我跪著,打得我鼻孔就出血了,地上流了好多血,又要我自己去擦掉,然后還要我寫反省。第二天,先就是把我打得不行,還用繩子把我捆在車上,并掛了一塊‘非法組織’的牌子,用車子拉著我打鑼游街!保11)

          這樣的經(jīng)歷,對范迪初肉體和心靈的傷害都是十分巨大的,可同時又在村民們心目中塑造了一位英雄的形象。他告訴我:我心里總是想,我沒有違背黨的政策,我是為了減輕農民負擔,實事求是。我的想法就是,無非你搞掉我的命,你如果把我打死了,后面還有這么多群眾,我沒犯別的什么法,只是想減輕負擔。當時死的想法都有了,就是打死我都不怕。(12)

          第二類逼上梁山式。這類維權抗爭精英,最初進行維權抗爭活動一般都是由于本人遭遇到“不公正”的問題,在得不到合理解決時,進行上訪或參加其他人組織的維權抗爭活動之中,并逐漸超越個人請求的目的,成為公共人物。其基本的產(chǎn)生過程模式是:本人或親屬受到了遭遇不公正——上訪——受更加嚴重的打擊——組織集體維權抗爭活動。

          現(xiàn)在也是H 縣農村維權抗爭精英最中堅力量的凌學文,走向維權抗爭這條道路,可以說是一個“逼上梁山”的故事。他原來是一位長期在外打工做些小工程的人。1994年他在H 縣市政府給某領導做煤房,一位市政府領導也許是出于了解民情,在閑聊時向他問及農民負擔問題。他告訴這位領導說每人每年要交各種稅費200多元。這位領導大感驚訝,并提出雙方做一個“交易”:凌學文到家里將上交的有關證據(jù)拿給這位領導看,而這位領導就給他有關農民負擔的文件。就這樣,凌學文拿到了文件,也知道下面亂攤亂派有如何嚴重了。也許出于在外打工忙或其他考慮,凌學文在當時并沒有將文件內容告訴他人,也沒有采取上訪或其他維權抗爭活動,他保持了沉默。然而,到1996年初,發(fā)生了一件關系到他家利益的事情。

          “當時在收生豬稅,我不在家。收稅收到了我老弟屋里,我娘就說我老弟不在家,她就急著要借錢,我問她有什么事,她說在收96年的生豬稅,我說哪有這種事啊,于是我就走回去了。我說,領導都來了,既然要收生豬稅,絕對不能按人頭平攤,要收就拿文件給我看,不給我看就別收。他們說手續(xù)已經(jīng)辦好了,貸款也借了。我很氣憤,我想某些共產(chǎn)黨的干部太腐敗了,竟然在下面這樣來騙農民!在這種情況下,我就去上訪了!保13)

          如果他的問題通過上訪就解決了的話,也許在H 縣的維權抗爭精英中就沒有這樣一位意志堅定的凌學文了。更為嚴重的事情一步步將他逼上了不歸路。1996年4月份,凌學文到省政府減負辦,這里的官員“很和氣”地接待了他,給了他農業(yè)法和1991年《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1993年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緊急通知》等更多的文件,希望他回村向廣大農民進行宣傳,好將這些黨中央和國務院的聲音傳到每一個村民那里去。于是,凌學文就以勝利者的姿態(tài)回到了家鄉(xiāng),成為了黨中央政策的義務宣傳員。很快他也成了當?shù)匾晃弧坝幸娮R、有能力、有膽量、還敢于為農民說話的人”,自然受到村民的歡迎,他也因此擔任了村民小組長。

          “鎮(zhèn)村干部對我恨之入骨,千方百計,搬弄是非,實行兩級干部聯(lián)合行兇的報復。乘我任組長之機,副鎮(zhèn)長陳XX和我村支部凌XX、劉XX、洪XX合謀策劃,并騙取我組農戶于白紙簽字蓋章,偽造我的假罪證向鎮(zhèn)法院起訴,捏造我96年97年兩年貪污現(xiàn)金11000多元,鎮(zhèn)法院不調查,就下給我第一張傳票。我接到傳票就向縣、市人民政府報告沒回家,接連二次傳票又送來,以送傳票為名,來了4人,于我家大打出手,打傷我母親(現(xiàn)年68歲)、妻子和弟弟,趕來解架的群眾也被打傷5人,醫(yī)藥費用了2000多元,造成我家的一場無端突劫,我弟身受重傷半年之內不能勞動(14)。我為這些事長沙跑了30多次,到北京去了1次,H 縣去了20多次”。(15)

          我曾經(jīng)與凌學文及他的家人探討過他成為減負上訪代表這件事情。凌學文告訴我,“因為政策是黨中央給我的,(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不是我自己偽造的,我要用憲法和政策來保護自己,要恢復自己的政治權利,不容人家剝奪!保16)她妻子說得雖然就有點凄涼,但更為直接明了:“要么最初就不上訪還差不多,現(xiàn)在已經(jīng)上訪了,后悔也遲了。已經(jīng)走上這條路,就沒有回歸路了,一定得走下去!保17)

          劉明運則是另一類逼上梁山的情況。他是一位已70歲的老實人,雖然解放初搞土改結束后當過兩年鄉(xiāng)長,后終因沒有文化而回家種田了。他參加維權抗爭活動,是由于鎮(zhèn)村干部到他家收計劃生育押金時,有不規(guī)范的行為。

          “我家老二兩口子都是在廣東打工,生了第二胎孩子。97年農歷2月19日,鎮(zhèn)里加上村里共來了幾十人到我家,問我兒子在家里嗎。我說沒在家,他說要我打電話要兒子回來。我說回來可以,但今天回不了,要等幾天啊。他說,那不行,那要交押金。他開口要我交2000,我說2000沒有,就說交1000,我說1000也沒有,他就說最低要交500,我說500也沒有。他說那不行,就要從我家里搬東西。我們生產(chǎn)隊的同志就跟他講好話,說別讓搬去了,搬去會搞爛的,你就給點錢給他。后來我就借了200塊錢給他們,門窗沒裝走,但把我門窗搞爛了。第二天到我的親家里又搞500,收據(jù)條子都沒有”。(18)

          這件事無疑深深地傷害了老人?伤]有想到要起來維權抗爭。這時,減負代表劉德法來告訴他,鎮(zhèn)村干部這樣做是不對的,并提供了相關的政策文件,動員他一起上訪。于是,他跟隨屈剛等減負上訪代表一起到省城長沙上訪。上訪回來后,他也就成為了一名上訪代表,經(jīng)常跟隨劉德法一道參加減負上訪活動。在一次與劉德法到外村以宣讀減負文件的方式阻撓鎮(zhèn)村干部收取稅費時,與鎮(zhèn)村干部發(fā)生了正面沖突。因而,鎮(zhèn)政府對他采取了更為嚴厲打擊。

          “大概是11點鐘左右到我家來,喊我的門,我也不曉得是哪一個,因為我又沒犯什么法,又沒做什么壞事。他們把我家房子的門都打爛了,那時天氣很熱,我穿了條短褲,身上沒穿衣。他們抓著我就拳打腳踢,主要就是因為我去搞上訪。鎮(zhèn)委書記王某就說要打我跪在地上,打得我遍身是血。把我的棺材拖走了不肯賠,還提我一桶油,并把我的棺材做議價賣掉了”。(19)

          每當說到這些傷心事的時候,老人總不禁淚流滿面。在農村,棺材對一位老人意味著什么呢?這是不言而喻的。一位連棺材都沒有了的老人,誰還能讓他停止反抗?因此,老人說:現(xiàn)在某些黨員是這樣腐敗,對農民這里貪那里也貪,上面黨的政策是很好的,下面的污官是這樣搞,我們就有些不服。我年老了要死了,我也不怕。只要我還有一口氣,就要同他們斗。沒有一口氣,也就沒有辦法了。(20)

          第三類是路見不平和逼上梁山的混合式。這類維權抗爭精英最初并不為自己的事情,也沒有一定要反抗到底的想法?僧斔麄?yōu)榱舜蠹业氖伦呱狭诉@條路時,經(jīng)受了各種打擊和報復后,才發(fā)現(xiàn)這原來是條不歸路。鄧仔生就是這類人物的典型。他是1998年7月份開始參加上訪減負的。

          “因為那幾年我是生產(chǎn)組長,就懂得村務公開的帳目。我就跟村干部講,村里的帳目不清白。但他有人在鄉(xiāng)政府做官。他就說,讓你去告吧,看你能奈我如何!最后我就采取了去上訪,找到鄉(xiāng)政府把村干部和我打賭的事說了,另外還說了村務公開這件事情。我說我是個組長,為什么鄉(xiāng)政府發(fā)下來的底子沒有讓農民見面;
        農民出錢是可以,但還要來個底子,究竟是多少錢?我將這些告訴鄉(xiāng)政府,但鄉(xiāng)政府不解決。如果當時鄉(xiāng)政府把問題解決了,我們也就不動了;
        但鄉(xiāng)政府不解決,我們就一路上訪。然后到了縣里、市里。最后到了省里,上到省里以后,省里把政策給了我們。H 縣市監(jiān)察局局長兼紀委副書記看了省里批的字:允許農民宣傳黨中央政策受法律保護。他就說這是省里批下來的,你們宣傳政策不違法”。(21)

          鄧仔生他們從省城回來后,自費花了數(shù)百元租用了車輛和喇叭,在車輛兩邊貼著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和宣傳標語,就展開了聲勢浩大的宣傳工作。

          “開始是在本村宣傳,做到家喻戶曉,結果鄉(xiāng)政府派了人來搶喇叭,我們沒讓他搶去。陰歷6月14號趕場,我們準備到場上去宣傳。13號晚上鄉(xiāng)政府就出動了一百多人來抓我們,全村農民一千多人都來把他們趕走了。群眾開始不知道是干部,還以為是賊,把他們作當賊打走了。他們(鄉(xiāng)政府派來的人)說是來做工作的,我們就說為什么白天不來晚上來呢?其實我們幾個知道打的是干部,但群眾把他們當作賊打,我們就讓大家去打。14號鄉(xiāng)政府就發(fā)動村干部阻路,農民看到后說這是違法的,于是趕場的農民全都起來了。我們是在街上宣傳,我們懂得這條法律,宣傳和游行不同,游行是要打旗子喊口號,而我們是用高音喇叭宣傳政策,并沒有影響交通,沒打旗子喊口號。鄉(xiāng)政府說我們這是游行示威,就來鎮(zhèn)壓,把我們加入98年嚴打的對象,說我們是一群刁民,給我們全村凡是參加宣傳的人發(fā)了通知單,強迫去參加學習班。去學習就是被關被打,還要交一百元伙食費,交錢的就放出來。村里百分之七十的人都抓去參加學習了,說是非法鬧事罰款,私設牢房。有的農民沒有去,鄉(xiāng)政府就出動車子到人家里去搶,有的人家怕他們來抓就躲到山里去睡,山里都睡了好多人呢。最后看到我沒在家里,他們就抄家,把我家里的東西全都打掉了,見了東西就吃,吃不了就提走了。我就躲在市紀委和省紀委,我愛人都是躲在山里睡,不敢在家里,他們把我家的東西全部抄光,家里就日夜不關門了,想進就進,想出就出”。(22)

          為此,鄧仔生就跑到了省里,可省里沒有什么部門真正處理這件事情。他們聯(lián)合凌學文又上訪到中央,還是沒有得到解決。

          “99年5月份我們又找到縣里,要求把這事落實,結果H 縣就把我關起來學習,關了十天還要兩百塊錢生活費。但你越是關我,我越是要反對你;
        中央有法律,下面就依法辦事,黨內依法,群眾就會依法”。(23)

          從鄧仔生的講述中,我們可以看到他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維權抗爭精英這條道路的。事實上,H 縣許多維權抗爭精英都有著這樣差不多的歷史,他們并不是天生的維權抗爭者,他們最初也許就是為了自己的事情,也許為了包括自己在內的集體的事情,也許為了其他人的事情而向基層黨政提出批評或建議。但得到的不是問題的解決,反而遭受到了各種打擊。這也就迫使他們只有通過不停的維權抗爭,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尊嚴。

          

          壓迫性反應的意義

          

          上述對H 縣農民維權抗爭精英身份轉化過程和方式的觀察,實際上試圖提出并回答與集體行動動力機制密切相關的兩個問題。

          第一,在“集團”還沒有較為明確的邊界時,“誰”來區(qū)別對待集體行動的參與者?根據(jù)奧爾森選擇性激勵理論,集體行動能夠發(fā)生的動力機制是“對集團的每一個成員區(qū)別對待。”(24)顯然,在這里,“集團”是有較為明確的邊界的。這種邊界可以表現(xiàn)為有明確約束機制的社會組織如“俱樂部”,也可以表現(xiàn)為雖沒有明確組織形態(tài)但有共同利益訴求的社會群體。如果這種“集團”是諸如“俱樂部”之類有明確成員和行為邊界的組織,那么,它可以利用組織資源來對其成員進行獎罰。這種獎罰的力度也就體現(xiàn)了成員與組織之間的聯(lián)系和約束強度。一般來說,約束力越強的組織,就越有集體行動的能力。如果這種“集團”只是具有共同利益訴求而沒有明確組織形態(tài)的社會群體,問題就要復雜得多。一方面,當這樣的社會群體中的部分成員采取集體行動來追求群體共同的利益訴求時,并不一定能從這個社會群體中獲得組織性的資源。也就是說,由于這個社會群體處于非組織狀況,對于其成員不具有組織性的約束力,因此,雖然由這一社會群體的部分成員進行的集體行動是爭取這個社會群體共同的利益,也沒有具體“機構”來對采取行動的那部分成員給予獎勵和對不參加行動的其他成員采取懲罰。另一方面,在沒有具有權威意義的組織機構確認或指引,具有共同利益訴求的社會群體內部甚至很難確定一個標準來界定和評價所發(fā)生的“集體行動”與群體的利益相關。因此,也就有可能對于一個社會行動的評價產(chǎn)生相當大的分歧。這種分歧,不僅表現(xiàn)在對行動者的完全不同的社會評價,實際上還會導致沒有非常明確的標準來區(qū)分某一集體行動中的行動者與一定的社會群體的相關性。而這些恰恰是奧爾森選擇性激勵理論沒有解決的。對此,有理論家評論說,“根據(jù)奧爾森的觀點,隨參與而來的選擇性激勵的范圍決定人們加入或者支持集體事業(yè)的動機”?墒恰皧W爾森沒有認真探討如何區(qū)分這樣的人(即不同范圍的人。引者注);
        而且,因為那些沒有為彌補參與成本提供足夠的選擇性激勵的所有成功的運動注定了奧爾森解釋的失敗,我們仍然不清楚人們如何實在地區(qū)分失去的事業(yè)和從長遠看注定要失敗的事業(yè)”。(25)

          許多研究證明,當代農民的維權抗爭行動是在沒有建立穩(wěn)定的社會組織的情況下發(fā)生的。(26)從訴求目標來看,農民都有減輕負擔這一利益要求(27),但農民這個社會群體并不具有追求這一利益目標的社會組織。這樣,農民這一社會群體是否具有奧爾森的理論中的“集團”的形態(tài)和功能也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了。在我所列舉的三類從普通農民向維權抗爭精英轉化模式中,“選擇性激勵”可以部分解釋像彭榮俊這類因“路見不平”而成為減輕農民負擔這一集體行動的發(fā)起和參與者的動機和目的,但卻很難理解像凌學文這類因“逼上梁山”的集體行動參與者的動力來源。事實上,這三類模式都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共同點,就是他們都是在壓力下成為集體行動的參與者。一般的情況下,這種壓力來自三個方面,即基層政府及官員的壓迫,農村社區(qū)道德評價的壓力,家庭具體利益的需求(28)。而在這三者中,基層政府及官員的壓迫是農民走向集體行動最為主要的動力。也就是說,在一個只有共同的利益訴求而沒有明確組織形態(tài)的社會群體中,集體行動的參與者的真正動力是“集團”外部的壓力。農民所進行的維權抗爭行動主要不是根據(jù)“集團”內部區(qū)別對待所進行的“選擇”,而是對“集團”外部“壓迫”的反應。

          第二,當集體行動把改變某一項社會政策或社會現(xiàn)狀作為訴求目標時,集體行動的參與者與其他社會成員從集體行動中所獲得的經(jīng)濟或政治收益并不具有明顯的不同,那么,到底是什么樣的力量使那些最具代表性的農民維權抗爭精英奮起抗爭呢?根據(jù)奧爾森選擇性激勵機制理論,集體行動的實現(xiàn)只有通過選擇性地面對集團個體的激勵,而不是像集體物品對整個不加區(qū)別(29)。然而,在我們前面研究的個案中,這些農民雖然因不同的情形成為了農民維權抗爭精英,但他們所提出的訴求目標卻是“減輕農民負擔”這一有關全體農民(或一定區(qū)域農民)的公共物品。(30)由于造成農民負擔過重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為”,它對一定區(qū)域(縣或鄉(xiāng))農民利益具有相同的侵害。事實上,通過這些農民維權抗爭精英所發(fā)起的諸如集體上訪或集會游行這類集體行動,最后所產(chǎn)生的政策性改變是普遍性的,惠及這一區(qū)域的所有農民,那些集體行動的組織者或參與者并不因此而獲得特別的經(jīng)濟利益。比如,當農民以稅費政策作為維權抗爭訴求目標時,如果獲得了成功,參加維權抗爭的農民并不一定比其他農民獲得更多的減免。而且,由于農民減稅等集體行動直接針對的是基層政府,政府和官員不僅可以利用國家專政工具對維權抗爭精英進行打擊,并會利用其對社會輿論強大的引導能力,妖魔化那些為了農民利益而維權抗爭者。因此,在許多情況下,參加維權抗爭的農民得到的社會評價并不一定是正面的。(31)也就是說,在中國農民的維權抗爭過程中,無論從經(jīng)濟上還是政治上甚至在社會評價上,都沒有明顯的激勵機制。正因為如此,我才試圖提出“壓迫性反應”來回答為何在沒有明確“選擇性激勵”的情況下,農民維權抗爭的集體行動得以發(fā)生。

          當然,要論證“壓迫性反應”這一分析框架的合理性,還需要回答“為何眾多的農民面對同樣的壓迫而選擇了屈服”這一關鍵性的問題。對此,已有的研究從農民對權益的認知(32)和公正公平的信仰(33)這兩個方面進行過探討。毫無疑問,那些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并且認為通過抗爭可以求得公平公正的農民才會挺身而出;
        但也不排除他們中的某些人假借維權抗爭的名義來獲取某些“非法利益”。問題只是,無論他們出于什么樣的目的,一旦他們采取了某些針對基層政府和官員的行動,他們就會面對個體難以承受的壓力。為了應對這種壓力,他們需要有相互支撐的力量。這樣,如何通過共同的訴求目標來完成共同身份的認同也就成為了一種最為現(xiàn)實的選擇。而這種基于共同壓力完成的共同的身份認同及共同的利益訴求的形成,正是集體行動得以發(fā)生的決定性條件。

          

          簡短的結論

          

          (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以上的研究表明,奧爾森的選擇性激勵理論并不能完全解釋中國當代農民的維權抗爭的經(jīng)驗事實。為此,我試圖提出“壓迫性反應”這一解釋框架來修正和補充“選擇性激勵”這一權威的有關“集體行動動力機制”的理論。在這里,“壓迫性反應”是作為集體行動的原動力來理解的。它最基本的理論表述是:當“集團”并沒有明確的邊界即還沒有形成較明確組織形態(tài)時,社會群體中的部分成員為了改變某一社會政策或社會現(xiàn)實所進行集體行動,其真正原動力不是來自“集團”內部的“獎罰分明”,而更主要的來自“集團”外部的壓力。當然,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我所提出的“壓迫性反應”并不是對“選擇性激勵”進行替代,而僅僅是為了強調,在某些情形下,集體行動的原動力并不是基于行動主體的選擇,而是基于對“集團”內外壓力的反應。當然,也可以這樣來理解兩者的異同:“選擇性激勵”強調了集體行動主體的主動性,“壓迫性反應”則說明了集體行動主體的被動性:“選擇性激勵”為了解決集體行動中克服搭便車的問題,“壓迫性反應”則想進一步解釋集體行動參與者的原動力問題。

          

          注釋:

         、佗冖郏24)(29)曼瑟爾。奧爾森:《集體行動的邏輯》,上海三聯(lián)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譯者的話,第6、41—42、70—71、6、41—42頁。

         、軇ィ骸掇r民集體上訪中的“選擇性激勵”》,載《世紀中國》2005—04—15.

         、萦诮◣V:《農民有組織抗爭及其政治風險:H 縣考察》,載《戰(zhàn)略與管理》2003年第3期。

          ⑥吉斯塔夫。勒龐:《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頁。

         、哂诮◣V:《當代中國農民的維權抗爭》,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fā)展研究所2004年研究報告。

          ⑧彭榮俊訪談(2002年12月29日)。

         、崤順s俊訪談(2003年1月22日)。

         、馀順s俊訪談錄(2003年1月22日)。

         。11)范迪初訪談錄(2003年3月2日)。

         。12)范迪初訪談錄(2003年3月2日)。

         。13)凌學文訪談錄(2003年1月22日)。

         。14)凌學文:《報告》,1999年3月17日。

          (15)凌春偉訪談錄(2003年1月22日)。

         。16)凌學文訪談錄(2003年1月22日)。

          (17)凌學文家人訪談錄(2003年1月22日)。

         。18)劉明運訪談錄(2003年3月1日)。

          (19)劉明運訪談錄(2003年3月1日)。

         。20)劉明運訪談錄(2003年3月1日)。

          (21)鄧仔生訪談錄(2003年1月22日)。

          (22)鄧仔生訪談錄(2003年1月22日)。

         。23)鄧仔生訪談錄(2003年1月22日)。

          (25)格林、沙皮羅:《理性選擇理論的病變:政治學應用批判》,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頁。

         。26)于建嶸:《當代中國農民維權組織的發(fā)育和成長》,載《中國農村觀察》2005年第2期;
        蕭唐鏢:《二十年來大陸農村的政治穩(wěn)定狀況》,《二十一世紀》2003第4期。

         。27)李連江,歐博文:《當代中國農民的依法抗爭》,載吳國光主編:《九七效應》,太平洋世紀研究所1997年版。

         。28)于建嶸:《利益、權威和秩序——對村民對抗基層黨政的群體性事件的分析》,載《中國農村觀察》2000年第4期。

         。30)于建嶸:《當代農民維權抗爭活動的一個解釋框架》,載《社會學研究》2004年第2期。

         。31)郭正林:《當代中國農民集體維權行動》,《香港社會科學學報》第19卷,2001年春/夏季。

         。32)于建嶸:《當代中國農村的社會沖突——對農民維權抗爭活動的觀察和分析》,載《中國社會科學》(英文版秋季卷)。

         。33)王曉毅:《沖突中的社會公正——當代中國農民的表達》,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課題研究報告2003.

          《學!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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