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培貴:明代科舉的發(fā)展特征與啟示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明代科舉,處于中國古代科舉發(fā)展的鼎盛階段。自上世紀初,特別是八十年代以來,海內(nèi)外學術界發(fā)表專門研究明代科舉的論文已逾百篇;
進入新世紀,又有數(shù)部專門研究明代科舉的著作出版[①];
另外,一些通論中國古代科舉和專論明史、明代教育史、明代政治史的著作也都有大量篇幅涉及到明代科舉[②]。以上成果中的絕大部分,都從不同視角和層面對明代科舉進行了富有創(chuàng)見的探討;
但從宏觀角度總結明代科舉發(fā)展特征及其啟示的成果尚不多見,為進一步加強這一問題的研究,筆者特撰此文,并就教于方家。
一、明代科舉發(fā)展的主要特征及其成因
以開放、客觀、公正為特征的科舉制度,“大抵萌于南北朝,始于隋而成于唐”[③],完備于宋、元;
明代則處于其發(fā)展的鼎盛階段,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八個方面:
其一,完全實現(xiàn)了科舉與空前完備的官辦學校教育的緊密有機結合。盡管科舉與學校結合的趨向,早在科舉制確立和發(fā)展之初的唐代就已出現(xiàn),如中央各學的生徒成為科舉考生的主要來源之一[④],就是其具體表現(xiàn)。宋代以后這種趨向仍不斷發(fā)展。但自唐至元,在科舉與學校關系日趨密切的同時,又始終存在著科舉與學校的矛盾,表現(xiàn)為時而重科舉,時而重學校,宋徽宗甚至還一度取消科舉,而完全以學校考選取代之[⑤]。只是到了明代,科舉與學校才真正牢固而有機的結合起來。具體表現(xiàn)在三點上:一是科舉成為官辦教育的軸心和導向,無論是國子監(jiān),還是府州縣學教育,都完全以科舉為導向;
特別是洪武二十六年制定的府州縣學教官考核法,專以科舉成績和通《經(jīng)》與否作為考核教官稱職與否的依據(jù),更在制度層面上把府州縣學教育完全納入以科舉為中心的軌道[⑥]。二是官辦教育成為科舉廣闊而堅實的基礎,不僅其教學內(nèi)容完全以科舉考試科目為中心,而且科舉考生也以學校生員為主體,明后期甚至幾乎完全來源于學校[⑦],從而,使科舉考試真正成為以學校教育為基礎的考試;
這就為統(tǒng)一考試內(nèi)容、文體形式和考生的知識結構、思想素養(yǎng)等提供了前提條件;
不僅有利于考試制度本身的發(fā)展和完善,而且對于朝廷加強對天下士子乃至全社會的思想控制具有重要意義。三是官辦教育成為科舉的重要補充,表現(xiàn)為學校不僅成為科舉落第者的收容站[⑧],而且學校功名及其入仕途徑成為科舉功名的重要補充;
從而大大緩解了社會矛盾,進一步增強了科舉與學校的互補性、適應性、吸引力和控制力。
其二,形成了五級考試體系。在宋、元科舉三級考試的基礎上,明代又形成了五級考試體系[⑨]。首先表現(xiàn)在增加了“科考”,即正統(tǒng)九年奏準,在鄉(xiāng)試之下增加由各省、直提學官主持的“科考”,作為科舉的最低一級考試:規(guī)定除“在京吏員、承差人等”由所在衙門?焙投Y部考送外,各省、直的應試生儒,只有科考中式,方能獲得參加鄉(xiāng)試的資格[⑩]。其次表現(xiàn)在自永樂二年開始增加了在殿試之后從二、三甲進士中選拔庶吉士的考試,以培養(yǎng)和儲備高級人才[11]。故明代科舉的考試層級應為科考、鄉(xiāng)試、會試、殿試和庶吉士考試五級制。這不僅進一步提高了科舉考試的難度和規(guī)范程度,而且為提高選才質(zhì)量提供了條件;
成為明代對科舉制度的重要發(fā)展之一。
長期以來,一種流行觀點認為,“童生考試”是明代科舉的最低一級考試。但實際上,它只是決定童生[12]也即未入儒學的士人能否成為府、州、縣學生員的考試,與科舉考試雖有一定聯(lián)系,但并無直接關系,因它并不是參加科舉必經(jīng)的一級考試。自明初至明末,各省、直都有許多未入儒學的士人以“儒士”身份參加鄉(xiāng)試的例子[13],而他們之所以具有參加鄉(xiāng)試的資格,就是因為參加科考中式,而非童生考試中式;
對此,《明史·選舉志一》也有如下記載:“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當大比之年,間收一二異敏,三場并通者,俾與諸生一體入場,謂之充場儒士!盵14]其中“三場并通者”,也即科考中式者。所以,只有“科考”才是決定生員和社會上的“儒士”能否獲得參加鄉(xiāng)試資格的考試,是科舉考試體系中的最低一級考試。
因五級考試之間存在著不可分割的內(nèi)在聯(lián)系,主要表現(xiàn)在“層級選拔”上,即下一級考試成為上一級考試的前提和基礎,故稱之為“考試體系”。五級中,有兩級屬于為上一級考試舉行的確認應試資格的考試,這就是確認參加鄉(xiāng)試資格的“科考”和確定參加殿試資格并實際上決定能否獲得進士頭銜的會試,其它三級,即鄉(xiāng)試、殿試和庶吉士考試都是確定功名的考試,中式者分別獲得舉人和一、二、三甲進士及庶吉士的頭銜。
其三,形成了空前完備的功名體系。在健全的科舉層級考試體系和官辦教育體系基礎上,明代形成了由狀元、榜眼、探花、庶吉士、二甲進士、三甲進士、舉人、監(jiān)生、歲貢和生員等科舉和學校功名構成的層級功名體系[15]?贾信e人尤其是進士以上的科舉功名固然是每個士子所艷羨的目標;
但考不上也不是沒了出路,還有監(jiān)生以下的學校功名供其競?cè)。每級功名都與一定的資格、社會地位和待遇相聯(lián)系。其中,進士以上的功名仕途最為優(yōu)越;
舉人、監(jiān)生也都有選官資格;
歲貢只要通過由翰林院主持的“廷試”,既可獲得監(jiān)生身份入監(jiān)肄業(yè),又可直接充選府、州、縣學教官;
最低等的生員,雖不能直接選官,但所著服裝等級已在平民百姓之上,且能享有“除本身外,戶內(nèi)優(yōu)免二丁差徭”的優(yōu)待[16]。由上可知,明代功名之多樣、層次之合理、體系之完備、待遇之優(yōu)厚,都是前代不能企及的,不僅顯著擴展了科舉和學校的包容性和適應性,而且大大提高了其吸引力。
其四,科目的高度單一和考試的高度統(tǒng)一!翱颇繂我弧笔侵秆厮、元之舊,明代科舉取士只設進士一科!翱荚嚱y(tǒng)一”是指各省直鄉(xiāng)試與會試在考試的場數(shù)、內(nèi)容、出題及答題依據(jù)等方面都完全統(tǒng)一。如考試場數(shù),鄉(xiāng)、會試皆為三場。又如考試內(nèi)容,鄉(xiāng)、會試皆為“第一場試《四書》義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
《經(jīng)》義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
未能者,許各減一道!诙䦂,試論一道,三百字以上;
判語五條,詔、誥、章、表內(nèi)科一道!谌龍,試經(jīng)史策五道;
未能者,許減其二;
俱三百字以上”。第一場的出題與答題依據(jù),皆為“《四書》義主《朱子集注》;
經(jīng)義《詩》主《朱子集傳》,《易》主程朱《傳》、《義》,《書》主蔡氏《傳》及古注疏,《春秋》主左氏、公羊、榖梁、胡氏、張洽《傳》,《禮記》主古注疏”[17]。永樂后又規(guī)定統(tǒng)一以《四書五經(jīng)大全》和《性理大全》為宗。成化后,《經(jīng)》、《書》義考試的答卷文體也空前統(tǒng)—,考生一律要用“八股”文體答題?颇康母叨葐我慌c考試的高度統(tǒng)一,是唐宋以來科舉制度發(fā)展的必然結果,它不僅是出于人們所熟知的適應統(tǒng)治者加強思想控制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出自考試制度本身追求客觀公正的內(nèi)在要求。這一局面的形成,既為統(tǒng)一閱卷標準、減少作弊進而提高考試錄取的公平性創(chuàng)造了條件,同時也不可避免地使科舉取士走向了僵化。
其五,防范和懲治作弊的制度達到了空前嚴備的程度。如為防范作弊,而實行了考官回避制度,鎖院及內(nèi)、外簾官隔離制度,考生入場搜檢制度,巡綽監(jiān)考制度,考卷彌封、謄錄和對讀制度,使用異色筆答卷、謄錄和閱卷制度,考官會審落卷制度,填榜前提調(diào)、考官和監(jiān)臨官共同核對朱、墨卷制度;
鄉(xiāng)試后解送和復查中式考卷制度;
總之,對可能出現(xiàn)作弊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制定了相應的防范措施[18],可謂周嚴細密。至于懲治作弊,也遠比前代嚴厲。如考生作弊,前代一般處以“罰科”,即取消其參加下科或下幾科考試的資格;
明代自嘉靖后,則例處“枷號”,即身負重枷“于禮部前”示眾一月,然后發(fā)為民[19];
萬歷后,又定為“重枷三個月,發(fā)極邊煙瘴地方充軍”[20]。官員作弊,不論職位高低皆嚴懲不貸,甚至涉嫌作弊者也處以罷官。如弘治禮部侍郎程敏政、嘉靖閣臣翟鑾就皆因涉嫌科場作弊而罷官。上述措施基本保證了明代科舉在規(guī)范有序的軌道上進行和客觀公正原則的實現(xiàn)。誠如萬歷進士謝肇淛所說:“二百年來,法度之至公至慎者,獨此一途耳!”[21]
其六,取士地域的廣泛性空前增強,并得到制度的切實保證。主要表現(xiàn)為宣德后實行各省直鄉(xiāng)試按定額錄取和會試分南、北、中卷按比例錄取制度[22];
而無論確定各省直解額,還是劃分南、北、中各卷的錄取比例,都始終貫徹了在主要依據(jù)各地科舉實力的前提下,對邊遠落后地區(qū)給予充分照顧的原則。如陜西、云南、四川、廣西四省的解額,與內(nèi)地省份特別是與江西、浙江、福建等省的差距,要遠遠小于二者在科舉實力上的差距[23]。而按南、北、中卷地區(qū)錄取比例分別爲55%、35%和10%的規(guī)定,可知北卷、中卷地區(qū)比洪武、永樂間的實際錄取比例都提高了近一倍的幅度;
南卷地區(qū)的錄取比例,則下降了二十一個百分點[24]。所選庶吉士也是廣泛來源于全國各個省、直[25]。這既保證了各地區(qū)享有政治資源的相對平衡,又優(yōu)化了官員隊伍和統(tǒng)治集團成員的地域組合,不僅有利于實現(xiàn)各地人才素質(zhì)特點的互補,而且對鞏固統(tǒng)一、增強全國尤其是邊遠地區(qū)對朝廷的凝聚力和促進文化教育相對落后地區(qū)的發(fā)展,都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其七,創(chuàng)建了進士觀政制度,對于新進士歷練和熟悉政事以及提高其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對此,顏廣文《明代觀政進士制度考略》有詳述[26],此不重復。
其八,明中葉后形成了中央和地方要職幾乎全部由進士占據(jù),及“非進士不得入翰林,非翰林不得入內(nèi)閣”的局面[27]?婆e功名成為決定士人地位和朝廷政治資源分配的主要因素。弘治四年,禮科給事中王綸所言:我朝科舉之法最為盡善,“取之有序,進之有等”[28]。就反映了明代科舉功名等級與任官等級完全對應的特點。這既是明代科舉發(fā)展到鼎盛階段的產(chǎn)物,同時也在銓選中把形式公平原則貫徹到當時所能及的最高水平。
明代統(tǒng)治者在推動科舉制形成上述鼎盛局面的同時,也由此繼續(xù)獲得唐、宋以來多方面的巨大效益:首先,確實選拔了大批人才,而且保證了中上層官員皆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yǎng),這對于提高國家的文治水平起了巨大作用。其次,由于其選拔的人才來自全國的各個地區(qū)及社會的各個階層,加速了社會上下的流動速度[29],故大大提高了各地區(qū)、各階層對朝廷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對于穩(wěn)定社會、鞏固統(tǒng)治和加強統(tǒng)一皆具重要意義。其三,促成了社會上下習文讀《經(jīng)》風氣的形成和經(jīng)久不衰,對普及和繼承傳統(tǒng)文化、促進民族融合具有重要意義。
明代科舉制之所以獲得上述發(fā)展而達到鼎盛,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原因:其一、統(tǒng)治者的高度重視。表現(xiàn)為歷朝皇帝都不遺余力地探索和進行保證科舉規(guī)范性、公平性的制度建設,親自過問和處理科舉考試中出現(xiàn)的弊端和問題,這方面的記載在《實錄》中可謂連篇累牘,就連在位僅十個月的明仁宗,《實錄》也有其諭令禮部“科舉之士須南北兼取”的記載[30],而正是這一諭令直接促成了會試劃分南北中卷按比例取士制度的誕生。其二、繼承了前代科舉制度的成果。明代科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nèi)容大都是前代已經(jīng)出現(xiàn)的,明代統(tǒng)治者所做的就是使其基本原則體現(xiàn)得更加充分,使其內(nèi)容更加系統(tǒng)、嚴密、完備和規(guī)范而已。其三、適應明代強化中央集權尤其是強化皇權以及官僚制度空前發(fā)達和建立與此相應的文官統(tǒng)治的需要;
同時也是適應強化對知識分子及其思想控制的需要和進一步增強朝廷凝聚力、鞏固統(tǒng)一的需要。其四、適應明代階級關系的新變化。明代非貴族地主不僅構成了地主階級的主體,而且其數(shù)量及其在地主階級中所占比重都空前提高;
學校和科舉考試幾乎成為非貴族地主乃至平民獲得政治身份并進入官紳階層的唯一途徑,尤其是科舉更成為決定士子前程的主要依據(jù),即王士性所說“縉紳家非奕葉科第,富貴難于長守”[31]。以科舉考試博取身份特權,再以身份特權謀取經(jīng)濟利益,成為社會流動的主要方式。因此,社會各階層對科舉考試都趨之若騖,普遍予以高度關注,其競爭之激烈、壓力之巨大,成為推動其發(fā)展的強勁動力[32]。其五、科舉制本身的優(yōu)勢及其在發(fā)展中的內(nèi)在張力。
二、明代科舉的教訓與啟示
然而,與任何事物的發(fā)展一樣,盛極則衰。明代科舉在發(fā)展到鼎盛階段并仍然獲得積極效益的同時,其流弊和負面影響也日益暴露。其中所蘊涵的教訓和啟示,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科舉在選拔了大批人才的同時,也壓抑了大量人才。由于科目單一、名額有限和考官衡文失誤等原因,明代有越來越多的有才之士被擋在科舉正途之外。對此,當時人就有明確認識。如成化狀元吳寬說:“余昔兩忝校文之列,自謂能得士,至所失亦不少焉。謂毎試不失天下士,其可信乎!謂盡得天下士,其亦可信乎!”[33]探花出身的正德閣臣王鏊也說:“國家以經(jīng)學取士,(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其名最正,其途最專;
然天下之才,自非一途之所能盡!盵34]萬歷探花顧起元也感嘆道:“嗟乎!自國家以博士義取士,高才生困此者多矣!”[35]以上都是科舉得高第者的認識,自然符實可信。以實例來說,明中后期著名文人文征明、何良俊、章潢、陳繼儒、馮夢龍等和著名地理學家徐霞客、醫(yī)學家李時珍等,就都非科舉出身。其中,李時珍還曾“三舉于鄉(xiāng),不售”[36]。
其二,科舉人才素質(zhì)距離當官行政所需素養(yǎng)越來越遠?婆e是為了選拔合格的任官來源,而合格官員所應具備的素養(yǎng)又是多方面的:不僅要有一定的文化素養(yǎng),而且還應具有相當?shù)睦碚、道德素養(yǎng),具有一定的法律、行政知識和對社會的認識能力以及政治責任心、進取精神和行政能力等。明代科舉所選人才是否具備以上素養(yǎng)呢?這從當時人的以下評述就可得出結論。如早在洪熙元年就有人指出“近年賓興之士,率記誦虛文為出身之階”[37]。正德時國子監(jiān)祭酒陸深也說“今日舉子,不必有融會貫通之功,不必有探討講求之力,但誦坊肆所刻軟熟腐爛數(shù)千余言,習為依稀仿佛浮靡對偶之語,自足以應有司之選矣”[38]。主要生活在嘉靖間的何良俊對此更有切膚之痛,故其滿懷憤懣和憂慮地指出:
今時學者,讀千篇舊文,即取青紫,便可榮身顯親,揚名當世;
而體認圣《經(jīng)》之人,窮年白首,饑凍老死,迄無所成!人何不為其易且樂而獨為其難且苦者哉?人人皆讀舊文,皆不體認《經(jīng)》、《傳》,則《五經(jīng)》、《四書》可盡廢矣!嗚呼!有天下之責者,可不痛加之意哉![39]
而明末顧炎武則對應試舉子中盛行的“擬題”風氣給予猛烈抨擊:
今日科場之病,莫甚乎擬題。且以《經(jīng)》文言之,初場試所習本《經(jīng)》義四道,而本《經(jīng)》之中,場屋可出之題,不過數(shù)十。富室巨族,延請名士,館于家塾,將此數(shù)十題,各撰一篇,計篇酬價,令其子弟及僮奴之俊慧者,記誦熟習,入場命題,十符八九。即以所記之文,抄謄上卷,較之風檐結構,難易迥殊!端臅芬嗳弧0l(fā)榜之后,此曹便為貴人,年少貌美者,多得館選。天下之士,靡然從風,而本《經(jīng)》亦可以不讀矣!
正因如此,他才發(fā)出八股取士之敗壞人才有甚于秦始皇焚書坑儒和科目出身者“十有八九皆為白徒”的感慨[40]。
由上可知,明代科舉考試從內(nèi)容到形式雖越來越有利于客觀公正精神的實現(xiàn),但所取士子的實際素質(zhì)距離官員行政所需素養(yǎng)卻越來越遠。盡管明太祖創(chuàng)立進士觀政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新中進士無行政經(jīng)驗的不足,但因該制對進士觀政并無明確的時間限制和硬性的考核標準,故其實際作用是相當有限的。
其三,嚴于防弊而忽于求才。明代科舉在把防范與懲治作弊的制度發(fā)展到空前嚴密和完備的同時,卻忽視了對提高和保證所取人才綜合素質(zhì)方面的制度進行及時改革和創(chuàng)新,從而出現(xiàn)了嚴于防弊而忽于求才的弊端。也即顧炎武所說:“國家設科之意,本以求才;
今之立法,則專以防奸為主”[41]。嚴于防弊,對于維護科舉考試的客觀公正固有重要意義,但這里需要明確一點,這就是對科舉考試而言,防弊及其所維護的客觀公正應都屬手段,而非目的,它們都應該為科舉考試的最終目的——選拔到合格的后備官員而服務;
如果脫離了這一目的,防弊措施再嚴密,客觀公正再充分,也都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明代科舉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只務一味防弊而忽視求取實才的弊病,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在君主專制官僚政體下,統(tǒng)治者對于形式公平的追求往往優(yōu)先于對于實效的追求[42];
二是明后期統(tǒng)治者昧于世界發(fā)展的大勢,對自身所處國際形勢的巨大變化一無所知。所以,仍在前代基礎上,把防弊和強化思想控制作為完善科舉制的主要甚至全部任務。這一教訓昭示后人:制度建設不應僅僅追求程序和方式的客觀與公正,而且還應保證所有程序和方式的設計都要始終圍繞既定目標的實現(xiàn)來進行,達到手段和目的的有機統(tǒng)一;
而所定目標又必須務實和符合時代潮流以及世界發(fā)展的大勢。
其四,自天順八年后,除成化很短的一段時間外,科舉雖然都是文、武并設,但一直是“文強武弱”,有限的武舉人才難以得到及時任用;
即使在明末崇禎帝著意振興武舉的時候,武舉也沒有取得與文舉相埒的地位。這一方面是由于朝野上下“重文輕武”觀念及其風氣的盛行;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腐朽的武官世職、納級等制度的阻礙和選政的日趨敗壞。不僅大大限制了武舉應該具有的積極作用的發(fā)揮,而且成為武官隊伍素質(zhì)和軍隊戰(zhàn)斗力下降的重要原因。
其五,延緩了明代社會的發(fā)展進程,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造成了人力和才智資源的極大浪費。在官本位制下,人們實現(xiàn)自身價值最好也幾乎是唯一的方式就是當官,明代科舉由于其高度的客觀公正性而賜予了天下每個士子公平的應試權利,甚至給予了每個良民都可通過科舉步入仕途的希望,故而形成了士子乃至全社會只要一有可能就會對科舉趨之若鶩、如癡如醉的局面。又因明中后期銓選極重出身,要想仕途通達就必須考中進士,“是以四方之士,經(jīng)營一第至華顛僂背,始就功名”[43],也即隆慶時首輔高拱所說:“舉人皆不樂仕,茍年稍強、學未甚荒者,皆相與遷延,冀幸一第,直至年邁學荒、淪落已甚,然后出而就選,以為姑用了事!盵44]值得注意的是,這還是極少數(shù)士子有幸考中舉人的情況,而更多的情況則是老于考場而一無所獲[45]。由此造成了一代又一代士子及其聰明才智的巨大浪費,他們把自己的寶貴時光和青春年華全都耗費在對富國強兵毫無益處的背誦和習作八股時文上,這自然會大大延緩當時社會的發(fā)展進程。
二是導致了科學技術的落后。中國古代科技曾長期處于世界領先地位,但明后期卻在天文、數(shù)學、歷法、物理、機械制造等方面逐漸落后于西方,這與明代科舉長期把科學技術排斥在考試和受其支配的學校教育體系之外有著直接關系。本來,在洪武三年開始的科舉考試中,尚有算學一科[46],相應的在當時的學校教育中算學也被列為教學內(nèi)容之一;
但洪武十七年頒行的《科舉程式》則把算學完全排斥在外,其后學校教育中也就逐漸不見算學的影子,遂使科學技術完全退出官方主流的教育體系之外。
誠然,重人文而輕科技是整個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顯著特點之一,并非明代所獨有,但在這一點上明代卻比前代走得更遠。更為不同的是,明中后期所面臨的國際環(huán)境和人類發(fā)展大勢則是前代從未遇到的。當時世界正經(jīng)歷著開始由自然經(jīng)濟為主走向以商品經(jīng)濟為主、由地區(qū)局部交往走向以西方殖民者紛紛到達全球各地進行通商掠奪和資本原始積累為特點的全球交往時代,同時也是西方科學技術進入飛速發(fā)展的時代。但明朝統(tǒng)治者對此毫無察覺,仍與前代統(tǒng)治者一樣,把施政的著眼點始終放在單一的強化皇權和維護主要建立在自然經(jīng)濟基礎之上的統(tǒng)治秩序上面,而科舉制度恰恰就成為實現(xiàn)這一統(tǒng)治目的的最得力工具,因而也就成為導致社會發(fā)展遲緩、不能及時向近代轉(zhuǎn)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見,若放在當時世界形勢的大背景下來考察明代科舉,其對當時社會發(fā)展所起的消極作用就更為明顯。
當然,上述流弊及其負面影響,不應完全視為科舉本身造成的后果。事實上,科舉始終是作為專制皇權和與之相適應的官僚制度實現(xiàn)統(tǒng)治的得力工具而存在并發(fā)揮作用的。所以,從根源上說,造成上述流弊和負面影響的,更深層次的原因應是當時統(tǒng)治者保守、落后的統(tǒng)治理念和專制皇權官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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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海峰:《科舉學導論》,武漢: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③]吳宗國《唐代科舉制度研究》,沈陽,遼寧大學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1頁。
[④]《唐代科舉制度研究》第六章《學校與科舉》第112——142頁。
[⑤]《宋史》卷一五五《選舉一》:“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fā)解及試禮部法并罷!
[⑥]《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七“洪武二十六年五月丙寅”條,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3317—3318頁。關于明代府州縣學教官考核制度的發(fā)展,請參見郭培貴《明史選舉志箋正》內(nèi)蒙古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69—70頁。
[⑦]《明史》卷六九《選舉志一》稱明代“科舉必由學校”(中華書局,1974年點校本,第1675頁),也即必須通過學校才能走向科舉,換言之,只有學校生員才具有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這一說法影響十分廣泛,至今仍被許多相關論著所引用。但實際上該說是不準確的。因按洪武十七年明廷頒布的《科舉程式》規(guī)定,應試科舉者,除“國子生及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外,還有相當數(shù)量的“儒士之未仕者”和“官之未入流者”,后又允許吏員也可參加科舉考試(俱見《弇山堂別集》卷八一《科試考一》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1543、1553頁)。把明代科舉考生來源說成“必由學!保m突出了明代科舉與教育的一體性,卻忽視了明代科舉考生來源無論制度規(guī)定還是其實際狀態(tài)都不限于學校生員的特點。
[⑧]儒士科舉落第可通過“童生考試”入府、州、縣學,成為“生員”,又俗稱“秀才”;
府州縣學生員和國子監(jiān)生科舉落第仍然分別為生員和監(jiān)生,享有相應資格和待遇。故對科舉落第者來說,學校實際起著收容站的作用。
[⑨]關于明代科舉考試的層級,學術界流行兩種看法:一是認為實行鄉(xiāng)試、會試和殿試三級考試,如吳宣德先生認為“鄉(xiāng)試是明代科舉考試中最先舉行的考試”;
“會試和殿試是科舉考試的第二和第三階段”;
而選拔庶吉士則“是科舉考試的一個附帶產(chǎn)品”(《中國教育制度通史·明代卷》第458、477、453頁),即不能構成一級獨立的科舉考試。王凱旋先生則更明確認為“明代科舉取士實行三級考試制度,即鄉(xiāng)試、會試和殿試”(《明代科舉制度考論》第76頁)。二是認為實行四級考試,如劉海峰先生《科舉制與‘科舉學’》一書認為“明清時期科舉大體分為童生試、鄉(xiāng)試、會試和殿試四級”(貴州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頁)。筆者認為應是科考、鄉(xiāng)試、會試、殿試和庶吉士考試五級制。
[⑩]萬歷《明會典》卷七七《鄉(xiāng)試》,中華書局,1989年縮印本,第450頁上。
[11]永樂后,庶吉士主要以考試方式選拔,雖還未能像清朝那樣每科皆考,但據(jù)筆者統(tǒng)計,有庶吉士的科次已占同期總科次的71.6%,其中直接考選庶吉士的科次占63%;
說明此選確已成為明代以殿試為基礎的選拔高層次人才的經(jīng)常性考試,理應視為科舉考試體系中一級獨立的考試。關于庶吉士的考選、培養(yǎng)和任用,請參閱耿清珩《明代庶吉士述略》一文,載《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90—100頁。另據(jù)筆者統(tǒng)計,明代一百六十二位實任閣臣中有八十七位是庶吉士出身,占閣臣總數(shù)的54%;
禮部、翰林院、詹事府的官員也大多為庶吉士出身;
此外,庶吉士還是執(zhí)掌監(jiān)察和言路的科道官的重要來源。(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12]據(jù)筆者考察,“童生”之名,大致起自元代,但其意僅指“未成年兒童”,尚無專稱未入儒學的士子之意。明初,仍沿元代用法,如謝晉《蘭庭集》卷下《夏日過陳孟敷書館寫畫詩》,有“窗前研具頗幽潔,侍右童生亦閑雅”句,即為此意。天順六年正月頒布的《提學敕諭》,對未入儒學的士子,仍未用“童生”的稱謂!巴庇靡詫7Q未入儒學的士子,當起于弘治以后,而且日益成為專稱。如何瑭《柏齋集》卷九《九問》載,“富陽生員甚少,及選送童生,又止二人,可謂不振之甚矣”!魏!肚f渠遺書》卷一○《河南學政》也載童生是“未入學者”。萬歷《明會典》卷七八《學!と鍖W·風憲官提督》載萬歷三年《提學敕諭》云:“童生必擇三場,俱通者始收入學!狈揭灾恰锻ㄑ拧肪矶豆僦啤な诉M》也云,“今則試秀才,例稱童生而已”。以上皆為通稱未入儒學的士子為“童生”的例子。明中后期,有時也稱社學學生為“童生”。如王守仁《王文成全書》卷二《約教》載,“每學,量童生多寡,分為四班”。眀末馮從吾《少墟集》卷一四《做人說上》也載,“吾儕自七八歲入社學后,叫成做‘童生’”。本文所述是前一種用法。
[13]如據(jù)《明英宗實錄》卷二六八載,景泰七年閣臣陳循奏言,江西吉安府,“生員之外,儒士報科舉者往往一縣至有二三百人”(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5690-5691頁)。另據(jù)《福建通志》卷三七和三八對福建明代舉人來源的記載,自洪武三年至崇禎三年,福建共有儒士二百六十五人考中鄉(xiāng)試。其中,莆田縣黃初、黃文琳和閩縣張爕還分別考中天順六年壬午榜、成化四年戊子榜、弘治十四年辛酉榜第一名,閩縣亢思謙還以“山西儒士”的身份考中山西嘉靖十三年甲午榜第一名。又據(jù)《浙江通志》卷一三四至一三九,浙江自永樂十二年甲午科至萬歷二十二年甲午科,共有二百五十三人以“儒士”身份中鄉(xiāng)試。明代成化十七年辛丑科狀元王華(浙江余姚人)、正徳六年辛未科會元探花鄒守益(江西安福人)、正徳十二年丁丑科會元榜眼倫以訓(廣東南?h人)都是以儒士身份中式。儒士中式要到嘉靖以后才明顯減少;
浙江截止到萬歷二十二年甲午科、福建截止到崇禎三年庚科還有儒士中式者。
[14]《明史》卷六九《選舉志一》,第1687頁。另外,從以上所舉江西、福建、浙江等省儒士參加鄉(xiāng)試的例子,可知其數(shù)量絕非“一二異敏”,而是在考生中應占相當比例。
[15]狀元、榜眼、探花和二三甲進士都是前代已有的功名!笆俊弊鳛閮H次于一甲進士的科舉功名則為明代所獨創(chuàng)!芭e人”、“監(jiān)生”、“歲貢”、“生員”等名詞雖在明代以前就已出現(xiàn),但在當時它們還不代表功名。如舉人,在宋、元,還只是各州士子在州試及第后進而參加會試的一種資格,而且是一次性的,會試結束,不論及第與否,這一資格就不復存在;
下次要參加會試,還必須再次參加州試,及第后方能再次獲得資格。而明代舉人,身份不僅是終身的,而且還獲得了連續(xù)參加會試和選官的資格!氨O(jiān)生”在前代盡管也有授官者,但并未成為常制;
而在明代則獲得了固定的選官資格,其入仕數(shù)量大致是進士的十倍!
[16]萬歷《明會典》卷七八《禮部三十六·學!と鍖W·風憲官提督》,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454頁。
[17]《弇山堂別集》卷八一《科試考一》,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454頁。
[18]詳見萬歷《明會典》卷七七《禮部三十五·貢舉·科舉·鄉(xiāng)試》,第449-450頁。
[19]《明世宗實錄》卷五四二“嘉靖四十四年正月丁巳”條,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8765頁。
[20]《明神宗實錄》卷四三○“萬歷三十五年二月庚戌”條,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8123頁。
[21]謝肇淛:《五雜組》卷一四《事部二》,上海:世紀出版集團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頁。
[22]萬歷《明會典》卷七七《禮部三十五·貢舉·科舉·鄉(xiāng)試、會試》,第449頁、450頁。
[23]據(jù)吳宣德《中國教育制度通史》明代卷《明代進士地理分布表》,洪武至永樂間,四川考中進士為75人,陜西58人,廣西42人,云南8人;
江西為665人,浙江533人,福建533人。又據(jù)《明宣宗實錄》卷9和卷55?芍略瓯缈剖夹械泥l(xiāng)試解額:四川為35人、陜西30人,廣西20人,云南10人;
江西為50人,浙江、福建各45人;
宣德四年,云南又增至15名。可見,四川等四省與江西等三省在鄉(xiāng)試解額上的差距要遠遠小于它們在科舉實力上的差距。
[24]若仿宣德、正統(tǒng)間所定南、北、中卷的地區(qū)劃分原則,大致以南直、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為南卷地區(qū),以北直、山東、山西、河南、陜西為北卷地區(qū),以四川、云南、貴州、廣西為中卷地區(qū)(據(jù)萬歷《明會典》卷七七《會試》載,宣德、正統(tǒng)間所定“中卷”地區(qū)還包括南直所屬廬州、鳳陽、安慶三府和徐、滁、和三州。這里為計算方便,權歸入南卷地區(qū));
又據(jù)吳宣德《中國教育制度通史》明代卷《明代進士地理分布表》提供的各直、省考中進士數(shù),則可知洪武至永樂間,南、北、中卷地區(qū)錄取進士,分別為一千八百五十七名、四百五十名和一百二十五名,分別占總數(shù)(二千四百三十二名)的76.36%、18.5%和5.18%?梢,南卷在進士總數(shù)中占據(jù)絕對優(yōu)勢。
[25]見郭培貴2005年博士論文《<明史·選舉志>與明代選舉制度考論》第425-427頁《庶吉士地理分布及其特點》,藏南開大學圖書館。
[26]顏廣文:《明代觀政進士制度考略》,華南師范大學學報,1992年,第2期。
[27]《明史》卷七○《選舉志二》,中華書局1974年點校本,第1702頁
[28]《明孝宗實錄》卷四六“弘治四年十二月戊辰”條,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933頁。
[29]何炳棣先生經(jīng)大量統(tǒng)計,認為明代平民出身進士的比例為49.5%(《讀史閱世六十年》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頁)。錢茂偉先生則得出以下統(tǒng)計結論:永樂九年至成化五年之間,出身于平民之家的進士在60—86%之間遞減;
弘治十八年以后則在38—55%之間浮動(《國家、科舉與社會》第141頁)。另,《明神宗實錄》卷535“萬歷四十三年八月丙申”條也載禮部言:“績學博一第者,強半寒素之家”,第10143頁。
[30]《明仁宗實錄》卷九下“洪熙元年四月己酉”條。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290頁。
[31]《廣志繹》卷四《江南諸省》,中華書局1981年點校本,第70頁。
[32]參見張顯清《科舉制歷史作用芻議》,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8年,第1期。
[33]《家藏集》卷四○《贈施煥伯同知許州詩序》,四庫全書,第1255冊,第357頁下。
[34]《震澤集》卷一九《時事疏》。四庫全書,第1256冊,第329頁上。
[35]《客座贅語》卷九《盛伯年》,中華書局1987年點校本,第283頁。
[36]《湖廣通志》卷一○○《藝文志·傳》,四庫全書,第534冊,第574頁下。
[37]《明仁宗實錄》卷九下“洪熙元年四月庚戌”條,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289頁。
[38]《國學策對》,載《明經(jīng)世文編》卷一五五,中華書局1962年影印本,第1558頁。
[39]《四友齋叢說》卷三,中華書局1959年點校本,第23—24頁。
[40]《日知錄》卷一六《擬題》,黃汝成《集釋》本,岳麓書社1994年5月版,第590頁。
[41]《日知錄》卷一七《糊名》。黃汝成《集釋》本,岳麓書社1994年5月版,第615頁。
[42]專制官僚體制固有其積極的一面,但也存在明顯的弊端:如各級官僚在履職過程中往往重形式而輕內(nèi)容、重程序而輕實效、重政治而輕成本、重本本而輕實際、重承上而輕恤下甚至不恤下,就皆源于這種“權在上而不在下”、“權大于法”的官僚政體。
[43]《明穆宗實錄》卷四七“隆慶四年七月丁亥”條,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1181頁。
[44]高拱:《議處科目人才疏》;
清高宗敕選《明臣奏議》,商務印書館王云五主編《叢書集成》初編本第519頁。
[45]明代鄉(xiāng)試、會試的錄取率皆呈逐漸下降趨勢。其中,成化至嘉靖間,鄉(xiāng)試錄取率平均在3.95%以下,隆慶以后更降至3.1%以下,故在龐大的應試隊伍中最終能金榜題名者只占很小的比例。
[46]《明太祖實錄》卷五五“洪武三年八月乙酉”條,第1084頁。
﹡該篇論文原載于清華大學學報2006年第6期,此處作者略有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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