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寧:呼喚一種學術研究的倫理學——批評的倫理與學術的規(guī)范
發(fā)布時間:2020-06-05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正當我應聶珍釗先生約請為《外國文學研究》撰寫這篇短文時,有幸讀到教育部最近頒布的《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guī)范(試行)》,我認為這兩件事的幾乎同時出現(xiàn)并非偶然的巧合,而是恰恰體現(xiàn)了中國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在經(jīng)歷了近二十多年來的復興、重建乃至國際化三階段后,已經(jīng)逐步縮小了與國際學術界在質量上的差距,現(xiàn)在正處于一個轉折性的十字路口:對照國際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guī)范,我們中國的學術研究,尤其是外國文學研究還有多大的差距呢?在這方面,《外國文學研究》編輯部率先在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期刊中實行匿名審稿制度,并在論文的撰寫格式上努力與國際接軌,為國內學術同行樹立了一個榜樣,F(xiàn)在,該刊主編聶珍釗教授又率先提出批評倫理學這一命題,實在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
我認為,在外國文學研究方面,我們和國際學術界的差距大大超過一般理論研究和中國問題研究方面的差距:后兩個領域的差距主要是一般的學術規(guī)范以及語言方面的差距。正視這些實際存在的差距并且積極地思考其相應的對策,是促使我國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在總體上迅速進入國際學術前沿乃至發(fā)出強勁聲音所無法回避的問題。在當今這個全球化的時代,網(wǎng)絡和通訊設施的飛速發(fā)展大大縮小了時間和空間上的差距,文化的交流變得越來越直接和便利。各民族文化間的相互影響和滲透是客觀存在的,沒有任何一種“強勢”文化和學術可以暢通無阻地進入另一“弱勢”的文化和學術。它必然受到當?shù)氐拿褡逦幕瘜W術的制約和“混雜化”。正如當代后殖民主義理論家霍米·巴巴所指出的,在文化的交流過程中,一方面是“全球化”的大舉入侵,另一方面則是“少數(shù)人化”的頑強抵抗,后者實際上是另一種形式的全球化。(巴巴2002:176)
毫無疑問,上述這部被稱為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憲章”的《規(guī)范》(簡稱)以近似立法的形式為中國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指明了國際化的努力方向,為我國的人文社會科學學者迅速進入國際學術前沿進而發(fā)出強有力的聲音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規(guī)范》的意義尤其體現(xiàn)在對“學術引文規(guī)范 ”、“學術成果規(guī)范”和“學術評價規(guī)范”這三個主要方面作了一些規(guī)定。作為長期擔任國際學術期刊編委和匿名審稿工作的中國學者,我首先從第一和第三兩個方面,并結合文學批評和研究中涉及的倫理道德問題,對之發(fā)表一些見解!兑(guī)范》中指出,“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對此我們應如何理解呢?我認為,如果研究國際問題或者外國文學現(xiàn)象,我們的論文所引用的第一手資料主要應指用原語言發(fā)表的成果,不應該包括那些依據(jù)中文翻譯的資料。因為翻譯的資料固然有價值,但至少不能算是第一手的。當然,并不能強求所有的外國文學研究者都只能參考原文資料,但至少大量原文資料的使用是衡量該論文的學術價值的一個標志。如果一篇論文中大量使用翻譯過來的二、三手資料,至少其原創(chuàng)價值應該大打折扣。相比之下,如果是研究中國古代文學現(xiàn)象,則也應該注明使用的是何種版本,而不應當只注明:孔子:《論語》,等。因為作者的注釋中所標明的版本也足以說明該文作者的學術功力和底蘊。就我本人而言,我在為一些國際學術期刊評審中國學者的英文文稿時,常常發(fā)現(xiàn),因為引文出處不全或不明而致使一篇有些新見解的論文不能發(fā)表的占相當比重。我想這一點尤其應該為我們中國的外國文學研究者所參照。既然我們所從事的是外國文學研究,我們就無法回避與自己所研究的國別的學術同行進行直接的交流。如果我們拿出的所謂研究成果在他們看來只是一些一般的常識性介紹文字,根本達不到與他們在同一個層次進行平等對話的境地,難道這不是我們的外國文學研究者的失職嗎?我們所說的與“國際接軌”如果應用于外國文學研究領域,則應該指能與國際學術同行進行平等的交流和對話,如果連這一點也做不到,又怎么能使我們的研究成果產(chǎn)生一定的學術影響呢?
另一方面,《規(guī)范》又規(guī)定,“學術論著應合理使用引文”。所謂“合理使用”既規(guī)定了學術論文必須引用前人或他人已發(fā)表的成果以說明本論文的研究在何種程度上起到了推進作用,但也不能因為過多的引文而湮沒了論者的獨特見解。在外國文學研究領域,自覺地使用引文已經(jīng)成為大多數(shù)學者的共識,但究竟如何掌握這個度就比較難了。我認為,我們不僅要能合理地引用盡可能找到的外文文獻資料,同時也不能忽視中國學者(包括香港和臺灣的同行)用中文發(fā)表的文獻資料。這就需要我們的研究者在下筆撰文時首先要花大量的時間去閱讀這些文獻資料,有時當你讀完那些浩如煙海的文獻資料后,你也許會發(fā)現(xiàn)你所要寫的論文的觀點早已被別人提出過了。雖然你此時無法繼續(xù)撰寫你的論文了,但至少你獲得了新的知識,并能在未來發(fā)表的成果中提出真正具有學術價值的新見解。令人遺憾的是,有些論文的引文竟占了百分之四十以上,雖然從字數(shù)上看已經(jīng)不少了,但試問,這樣的論文還有何自己的見解?這樣的論者實際上是一種缺乏自信的表現(xiàn),他們認為引文越多越說明作者知識的淵博,殊不知過量的引文也會造成抄襲之嫌。而另一些論者則干脆撕破臉皮直接從國外同行已經(jīng)發(fā)表的成果中大量“引文”而不注明出處。這樣的“引文”越多抄襲的成分就越多。試想,假如有一天被你抄襲的原作者就坐在你面前和你直接進行交流,你將如何面對?中國的外國文學研究為何在國內和國際學術界都不那么引人矚目,其重要原因之一大概就在于此。
就學術評價而言,《規(guī)范》也指出,“學術評價機構應堅持程序公正、標準合理,采用同行專家評審制,實行回避制度、民主表決制度”。這一點尤為重要,對學術期刊而言,論文究竟應由同行專家來判斷還是僅僅又編輯自己來判斷?我認為應由前者來判斷,但評審者自身的學術道德應該首先得到考慮。如果兩位評審專家意見不同,編輯部可以請第三位專家復審,這樣便保證了論文的學術價值。最后就學術批評方面,我認為,學術批評應署批評者的真實姓名,在國際學術界,往往論敵通過相互之間的交流和論戰(zhàn)而最后成為很好的朋友,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我本人在國際學術刊物上發(fā)表了批評一些歐美學者“西方中心主義”的觀點后非但未惹惱他們,反而引起他們的高度重視,他們不但主動約請我為他們編輯的期刊或論文集撰文,還邀請我前往演講。反之,他們若覺得你的論點毫無價值或根本不值得一駁,他們往往會采取忽視的態(tài)度。這一點和目前的中國學術界大不相同。因此我認為,我們的外國文學研究者在呼喚一種文學研究和文學批評的倫理學的同時,首先要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把《規(guī)范》中的一些具體條款作為我們今后從事學術研究的準則。
現(xiàn)在我著重談談文學批評或文學研究倫理學問題。從歷史上來看,文學倫理學問題早已經(jīng)是一個老問題了。在西方,無論是柏拉圖還是亞里士多德,還是當代存在主義哲學家薩特,或是精神分析學大師弗洛伊德,都把文學創(chuàng)作的倫理問題提到很高的地位。在諸種現(xiàn)代文學批評方法中,道德批評也占了很重要的地位。雖然在20世紀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形式主義批評一度占據(jù)了主導地位,但道德批評也未終結,而是不斷地試圖以不同的形式顯露出來。最近在歐美文學理論批評界嶄露頭角的生態(tài)批評盡管主要強調的是凈化人德生活環(huán)境和文學的自然寫作,但同時也更強調凈化文學批評和文學研究的生態(tài)和文化環(huán)境。這實際上也重提了批評的倫理道德這一老的話題。我認為,無論今后的文學批評理論發(fā)生何種演變,批評倫理學都不會被拋棄。它將始終在未來的文學批評走向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不時地指導著我們的文學批評和文學研究。毫無疑問,今天我們在倡導一種文學批評或文學研究倫理學時,也應該從學理方面對一些具體的原則進行一些探討。就我個人的理解,文學批評或文學研究倫理學應該落實到我們的文學批評和文學研究實踐中,它具體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1)批評家或研究者自身的職業(yè)道德;
(2)被批評者的學術道德追問;
(3)批評或研究成果所產(chǎn)生的客觀效果;
(4)被批評者的出路。在強調文學研究或批評倫理時,這四個方面是缺一不可的。
首先就批評家或研究者自身的職業(yè)道德而言,我認為,文學倫理學要求每一位從事文學研究或文學批評的學者都應該本著客觀公正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tài)度,正確對待被研究和被批評的對象,決不應該憑著個人好惡而任意貶抑研究對象。當然,若批評對象是已故的前人,批評者往往出于不同的審美欣賞趣味或研究視角來對自己的研究對象作出一定的判斷,在這方面要做到客觀公正還是比較容易的,但盡管如此,對現(xiàn)存資料的盡可能全面的搜集和辨析也是十分重要的;
但倘若被批評的對象是當前仍活躍的作家,批評家則有可能在某種程度上流露出憑借個人好惡或主觀印象而濫作判斷之嫌。所有有著學術良知的研究者或批評者都希望自己的批評文字能夠成為后來的研究者賴以推進的出發(fā)點,都希望在某一文學現(xiàn)象的研究史上占有一席。因此他的職業(yè)道德就必然促使他本著客觀公正的科學態(tài)度去審視自己的研究對象。
其次,對被批評者也應當進行倫理道德方面的追問。尤其是在文學創(chuàng)作中,我們首先要問,這位被批評的作者究竟是為誰而寫作?為獲取市場效益,還是取悅讀者大眾,還是留存青史?尤其是這位作者在描寫兇殺和色情時究竟時處于何種目的:是根據(jù)情節(jié)發(fā)展的內在邏輯需要還是蓄意追求特定的感覺效果?是有意識地在進行道德教唆還是對某一事件不加取舍地作客觀描述?對于有些作家出于某種不正當?shù)膭訖C,以歪曲和丑化的方式在作品中影射攻擊自己的敵人,我們的批評家和研究者則應本著去偽存真的科學態(tài)度力求還那個被丑化的人的本來面目。這是我們探討作家的倫理道德的一個出發(fā)點,同時也是我們最終對之進行倫理道德判斷的依據(jù)。而之于學術批評,我們則應該進一步追問道,這位學者的研究成果究竟是自己獨創(chuàng)的還是抄襲前人的?他在何種程度上推進了學術的發(fā)展?他對于幫助過自己的學術同行有未致謝或注明出處?這些都是我們應該苛求被研究和被批評的對象做到的。
再者,批評或研究成果所產(chǎn)生的客觀效果。應該指出,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研究者本人的意愿往往與研究成果所取得的客觀效果不盡相同。有時,研究成果本身有較高的學術價值,但一時卻難以為同時代的人所認可;
有些具有真正洞見的思想需要經(jīng)過若干年實踐的檢驗才能得到大多數(shù)人的認可;
也有的時候,一些錯誤的觀點由于媒體的大肆炒作而在社會上產(chǎn)生了很大的影響,如此等等。這些都需要我們從批評倫理學的角度來思考和辨析。但一般說來,根據(jù)被引用的頻率和影響因子還是比較客觀地反映出一項研究成果的價值,但即使是純粹的客觀材料也需要研究人員出于道德良知的批判性分析和取舍,才能去偽存真。
最后,被批評者的出路。批評倫理學的力量還應體現(xiàn)在要給被批評的對象以出路,特別是當一位被批評者在真理面前繳械投降時批評者更是應該有博大的胸懷,允許別人犯錯誤,同時也允許犯錯誤的人在今后的實踐中改正錯誤。只有違背道德良知的人才會不給人以出路,把人一棍子打死。
我想,我們只有結合目前中國的外國文學研究現(xiàn)狀來分析種種批評現(xiàn)象,才有可能弘揚一種真正有效的批評倫理學。
引用作品【W(wǎng)orks Cited】
Guerlin, William L. et al. A Handbook of Critical Approaches to Literature, 4th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霍米·巴巴:《黑人學者與印度公主》(生安鋒譯),《文學評論》2002年第5期,第170-176頁。[Homi Bhabha. “The Black Savant and the Dark Princess”. Trans. Sheng Anfeng. Literary Review. No. 5. 2002: 170-176. ]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guī)范(試行)》,2004年。[The Committee on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Ministry of Education, PRC, “The Academic Regulations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for China’s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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