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何妨讓段義和多活幾天
發(fā)布時間:2020-06-05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濟南“7·9”爆炸案主犯段義和、陳志9月5日在山東濟南被執(zhí)行死刑了。本案從案發(fā)到主犯被處以極刑,時間不到兩個月。報應來得如此之快,無疑是偵查審判人員的功勞。人們在拍手稱快的同時,不免又稍存疑慮:這樣一個共同犯罪的殺人案件,又有受賄案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證據搜集難度不小,法律適用也有一定爭議,應當需要公安司法部門投入相當長的時間和很大工作量。但結果卻有點出人意料,整個程序走下來總共還不足兩個月,事情就了了。對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有關期限,辦案速度之快確實超常。
段義和等在7月9日作案,至8月6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只有28天。在此期間,公安部門要完成案件偵破、證據搜集,提請逮捕,提請檢察院審查起訴諸項任務,而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按常規(guī)應當是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內結束,而本案的特殊性又在于,檢察院既要完成殺人案的審查起訴,又要對段義和的受賄案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進行偵查,完成偵查之后再交由有關職能部門一并審查起訴,工作量之大是可以想象的。
法院的審查同樣是高速度的,一審8月6日開庭,9日即一審宣判后,段義和、陳志等均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作出刑事裁定,駁回段義和、陳志的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僅在短短一周左右時間即完成了全部核準程序:依法組成核準死刑的合議庭,審查全案案卷,合議庭討論,報請最高院院長發(fā)出死刑執(zhí)行令。
通常此類案件如果全部程序在一年內完成屬于正常現象!白C據確實、充分”的要求使偵查部門化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更要辦成“鐵案”,證據要求比之一般案件更要從嚴。檢察院的審查起訴同樣需要時間,特別是當犯罪嫌疑人口供變化或案件存有疑點、或有自首立功等類情形的時候,需要補充證據,排除合理懷疑,以保證證據的可靠性和正確適用法律。至于法院的審判,對于任何被告人包括罪大惡極份子,都應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唯有通過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通過對所有證據的反復推敲,才能最終定罪量刑。刑訴法規(guī)定法院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審判期限一般是一個月,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簡單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期限為二十天。本案是屬于適用法定最高刑死刑的案件,又有受賄案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三個案件中兩個都屬于重大案件,一審、二審包括最后核準死刑的速度未免太快了些。
這正是本案稍存遺憾的地方,或許也是我們重實體輕程序的又一證明。中國人頭腦靈活,雖有規(guī)定善能“變通”,比如在司法實踐中即有“提前介入”之說,公安偵查的時候,檢察院派員參加,到審查起訴則已成竹在胸,可以快速通過,一審的時候二審可以派員旁聽,則二審時閱卷、庭審均能省好大力氣,如此方法可以依此類推。不知道本案有沒有這種情況,姑且存疑。
六十多年前的東京審判花了一年多時間,審判對象都是積惡如山的罪犯,前兩年伊拉克法庭對薩達姆的審判也花了很長時間,無非是要追求和體現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法定程序如果不能充分展開,就會給人以草草的感覺。而讓社會公眾感受程序正義和法律的神圣,比之讓他們感受惡人服法的快感要重要得多。所以,無妨讓段義和等多活幾天,即便是因此讓他有機會臨死抱佛腳,檢舉他人構成重大立功,從而“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或者逃過一死,也不過是更彰顯了法律的公平。
順便說一句,有報道說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死刑核準權后死刑數量已明顯下降,在辦案質量上更加嚴格,在適用死刑上更加審慎,在審判程序上更加公正,體現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司法理念,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罪責刑相適應的量刑原則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案標準,體現了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統(tǒng)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總感覺段義和案件的高速度與上述宣示的精神不是很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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