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修華:論中國公民社會組織政治參與的建設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06-06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摘要] 先通過重點介紹公民社會的社會科學涵義強調了公民社會高度組織化的特征,然后勾畫了公民社會組織政治參與的理想圖式。在此基礎上,運用得出的理論成果,說明了中國社會雖沒有進入公民社會但存在著向公民社會轉型的趨向,并從組織的角度討論了怎樣建設公民社會的問題,最后對中國公民社會組織的政治參與作了理論上的展望。
關鍵詞 公民社會 組織 政治參與 網絡化
中國政治學界對如何建設中國公民社會論說眾多,但對中國公民社會組織政治參與問題關注較少。實際上,這個問題是很值得關注的,因為任何公民社會組織的政治參與是其自治和通達國家政治層面的重要途徑。下面將就這一問題做點探討,以作拋磚引玉之用。
一、公民社會和組織政治參與的一般性理論說明
首先在這里對公民社會和組織政治參與作出一般性理論說明,以為下文的討論奠定基礎。
1、公民社會的一般性理論說明。
美國肯塔基大學教授托馬斯·雅諾斯基認為,公民社會[1]有著三種不同的定義并由此而在概念上具有不同的涵義。早期的公民社會定義來自馬克思等人,側重于資本主義和工業(yè)化所出現的非國家影響領域。一種規(guī)范的公民社會定義則側重于評價國家對公民的行為,以及各國是否形成了一種能保護個人和群體不受國家濫用權利之苦的有效的公民社會。公民社會的社會科學定義,即托馬斯·雅諾斯基所采用的定義,則強調非國家領域中的志愿群體的相互作用——公民社會表示國家領域、由志愿組織組成的公眾領域,以及涉及私營企業(yè)和工會的市場領域三者之間的一種有活力的和相互作出反應的公開對話領域。托馬斯·雅諾斯基所采用的這種公民社會的社會科學定義,將社會劃分為四個相互起作用的組成部分:國家領域、私人領域、市場領域和公眾領域。各領域之間是相互重疊的。國家領域包括立法、行政(執(zhí)法 )和司法(依法律和憲法作評定)的組織。私人領域包括家庭生活、親友關系及個人財產的處理。市場領域包括那些通過商品生產和服務,而實際創(chuàng)造收入和財富的私營組織以及若干公營組織。公眾領域至少包括五種類型的志愿聯(lián)合組織,政黨、利益集團、福利協(xié)會、社會運動(西方政治學界一般把它看成非正式組織)及宗教團體。[2] 從托馬斯·雅諾斯基所采用的定義可知,公民社會是高度組織化的社會。
實際上,在發(fā)達國家,社會組織化程度非常高,到處充滿了組織。幾乎沒有人不屬于組織,人的所有社會活動、社會行為幾乎都已經組織化了。在日常生活里,人們的許多事務已經被各種不同性質、不同大小的組織所代理。這些組織,比如工會、學校等,以各種方式,為人們提供了許多個人不能提供的服務,以至人們幾乎是在依賴這些組織生活。
所以,托馬斯·雅諾斯基采用的公民社會的概念,是對公民社會的特性的一般性抽象,是比較符合實際情況的,這篇文章也采用這一概念,在這文章里所指的公民社會就是托馬斯·雅諾斯基所用定義所描述的那種社會。這篇文章并不對這一公民社會的概念所包含的具體內容進行研究,只是通過介紹它而強調指出公民社會是高度組織化的社會,為即將展開的研究鋪墊理論基礎。
2、組織政治參與的一般性理論說明。
美國當代政治學家塔爾認為,幾乎所有的社團都有其政治性的一面,即社團政治。塔爾所指的社團實際上和通常所說的組織基本上等同,他說,“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談到一個俱樂部、一個商行等的‘治理’。事實上,我們甚至可以把這種治理描述為獨裁的、民主的、代議的或集權的;
而且我們時常所說‘政治’或‘政治活動’在這些社團中進行。”“當然政治性也只是社團的一個方面,當我們說某人是醫(yī)生、教師或農民時,我們并非認為他或她只是醫(yī)生,只是教師,只是農民而已。沒有一個人類社團在各方面全都是政治性的。除權力和權威外,人們還體驗著許多其他關系,如愛情、尊敬、忠誠、共同信仰,等等。”[3]
因此可以說,對組織而言,也有政治。組織政治包括對內政治即組織內政治和對外政治即組織外政治。下面將在第二部分描敘公民社會組織外政治中,組織參與政治的理想圖式,以為論述如何建設中國公民社會的組織政治參與奠定理論基礎。最后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并不是每個組織都參與政治,但只要有組織參與政治活動,也就有組織的政治參與問題的存在。
二、公民社會組織政治參與的理想圖式
下面所描敘的公民社會的組織政治參與的理想圖式是在公民社會里組織具有一定自主性、自主性利益和組織界限趨向水平方向上的模糊化的基礎上勾畫的。
1、 在公民社會中,組織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
關于什么是組織的問題,人們歷來就有爭議。據南京大學社會學系的朱國云先生介紹,G·摩根就曾經總結出10種組織的定義。[4] 美國華盛頓兩位教授E·卡斯特和E·羅森茨韋克認為:“組織是:(1)有目標的,即懷有某種目的的人群;
(2)心理系統(tǒng),即群體中相互作用的人群;
(3)技術系統(tǒng),即運用知識和技能的人群;
(4)有某種結構的活動整體,即在特定關系模式中一起工作的人群!盵5] 這個定義非常精練,包容性也很強,是一個被廣泛采用的定義,本文也采用這個定義。
根據所采用的定義,組織的存在和發(fā)展是為了達到一些目標,所以作為整體結構活動的組織,為了達到一些目標,就具有了主動性。在現代公民社會里,組織和人實際上都是社會生活的主體。
組織的主動性是其自主性的基礎,但組織具有主動性,并不表明組織就具有自主性,就好象在自然經濟狀態(tài)下,人具有主動性,但幾乎不具有自主性。中共江蘇省委黨校的汪錫奎教授認為,市場經濟煉造著個體的自主性。[5] 與此相類似,在公民社會里,實際上也是市場經濟(從托馬斯·雅諾斯基所用定義可知公民社會有著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煉造著組織的自主性。在以前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國企業(yè)組織就幾乎沒有什么自主性,當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我們才不得不強調企業(yè)組織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在公民社會里,因為組織具有自主性,其利益也能自主,所以也可以說組織具有自主性利益,這是市場經濟所造成,也是市場經濟所需要。
但組織的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在公民社會里,每個組織都必須“簽訂”契約,讓渡一部分自主權和自主性利益。只有這樣,每個組織才會真正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才能實現時下所謂的“共贏”。
2、 在公民社會里,組織之間趨向橫向聯(lián)系上的模糊化。
與以往的組織社會學家把組織界限明確化,使組織與它的環(huán)境對立起來的看法不同,法國組織社會學家讓—皮埃爾·沃姆斯和皮埃爾·葛雷蒙認為,對于其環(huán)境來說,組織的界限趨向模糊化。[7]
讓—皮埃爾·沃姆斯的調查在法國的一個省進行,在其調查基礎上的著述描述了兩個領域的圖象:省長和顯貴。第一眼看起來,一切都是對立的:省長代表國家,他是被任命的,任期只有幾年;
而顯貴(議員等)扎根于地方,從人民選舉中取得合法性。但這兩個不同的領域卻殊途同歸,利害一致,深深地相互勾聯(lián)在一起,它們互相承認,在同一個省區(qū)內有著共同的利益?傊@是一種真正的相互依存的制度——讓—皮埃爾·沃姆斯將之稱為“行省制度”——即建立在國家行政機構和地方環(huán)境之間的制度。
皮埃爾·葛雷蒙系統(tǒng)闡述并引申了讓—皮埃爾·沃姆斯的思想。在他提出的結論性的觀點中,環(huán)境的局限不是單方面加于組織之上的,組織也不能完全控制它周圍的環(huán)境。組織和環(huán)境是互相滲透的。為了減少環(huán)境帶來的不確定性,為了使要進行的活動順利地進行,所有的組織都要建立自己的傳遞者,以求與環(huán)境建立相對穩(wěn)定的關系。實際上,從個體的層面講,組織的成員總是要試圖依靠與環(huán)境的傳遞者的特殊關系,加強他們在組織內部權力對比中的地位。同時傳遞者也要利用他們與組織接近的關系,提高自己的價值,加強他們在所代表的公眾或支持者中的作用。那么,如果組織—傳遞者的結合非常密切,就可以形成組織中的組織。這樣一來,組織的辨識性就很低,實際上可以說組織的界限趨向模糊化。雖然讓—皮埃爾·沃姆斯和皮埃爾·葛雷蒙的研究是在西方公民社會背景之下展開的,但是也可以說在一般公民社會里組織的界限趨向模糊化。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在公民社會里,由于市場經濟運轉機制比較成熟,生產力比較發(fā)達,經濟文化建設取得了相當成果,有著相宜的政治文化及相應的政治社會化,所以相當數量的積極公民得以培養(yǎng),為了維護利益,他們在組織間非;钴S,從而使組織的界限趨向模糊化了。
需要指出的是,在公民社會里組織界限趨向模糊化,是組織界限趨向水平方向上的模糊化,而不是縱向層級方向的模糊化,因為這種組織界限的模糊化趨向不是國家體制整合的結果,而是積極公民在組織間穿梭活動的結果。
通過前面的論述已經知道,在公民社會里,組織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自主性利益,組織的界限趨向水平方向上的模糊化。在此基礎上將在下面勾畫出,公民社會里組織參與政治的理想圖式。
3、 領域中的網絡化運動:公民社會組織的政治參與的理想圖式。
在這里勾畫的公民社會組織的政治參與理想圖式,是非純經驗性的“理想構圖”。理想圖式中的理想一詞應該按照其字面意思來理解,即在思想中形成或所代表的?傊绻皇菍ΜF實的總結,也是從現實出發(fā),從現實的碎片出發(fā),作為對現實的提煉表現出來。建立這個理想圖式的目的,是為了用它來分析經驗性和歷史性的現實的組織的政治參與。
在這里的領域的概念是指,由特定的政治性事務決策所吸引的力量和及其斗爭關系。領域和網絡化的關系是:領域是范圍,網絡化是在范圍內的運動方式。由此,在這里就用和領域的關系,定義了網絡化。
由于在公民社會里,人們幾乎都在組織里活動,所以領域里的力量往往指組織力量;
當然,領域里的力量意指,并不排除個人的力量,但個人往往是在組織的背景下活動——正是由于個人的這種活動,使得組織的界限模糊化了,這點在經驗分析里很重要。在領域形成初期,各組織的力量的轉換往往是比較緩慢的。當某一組織提出需要決策的事務形成領域時,該組織往往就成了領域的中心組織。牽一發(fā)而動全身,當需要進行決策的事務提出來后,領域就開始了整體性的網絡化運動。如果中心組織能以辨證理性對待前文論述過的自主性或自主性利益,把本組織的利益,或者本組織理解的利益,讓渡一部分或者“轉譯”成本領域里的共同利益或多數利益,那么決策就會作出。該領域經過網絡化運動使各種力量轉換得以完成后,就會達成一定程度的一致(也就是說并不一定要所有的組織力量都達成一致,一般只要多數一致即可),這時候該領域也就消失了——就好象問題解決了,問題就消失了一樣。如果中心組織不能以辨證理性對待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以本組織自主性和自主性(即自我支配性的)的利益為一切,不能讓渡一部分利益或實現利益的“轉譯”,那么領域網絡化運動就會混亂而停滯,決策就不會作出,該領域就不會消失,而是作為“硬塊”滯留下來,久而久之,就可能引起社會沖突和危機。從領域形成開始,大眾輿論始終參與,發(fā)揮造勢、監(jiān)督和情報信息傳遞功能。
盡管發(fā)現經驗化現實有著非常復雜的特點,從具體的例子出發(fā)來說明理想圖式還是很有吸引力。下面的例子來自法國組織社會學的研究材料,[8] 但運用所描述的組織的政治參與理想圖式進行了重新編輯和解說。
70年代,過度的漁獵使圣雅克貝殼在布雷斯特泊場滅絕,在圣布約克海灣也受到同樣的威脅。國家海洋開發(fā)中心(CNEXO)的提出了一項計劃,研究是否可能把日本的飼養(yǎng)技術運用到法國。這項決策事務吸引到公共權力機構、所有漁民(實際上是一個利益集團,也是廣義的組織)和國家海洋開發(fā)中心三個組織——這時領域形成了。為了使領域中的每個分子都對此計劃感興趣,國家海洋開發(fā)中心的3位研究者辨證地對待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開展了一系列的“轉譯”活動(這時組織的界限就趨向水平方向的模糊化):于是,對于國家海洋開發(fā)中心來說是研究利益的問題,針對漁民被“轉譯”成經濟生存的問題來,而針對公共權力機構則“轉譯”成關系到它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的問題。國家海洋開發(fā)中心在這個時候就是中心組織。大眾輿論在此過程中充分發(fā)揮了其應有的各種社會功能。如此“轉譯”后,研究計劃對每個組織來講都變成必要的事務了。于是決策作出,于是領域隨之消失。
對公民社會組織的政治參與理想圖式需作以下幾點說明:
。1)這個圖式是理想化的,它有3個假設條件在里面:在同一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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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組織能夠利用擁有的政治資源對領域的其他組織實現奴役化支配;
領域里組織的政治參與很通暢,有政治參與的體制保障;
多數組織積極參與政治。所以并不能把這個理想圖式硬套到經驗現實中。它僅僅是分析的工具。可以用它來分析現實中的社會和社會中組織的政治參與,為建設現實的公民社會和公民社會中的組織的政治參與提供理論支持。
。2)政治組織也有政治參與的問題。這個問題很難說清楚。在這
里我采用類比的方法來說明問題。在這個理想圖式中,政治組織就好比是會議中的“主持人”,在這個“主持人”主持下,中心組織提出決策事務,進行利益讓渡和利益“轉譯”活動。當政治組織自身提出需要決策的事務時,它就成了中心組織(同時也是“主持人”)。這個“主持人”的重要性是誰都知道的。對這個“主持人”的監(jiān)督和制約很重要,必須有一套完整的監(jiān)督和制約機制來監(jiān)督和制約它。
。3)這個圖式中的組織并不是人格化的“經濟人”。現在政治學界
有一種把政治組織人格化為“經濟人”的傾向,這是需要警惕的。如果在組織的政治參與過程中,每個組織都強調自身的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堅持自身的政策取向而不愿意適當妥協(xié),那么,合作氣氛減弱,合作的基礎不能形成,組織的政治網絡化的運動就會停滯,領域就會作為“硬塊”滯留下來,就可能引起社會沖突和危機。實際上,當人們用制度來調節(jié)效率和公平,用“制度理性”來平抑“經濟理性”考慮整體利益的時候,組織就不僅僅是人格化的“經濟人”了。
。4)正確對待領域中其政治資源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組織——政治學
里所稱的既得利益集團。既得利益集團往往掌握了特殊行業(yè)的特殊的技能,有著特殊的貢獻,其所得高于平均水平有其合理性,也符合效率優(yōu)先原則,所以,在本理想圖式中,不能排除既得利益集團于組織的政治參與的領域的網絡化運動之外。當然,由于國家經濟制度使既得利益集團壟斷市場,不利于資源優(yōu)化配置,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在組織的政治參與的領域網絡化運動中,應該抑制和打擊的是:既得利益集團過分追求集團利益,從而支配政治決策的企圖。因為這違反政治公平原則內在的要求——平等的發(fā)言權、平等的政治決策參與機會。
三、中國公民社會的組織政治參與的建設
1、理論的應用分析:中國社會進入了公民社會嗎?
從前面的分析已知公民社會是高度組織化的社會,而且在公民社會里由于市場經濟的作用組織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
同時由于積極公民在市場機制中的活動組織界限趨向水平方向上的模糊化。下面將運用這些理論成果來分析中國是否進入了公民社會。
中國幾千年的傳統(tǒng)社會中,政府組織資源豐富,其他類組織資源嚴重匱乏,政府組織在社會組織資源中占絕對優(yōu)勢,其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相對社會組織來說過大。在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時期,中國社會組織的發(fā)育不完善,其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相對政府組織來說較小。政府機構和體制內社會組織——單位因結構、功能雷同而表現出的很大的同質性,出現了所謂的“政府—單位”組織同構現象。[9] 單位組織是在國家社會主義體制中、國家占有大量社會資源的情況下,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組織。這樣的社會組織對于個人來說,不是一個單純的工作場所,也不是一個單純的收入來源,而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通常具有三種社會功能,即:政治統(tǒng)治功能、社會資源分配功能以及專業(yè)化功能,在傳統(tǒng)再分配經濟體制社會中構成國家統(tǒng)治的基本結構或者工具。政府把單位組織當作自己的一個個“紐帶”,單位組織執(zhí)行政府的決策,單位組織的職能實際上是政府職能的延伸,單位組織按政府的分配性政策和政府制定的計劃,得到各種資源。單位組織不僅是國家分配資源的基本形式,而且同時也獲得了國家統(tǒng)治結構的基本性質,體現著一種全面而深刻的歸屬關系。這使其幾乎沒有什么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自向市場經濟轉軌以來,政府對單位的全面性的控制減弱,單位組織的自主性增強,并有了一定自主性利益,整個社會組織結構開始分化。與改革開放引發(fā)的經濟結構的變化相契合,連接國家和社會兩方的體制外組織已經出現。這些體制外組織有了更多的自主權,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和增進自身的利益。但是,在中國,國家不僅是一個政治結構安排,還是一個文化現象,它影響著人們的行動、給予著人們解釋世界的方式。[10]在國家作用很強的情況下,中國政府組織的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還是很大,而社會組織的自我表達、組織認同和自主性發(fā)展都是比較緩慢的。同時,由于落后的經濟和文化條件的制約,以及政治體制改革相對緩慢的現實限制,中國社會積極參與政治的公民,還沒有達到和龐大人口基數相適應的比例,雖然組織的縱向層級模糊化趨向比較明顯,但組織的界限水平方向的模糊化趨向卻不是很明晰。中國傳統(tǒng)秩序是“家——天下”結構,或者費孝通先生表述的“差序格局”——以個人為中心層層外推到家庭、近鄰、社區(qū)和國家的結構。[11]這種結構并不是要求社會組織及個體權利劃分邊界,相反,它要求模糊權利界限,將小融入到大中,讓后者包容、擁有前者,并保護前者的存在。這里,在每一個組織中通行的原則都不是獨特的,它是更大組織的反映,換句話說,對權利劃分界定始終不是傳統(tǒng)中國秩序論證的中心問題,理所當然地,其討論通常的出發(fā)點就不是對應式(平衡相對關系),而是排列式(上下包含關系)結構。[11]而現階段社會轉型時期,在原有體制的慣性下,社會組織也正在以一種新的方式組織到國家體制的某一部分中去,從宏觀結構上說,其整體的特征不是分立,而是服從與被服從,對體制內組織是下級服從上級,對體制外組織是服從國家體制規(guī)制。社會組織的邊界確實在逐漸趨于模糊,但是這不是積極公民在組織間穿梭發(fā)揮作用的結果,而是繼承傳統(tǒng)慣性的國家體制整合的結果。因此,社會組織邊界模糊是縱向層級上的模糊,而不是水平方向上的模糊。
在中國,無論體制內社會組織,還是體制外社會組織,其日常工作雖不必由國家直接指導,許多活動也不必由國家設計,但在社會服務——福利、懲罰、審判、道德等方面——有義務向國家負責。社會組織在中國具有不可推卸的公共責任,這是國家重組社會的結果,社會組織須從屬于國家的指導,并將公共利益視為首要的利益。社會組織是跨結構的——它們既是國家的實體,又是社會的實體,是雙重利益的代表。在社會組織間,水平方向的市場依賴很少,縱向的依賴則很多,社會組織界限趨向縱向層級模糊化,而不是水平方向上的模糊化。社會組織具有層層向上的聯(lián)系結構,國家被視為超越社會的權威力量。這些都限制了社會組織的自主性。所以在這種環(huán)境中,社會組織影響國家政治決策的程度是有限的,它們的自我利益仍須通過體制認可的渠道得到表達,要維護自身利益和牟利,它們須接近國家體制,進入國家指導的運行網絡,接受國家的疏導與控制。通過這種層級單向依賴結構,國家將整個社會有效地控制起來,從而實現對社會的統(tǒng)治。社會組織作為國家統(tǒng)治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代表國家(對于體制內社會組織是直接以國家的名義出現)占有社會資源,承擔起國家的責任,并擁有國家賦予的權力,掌握著資源分配的基本手段。社會組織既掌握著社會資源,同時又是以國家的名義或者代表國家掌握著這些社會資源,因而可以有效地對社會和個人行使統(tǒng)治。
國家的統(tǒng)治通過控制社會組織來實現對個人的統(tǒng)治。這種統(tǒng)治實現的機制即是社會成員對社會組織的依賴性。在任何依賴的情景中,人們只有通過交出一部分自主權作為代價才能換取資源、利益或者機會。在社會組織依然作為國家控制社會的工具存在時,相對與國家的行政性命令權力來說,更被強調的機制是個人對社會組織的資源或利益依賴。國家借助于這種依賴關系,通過相應的手段控制在社會組織中的資源分配,從而控制了個人對社會組織的依賴行為,進而在此基礎上維持國家對社會的統(tǒng)治關系。
這樣,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呈現模糊化,國家和政府組織通過社會組織統(tǒng)構了社會,社會實際上成了國家之中的社會。在這種現狀下,政治成了分配社會資源統(tǒng)構社會的活動,政治的發(fā)生和發(fā)展由國家主導,而不是社會主導。這是中國民主政治結構性養(yǎng)分不足公民社會發(fā)育緩慢的關鍵所在。
以上分析說明中國社會還沒有發(fā)育成公民社會,但中國社會正在向公民社會邁進。
2、 建設中國公民社會
建設中國公民社會組織政治參與和建設中國公民社會實際上是同一個過程。當中國公民社會建成以后,中國公民社會組織政治模式必將接近我們勾畫的公民社會組織政治參與理想圖式。如果不談中國公民社會的建設,以何談中國公民社會組織的政治參與?下面將從組織的角度談談怎么樣建設中國公民社會的問題。組織的角度是一個綜合了經濟、政治和文化諸因素的角度,從這個角度來談中國公民社會的建設,是能夠說明問題的。
前面已經討論過,公民社會是高度組織化的社會;
由于市場經濟的運轉,在公民社會里組織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自主性的利益;
同樣由于市場經濟的運轉等原因,在公民社會里組織界限趨向水平方向上的模糊化。前面也已經論述過中國組織資源并不太稀缺。但由于中國市場經濟起步較晚,制度,特別是政治體制,變遷比較緩慢等方面的原因,中國社會組織的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仍舊沒有達到合理的程度;
同樣由于以上原因,中國社會積極公民還不是很多,因而組織界限水平方向上的模糊程度明顯不夠。所以從組織的角度講,要把中國建設成公民社會,必須進一步完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適應性的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大力發(fā)展生產力,促進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培育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主義的政治文化,并相應加強政治社會化過程,充分啟動大眾輿論的各種的社會功能,培養(yǎng)積極公民和組織的自主性、自主性利益,促使組織界限漸漸趨向水平方向上的模糊化。這樣,中國公民社會也就可望逐漸發(fā)育成熟。
3、中國公民社會組織的政治參與的建設措施和建設前景
從前面的論述可知,從培育組織自主性和推動組織界限趨向水平方向的模糊化的角度來說,建設公民社會的措施實際上也是建設公民社會組織政治參與的措施,建設公民社會的過程實際上也是建設公民社會組織政治參與的過程。所以可以說,在中國公民社會建成后,中國公民社會組織的政治參與模式,必將接近所描述過的公民社會組織的政治參與理想圖式,到那時侯,中國公民社會組織政治參與必定是積極而自主(相對自主)的。
注釋:
[1] 托馬斯·雅諾斯基:《公民與文明社會》,遼寧教育出版社2000年10版,第406頁(對照該書387、388、389、390諸頁,可知,雖然譯者把Civil society譯成“文明社會”,實際上Civil society就是政治學界通常所稱“公民社會”。Civil 本來既可譯成“文明”也可以譯成“公民”)
[2] 托馬斯·雅諾斯基:《公民與文明社會》,遼寧教育出版社2000年10版,第15~23頁
[3] 羅伯特·A·塔爾:《現代政治分析》,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3月版,第18頁
[4] 朱國云:《組織理論:歷史與流派》,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6頁
[5] 朱國云:《組織理論:歷史與流派》,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2頁
[6] 汪錫奎 :《論中國社會主義生活方式的建設》,《江海學刊》1997年第5期第44~49頁
[7] 克羅戴特·拉法耶:《組織社會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55~58頁
[8] 克羅戴特·拉法耶:《組織社會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00~101頁
[9] 鄭杭生等:《轉型中的中國社會和中國社會的轉型》,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1996年11版,第166頁
[10] 張靜,《法團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7月,第157頁
[11] 費孝通,《鄉(xiāng)土中國》,三聯(lián)書店,1985年版,第25頁
[12] 張靜,《法團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7月,第164頁
發(fā)表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科版)2003年第3期,人大復印資料《中國政治》2004年第1期全文轉載。
作者授權天益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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