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盛友:透視德國紅燈區(qū)
發(fā)布時間:2020-06-06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紅綠政府將制訂法律,改善德國性服務工作者的狀況,確認提供性服務就是一種職業(yè)。
(筆者:德國2001年12月21日通過了妓女法ProstG,F(xiàn)在德國從妓是正當職 業(yè) 。
)
德國政府有意討論這方面的法律,感到最高興的是紅燈區(qū)的老板或老板娘,他們認為,過去人們總是視紅燈事業(yè)為犯罪行為,如今,若真的有法律保障,他們作為老板賺錢也可心安理得,安居樂業(yè)。
柏林妓女協(xié)會會長說:“德國目前約有二十萬至四十萬妓女,政府對這群人表示重視,是非常重要的! 未來將通過的法律,會大大確定妓女的地位,比如,紅燈區(qū)老板與妓女簽訂工作合同的條件、勞動時間、解雇條件和支付工資等的規(guī)定。然而,法蘭克福妓女協(xié)會的人認為,這方面的法律并不那么重要,因為,誰都知道,在德國從事妓女工作的人,基本是來自外國的婦女,這些婦女基本上是持旅游簽證來德國,她們的目的根本不是打算在德國長久就業(yè)。
在目前德國人的眼里,從事性服務工作并非什么不道德,也沒有什么違反德國社會的倫理。德國專業(yè)律師 Peter Winterhoff 呼吁成立全德妓女聯(lián)合總會,這個總會的主要任務是為法律的制訂提供建議,并捍衛(wèi)妓女的權益,希望醫(yī)療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機構對妓女給予最大的優(yōu)惠。但是,這位律師的主張立刻被保險機構強烈攻擊,因為保險公司斷定,幾乎沒有什么妓女愿意進入醫(yī)療保險系統(tǒng)和社會保險系統(tǒng)。根據(jù)統(tǒng)計資料,大約只有百分之零點五的妓女愿意購買社會保險。但是,妓女院的老板反駁說,妓女不愿意購買社會保險,并非妓女不注重這方面的權益,而是干妓女這行當?shù)模兓儞Q太快,有時一天兩天就走人,保什么險?
綠黨要為德國窮人說話,這次也要為德國的妓女說話,力爭妓女享受社會保險的權益。在德國從事妓女工作的人由于沒有社會保障,所以經(jīng)濟處境十分艱難。比如名叫 Susan的妓女,一般情況下,她一個晚上接客三個,最高的時候,接客七個男人,每個男人給她二百馬克,但是,她的收入要一分為四,一半交給老板,然后再把剩下的一半的一半給她的男朋友,最后剩下給她自己的只有四分之一。當她不能再干時,她的生活近乎潦倒,因為她沒有任何退休金的保障。
社民黨對新法律的制訂基本沒有反對意見,綠黨更加積極。綠黨認為,新的法律必須規(guī)定,妓女老板必須為妓女報稅,購買社會保險,包括醫(yī)療保險、退休保險、失業(yè)保險和護理保險。德國刑警局 ( Bundeskriminalamt ) 估計,全德有二十萬妓女,而妓女協(xié)會提供的資料顯示,德國應有四十萬妓女。根據(jù)權威的統(tǒng)計資料,四分之一的德國男人上過紅燈區(qū),每天有上 萬的男人需要妓女服務。全德妓女每年帶來的經(jīng)濟收入為一百二十五億馬克,相當于 SAP公司或 Adidas 公司的總產(chǎn)值。明白的人就會一下子明白,國家從妓女行業(yè)獲益多少,從妓女老板中抽稅、從房租中抽稅,而且妓女也是要交稅的。
然而,現(xiàn)在的政府沒有法律規(guī)定,妓女就不可以享受社會保險的權益,是非常不公平的。有些妓女根本就沒有醫(yī)療保險,有些則跟隨丈夫的醫(yī)療保險,因為她們的“職業(yè)”就是“家庭婦女”,而家庭婦女是可以跟隨丈夫的醫(yī)療保險的。
專業(yè)律師 Peter Winterhoff 批評,德國這方面的法律基礎非;奶,并且十分混亂。德國明鏡周刊做了民意調查,超過三分之二的人主張,必須積極吸引將妓女這個行當歸入社會保險系統(tǒng)。
不論如何,社民黨絕對不主張將妓女這行當歸入一種職業(yè)。因為在社民黨看來,一種職業(yè)就必須有勞工合同,只要是勞工合同,就有解除合同的保護期,那么這樣一來,在“工作”當中想半途而退,不愿意繼續(xù)從事妓女工作,也必須干到合同期滿,這種情況下,反而損害了妓女的權益,也違反德國一般的倫理道德。
什么叫做倫理道德?為什么男人就這么喜歡玩女人,離不開女人?根本的道理是男人需要女人,需要新鮮,德國人也符合中國人的古話:妻不如妾,妾不如妓 ......。
所以只要無聊有聊,有錢就可以找女人,或與之歡,或與之樂。根據(jù)柏林妓女自救委員會提供的資料,男人找妓女很多是家庭的原因。離婚的人、沒有結婚的人,只要生理需要,找妓女是最佳辦法,因為對妓女不需要任何家庭的承擔,而且單身男子漢寂寞時,找妓女,也是一種解脫,在這個意義上,妓女從事的是一種偉大的工作。2000年 12月 1日,柏林行政法院裁決:妓女行業(yè)根本上不違反倫理道德。柏林行政法院的這一裁決,為德國制訂新的妓女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基礎。
寫于2000年12月,修改于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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