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煒光:怎么出了個“遺贈”稅?
發(fā)布時間:2020-06-06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今年七月間在北京,央視“百家講壇”總策劃人解先生請吃飯,一位客人說自己的親戚將自己的住房交給子女居住時,當?shù)氐亩悇站忠蠼弧斑z贈稅”。我說:是不是“遺產稅”?我們國家還沒有開征遺產稅呢。解老師也告訴他,確實沒有遺產稅。他聽了直勁兒地搖頭,斷言:沒錯,就是遺贈稅,正在交涉呢。我回去后上網查詢,在中國稅務網上看到的一條消息:去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就下發(fā)了一個《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44號),對無償贈與行為、將受贈住房對外銷售以及贈與行為后續(xù)管理等三個方面提出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哦,那位朋友說的“遺產稅”,實際上是契稅而已。
在國稅發(fā)(2006)144號《通知》實施之前,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在繼承土地、房產權屬時,不征收契稅;
而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jù)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則屬于贈與行為,征收契稅。然而,在144號《通知》實施之后,不論是否是法定繼承人,其受贈的房產,都要征收契稅。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的官員們給出的理由是:2006年,國務院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wěn)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37號),其中規(guī)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yè)稅;
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yè)稅;
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yè)稅。這一政策出臺后,房地產市場上二手房的投機性買賣有所減少,但同時也出現(xiàn)了大量新增的無償贈與住房行為,存在房屋買賣雙方以假贈與形式掩蓋買賣交易行為以偷逃稅款的現(xiàn)象。國家稅務總局此次發(fā)文擴大契稅征收范圍,目的就是“解決假贈與偷逃稅款的問題,加強房地產交易中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
144號通知以后的新法首先將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分為繼承、遺產處分以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三種情況,納稅人在辦理營業(yè)稅免稅申請手續(xù)時,應區(qū)分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屬于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屬于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屬于其它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等等。然后規(guī)定: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受贈人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時,須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繳納契稅和印花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并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征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簽字并將該表格留存。稅務機關應積極與房管部門溝通協(xié)調,爭取房管部門對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對未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就不予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了。
新法發(fā)布之后,當時曾在社會上引起不小的震動,許多人認為,144號通知實際上完全被取消了2004年頒布的關于法定繼承可以免征契稅的優(yōu)惠政策,認為這樣的規(guī)定有著明顯的不合理之處:
第一,作為法定繼承,應當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發(fā)生的行為,作為死者的繼承人繼承財產(房屋),卻還要全額征收契稅;
而一個僅擁有居住用房的人在死亡后,將這座唯一住房的所有人變更為其繼承人,該繼承人還要掏出一大筆錢來繳納契稅,這樣的稅法也太不近人情了吧?
第二,那些以“假贈與”的招兒逃稅的人,不應當屬于法定繼承范圍,怎么能用覆蓋所有遺產繼承人的契稅來制裁逃稅行為呢?這很容易讓人理解為是在借打擊炒房者逃稅行為之名變相增加民眾的稅負。這是第二個不合理。
第三,作為法定繼承行為,財產轉移的過程應該屬于遺產稅的規(guī)范范疇,而遺產稅對是否征稅、如何減免應該有一個明確的尺度。目前,我國大部分的普通人所謂的“遺產”中,最大的部分也就是房產,在我國還沒有出臺遺產稅的情況下,利用契稅對法定繼承房產行為執(zhí)行一刀切的稅率,這樣制定稅收政策,用一句網絡語言來形容:不厚道。∵@是第三個不合理。
筆者理解質疑者的觀點,在制定涉及億萬民眾切身利益的稅收政策的問題上,稅收決策者們應奉行法定主義的原則,秉持十分謹慎的態(tài)度。如果僅僅是為了減少目前房地產市場征稅方面的投機,即所謂的“假贈與”行為,就連同真的合法繼承算進來一起征稅,這樣做的確不合理。而且這樣任意擴大征稅范圍,是否經過人大專門會議審議過?是否經過頗具“中國社會現(xiàn)階段特色的聽證會”論證過?是否考慮到這一新的征稅辦法會給買不起商品房的低收入家庭和社會弱勢群體的生活帶來什么?特別是在目前收入分配不公平且差距繼續(xù)拉大的情況下,一根筋地只考慮如何增加財政收入,而置稅收政策與消除社會貧困、縮小貧富分配差距的政策相互呼應配合的問題于不顧,這樣的思路顯然有問題。
不過,這一次恐怕是我們“冤枉”了國家稅務總局。誤會可能出在144號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上:“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在該通知的第一條中,卻將“繼承不動產”列為“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這就很難不讓人在理解上產生歧義,也難怪引起公眾的強烈反彈,甚至會引起稅務征收機關在實際執(zhí)行時的偏差。上面那位先生所說的“遺贈稅”,是不是地方稅務機關就是以144號通知的含糊之處來自定章程,亂征賦稅?我沒有進行進一步調查,無法判斷,但在這樣含糊表達的144號通知之下,現(xiàn)實中是很可能也很容易出錯的,而出錯的責任,不在民眾,在國家稅務總局自己。
也許正是針對民眾的質疑,去年末的時候,國家稅務總局農業(yè)稅征收管理局發(fā)出了一個《關于當前契稅政策執(zhí)行中若干具體問題的操作意見》,指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契稅征稅范圍包括贈與,但不包括繼承。稅務總局在《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中已明確,不屬于契稅征稅范圍的繼承是指法定繼承行為。該函還強調,今年稅務總局發(fā)出的“144號文”,未對現(xiàn)行契稅政策進行調整,其中“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的規(guī)定,并不包括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情況。這是對自己兩個月前剛發(fā)的文件的解釋,還是糾正?我們不得而知,但總算是沒有讓誤解持續(xù)下去,話總算是說明白了。
上面說的那位先生的朋友,如果屬于“法定繼承”,那就不必交納契稅,可是如果他是把非自己居住的、多余的房子轉贈給子女,這就不是“法定繼承”了,而屬于“無償贈與”,按規(guī)定交納契稅,同時要交納印花稅,沒有什么不對。如果他的子女將來把這套“通過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就得交營業(yè)稅;
如果他們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那就得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當?shù)囟悇諜C關把“合法繼承”當作“無償贈與”而強行征收契稅,那就是一種故意,屬于亂征賦稅,納稅人可以拒絕交納。
但我仍然對納稅人在契稅(不只是契稅)問題上被完全排除在外耿耿于懷。實際上,人民最關心的并不是自己要交多少稅,這部分的是因為由于實行代扣代繳制等與納稅人“不見面”的征收制度,政府征什么稅、征多少稅,納稅人都是無權過問的,但是善良的人們不能不關心,稅收款項究竟有多少用在了提高國民福利的方面?上交稅款后自己能否夠享受到政府優(yōu)良的公共服務?是否被不法官員侵吞?是否被濫用?是否被侵吞?所有這些問題,其實是超階級超政黨利益的。無論何人執(zhí)政,都得面對的基本民生問題,與哪個階級、哪個政黨執(zhí)政掌權沒有什么因果關系。
波普說,現(xiàn)代民主的關鍵不在于權力的歸屬,而在于權力的使用方式;
只要他不濫用權力,我們可以容忍,如果他濫用權力,我們先批評他,下次再把他換掉。民主所關心的并不是如何從槍桿子里面出政權、如何把權力得到手,而是用什么方法、用什么制度來確保政治權力不被濫用,尤其是征稅的權力。道理再簡單不過——稅收涉及億萬民眾的福祉和利益,怎能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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