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許霆案能夠推動司法相關改革嗎

        發(fā)布時間:2020-06-07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據(jù)說最近有關方面已經發(fā)話,報章上對許霆案的討論一律停止。我相信這可能是出于尊重司法權的考慮。但許霆案本身的意義已經超越個案量刑輕重問題,涉及司法改革和相關法律是否有必要修改,深入討論有利于認識的深化,無論如何不必對此有所恐懼。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近日表示,“許霆案”屬于惡性取款,定罪判刑是應該的,但這是一個特殊的盜竊案件,取款過程和細節(jié)值得關注,包括機器故障是怎么形成的,錢是怎么取出來的,是否存在與金融機構內外勾結的行為等等。這個案件判處盜竊金融機構罪顯然不合適,應該綜合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這當然是權威方面的意見,大概也是目前多數(shù)法學家的共識。但此中存在一個問題,即學者和社會公眾總是把許霆案當成一個特殊的個案對待,似乎極為獨特,只要“特事特辦”,將此案依法報請最高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即可解決。這一認識將可能忽視許霆案應有的法律意義,削弱本案推進法治進程的作用。

          實際上,許霆案是一類典型案例,反映了法官斷案的重刑傾向和對于法條死搬硬套的適用方式,于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許霆的幸運在于,他得到了媒體和公眾的關注,而輕罪重判但適用法律看來并無錯誤的案例在社會生活中經常發(fā)生。試舉數(shù)例:

          一、甲乙二人均在二十歲左右,某晚相聚飲酒,甲乘酒興夸耀威風,稱如果他向過路車司機要一包煙,沒有敢不給的,乙認為應該試試看。于是二人乘摩托車馳上公路,適逢一大巴經過,某甲遂趕上與大巴并行要求其停下給一包煙,大巴司機繼續(xù)行駛,甲趕過大巴迎頭攔住,逼迫司機打開車門,并打了司機一個耳光,說,“叫你停你不停,現(xiàn)在不是一包煙的事了,拿五十塊錢來”,看到司機還猶豫,奪過司機身邊的挎包拿出一張五十元的鈔票,然后下車,乙跟著甲上車后對車上乘客說了一句:“不要找麻煩,沒你們的事”。

          本案一審在法院審委會討論時除一名委員認為應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刑罰以外,其他委員一致認為應定搶劫罪,且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依照刑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在十年以上量刑,二審討論中認為以搶劫定罪應無疑義,但觀其情節(jié)在十年以上量刑實屬過重,遂確定二人分別以搶劫罪判處五年、四年。后來省高院刑庭負責人對此案發(fā)表意見,以為司法解釋既有明文規(guī)定,甲乙二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是一個事實行為,二審怎可不予認定?因為這一意見僅作為學術討論,所以該案未作錯案重審,甲乙二人算是不幸中之大幸。

          二、某甲是十五歲男孩,一日與一五歲女孩追逐玩耍至一偏僻處,女孩蹲下小便,某甲好奇蹲近觀察,后貼近接觸,女孩哭起來被家人發(fā)現(xiàn),遂向派出所報案。依當時司法解釋,與幼女性器官接觸即構成強奸既遂,某甲以未成年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此后不久,最高院出臺新司法解釋,規(guī)定此類未成年人強奸類案件如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作犯罪論處,但已生效判決不在重審之列。

          三、某甲與另三人賭博輸去人民幣三萬元左右,認為三人結伙作弊,思挽回損失,遂找朋友乙丙丁三人商議,由乙丙丁扮治安聯(lián)防隊查賭將賭資奪回,于是約定時間地點,扮聯(lián)防隊的三人到賭博地敲門,某甲開門后,乙丙丁責令參賭人交出賭資面墻站立,為壯聲勢,乙打了其中一人一個耳光,清點賭資共三萬三千余元,然后攜款而去。某甲給了三人每人五百元作為酬勞。本案依法及司法解釋以搶劫罪判甲及同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經公開宣判,被告四人明顯不服,但并未上訴。

          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以上所列的只是某基層法院在一兩年中所審理的略有爭議的案件?雌饋碜镄械妮p重與懲罰結果不相適應,但按照刑法分則的相應條款和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判決并無明顯錯誤。此類案件在刑事案件總量之中也許不會低于1%,以過去五年檢察院批捕總數(shù)423萬人計,輕重存疑大可商榷的可能在4萬人以上。

          所以需要關注的決不是許霆一案,而解決問題的視野應當更為寬廣。一要解決法官群體觀念問題,不可寧重勿輕,對法條死搬硬套,而應重視對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要大力倡導權利保障的現(xiàn)代民主法治理念,確立對事實疑罪從無、對罪責疑罪從輕的規(guī)則,將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與分則條款的規(guī)定融會貫通。值得注意的是,當前司法改革中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量刑規(guī)范化的嘗試,使這種僵化更趨嚴重,輕罪重判更易發(fā)生,被告人的權益難以保障。二要解決法律本身的問題。刑法分則規(guī)定了數(shù)百種犯罪形態(tài),其中有些犯罪形態(tài)在主客觀方面相互交叉,實際上有時很難準確界定,例如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與搶劫,量刑差異極大,而主客觀方面的區(qū)別有時又極小。事實是,現(xiàn)實生活永遠比具體規(guī)定要豐富得多,定罪量刑的依據(jù)并不僅僅是法條的規(guī)定,還要充分考慮具體個案所具有的過程和細節(jié),才能準確適用法律,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和下級法院對疑難案件的決定權,而現(xiàn)行法律將應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一律由最高院核準,這一程序的嚴格和復雜令基層法院望而卻步,導致事實上的形同虛設。這一規(guī)定應予修改,可以將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權力交由中級法院審委會行使,上報省高院、省高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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