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衛(wèi)國:沒有對“謬誤”的寬容,就沒有言論自由

        發(fā)布時間:2020-06-12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圍繞楊師群老師和他學生之間沖突所產(chǎn)生的爭論涉及到我們社會公義和公共話語建設所面臨一些值得該好好探討的根本問題。其實這些問題已經(jīng)困擾我們許久了。

          由于受到孩提時代教育的影響,我們小時候就被灌輸了一個一定有放之四海皆為準的真理的幻想,練就了一套不是真理就是謬誤的簡單排中律式的邏輯判斷方式。世界對于我們只能是黑白分明。又因為過去受到“階級斗爭一抓就靈”的蠱惑,我們會毫不遲疑地認為在這個世界上,不贊同我們真理的人,一定都是我們的敵人。對敵人,沒有必要說理,沒有必要言之有據(jù),沒有必要理解,以摧枯拉朽的氣勢掃蕩過去就是。所以當聽說有人告某個老師是反革命,我們自然是義憤填膺。楊老師的申訴頃刻煽動起了我們捍衛(wèi)真理的激情。我們還是習慣地沿著階級斗爭的思維方式去表達我們的義憤,不需要證據(jù),不需要理性的質疑,只要情緒化的認同和怒氣沖天的譴責。我們不會去傾聽這兩個學生的辯解,我們更懶得去上海公安局問問,這事件是否真的立了案。她們是錯誤的,她們是卑鄙的,因為她們的行為選擇出乎意料、背離我們對言論自由的真理信仰,她們的行為和我們深惡痛絕的行為方式相似。我們的憤怒不僅埋葬了我們的學生,而且也葬送了我們的理智和寬容:任何不愿意站在我們一邊譴責的她們人都成了我們的敵人,套用流行的話說,是五毛黨。

          現(xiàn)代認知科學告訴我們,我們愿意為之獻身的真理,其實只是我們依據(jù)某一解釋體系,對客觀世界或社會現(xiàn)實的解讀,它是主體認識的產(chǎn)物,用個時髦一點的詞來說,是主體間(intersubjectivity)的產(chǎn)物。我們的任何認識和概念的形成都無法擺脫我們所處時代、自身利益和思想的制約,因此我們所謂的真理有很大的相對性,其解釋力、正確性和適用性隨著時代、環(huán)境、人群變化而變化。現(xiàn)代社會的和平發(fā)展也早唾棄了“階級斗爭”學說,突出了人的自身價值,揚棄了世界是簡單地由你死我活的兩大敵對陣營組成的假設。

          鑒于真理和認識的相對性,我以為如果我們真心相信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我們就必須承認世界的多樣性和多樣性的合法性。這多樣性不僅是指人種的多樣性和文化的多樣性,還包括信仰、思想和言論的多樣性。如果只有真理和錯誤兩種選擇,沒有對不同于自己思想的謬誤的包容,怎么會有多樣性,怎么可能有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

          如果我們真心相信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論自由,那我們就必須承認每個個體都是平等的人,每個擁有不同信仰的人都是平等的人。人人平等的概念是多樣性得到尊重的基石。沒有對他人的尊重,沒有對他人信仰和思想的基本尊重,沒有對他人言語行為的基本理解,就不會有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論自由。

          如果我們真心相信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論自由,那我們就必須承認,但不一定要接受不同于我們的信仰、思想和言論的自由。我們就必須承認這個世界不是由兩大敵我陣營組成的,不同于我們觀點的人,不接受我們做法的人,不一定就是我們的敵人。不然我們的自由一定是建立在對他人的剝奪之上。簡單的敵我陣營的劃分使平等和自由成為空話。

          我還是天真地認為社會的法制體系是平等和多樣性的最根本社會保障和依據(jù)。法制體系和道德體系最大的不同就是道德的建設是基于某一社會部分人的信仰體系上的。盡管人們可以爭辯說是歷史積淀的結果,但其判斷選擇性是不可否認的。法制體系則不同,它是建立在一個社會所有人平等的信仰體系上的。就深刻度來說,法律上的正當要比道德上的正確低級得多。但如果我們依據(jù)法制體系,我們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由平等和社會公義,保持最大限度地對荒唐謬誤的寬容。

          要心平氣和地接受認知科學上一些有關真理的結論和人人平等理念,在中國可能還需要很長一個時辰。由于歷史的緣故,我們被壓迫得太久長了,霍地發(fā)現(xiàn)我們可以個體有限地主張,我們很難不珍惜這個權利的。也許過去被脅迫慣了的原因,我們伸張主張的急切也耳濡目染地采用脅迫了。

          寫到這里,我突然發(fā)現(xiàn)我不太同意許紀霖“一種新的現(xiàn)代化夢想?”一文中的觀察。他認為我們曾走過了一個個人主義時代,但我認為在平等原則的理念真正建立以前,我們不可能有個人主義。個人主義時代是一個對個體平等認同的時代。一個把一切不同于自己真理的觀點都斥為荒唐謬誤的時代,只能是一個在個體自我被極度壓榨之后的張皇擴張的自我主義時代。

          回想起來,我很是希望楊老師博文當時能有依據(jù)地發(fā)出的是這樣的申訴:憑什么有關當局定我為反革命罪?而不是“有學生告我反革命!比绻皇且驗閼嵟斩铝宋覀兊某WR,我們都清楚,這個事件的關鍵不在于她們去告,而在于有關當局是憑什么立案定罪。我們感到恐懼的不是她們的行為,而是其可能的后果。雖然如陳奉孝所言,歷史上因為類似行為引起恐怖后果的案例太多了,但我們也不能簡單地斷定類似的事情就一定會重復。我國目前的開放程度雖有限,但社會進步,公共網(wǎng)絡領域的監(jiān)督力的發(fā)展是有目共睹的。

          我堅持認為,假如楊老師以言獲罪,那該遭質疑的不是這兩個學生,而是有關當局所采用的法律依據(jù)。她們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無可厚非的。

          

          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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