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堯:改革與“政治內部人”控制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內部人控制”指的是現(xiàn)代公司治理結構中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公司內部成員(主要是經理人員)掌握企業(yè)的實際控制權,從而決定公司經營狀況的一種現(xiàn)象。在政府治理結構中,同樣存在著與企業(yè)治理結構驚人相似的“政治內部人控制”現(xiàn)象。
“內部人”這一概念源于日本學者青木昌彥在分析20世紀80、90年代轉軌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變革時提出的一個術語,即“內部人控制”。[1]根據青木昌彥的定義,“內部人”通常指“經理人員和職工”。在現(xiàn)代兩權分離的公司制企業(yè)中,資本所有者通常不參與企業(yè)的經營管理,只是保持著資本所有權和企業(yè)利潤的索取權,而經理人員則直接控制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活動。人們往往將資本所有者、債權人、銀行等看作是企業(yè)的“外部人”,而將企業(yè)經理(有時加上員工)視為“內部人”。由于企業(yè)的“外部人”與“內部人”在企業(yè)發(fā)展目標、責任承擔等方面看法的差異,“內部人”往往試圖脫離“外部人”(所有者、債權人)的監(jiān)管而侵害后者的利益,這就是所謂的“內部人控制”現(xiàn)象。從一般意義上講,“內部人控制”通常意味著股東、債權人等“外部人”無法有效監(jiān)督企業(yè)的經營,而企業(yè)的“內部人”(如廠長、經理和工人)掌握了企業(yè)的實際控制權。由于在轉軌國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企業(yè)治理結構改革出現(xiàn)了較為普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企業(yè)經營效益衰減甚至侵害全體公民的利益,這一后果引起了中國學者的特別關注。
按照現(xiàn)代經濟學的觀點,現(xiàn)代公司制企業(yè)中所有者或股東與經營人員之間的關系被視為“委托-代理”關系,如果作為代理人的經營者侵犯股東的利益,就產生了所謂的“代理問題”。從廣義上講,“內部人控制”就表現(xiàn)為“代理問題”。如果把“委托-代理”關系的概念引申到政治生活領域,可以發(fā)現(xiàn),在政府治理結構中存在著與企業(yè)治理結構驚人相似的“政治內部人控制”現(xiàn)象和“代理問題”。
筆者認為,作為政府權責委托人的全體公民與作為代理人的政府官員之間,由于目標不一致、信息不對稱、契約的不完全性以及責任風險的不對稱性,因此產生了“政治內部人控制”并且?guī)砹丝赡艿南麡O后果。中國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政治內部人控制”的特點,這導致了社會局部矛盾沖突的激化,社會公正受損。在改革日益深化的階段時期,有必要重視如何遏制“政治內部人控制”,避免“政治內部人”扭曲社會發(fā)展和社會公正。
一、政治領域的“委托-代理”與“政治內部人控制”
貝利和米恩斯(AadolfBerleandGardinerMeans)1930年代初指出了現(xiàn)代公司的發(fā)展趨勢,即從“所有者控制”轉向“經營者控制”,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以大規(guī)模生產和銷售、復雜的工藝創(chuàng)新和科層管理為特征的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形成,推動了企業(y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產生了職業(yè)經理人階層,這種“管理資本主義”的興起把企業(yè)置于沒有或只有少量所有權的經營人員的控制之下。[2]以兩權分離為基礎的現(xiàn)代公司制從資本和人力資源兩個方面確保了企業(yè)的迅速發(fā)展:一方面,股份制和有限責任形式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有效減少風險的方法,使得企業(yè)能獲得大量資本;
另一方面,它解決了風險能力分布不對稱和經營能力分布不對稱的矛盾,既使所有者實現(xiàn)了財產增值的目的,也使經營者有了發(fā)揮能力的空間,在出讓部分控制權和資本增值的互動中實現(xiàn)了企業(yè)的有效發(fā)展。在美國等國家,正是以經營者的內部控制為主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著企業(yè)的技術、組織和管理創(chuàng)新。從這個角度講,“內部人控制”是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進步的必然結果。
如同企業(yè)內部的兩權分離一樣,所有權(或者講公民主權)與管理權的分離同樣是近現(xiàn)代民主政治的標志。近代民主理論的核心是主權在民的思想,洛克、盧梭等從契約論的觀念出發(fā),系統(tǒng)地闡述了國家主權最終歸屬于人民的思想。根據契約論的構想,國家的建立是人民通過訂立契約而形成,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最終所有者。在古代雅典城邦的直接民主制中,全體公民(往往從數(shù)千人到數(shù)萬人)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故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而在近代政治生活中,由于人口眾多、地域廣博以及政治管理事務的技術性、復雜性,國家主權的擁有者——全體人民——不可能全體參與管理國家的具體事務,也不可能建立所有公民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的政府形式。因此,全體人民通過政治選舉等活動在形式上保留了對國家的所有權,而在對國家事務的具體處理上,則將這種統(tǒng)治和管理的權力交給一個特殊的公共機構即政府。當人民委托經選舉產生的議會和政府機關承擔國家管理的責任時,便形成了國家管理權上的“委托-代理”關系,人民是所有者,政府機關及其官員為代理人。代議民主制通過其內在的“委托-代理”機制,相對地集中民意,大幅度縮小了公民直接參與的范圍,增加了操作上的可行性,從而被各國廣泛地采用,成為世界上占主導地位的民主制度形式。
在直接民主制下,基本不存在“政治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因為國家權力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合二為一,國家的管理者直接從所有者中產生,并頻繁更換,大多數(shù)重要決策由公民大會直接投票決定,管理者僅僅負責執(zhí)行而已。但在代議民主制下,除了保留選舉政治代表的權力并偶爾行使罷免代表和監(jiān)督權外,全體人民在國家事務的具體決策、管理方面讓渡出相應的權力,于是出現(xiàn)了政治代表及政府官員對管理國家事務活動的控制,這一過程與現(xiàn)代企業(yè)內部人控制形成的過程類似。與企業(yè)治理面臨的問題同理,代表及政府官員完全可能背離全體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侵害選民的利益,造成“內部人控制”現(xiàn)象。
從“委托-代理”的角度來看,“政治內部人控制”的形成具有以下客觀原因:
首先,目標不一致。作為委托人的全體人民和作為代理人的政治代表、政府官員往往具有利益的差異性。全體人民的根本目標是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國家的富強、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具體化為經濟增長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經濟發(fā)展與社會發(fā)展的和諧一致。但是,政治代表或政府官員的目標卻可能是多重的:一方面,按照職務倫理,他們應當把為公眾謀福利當作自己任職的唯一目標;
另一方面,他們完全可能利用公職之便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同公共選擇理論對政治家、政府官員的“經濟人”假設那樣,這些人的私人目標可能包括獲得較高的收入、社會地位以及較多的權力、福利等。毫無疑問,代理人的私人目標完全可能導致委托人利益的損失。因此,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如果這種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就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不會總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動。”[3]
其次,信息不對稱。信息經濟學把研究“事前不對稱信息”的模型稱為“逆向選擇”模型,研究“事后不對稱信息”的模型稱為“道德風險”模型。隨之也就出現(xiàn)了“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問題,分別指參與者之間由于事先不知情和事后不知情所帶來的問題。在政治領域,首先,全體人民在選舉政治代表時不可能完全了解有關侯選人的全部信息,例如其真實的管理能力、誠實程度等,選民往往是根據候選人所屬政黨的聲譽、能力或者政治家們的競選演說、承諾而投票,因此存在著由這種事前的信息不對稱即“逆向選擇”所帶來的問題。其次,當選舉結束后政治代理人開始負責國家的統(tǒng)治或管理活動時,他們必然比全體人民更了解國家事務的具體管理,對國家的發(fā)展方向、財政收支、政府決策或執(zhí)行結果等了然在胸。而全體人民可能并不清楚政府決策結果與政治代理人管理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所以,由于政治選舉后產生的信息不對稱,在現(xiàn)代政府管理活動中存在著因“委托-代理”關系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政治代理人確實可能會利用信息的不對稱,選擇機會主義行為,向全體人民提供或顯示對自己最有利的信息,同時隱瞞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掩蓋決策失誤,文過飾非。換言之,信息不對稱使代理人有可能欺騙委托人,選擇增加自己利益同時減少或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
再次,契約的不完全性!拔校怼标P系是一種契約關系,這牽涉到是否存在一種締約雙方能簽訂包括所有約束條件、所有解決方案的完全契約的問題。根據“委托-代理”理論,由于雙方的信息不完全,一方面全體人民不可能了解政治候選人的所有情況,另一方面政治候選人是否會完全兌現(xiàn)他的選舉承諾也是不確定的。假定讓“委托-代理”的雙方締結一個無所不包、無所不能、完美無缺的契約是不現(xiàn)實的;
同樣,假定全體人民的投票都能出于理性、全體人民會隨時關注政治代理人的表現(xiàn)并積極有效地監(jiān)督、約束他們,這也是不現(xiàn)實的。因此,不能指望通過締結一個明確的完全契約來約束政治代理人。既然契約具有不完全性,那么,政治代理人的“越軌”行為也就在所難免。
最后,責任風險的不對稱性。當近代代議制民主制度出現(xiàn)、國家的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后,全體人民與政治代理人之間的利益、責任、風險的不對稱現(xiàn)象隨之出現(xiàn)。政治代理人的努力工作可能給國家?guī)砭薮蟮睦,而他們本人卻只獲得相對而言極其微小的報酬;
而政治代理人如果利用權力給自己帶來巨大收益卻使國家和全體人民遭受損失,他們只不過承擔很小的損失(如去職、道德譴責、課以罰金或失去人身自由),這樣的代價與國家付出的經濟損失并不對等。這種不對等使得政治代理人有可能為了個人利益而濫用權力、以權謀私、掠奪公共資產、收受賄賂,從而侵害全體人民的利益。
如果說,“委托-代理”關系產生的“政治內部人控制”問題是所有近代代議制民主國家均可能面臨的問題的話,那么,改革時代中國的“政治內部人控制”問題則具有更多的特殊性。這一特殊性與當代中國政治生活中國家主權的“所有權缺位”具有緊密關系。
實際上,只有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君主制中,所有者才是真實、有效的!八姓呷蔽弧睅缀跏撬写h制民主國家的共同特點,因為國家權力為全體人民所有一直是人類政治思想史上的一種理想,盡管在實踐中或多或少地賦予了公民一定的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但公民并不會在日常生活中隨時行使這些權利。更重要的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和監(jiān)督機制的不足,全體人民可能無法有效行使所有者的權力,而幾年一次的選舉甚至激烈的革命都不能真正約束政治代理人的行為。這是現(xiàn)代人類政治生活的一個根本性難題。從理論上講,全體人民擁有最終的國家權力,但實際上全體人民作為一個整體缺乏具體的行為能力,而原子化的個體又不具備行使國家權力的可能,也缺乏監(jiān)督國家權力行使的機會,很少有公民會投入時間和精力來為國家的管理活動操心。因此,全體人民只能委托國家機關來行使具體管理國家的權力,讓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各種權力。由于政府本身也無具體行為能力,只能由官員代表政府來管理社會公共事務,于是,官員以政府的名義并按照法律授予的權力管理和控制著社會活動。這樣,就出現(xiàn)了全體人民—民意代表—政府—政府官員這樣一種多重的委托代理鏈。
在中國,形式上也存在著這樣的委托代理鏈,而現(xiàn)實的政治運行卻是另一回事:作為初級代理人的人大代表在國家機構中并不具有真正的決定政府官員的權力;
地方政府官員與地方名義上的國家權力所有者即公民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負責關系;
地方政府成員理論上由本級人大選舉產生,但實際上卻是由中央或上級任命的,這一事實上的任命制決定了地方政府官員主要忠誠于中央或上級政府,而不是當?shù)氐木用,當(shù)鼐用褚矡o法決定地方政府官員的去留。由于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信息成本或監(jiān)督成本極高,因此難以控制地方官員的行為,從而導致地方政府既脫離當?shù)鼐用瘢策h離中央或上級政府的局面,結果便產生了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近年來各地頻頻出現(xiàn)重大責任事故、官商勾結甚至侵害當?shù)孛癖娎娴氖虑椋沁@種問題的具體顯現(xiàn)。
改革以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分配、國有企業(yè)改革、國有部門轉制等關鍵方面,其權力主要在各級地方政府手中,如何改革,如何分配資源,均缺乏明確的外部約束。在“試錯性改革”的口號指引下,政府官員如何行使手中的權力,幾乎成為一件政府自我決定、自我控制的事,改革成了少數(shù)人的專利,民眾僅僅被視為改革的對象,傳統(tǒng)意識形態(tài)的約束力也基本上不存在了。這是當前中國政治生活中“政治內部人控制”較為普遍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二、“政治內部人控制”與改革的精英化
在現(xiàn)代企業(yè)理論中,有一種理論將“委托-代理”過程中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看作是一種雇主與管家之間的關系,并認為企業(yè)經理人員獲得較大的控制權不一定會導致所有者利益的損失。(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這種觀點認為,經理人員對自身尊嚴、信仰和內在工作滿足的追求會促使他們努力經營,從而實際上成為公司資產的好管家。經理人員獲得更多的處置權,有利于他們根據市場情況作相應的決策,這有利于增加企業(yè)的創(chuàng)新自由,有利于提高信息溝通的效率和組織的決策,有利于企業(yè)應對瞬息萬變的市場變化,從而使企業(yè)的經營績效得到提高。[4]但我們切不可因為部分“內部人控制”的管理效果較好,而忽視“內部人控制”可能產生的問題。經濟學的基本假設是“理性人”,認為社會成員總是在既定約束條件下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管是企業(yè)經理人員還是政府官員均無例外。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應該說內部人本質上是不合作的……,在博弈結束時,如退休、調動、免職或對企業(yè)失去信心時,內部人會一次性地把自己過去樹立起來的聲譽利用盡,大量侵占所有者的剩余。因為此時,短期收益很大而未來損失很小。”[5]
在政治領域,如果無視政府管理人員忽視、侵害全體人民利益的行為,特別是將“內部人控制”簡單看作是改革的一種必要和積極因素,認為改革必須在少數(shù)官僚的精英主義安排下進行的話,完全有可能產生大量社會問題,阻礙改革的深入。
首先,“政治內部人”將改革看作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有序的、理性的策略安排!皟炔咳恕苯Y構的存在使得那些位于“內部人”地位的政治決策者具有了決定社會政治發(fā)展方向及其結果的可能。在救世主觀念和精英意識的支配下,改革精英將決策過程看作是一種精英的行為而非社會各個群體參與的過程,認為決策者具有絕對的理性,特別是在決策的技術方面具備完備的知識、信息、能力,能設想所有可能的決策方案并準確預測這些方案的結果;
同時,假定決策者的目標具有單一性、明確性和不變性,決策者的價值、觀念和偏好是穩(wěn)定的,不會發(fā)生變化,也不會出現(xiàn)偏差,決策過程中更不考慮執(zhí)行中的“走樣”和其他代價。正是在這樣一種思維模式的指引下,改革者試圖運用理性的計劃方法,對經濟社會制度按既定藍圖和方案施行改造,以達到設想的目標。顯然,這種所謂的理性安排并非完全按照公共理性的邏輯運作,而是在相當程度上按照“經濟人理性”的思維運行。事實上,中國改革在宏觀層面和微觀領域均出現(xiàn)了大量非理性的結果。例如,在過去幾年的國有企業(yè)產權改革中,少數(shù)“政治內部人”鼓吹“一長制”的改革方式,采取快刀斬亂麻的方式改革國有企業(yè),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到社會穩(wěn)定。
其次,改革以排斥大眾的參與為前提!罢蝺炔咳丝刂啤钡母窬直厝粫懦獯蟊姷墓矃⑴c。眾所周知,政治參與的積極性與人們的利益相關性緊密聯(lián)系!罢蝺炔咳恕苯Y構的形成使得作為權力主體的委托人在政治參與時面臨著一種參與悖論,即當委托人的數(shù)量龐大或代理的層次較多時,對代理人的監(jiān)督變得非常困難,監(jiān)督成本很高,人們通常會因為自己在政治投票或政治參與活動中僅占據極其微小的一部分而產生政治冷漠,這就是“搭便車”式政治參與行為。另外,信息不對稱、政治透明度不高,也影響了公眾的政治參與。反過來,“政治內部人”為了自身利益,也會提供虛假信息,人為制造障礙,故意阻礙公民的政治參與。例如,在改革的某些環(huán)節(jié)中,一些地方政府的“政治內部人”借口社會利益多元化、分歧化,而將公眾擋在公共決策的門外,將決策過程變成暗箱操作,由此產生了地域、部門、行業(yè)等壟斷利益,或是化公為私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公共利益受損等。
再次,改革在經濟優(yōu)先、穩(wěn)定優(yōu)先的口號下,出現(xiàn)了“政治內部人”及政府部門的“自我利益化”趨勢。中國的經濟改革一開始就是“行政驅動式”的改革,其形式就是“放權讓利”。“放權讓利”固然對改革的啟動發(fā)揮過有益的作用,但在政治改革滯后的情況下,卻出現(xiàn)了“政治內部人”及政府部門的“自我利益化”。在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口號下,地方政府對政績的追求導致它們大力推動企業(yè)的擴張和投資,結果出現(xiàn)了全國性的企業(yè)盲目擴張和重復投資;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對于社會穩(wěn)定的強調長期以來一直是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深化改革的最大阻力之一。各級政府對經濟事務的介入、對所管轄企業(yè)的干預,不但阻礙了企業(yè)改革,而且也是地方主義興起的根源。當然,“政治內部人”控制改革的目的,根本上還是為了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政府部門對經濟的高度介入,擁有各種權力的部門和官員個人可以很容易地通過處置資源的權力換取個人利益。特別是在制度轉軌時期如實行“價格雙軌制”時,許多人參與“官倒”活動且多數(shù)并未受到任何處罰,這對官員借改革謀私產生了示范和鼓勵的效應。利用制度轉型以尋找自我利益的實現(xiàn)機會,便成了“政治內部人”的共同期待!罢蝺炔咳恕奔捌洳块T的“自我利益化”由此成為影響改革進程中各社會群體利益得失的重要因素之一。這一現(xiàn)象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財富的社會分配,把相當一部份利益從國家、民間和企業(yè)轉移到了“政治內部人”手中。
“政治內部人”一方面利用自己所占據的政策制定者的地位,另一方面利用委托人難以監(jiān)督的現(xiàn)實,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種壟斷公共政策過程的控制局面。“政治內部人”在許多情況下憑借政治強制力,通過各種形式來侵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甚至社會利益,這些形式包括過高的在職消費、資產轉移、挪用公款、貪污受賄等等。在職消費是“政治內部人控制”的最普遍的一種形式。在激勵約束制度比較完善的情況下,“政治內部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為要受到權力委托人、法律等各方面的限制和約束。但在所有者缺位、委托人監(jiān)督嚴重缺乏的情況下,“政治內部人”受到委托人約束的壓力很小,再加上各項制度的不完善,“政治內部人”通過提高自己的在職消費水平來增加自己的福利就變成了一種極為盛行的現(xiàn)象。過高的在職消費一般地表現(xiàn)為普遍的公款吃喝、裝修豪華的辦公室、購置豪華的轎車和極盡奢華地增加招待費用,以及以考察的名義在國內外旅游等。即使在一些財政入不敷出、陷入困境的地方如國家級貧困縣,我們也會頻頻看到當?shù)卣墓賳T用公費大吃大喝、興建樓堂館所、購入豪華轎車等。2006年8月10日,“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政策動向課題組”披露:2004年全國財政支出中公款吃喝費用達3,700億元,公車消費3,900億元,公款出國游2,400億元,合計共1萬億元左右,約占當年全國稅收收入的40%。[6]
顯然,少數(shù)人“政治內部人控制”所產生的消極后果是改革決策和成果的精英化。
三、遏制“政治內部人控制”
歷史上,由少數(shù)人決定并發(fā)起的改革在許多情況下不一定給大多數(shù)民眾帶來有利的結果。由“政治內部人”控制的改革雖然在總體上推進了中國的社會發(fā)展,但同時也逐漸積聚起各種各樣的社會問題和矛盾,在改革全面向市場經濟體制深入的背景下,這些問題與矛盾已經日益成為阻礙社會發(fā)展的因素。如果沒有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就難以深入,因為擁有權力者會堅守現(xiàn)存體制。這種脫離政治體制改革的經濟改革絕不可能緩解社會不公正,更不可能引導改革沿著人類文明與正義的方向前進,反而會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wěn)定。
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就是民主,這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但是,如何改革、改革過程是否需要民主,許多人并不知曉。實際上,如果改革過程缺乏民主,這樣的改革必然不可能帶來民主的、公正的結果。當前,政治精英人物雖然承諾“民主”改革,并致力于“民主”工程,但他們的一個重要前提是要求社會穩(wěn)定、排斥大眾參與。他們所主張的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內部人”控制下的改革。
在20世紀后期的民主化浪潮中,許多國家的政治轉型確實是在本國政治精英的推動下展開的,一些研究者因此認為,民主政治是塑造出來的。例如,奧唐奈爾(GuillermoO"Donnell)等學者將政治轉型看作是一場精英之間的博弈。[7]索倫森(GeorgSorensen)則認為,19世紀以來西方大多數(shù)國家的政治發(fā)展首先是一個精英主導的過程,然后逐漸地轉向大眾化的體制,而1970年以來民主化的特點是政治轉型來自于上層,即精英主導。[8]
然而,當我們進一步分析轉型國家的民主進程時,幾乎無一例外地發(fā)現(xiàn),這些國家的精英在改變政治體制的關鍵時刻,并沒有忽視其本國的歷史條件和社會環(huán)境,尤其是這些國家的文化傳統(tǒng)、民眾心理等因素。在建立起民主體制后的民主鞏固進程中,大眾普遍深入的政治參與是這些國家民主轉型成功的一個必要條件。精英民主理論實質上表達出對大眾民主能力的懷疑與不信任,將政治變成了少數(shù)精英控制的舞臺。這種將作為委托人的大眾排斥在政治之外,將民主變成少數(shù)代理人統(tǒng)治的做法,顛覆了民主的價值,不可能實現(xiàn)真正的民主結果。因此,在改革過程中,必須采用民主的方式來推進、建構民主事業(yè),打破“政治內部人”控制和壟斷政治改革的局面。
為此,首先要合理劃分權力,建立憲政秩序。根據傳統(tǒng)的契約理論,并不是所有的國家權力都可以被代理,只有那些具體的國家和政府事務管理權力才可以被代理。作為權力行使后果承擔者的委托人,應當合理地把一部分權力委托給代理人行使,而保留最終的政治決策權。同時,為了確保將委托出去的權力得到有效行使,必須明確委托人對代理人的控制權,包括選舉權和罷免權等。人民應保留對政府的最終決定權,當政府的行為偏離了公共目標或損害了公共利益時,人民有權隨時通過合法的形式來選擇新的代理人。只有在合理分工的條件下,才不致于使人民在憲政安排上陷于被動局面,造成國家權力的異化。
其次,必須建立完善的監(jiān)控機制。只要“委托-代理”關系存在,就不可避免地出現(xiàn)“政治內部人控制”的現(xiàn)象,因此,恰當?shù)膶Σ卟皇窍皟炔咳丝刂啤保潜M可能地遏制“政治內部人控制”所帶來的消極后果。政治生活的經驗表明,政府及其官員作為全體人民的代理人,一旦接受委托,就有可能出現(xiàn)偏離委托人要求的行為,所以必須對政府加以監(jiān)控。在加強對代理人的外部監(jiān)控方面,除了通常采取的法律監(jiān)督、社會輿論監(jiān)督等機制以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可以借鑒公司治理結構,建立一個發(fā)達的競爭性的政治代理人“市場”,通過市場機制隨時對代理人進行評定和更換,使其保持潛在的動力。如果一名政治代理人的政績很差,在代理人“市場”上的價值降低,再次擔任代理人的機會就很少。這樣一個競爭性“市場”的存在,能有效地約束代理人的行為,消除“政治內部人控制”引起的不良后果。許多國家在政府管理中采納的“議會-經理制”的做法,很值得參考。在一些西方國家的城市中,市議會專門聘請一位市政管理專家擔任經理,主持城市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市經理的職權較為廣泛,包括監(jiān)督法律和各種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編制監(jiān)督預算案,執(zhí)行市議會的各種法案和決議案,任免各行政部門的首長和官員,向市議會提供政府管理方面的意見,享有對城市管理所有事務的最終決定權。各行政部門的首長向市經理負責,市經理向市議會負責,實行聘期制。
最后,探索一種參與式的民主體制。代議體制下的民主實質上是在全國層次上的一種政治方法或一套制度安排。這種方法中民主的核心就是領導者在定期、自由的選舉活動中通過競爭獲得人民的選票。其中,對于民主而言選舉是關鍵性的,因為普通民眾主要通過選舉活動對他們的政治代表施加控制。就大多數(shù)人而言,“參與”實際上是指人民參加選舉活動或參加對決策者的選擇。代議制民主客觀上將民眾一定程度上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民眾除了對政黨和選舉產生有限的影響外很少具有參與的機會,長期后對公民角色的認知就有可能弱化,并形成某種程度的服從和默認態(tài)度。因此,現(xiàn)代民主制度必須經常性地、制度化地保障公民在選舉之外的其他政治參與,通過強調公民意識和積極的參與意識,通過公民參與社區(qū)、基層、地方的活動,進而上升到國家層面,實現(xiàn)對政治生活的自我決定,從而有效遏制“政治內部人控制”。參與式民主理論主張參與從基層、社區(qū)開始,特別是在諸如工作場所這些地方中的參與機會,改變國家政治的生態(tài),在適當時候讓公民有機會參與國家范圍的決策。根據佩特曼(CarolePateman)的觀點,公民參與活動最恰當?shù)念I域是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如社區(qū)或工作場所,因為這是人們最為熟悉也最感興趣的領域。只有當個人有機會直接參與和自己生活相關的決策時,他才能真正控制自己日常生活的過程。[9]通過基層、社區(qū)、工作場所或地方層次上的廣泛深入的參與,公民個人便獲得更多的機會實踐民主,在民主實踐中進一步培養(yǎng)政治控制能力。隨著生產力的發(fā)展、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公民素質的提高,(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公民的政治參與將具備更為便利的條件。“技術的日新月異,特別是計算機和新媒介的發(fā)展,使本來基于技術性理由而形成的代議制有可能因為這些新技術的發(fā)展而失去其代議的作用。毋庸置疑,技術的發(fā)展已經完全可以將其列入即將實現(xiàn)的大綱之中。過去只有通過中介才能表達的國民意志,現(xiàn)在可以在瞬間得以傳遞。”[10]當然,公民的參與不可能取代代議制民主的主體地位,但是在既有的條件下,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代議制的弱點,消除“政治內部人控制”帶來的消極后果。特別是在當前的中國改革實踐中,擴大基層或地方的參與實踐,避免“政治內部人控制”扭曲改革所要求的社會公正結果,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注釋】
[1] 青木昌彥、錢穎一,《轉軌經濟中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國經濟出版社(北京),1995年出版。
[2] Aadolf Berle and Gardiner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New York: Commerce Clearing House, 1932, pp.32-33.
[3] 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上海三聯(lián)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198頁。
[4] Brian K Boyd, “CEO Duality and Firm Performance: A Contingency Model,”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1995, Vol.16, pp.301-312.
[5] 林國春、李軍林,“對‘內部人控制’的不同看法”,《經濟學家》,1997年,第4期,第36頁。
[6] 范劍平、高輝清、胡少維(“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政策動向課題組”),“收入分配體制改革:一場靜悄悄的革命”,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6-08/10/content_4943519.htm)。
[7] Guillermo O"Donnell, Philippe C. Schmitter, and Laurence Whitehead, eds. 1986 Transitions from Authoritarian Rule: Prospects for Democracy, 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8] Georg Sorensen, 1993. Democracy and Democratization: Process and Prospects in a Changing World, Westview Press. Pp.82-85.
[9] Carole Pateman, 1970. 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tic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43.
[10] [日]巖井奉信,《立法過程》。經濟日報出版社(北京),1990年出版,第171頁。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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