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經濟法屬性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摘要 懲罰性損害賠償指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中法院判決正常賠償金以外,增加配角加害人支付的受害人損失的完全補償,為懲罰加害人的不法行為、威懾或防止類似行為的發(fā)生的賠償金。
          關鍵詞 損害賠償 經濟法 懲戒性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34
          懲罰性損害賠償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中法院判決正常賠償金以外,增加配角加害人支付的受害人損失的完全補償,為懲罰加害人的不法行為、威懾或防止類似行為的發(fā)生的賠償金。懲罰性賠償具有對受害人損失進行補償、對不法行為進行懲戒的功能,主要適用的情況是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責任,在他人被毆打,但并沒有構成犯罪事實的時候,懲罰性賠償是非常必要的,同時,在某些情況下采用懲罰性賠償代替精神損害賠償的辦法是可行的。
          一、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概述
          (一)懲罰性損害賠償定義
          懲罰性損害賠償又被稱為懲戒性賠償,指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中法院判決正常賠償金以外,增加配角加害人支付的受害人損失的完全補償,為懲罰加害人的不法行為、威懾或防止類似行為的發(fā)生的賠償金。
         。ǘ⿷土P性損害賠償的主要特點
          1.不具有獨立的請求權,以補償性賠償作為其執(zhí)行的前提。
          2.賠償金額不以實際損失為限度。
          3.注重加害行為人的主觀行為的惡性程度。
          4.賠償金額具有法定性質。
         。ㄈ⿷土P性損害賠償的功能
          懲罰性損害賠償主要功能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懲戒不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兩者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當已經明確了對受害人的賠償數額時,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兩者之間存在適當的比例。在我國,懲罰性損害賠償主要用于存在侵權的行為責任,在毆打他人,構成犯罪事實的時候,采用懲罰性賠償是非常必要措施與手段。有些情況中,也可采用懲罰性賠償來代替精神損害賠償的辦法。
          (四)懲罰性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
          1.主觀條件,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在道德上可非難即當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的,或明顯不考慮他人權益,存在嚴重疏忽或重大過失的行為時,行為人應當承擔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相關責任。
          2.客觀行為,不法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作為的行為即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某些行為導致?lián)p害結果的發(fā)生;不作為的行為即行為人消極地放任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對于那些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應當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
          3.確實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這個損失既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非物質損害的損失(主要是精神損失),應當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
          4.損害結果和不法行為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系,即所發(fā)生的損害結果必須是由于不法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此前提下可采用懲罰性損害賠償。
         。ㄎ澹⿷土P性損害賠償存在的不足之處
          1.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的過分夸大容易導致制度失效。懲罰性賠償制度雖然具有懲戒違法行為的功能,但僅僅是依附于一股損害賠償存在,不是損害賠償的關鍵。損害賠償的目的是最后不法行為人起到威懾的作用,一方面達到懲戒的目的,另一方面又起到監(jiān)督的作用。我們在看到懲罰性賠償的懲罰遏制功能的同時,也應當考慮,當不法行為人被判定巨額賠償的時候,為了把自身的損失降到最低,降低生產成本,商家通常通過提高商品價格、服務費用等手段將風險進行轉嫁,把風險轉嫁到用戶和消費者身上,如此懲罰性損害賠償失去了其該有的作用。因此,我們不能一味適用懲罰性賠償追求其懲罰和遏制的功能。
          2.懲罰性損害賠償數額過高影響社會進步與發(fā)展。當懲罰性損害賠償數額過高,企業(yè)經濟負擔的加重(特別是中小企業(yè))可能會導致公司破產。對于有一定承受能力的企業(yè),高額的賠償金額,時間久了同樣會給企業(yè)帶來嚴重負擔,最后導致企業(yè)破產。企業(yè)的破產,企業(yè)內部的經濟失衡導致企業(yè)破產,不僅是對企業(yè)自身的巨大影響,同時也會對社會發(fā)展造成影響。金融危機的出現(xiàn),企業(yè)破產便是其中的導火線。
          3.懲罰性賠償制度可能導致制度被濫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實踐中會被濫用,對社會發(fā)展造成不利影響。比如有一類人,明知是假商品還要購買假商品,偽裝成受害者進行索賠,利用不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獲取自身利益,并以此作為獲取利益的手段。盡管明知是假商品還要購買并進行上訴索賠的所謂“打假”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也許遏制了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但利用其他人的違法行為來作為自己獲取利益的手段,實際上違背了社會誠實信用原則。時間久了,消費者會對商家產生不信任,爆發(fā)信任危機。
          二、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經濟法屬性的探討
          懲罰性賠償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項特殊制度,早期的英美法系中,懲罰性損害賠償適用范圍主要是誹謗、誘奸、惡意攻擊、私通、誣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小部分的民事案件中。到了20世紀50年代,懲罰性損害賠償的也只適用于少部分的案件中,只在一小部分的不法行為人故意侵權案件中適用。到了20世紀60年代末的時候,懲罰性損害賠償的金以及裁定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次數逐漸增加,特別是在社會生產判定產品質量方面,賠償金額在不斷攀升。在我國,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雙倍賠償原則為基礎的。因此,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就是雙倍賠償。在人們的主觀觀念中,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往往被定義為民事責任制度的一種。在我們傳統(tǒng)的民法學理論觀念中,補償受害人遭受到的損害是懲罰性損害賠償的主要功能。消費者因為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從而做出某些錯誤的行為,進而損害了消費者的自身利益。對于受害者(即消費者)而言,受害者應當根據合同中標明的應有的請求權或依據侵權的請求,從而要求經營者承擔其應負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主要原則是“采用理想的回復救濟手段”,有些時候存在受害者的請求難以被回復的,此時則需要采用懲罰性損害賠償給予受害者應有的補償。作為民法中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損害賠償,其準則是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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