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欺詐行為的刑法與司法實踐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摘 要:隨著人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廣大人民群眾越來越能夠懂得使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本文就訴訟欺詐的特征進行分析,然后就司法實踐中的訴訟欺詐問題進行探討,最后提出了解決訴訟欺詐案件的方法。
關鍵詞:欺詐;財產糾紛;明確立法;證據
中圖分類號:D91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276-01
作者簡介:朱蕾(1990-),女,湖南益陽人,碩士研究生,湖南司法警官職業(yè)學院,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
一、訴訟欺詐的特征
由于訴訟欺詐行為是我國法制建設中、人民法律意識逐漸增強后的一個不良結果,這一問題在現在司法實務中是新出現的問題,法理學界還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但是根據刑法307條來看,出于非法目的占有并采取訴訟的手段來進行的行為基本可以定義為訴訟欺詐行為。其主要變現為通過偽證、假證、恐嚇、指使的方式贏得民事訴訟,騙取法院裁判來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訴訟欺詐行為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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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訴訟欺詐行為主要發(fā)生在較發(fā)達城市,這與當地的經濟水平和人口素質有一定聯系;其次訴訟欺詐行為主要發(fā)生在借貸、離婚、企業(yè)破產結算等與財產有關的糾紛中;最后訴訟欺詐的主體一般為在實際中的弱勢、法律上的強勢地位,例如破產企業(yè)的領導層、借貸公司的借款方等。案件的發(fā)生區(qū)域、種類、類型大多相同或相似,因此具備集中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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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過程是法庭了解案情、掌握證據的重要過程之一,但是在訴訟欺詐案件之中,由于當事人的某些非法目的,不想或不能讓法庭掌握過多的證據,需要將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通過自己的證據將自身引導在法庭中的有利地位,有時甚至會采用“自認”的方式來跳過抗辯環(huán)節(jié),以此來避免法庭掌握案情和證據,達到欺詐的目的騙取法庭裁判。
(三)當事人關系密切
根據實務經驗來看,訴訟欺詐行為多發(fā)生在兩個相關聯的當事人主體之間,這是由于兩者的利益關系具備一致特征,多為婚姻關系、合伙關系、近親朋屬關系等。一方面由于當事人具備密切的關系,法庭很難判斷利益的歸屬;另一方面由于當事人關系密切,掌握對方信息和捏造證據就具備天然的便利條件。
(四)法律事實虛構
訴訟欺詐歸根到底就是用虛假的事實或證據騙取法院裁判來達到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的目的。終究是一種欺詐行為,也就是“騙”這種行為事實,因此其法律事實必然存在虛構成分,通過虛構的法律事實達到贏得訴訟的目的。
二、司法實踐中的訴訟欺詐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同樣也遇到了訴訟欺詐的問題,他給我們的司法實踐活動設置了一道很難解決的難題。
首先,由于訴訟欺詐是新出現的一種案件類型,法理學界在過去沒有對其進行過研究和討論,法理學界還沒有從概念上對其有明確的定義。
其次,法理學界沒有界定的犯罪類型,相應的相關法律就會存在這一缺陷,無論是程序法還是部門法當中都沒有明確界定出訴訟欺詐的罪名和刑罰,不法分子才能鉆這一法律漏洞。
最后,訴訟欺詐案件中當事人關系密切,利益糾紛明顯但是利益歸屬權不明,加上抗辯環(huán)節(jié)的弱化,這給法庭掌握案情、獲取證據增加了難度,很難通過明確的證據來明確利益的歸屬,案情解決和裁判上就存在一定難度。
三、解決訴訟欺詐案件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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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立法是界定犯罪、懲治犯罪,保護人民合法財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前提。
正是由于我國法律還不夠完善,才能使眾多不法分子鉆訴訟欺詐這一法律漏洞,才會使眾多的人民的合法利益在訴訟欺詐案件中被侵害。通過立法工作,對訴訟欺詐做出明確定義,明確其界定依據,幫助法庭進行裁判;根據犯罪成本論來說,明確訴訟欺詐、偽證等量刑,對犯罪分子起到威懾作用;明確法庭人員瀆職的后果,嚴格訴訟程序的執(zhí)行過程,使法庭成為維護法律尊嚴,懲治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公正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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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欺詐案件的關鍵在于證據,法庭對于涉及財產糾紛,并有可能是訴訟欺詐的案件延緩裁判。通過嚴格的調查取證程序,盡最大可能還原案件的真相,通過證據明確利益歸屬,使想要通過訴訟欺詐行為獲取利益的不法分子無法通過偽證、指使、恐嚇等方式在發(fā)庭審判中立足,法庭掌握的證據在該類案件中應當占有較大權重。
(三)加強調解制度的建立
訴訟欺詐案件的中心還是圍繞在財產之上,歸根到底就是“錢”的問題,這類案件法庭不可能做到讓當事人雙方都滿意的裁判,可以將法庭判決(訴訟)作為最后一道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防線。盡可能采用調解的手段解決利益糾紛類案件,讓當事人雙方達成利益上的共識。這也是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的人文關懷的體現。
(四)重視訴訟程序正義
訴訟欺詐中的各種手段得以施行需要依賴于訴訟程序過程中的某些漏洞才能實現,因此只要做到嚴格的訴訟程序上的正義要求,那么相應的訴訟欺詐目的的實現難度就會增加。例如,嚴格執(zhí)行訴訟過程中的回避制度,防止某些案情的重要關系人有串供或偽證行為;嚴格執(zhí)行當事人保護措施,防止當事人因受到指使或恐嚇而做偽證、假證或放棄訴訟請求、“自認”等情況出現等。
[ 參 考 文 獻 ]
[1]于海生.論訴訟欺詐行為的刑法評價——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條為研究視角[J].學術交流,2015(9).
[2]覃波.論訴訟欺詐的刑法規(guī)制困境及出路[J].學術交流,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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