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認識法治政府內涵和意義

        發(fā)布時間:2020-08-27 來源: 事跡材料 點擊:

         2004 年,國務院發(fā)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2015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 年)》,提出“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到 2020 年基本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zhí)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這與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提到的“法治政府”概念一脈相承。深刻認識法治政府的基本內涵和重要意義,對于加快推進依法行政,早日建成法治政府至關重要。

         法治政府的題中應有 之義

         法治政府是職能科學的政府。目前正在推進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打造一個職能科學的政府。政府不能什么都管,也不能該管的不管。比如,現在的政府職能強調宏觀調控、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huán)境保護,這五項職能是法治政府必須具備的職能,脫離這五項職能,就不能實現政府職能的科學配置。當然,政府之間、上下級之間關系的配置也必須是科學、合理的。所以,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事權財權匹配以及基層的綜合執(zhí)法,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大部門制,都是體現職能科學的要求。

         法治政府是權責法定的政府。過去,由于政府權力沒有嚴格的法律界定,所以經常會出現無權限、越權行使權力的現象;在責任承擔上,也可能出現萬能政府、全能政府、無限責任政府。權責沒有實現法定化,是因為我們缺少比較合理、科學的組織法、編制法和劃分政府部門職能間權力、權限的相關法律。所以,權責法定化一直是法治政府建設中的短板。所以,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

         強調要“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實際上就是要求政府的權責要逐步實現法定化。

         法治政府是執(zhí)法嚴明的政府。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嚴格、公平、公正地實施憲法和法律。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證政府在法律界限范圍內行使權力,保證政府有效履行職能。但是,執(zhí)法嚴明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很難。比如,查處違法行為可不可以便衣執(zhí)法?可不可以因為特殊情況不攜帶執(zhí)法記錄儀?是否可以采用民用車輛控制所謂的違法嫌疑人?是否要在特定場所實施傳喚或者強制傳喚?這些都涉及執(zhí)法規(guī)不規(guī)范、嚴不嚴謹的問題。所以,執(zhí)法嚴明是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也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素。如果無法做到執(zhí)法嚴明,就根本談不上是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守法誠信的政府。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前提和題中之義。任何政府,如果連法律都不能遵從的話,就談不上法治政府。當然,法治政府也意味著必須得是誠信政府。政府要講誠信,不能出爾反爾,變來變去。政府的領導可以變動,但政府的決策、決定,包括審批行為等不能隨意變動,因為一旦變動,就會導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會引發(fā)一系列的糾紛、矛盾。所以,政府要對行政行為所產生的信賴利益予以合法保護,做到守法誠信。

          站在歷史的、政治的高度認識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性

         法治政府建設是現代國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是實現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由之路。依法行政是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執(zhí)政黨應善于通過制定憲法、法律的方式把執(zhí)政黨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變成國家的憲法、法律,然后依照憲法、法律治理國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于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tǒng)一。這四個“善于”中,前三個“善于”講的都是怎樣用執(zhí)政黨的思維來治理國家。一個國家比另一個國家先進,不僅指它物質實力、軍事實力的強大,更多體現為制度文明與優(yōu)越性,體現在其法治化水準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綜觀世界近現代史,凡是順利實現現代化的國家,沒有一個不是較好地解決了法治和人治問題的。”只有邁過這個坎,有效消除人治,采用法治,才能夠進入現代化國家的行列。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何謂治理體系現代化?治理體系最終是以制度的形式表達出來,而制度的最高形態(tài)是法律。法治化就是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之一;沒有法治化,就談不上治理體系現代化,更談不上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因此,法治政府建設的確有著重大的、深遠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是我們國家邁向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路徑。

         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依法治國是我國憲法確定的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國,關鍵在于黨能不能堅持依法執(zhí)政,各級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可見,依法治國最終的標志就是看我們黨能不能依法執(zhí)政,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如果政府做不到依法

         行政,不能建成法治政府,那么依法治國這個基本方略必然落空。我國目前已制定了 240 多部法律,700 多部行政法規(guī),8600 多部地方性法規(guī),還有數以萬計的規(guī)章。這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實施主要依賴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如果政府不能做到依法行政,那么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將無法得到有效執(zhí)行和遵守。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無論是“共同推進”,還是“一體建設”,法治政府都是核心。依法治國有兩個重點:一是規(guī)范公權力,二是保障私權利。從規(guī)范公權力的角度講,建設法治政府居于基礎地位。因為只有通過法治政府建設,才能實現規(guī)范公權力的目的。所以,法治政府建設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只有通過科學配置政府職能,嚴格依法限制政府濫用權力,才能規(guī)范公權力。法治即法的統(tǒng)治。習近平總書記講,“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什么方式才能夠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只有法治。法治政府是實現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里的重要途徑。也只有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法律的籠子里,公民的權利才能夠得到有效保障。所以,《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 年)》將公民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得到切實保護作為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標之一。

         法治政府建設對于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支撐和保障作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讓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如鳥之兩翼、車之雙輪,推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如期實現”。在“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中,依法治國、全面深化改革相互聯(lián)系,不可分割。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必須堅持幾項原則:第一,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取得法律的支持。第二,改革的成果要及時上升為憲法、法律。第三,立法要及時適應改革的需求。在政治經濟生

         活發(fā)生了巨大變化的情況下,法律不能一成不變。立法要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求,對于過時的法律法規(guī)要及時清理,做到立、改、廢、釋并舉,該制定的要制定,該修改的要修改,該廢止的要廢止,該解釋的要解釋。

         我們必須站在歷史的、政治的高度認識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從歷史經驗和各國實踐看,法治是有效的國家治理方式,因為其具有長期性、穩(wěn)定性和可預見性,不因個別人看法、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當前,我們對法治政府內涵的認識越來越豐富,對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越來越明確,只有順應歷史潮流和發(fā)展大勢,堅定信念,義無反顧,持續(xù)不斷地推進依法行政,才能早日實現建成法治政府的宏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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