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法律調(diào)查報告()

        發(fā)布時間:2020-11-20 來源: 實習報告 點擊:

         法學法律調(diào)查報告(三篇)

         調(diào)查報告是對某一情況、某一事件"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揭示出本質(zhì),尋找出規(guī)律,總結出經(jīng)驗,最后以書面形式陳述出來。

          法學法律調(diào)查報告

         在我院近兩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現(xiàn)了一個本不該出現(xiàn)的犯罪群體:大學生。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備受社會關注的天之驕子們?yōu)楹巫呱戏缸锏牡缆罚修k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注意什么問題,怎樣才能減少大學生犯罪現(xiàn)象?帶著這些問號,筆者對我院受理的大學生犯罪案件進行了調(diào)查分析。

          一、大學生犯罪特點

          (一)犯罪類型:大學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單一,從目前統(tǒng)計情況看,僅涉及盜竊和故意傷害這兩種罪名,筆者在調(diào)查前主觀認為應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沒有一例;涉案大學生男女比例為 7:1,男大學生主要涉嫌故意傷害罪,女大學生無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盜竊罪;

          (二)涉案金額(后果):涉嫌盜竊罪的大學生們下手的目標都是移動性強的個人物品,如移動電話、信用卡、隨身聽等,且涉案金額都比較小,多數(shù)都在千元左右,僅有一例涉案金額為七千元(審查結果為不起訴);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情節(jié)最高是“輕傷偏重”,絕大多數(shù)為輕傷;

          (三)侵害客體:大學生犯罪侵害的客體多是同學,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為被侵害對象,如同宿舍同學。不認識的人被侵害權益的僅有兩例(故意傷害罪一例、盜竊罪一例).

          (四)強制措施:大學生犯罪以取保候?qū)彏橹饕獜娭拼胧,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僅有一例因傳喚不到而改變強制措施的;

          (五)處理結果:處罰一般都較輕。不起訴案件占 15%,其余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罰;在審理程序上一般適用簡易程序。

         (六)人員成分:在涉案大學生中,以民辦高校的本?啤⒏叩仍盒3扇私逃龑W院的本專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茷橹。在筆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現(xiàn)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學生犯罪的情況。

          (七)年齡結構:以本科一、二年級和?埔荒昙壍膶W生為主。本科三、四年級學生犯罪的情況沒有出現(xiàn)一例。

          (八)戶籍特征:以外地來京上學的大學生為主。僅有兩例本地學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觀故意:這些大學生主觀惡性比較小,沒有頑抗情緒,全部都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穩(wěn)定,從偵查階段到庭審階段,均未出現(xiàn)翻供現(xiàn)象。

          二、大學生犯罪原因分析大學生法律意識普遍淡漠。

          就我國目前的教育體系來看,重心仍然在于學歷教育,而非素質(zhì)教育。雖然幾經(jīng)呼吁這種“重學歷、輕素質(zhì)”的情況有所改觀,但還遠遠沒有達到理想狀況。在中小學的課本當中沒有關于普法教育的內(nèi)容,就算是在大學,也僅僅是在大學一年級時開一門必修課“法律基礎理論”。在這種教育制度下,從學生到家長都只注重分數(shù),而忽略素質(zhì)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會大環(huán)境和學校小環(huán)境的影響。

          大學生們雖然已經(jīng)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絕大多數(shù)屬于自幼上學、很少接觸社會,其心理狀態(tài)還沒有達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圍的環(huán)境對他們影響不容忽視。

          從社會大環(huán)境來看,學生們從小接觸最多的就是電視和書報雜志。一些港臺不良影視作品和雜志從視覺和心靈上沖擊著學生們的人生觀、道德觀,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學生們的一言一行。某些長期浸淫其中的學生在脫離中學的“高壓管理”進入較為自由的大學后,思想放松,有可能會走上歧途。雖然絕大多數(shù)犯罪的大學生案發(fā)后都后悔不已,但已無濟于事。

         從學校小環(huán)境來看,在犯罪大學生所屬的學校中,民辦大學占了相當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學院。不可否認,某些民辦大學為吸納高考落榜學生和低分學生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成人教育學院也為社會上希望繼續(xù)進修的人員提供了機會,但二者注重經(jīng)濟效益、實行松散管理的辦學模式也為當?shù)氐纳鐣伟猜裣铝穗[患,更不利于大學生的成長。

          3、犯罪大學生心理原因分析

          (1)僥幸心理、沖動心理作祟。大學生犯罪當中,蓄謀犯罪的幾乎沒有,多是沖動型犯罪,即臨時起意。犯盜竊罪的大學生多存在貪慕虛榮,貪圖享樂思想。在僥幸心理的驅(qū)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將他人物品“順手牽羊”,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竊;犯故意傷害罪的大學生多是頭腦發(fā)熱、一時沖動,待到把人打傷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響。在筆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體全部是大學一、二年級(包括大專)的學生,尤以外地學生居多。外地大學生初來北京求學,遠離家鄉(xiāng)和親人,周圍環(huán)境變動很大,心理處于學生向成人過渡的轉(zhuǎn)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澀,心理易產(chǎn)生失衡或彷徨,孤獨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貫懶散的學生這時如果沒有人從旁開導,容易走上歧途。

          4、誘使大學生犯罪的“導火索”分析

          誘使大學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誘使犯罪的導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識不強,給思想不良大學生以可乘之機。在盜竊案例中,被盜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隨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視線之內(nèi)的地方,引發(fā)了思想不良的大學生順手牽羊;故意傷害案例中,被害人對有暴力傾向(或醉酒)的大學生缺乏防范意識,不懂得適時避讓,以退為進,結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傷害。

          三、承辦人在辦理大學生案件中應注意的問題:承辦人在辦理大學生犯罪案件中,應以挽救為主,以攻心為上,針對個案制定案件審查方案,對不同性質(zhì)的大學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對一貫表現(xiàn)良好僅是一時糊涂的大學生,要給予其適當安慰,鼓勵其繼續(xù)學業(yè)(或

         是繼續(xù)學習);對于確屬主觀惡性較大、劣跡斑斑的個別“害群之馬”,承辦人員也應注意將其與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區(qū)分,仔細審查后作出適當?shù)慕Y論。

          2、承辦人員應及時與學校、家庭溝通,深挖犯罪大學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結案了之。大學時代是一個學生心理從幼稚走向成熟的轉(zhuǎn)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如果我們在辦案中忽略了對犯罪大學生身邊環(huán)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學生犯罪預防工作。承辦人員應以檢察建議的形式督促學校(以民辦學校為主)健全規(guī)章制度,樹立良好的校風,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學引導工作,加強大學生日常法律基礎教育,加大對大學生的管理力度,使學校在教育產(chǎn)業(yè)化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完成經(jīng)濟效益和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

          3、承辦人特別應注意辦案后的回訪工作。犯罪的大學生主觀惡性不大,多是輕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時間就會刑滿回歸社會,還有不少被判處緩刑的大學生回歸社會時間更短。在很短的時間里,這些大學生經(jīng)歷了自己人生最慘痛的一次教訓,憑自身的努力很難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來”,的是需要周圍的親人朋友的幫助。然而一些學生家長“恨鐵不成鋼”,又是斷絕家庭關系,又是對刑滿歸來的孩子冷嘲熱諷,進一步打擊了犯罪大學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會促使這些大學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淵。承辦人員應該關注自己經(jīng)辦的大學生犯罪案件,通過寫信、通電話等方法了解其近況,鼓勵其改過自新,及時幫助犯罪大學生打消消極的念頭,重新?lián)P起生活的風帆。

          4、承辦人員應針對大學生犯罪個案或同類案件及時調(diào)研,找出相似之處,及時與案發(fā)大學聯(lián)系,以講座、宣傳材料等各種形式強化大學生的防范意識和法律意識,要求大學生們平時注意保管好錢財,遇事要冷靜沉著,不能意氣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預防作用。

          法學法律調(diào)查報告

         20xx 年 1 月 28 日至 3 月 8 日,在密云縣人民法院我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在這期間我參與了一個交通事故現(xiàn)場清理引起的訴訟案件,通過自己的親身經(jīng)歷,我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執(zhí)法與處理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chǎn),勘查現(xiàn)場,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guī)定賦予了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xiàn)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chǎn),盡快恢復交通. 下面就交通執(zhí)法工作中這一原則的適用和把握進行了深入的調(diào)查.

          一, , 案情主要內(nèi)容如下

          20xx 年 1 月的一天,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松山區(qū)廣源貿(mào)易貨棧(以下簡稱廣源貨棧)雇傭司機尹某駕駛載有文具,小百貨,小電器等貨物的東風牌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我市 101 國道密云段西大橋上時,由于該車右后輪螺絲斷裂發(fā)生側(cè)翻,占用了兩條機動車道(該路有三條機動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密云交通大隊接報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趕赴事故地點,清理現(xiàn)場,疏導交通.為保證道路暢通,需要迅速清理貨物.現(xiàn)場民警緊急調(diào)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非常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由于現(xiàn)場系 101 國道主路,車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貨車居多,故民警拒絕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運方式.先后調(diào)集,攔截了 1 輛鏟車,5 輛自卸車,耗時 4 個多小時,清運 7 車次,至清晨 8 時 30 分將現(xiàn)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事故車及所載貨物運至密云縣事故停車場,由尹某及隨車人員保管.在清運過程中,該車部分貨物發(fā)生損壞,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氣下雨,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也有部分丟失,受損.3 天以后,廣源貨棧在密云縣公證處見證下,與 6名貨主共同對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進行清點,后將所有貨物拉回赤峰市.20xx 年 2 月,廣源貨棧向密云交通大隊申請國家賠償.密云交通大隊于同年 3 月作出事故科行為不違法確認書.20xx 年 3 月,廣源貨棧向密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事故科的清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 38 萬余元.

          二, , 爭議焦點: :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現(xiàn)場職責中有無濫用職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現(xiàn)場時,調(diào)來鏟車和翻斗車象鏟砂石一樣將貨物鏟裝到翻斗車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車場,致使貨物絕大部分損壞,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 38 萬余元,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屬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交通大隊事故科答辯認為,原告單位的車輛在西大橋上發(fā)生故障,造成 101 國道西大橋由東向西一帶主路和輔路嚴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時趕到現(xiàn)場,為保證勤務和交通暢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現(xiàn)場,履行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 , 訴訟經(jīng)過

          密云縣人民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后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不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明文規(guī)定,亦應符合法律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chǎn),勘查現(xiàn)場,收集證據(jù),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guī)定賦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事故現(xiàn)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xiàn)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chǎn),盡快恢復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正當履行上述職權.交通民警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yè)警察,在處理現(xiàn)場時,應當考慮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事故車輛的型號,損壞程度,貨物的種類,數(shù)量等相關因素,采取適當措施以搶救傷者和財產(chǎn),盡快恢復交通,在這一過程中應當避免因行使職權造成財產(chǎn)損失.由于被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只是采取了嚴重不當?shù)那謇矸绞角謇硎鹿尸F(xiàn)場,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chǎn)受到了嚴重損壞,違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清理交通事故現(xiàn)場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已構成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被告因為違法清理事故現(xiàn)場,致使貨物嚴重受損,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20xx年 5 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 66 號行政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20xx 年 2 月在 101 國道密云西大橋段清理事故現(xiàn)場的行為方式違法;同年 5 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 67 號行政賠償判決,判決交通大隊事故科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 26 萬余元,訴訟費 6497 元亦由交通大隊事故科承擔.

         交通大隊事故科和原告分別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 4月分別作出(20xx)一中行終字第 177,180 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交通大隊事故科不服,于 20xx 年 5 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xx 年 6 月再次申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 6 月裁定再審.同年 6 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清理事故現(xiàn)場行為合法.當日,被告對原告遭受的財產(chǎn)損失給予行政補償人民幣 19 萬元。

          法學法律調(diào)查報告

         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離婚的增多就意味著家庭的不穩(wěn)定,家庭的不穩(wěn)定則會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

         由此可見,離婚不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昔日曾共同生活、親密接觸乃至有過甜蜜時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終人散、分道揚鑣 。筆者分別從我院近十三年的離婚案件進行了分析比較,并從近三年來審結的離婚案件中隨機抽取了 100 件(判決和調(diào)解的案件)進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結論,并提出一點拙見,以供大家參考。

          一. 從 1 1991 年- --3 2003 年十三年來離婚案件的數(shù)量分析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件數(shù) 218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

          占當年的比例 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說明:因從 2002 年開始實行大民事統(tǒng)計,為了進行比較,從 1991年起統(tǒng)一按大民事統(tǒng)計方法進行統(tǒng)計)

          從以上表中可以看出,離婚案件的比例總體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據(jù)民商事案件較大的比例。幾年來,許多國家的離婚率直線上升。據(jù)美國統(tǒng)計,在過去 100 年間離婚增長率是人口增長率的 13 倍,有1/3 的初婚者以離婚告終。前蘇聯(lián)的離婚率也高達 35%左右。我國

         1980 年離婚率為 4.75%,而到了 1997 年離婚率竟增加到 13%,有的大城市甚至達到了 25%。①

          二、通過對近三年判決和調(diào)解結案的離婚案件抽樣分析,離婚案件在實體上的新特點

          (一)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

          結婚不到一年的有 5 件,占 5%;結婚 1-3 年的 15 件,占 15%;結婚3-5 年的 16 件,占 16%;結婚 5-10 年的 30 件,占 30%;結婚 10-20 年的 25 件,占 25%;結婚 20 年以上的 9 件,占 9%。

          (二)、年齡比較小,離婚率較高

          30 歲以下離婚的占 46.5%,30-40 歲的離婚的占 34.5%,40-50 歲離婚的占 13.5%,50 歲以上離婚的占 5%。

          (三)、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訴為 58 件,占 58%;男方起訴為 42 件,占 42%。男方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無感情基礎、女方有婚外情、經(jīng)濟糾紛及對性生活不滿;而女性提出的離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經(jīng)濟糾紛及男方有罪。

          (四)、離婚的原因比較集中

          從分析表明,離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導致離婚的 25 件,占 25%;(2). 因不能正確對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導致離婚的 23件,占 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而導致離婚的 17件,占 17%;(4)因雙方感情不合分居而離婚的 11 件,占 11% ;(5)因一方患有嚴重的疾病的 8 件,占 8%;(6). 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 4 件,占4%(7) .因一方被判處刑法而離婚的 3 件,占 3%;(8).因家庭經(jīng)濟困難而離婚的 2 件. 占 2%;(9)因婆媳關系不和導致離婚的 2 件,占 2%; (10).一方因網(wǎng)戀而導致離婚的 1 件,占 1%。(11).其他案件 4 件,占4%。

         (五)、通過判決或調(diào)解,離婚的比例高,有 88 件,占 88%。(不包括撤訴案件在內(nèi))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點

          (一)、舉證困難。在證實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證據(jù)主要是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其他相關的書證和證人證言比較少。書面證據(jù)主要就是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大部分判決或調(diào)解離婚的,證據(jù)也不是很充分,從統(tǒng)計的判決準予離婚的 57 件案件中,只有結婚常住人口登記卡,當事人的陳述的有 42 件,占 70%。大部分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是因為證據(jù)不足,從統(tǒng)計的 12 件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因證據(jù)不足的為 8 件,占 67%。

          (二)、公告送達的案件為 11 件,直接送達的為 89 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審理的為 24 件, 占 24%。

          (四)、調(diào)解的比例比較低,調(diào)解結案的為 31 件,占 31%。判決結案的為 69 件,占 69%。(2003 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調(diào)解率為 46%)。

          (五)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短期內(nèi)(在 6 個月到一年內(nèi))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比例高,有 19 件,占 19%;第二次提出離婚訴訟判決準予離婚的比例高,19 件中被判準予離婚的為 18 件,占 95%。

          三、上述現(xiàn)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為何離婚案件長期以來一直居高不下?

          筆者以為:

          從婚前感情基礎來分析。現(xiàn)在在外打工的絕大部分都是年輕人,特別是農(nóng)村的年輕人,打工與異性接觸的機會大,又沒有父母的監(jiān)督和幫助,戀愛比較自由。但也產(chǎn)生一個負面作用,雙方了解不是很深時

         ,就已經(jīng)進行同居生活。從分析表明,婚前戀愛時間不到一年占18%,特別是早婚的現(xiàn)象也越來越嚴重,結婚時一方未到婚齡的占15%。

          從婚后的感情建立來分析:結婚的時間長短中分析,就會發(fā)現(xiàn),結婚的時間的長短與年齡成正比例,30 歲以下,一般結婚在 10 年以內(nèi),從時間上結婚 10 年以內(nèi)的比例為 36%;從年齡分析上 30 歲以下離婚的占 46.5%。即年齡越小,其結婚的時間越短,夫妻之間的感情還不很牢固,加上年輕氣盛,說離就離。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較小,認為孩子小越好辦,對孩子的感情上不會有較大的影響。隨著年齡的增大,結婚的時間越長,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隨著孩子長大,雙更多的要考慮孩子的感情及其影響,也就會比較理智。

          從離婚的原因來分析:年輕的夫妻離婚,大部分是因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而導致離婚。本來婚前基礎不牢,結婚的時間不長,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雙方不在同一個地方打工,夫妻長期分居生活,感情就會慢慢變淡,很難經(jīng)得起沖擊。另外,外出人員一般年收入在 1.5 萬-2 萬元,和在家鄉(xiāng)的收入反差強烈,從而導致人生觀、價值觀發(fā)生變化。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導致離婚。

          (二)、為何 30 歲以內(nèi)的離婚率較高(達 46.5%)

          以前在農(nóng)村,一談到離婚,就覺得十分丟人。現(xiàn)在農(nóng)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較多, 他們與外界接觸的機會多,見得世面比原來的要寬闊的多。人們的生活觀和價值觀正在發(fā)生變化。加上現(xiàn)在的電子信息高速發(fā)展,人們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對離婚的案件及離婚程序了解的比較 清楚。夫妻之間實在和不來,能夠比較理智的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另一個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誘惑,一些人開始對自己在家務農(nóng)的結發(fā)之妻感到不滿,想方設法通過婚外情來尋找滿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拋棄。

          (三)、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于男性

          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狀況,主要是因為婦女在家庭中經(jīng)濟地位提高,不再忍氣吞聲,一旦對婚姻不滿,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離婚。離婚

         后,婦女有能力自己獨立生活。另一個主要原因是男人對外交往比較多,接觸危及婚姻關系的不良因素的幾率比較大,相對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響,比如有的丈夫養(yǎng)成了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對妻子任意打罵,還有的與他人同居,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感情。歐美男性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無法與親戚很好相處及婚姻對自由限制過多。而妻子提出的離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義、不關心體貼妻子、婚外性關系、嗜酒及賭博、婚姻暴力(對妻子進行身體和心理虐待)、個性不合、性生活問題及財務困難等。

          (五)、離婚原因比較集中的體現(xiàn)在婚外情方面

          從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導致離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從分析的數(shù)據(jù)反映,男性為 15 件,女性為 10 件,比例為 1.5:1。據(jù)北京某區(qū)調(diào)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離婚在 1982 年占總數(shù)的 14%,1983 年占 30%,1988 年達到了 40%左右。在上海徐匯區(qū)的調(diào)查,隨機抽出的 633 件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雙方有婚外情的占了 35%。武漢某區(qū) 1995年 1-7 月受理離婚案件 480 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 60%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純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較小。大部分都與性有關。巴爾的摩的心理學家葛萊絲針對發(fā)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發(fā)現(xiàn),75%的男性表示性歡愉是讓他們“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 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認為發(fā)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戀愛之中”,而這個比例在男性中只有 43%。②婚外性關系的背后也隱藏著種種動機:對幻想的愛與性的追求,或?qū)寺膶で?好奇心(尤其是那些沒有什么婚前性檢驗的人);婦女想證實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證實自己的男性氣質(zhì);各種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厭煩;性試驗;對自己伴侶的報復(即使是不讓對方知道);偶然遇到實現(xiàn)妄想的機會,以及想驗證一下自己的能力。對于有些人來說,婚外性關系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性,他們說“猥褻”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滿足等等。當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滿足的情況。旅游、節(jié)假日、離家在外和晚會等,都會是引起婚外性關系的潛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暫的。由于現(xiàn)在男女在外打工,機會都很多,這就增加了親熱的機會,使得婚外性關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

         感情不合、不能正確對待家庭生活矛盾為由的案件中,其實際上就隱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協(xié)調(diào)的原因在內(nèi)。新近上海的一份調(diào)查報告則明確表明,自 1984 年以后明確提出因性生活問題而離婚的人數(shù)明顯增加,目前在離婚夫婦中有 23%以上認為性生活不和諧而不愿意將家庭維持下去,還有 36%的離婚緣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這樣,直接由性因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離婚案例中竟有半數(shù)以上與性有關。③

          (五)、現(xiàn)在

          離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現(xiàn)一些新的特點,主要是離婚案件有其獨特的特點

          1. 突出表現(xiàn)離婚案件的證據(jù)缺乏與離婚率高的矛盾。離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關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內(nèi)心的思想活動,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別人只能從一些表面現(xiàn)象去摧測,加上現(xiàn)在人們的思想觀念的變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寧愿建一座廟,不愿拆一樁婚姻”的思想,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人是比較困難,但有些案件事實是眾所周知的,又沒有人肯出來作證,另一方當事人又不答辯和參加開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訴的,以證據(jù)不足判決不準離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訴的,一般僅以原告的陳述就判決離婚。

          2.公告送達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實無法查清,處理上隨意性較大。在實踐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從未與家人聯(lián)系,一般與家人聯(lián)系,只要其家人不說,仍無法查找其下落;還有就是一方本來是外省人(多數(shù)是女方),如果夫妻關系發(fā)生矛盾,大多數(shù)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與情人遠走高飛。而另一方又常因計劃生育被罰款,這時起訴到法院,只有通過公告送達。這類案件在證據(jù)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會被判決離婚。

          3.對待離婚案件的觀點正在發(fā)生變化。大部分辦理離婚案件的法官認為,離婚案件是涉及個人的隱私問題,因充分體現(xiàn)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對方同意離婚,不管是否符合判決

         離婚的條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調(diào)解離婚的除外),一律判決離婚。不再重視調(diào)解的方式結案。

          4.同樣是審理一件民事案件,對于離婚案件所花費的時間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從效益的角度來講,又是比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對于離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視。往往抱有一種吃力不討好的感覺,所以在處理上,主觀隨意性比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5.第二次起訴在一定的意義上變成了判斷是否準予離婚的又一新的標準。筆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訴如果證據(jù)不足,被判決不準離婚后。通常法官會對當事人解釋只有等下次起訴,當事人也會認為第二次起訴,法院一定會判決準予離婚。而實踐中,在當事人第二次起訴后,即使證據(jù)不是很充分,一般也會判決準予離婚。這里的理由一般有兩種,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被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一年以上,視為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二是以被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的夫妻關系沒有能夠改善,因而認定其夫妻感情確以破裂。

          四、思考與建議

          民事案件無小事。單個看起來離婚案件只是一個家庭的問題,也有人認為離婚案件比較簡單,其實不然。在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不僅在數(shù)量上占據(jù)較大的比例,而且離婚案件也是最為復雜,且最為容易引起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的一類案件。如果處理不好或不妥,極易引發(fā)新的矛盾和糾紛,各類報紙也經(jīng)常登有這類報道。

          (一)、端正認識,抓好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但是在我國,犯罪學家、臨床心理學家分別證實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兒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與家庭環(huán)境的關系。臨床心理學的大量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說明,親生父母離異的過程和結果,都對孩子尤其是幼齡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傷害,他們的孤獨、自卑、怨恨等不讓良情緒可能導致難以矯治的人格障礙。因此,應重視對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調(diào)解工作。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工作。這又與司法效率相沖突。通常,我們對待事關重大社會生活特殊類型

         的案件,成立專門的法庭進行審理,如少年法庭,軍人維權法庭等。在這里筆者有一個建議,即各基層法院成立一個專門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備一些經(jīng)驗豐富的資深法官和適當?shù)呐ü,注重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解開當事人的思想疙瘩,盡量挽回一個家庭。對這樣的專門的法庭,不宜定經(jīng)濟指標,對它以一高一低兩個比率來進行考量,即以調(diào)解結案率(高)和當事人重復起訴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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