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考試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0-10-14 來源: 述職報告 點擊:
大學考試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和維護優(yōu)良的教風學風,規(guī)范考試管理,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考試是教學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是對學生知識和技能進行階段性和總結性檢查與評定的手段,是教與學兩個方面的深化與提高?荚囍饕强疾鞂W生按照教學大綱規(guī)定掌握知識的數(shù)量和質量、技能的熟練程度以及運用所學知識與技能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據(jù)此評定學習成績并使之成為學生取得學分的主要依據(jù)。
第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huán)節(jié)(以下統(tǒng)稱課程)的考核,按本規(guī)定要求進行必要的考試。
第四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章 考試組織 第五條
考試在主管教學的校領導領導下,由教務處負責組織和協(xié)調,各學院負責實施。
第六條
教務處統(tǒng)籌全校的考試工作,主要負責制定有關考試的文件,安排試卷印制,檢查各學院的考試部署,協(xié)調考場安排,檢查考試紀律,認定考試違紀、作弊事實,匯總全校的考核成績,評價考試質量,組織補考等。
第七條
各學院在分管教學的院領導主持下,組織安排本學院的考務工作,主要是確定本學院專業(yè)課程的考試時間,安排考場和監(jiān)考教師,審查本學院學生的考試資格,組織試卷的命題、審查,保證試卷嚴格按照規(guī)定程序印制和傳遞,實施考試,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試卷分析等。
第八條
每個考場須有不少于 2 名教師監(jiān)考,每個考場設主監(jiān)考 1 名,負責本考場的工作。
第三章
考試資格審查
第九條
學生修習一門課程,原則上必須參加聽課、完成作業(yè)、參加平時考核,方可獲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資格。缺課累計達到或超過一門課程教學時數(shù)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該課程以零分記。
第十條
考試前兩周,任課教師對學生的考試資格進行審查。對于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任課教師須填寫“取消考試資格審批表”,經所在學院分管教學的院領導審核簽字,由教學管理辦公室匯總后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一條
開課學期未注冊的學生無考試資格,由學院在考試前兩周提供未注冊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條
考核方式包括考試和考查兩種?荚囈话銘捎瞄]卷、筆試的形式,也可采用開卷,口試或者筆試、口試相結合,大型作業(yè)(設計),上機考試等方式考核。
考查可采用筆試或口試形式隨堂進行,一般不要求統(tǒng)一印制試卷?疾檎n的成績,可由任課教師根據(jù)期終考核成績與學生完成課內作業(yè)情況、平時測驗、課堂討論、實習報告等情況評定,也可根據(jù)學生的平時成績(包括課堂提問、作業(yè)、階段測驗、課堂討論等)評定。
第十三條
學校提倡任課教師對考核方式進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實施步驟必須在考核前經學院批準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四條
考試時間一般為 110 分鐘,特殊情況須提前報批。
第十五條
考試計劃與安排。所有考試課程均在考試周內,由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所有考查課程由開課單位負責組織,教務處負責協(xié)調,根據(jù)教學進度在考試周前進行。所有公共課的考試課程、考試時間、考試地點、考務室地點、考試人數(shù)、監(jiān)考教師人數(shù)等均由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各開課單位按教務處的考試計劃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第五章
考試命題
第十六條
考試命題要求 (一)試卷必須統(tǒng)一使用“大學試卷模板”格式。
。ǘ┟}應以教學大綱為依據(jù),內容一般應包含三個層次,呈遞進等級關系。第一層次考查學生對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及基本技能的學習和掌握情況;第二層次考查學生運用基本理論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第三層次考查學生的創(chuàng)新思維和創(chuàng)新能力。已經建立試卷庫的課程,試題由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隨機抽取。未建試卷庫的,由系(教研室)負責組織命題。
(三)公共課及兩個教學班級以上開設的同一門課程,必須根據(jù)教學大綱統(tǒng)一命題,統(tǒng)一考試,統(tǒng)一評分標準,集中閱卷。其他課程由課程組或任課教師依據(jù)教學大綱命題。
。ㄋ模┟块T課程應在考前一周準備覆蓋面、難易程度、數(shù)目份量相當?shù)?A、B 兩套試題。兩套試題應在題量、題型及難易程度等方面基本一致,重復率不得超過 20%。
(五)試題內容與前兩次同一課程試題的重復率控制在 30%以內。合成(包括計算機組卷)試卷時,要把同一題型的試題編制在一起,試題編排總體上要做到從易到難,由簡到繁。
(六)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應清晰準確,客觀性試題答案要準確無誤,主觀性試題參考答案要給出評分要點;解題各步驟、要點的給分不應出現(xiàn)小數(shù);多種解法的試題要加以說明。
(七)命題結束后,命題教師應提供試題及填寫好的《大學課程考核命題審批表》,經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簽字審核并選定考試用題。學院教學管理辦公室依據(jù)簽字后的《大學課程考核命題審批表》簽發(fā)《大學試卷印刷通知單》,并將《大學課程考核命題審批表》收回歸檔。學院指定的試卷管理人員或命題教師持《大學試卷印刷通知單》到指定地點印制試卷。
第六章
試卷印制及管理
第十七條
各學院將試卷底稿送印刷單位后,要求有試卷管理人員或命題教師監(jiān)印。印刷單位在試卷印刷期間,必須嚴格遵循保密原則,學生或閑雜人員不得進入現(xiàn)場。
第十八條
試卷印刷要用專門的紙張,印刷要規(guī)范,文字、插圖清晰、準確。試卷制作完成后,須經命題教師或所屬學院指派的試題管理人員對制成試卷的質量和完整情況進行抽樣檢查,合格后方可由印刷單位點數(shù),并同《考場記錄》一同裝袋、密封。
第十九條
所有封袋試卷檢查清點后,送交開課學院教學管理辦公室。開課學院教學管理辦公室要將驗收合格的試卷妥善保管,考試前半小時,由開課學院指定專人送到考場。大型公共課考試可單獨組建考務室,監(jiān)考教師直接到考務室領取并送回試卷。
第二十條
監(jiān)考人員領取試卷后應立即進入考場,在考前 5 分鐘當眾開啟試卷密封袋,并按當場考生實考人數(shù)分發(fā)試卷。
考試結束后,監(jiān)考人員應核對試卷數(shù)量,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并按要求進行密封后裝袋,交回考務室。
第七章
考場規(guī)則
第二十一條
參加考試的學生,除攜帶必要的文具、草稿紙之外,不得將與考試有關的書籍、工具書、具有發(fā)送和接收功能的設備及其它有可能用于作弊的物品帶入考場(特殊科目如需使用計算器等,應在考試前向教務處說明,開卷考試課程不受此限)。
第二十二條
考試學生必須攜帶有效證件(身份證、校園卡)準時進入考場并按規(guī)定對號入座,考生入座后將證件放在桌子的左上方,以備監(jiān)考人員核查?荚囬_始 30 分鐘后仍未進入考場的考生按自動放棄考試論處?荚囬_始 30 分鐘后學生方可交卷。所有答卷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不得拖延。
第二十三條
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必須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外停留、喧嘩,更不準影響他人考試。當主考教師宣布考試時間已到時,考生必須立即停止答卷,將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監(jiān)考教師將考卷收完后,才能離開座位。
第二十四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ㄒ唬⿺y帶禁止帶入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谝(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ㄈ┛荚囬_始信號(或監(jiān)考人員要求答題)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或監(jiān)考人員要求結束答題)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交頭接耳、互通暗號或手勢的。
(五)故意擾亂考場秩序的。
(六)拒絕、妨礙監(jiān)考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ㄆ撸┪唇洷O(jiān)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八)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考生若有以上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門考試課程的成績,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ㄈ⿺y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ㄋ模┏u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ㄎ澹⿹寠Z、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粨Q試卷、答卷、草稿紙及相關物品的。
。ㄆ撸┕室怃N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ò耍┰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號等信息的。
(九)其它違反考場規(guī)則的作弊行為。
第二十七條 考生若有以上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取消該門考試課程的考試成績,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
監(jiān)考、考務工作人員和閱卷教師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杜絕下列行為:
。ㄒ唬┥米宰兏荚嚂r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二)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三)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ㄋ模┰谠u卷、統(tǒng)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五)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六)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xiàn)雷同試卷的。
。ㄆ撸├帽O(jiān)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ò耍┰趫鐾饨M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ň牛┲甘埂⒖v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ㄊ├每荚嚬ぷ鞅憷,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ㄊ唬┱_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十二)其他違反監(jiān)考、評卷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監(jiān)考、考務工作人員和閱卷教師若有以上違紀行為之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教學事故等級界定以及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考生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如實記錄,同時留取具體的圖片信息,圖片中需包含學生證件(如身份證、校園卡等)、違紀作弊材料等;考生違規(guī)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guī)事實的依據(jù),必須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jiān)考人員簽字確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guī)記錄的內容,并讓違規(guī)人員簽名,違規(guī)人拒不簽名的,考試工作人員需寫明情況。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jù)。
第三十一條
監(jiān)考人員或考務工作人員如果被發(fā)現(xiàn)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并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jù)材料。教務處在調查事實和掌握證據(jù)的基礎上,對有關人員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
第三十二條
教務處負責匯總考生違規(guī)記錄,由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八章
監(jiān)考、巡考、舉報制度
第三十三條
監(jiān)考人員職責 (一)考試是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師按照教學計劃規(guī)定,完成本學期授課任務后,應準時參加學校統(tǒng)一組織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試監(jiān)考工作。
。ǘ┍O(jiān)考人員應提前 10 分鐘進入考場,做好清場、清點人數(shù)、核對證件、核對試卷、檢查學生是否對號或隔位就坐等準備工作,凡因故不能按時到達考場的監(jiān)考教師應提前通知學院教學管理辦公室和教務處,由相關部門及時安排接替人員。遲到或曠工的監(jiān)考教師按教學事故論處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全校。
。ㄈ┍O(jiān)考教師在考試前要向學生宣布考試紀律及注意事項?荚囬_始 30 分鐘后,遲到學生不準其參加考試。
。ㄋ模┍O(jiān)考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有關考試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監(jiān)考過程中應盡職盡責,不做任何與監(jiān)考無關的事。不得與學生交談或作任何暗示,學生對試題有不清之處應通知命題教師當眾答復。
(五)監(jiān)考人員對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應當場宣布并沒收違紀、作弊材料,在考場記錄內注明學生的姓名、班級及違紀或作弊情況,同時填寫《考場記錄》,違紀(作弊)學生簽字后,交學生所在學院教學管理辦公室。由學院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連同違紀(作弊)材料一起送交教務處。
(六)考試結束前 10 分鐘應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考試結束,準時收卷,不得擅自延長考試時間。
。ㄆ撸┛荚嚱Y束要當場清點試卷份數(shù)并立即送交考務室或教學管理辦公室,并將試卷按要求進行裝訂、密封,由開課學院主考驗收。
(八)命題教師應在考試時到場,并在考試中負責解決試題中出現(xiàn)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 考試期間,主管教學的校領導任主考,教務處統(tǒng)一協(xié)調全校的考試工作,確保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成立由校級領導、教務處等部門組成的學校巡考小組。巡考小組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O(jiān)督和檢查開課單位主考履行職責情況。
(二)監(jiān)督和檢查監(jiān)考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ㄈ┍O(jiān)督和檢查考試課程的命題教師到崗情況。
。ㄋ模┍O(jiān)督和檢查學生考試紀律情況。
(五)監(jiān)督和檢查教學樓內及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進行。
第三十五條 各開課學院應由主管教學的領導及有關人員組成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考務、考場衛(wèi)生、考場紀律、學生教育工作,處理考試中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才疟静块T的監(jiān)考人員。
。ǘ┴撠熢嚲淼氖瞻l(fā)和管理工作。
。ㄈ⿲Ρ静块T監(jiān)考人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無故不按規(guī)定監(jiān)考的人員,除進行臨時調整外,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ㄋ模┴撠熖幚砜荚嚻陂g的各種突發(fā)事件。
第三十六條
建立群眾監(jiān)督和舉報制度
(一)對于在考核過程中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全校師生有權向教務處及有關部門反映。學校有關部門應及時受理,并根據(jù)調查結果,在規(guī)定時間內給以正式答復。
(二)對于積極檢舉、揭發(fā)考試中違紀、作弊行為的師生,一經查實,相關部門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于檢舉揭發(fā)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教師和學生,學校將根據(jù)情節(jié)予以嚴肅處理。
第九章
成績管理與試卷存檔 第三十七條
成績評定 (一)所有考試的課程均實行百分制計分,60 分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該門課程學分。課程的總成績由平時成績(包括期中考試、課堂討論、測驗、作業(yè)、論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所占比例為 20%-50%,期末考試成績占 80%-50%。體育課、軍事理論課以及實習、實驗、社會調查、學年論文(設計)、畢業(yè)論文(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huán)節(jié)以優(yōu)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個等級評定后,再轉換為百分制計分,轉換關系為:優(yōu)秀-95 分,良好-85 分,中等-75 分,及格-65 分,不及格-45 分?疾檎n成績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級分制計再轉換為百分制。
。ǘ┰嚲碛浄忠茖W規(guī)范,評卷及簽名一律使用紅色筆墨。各題扣分處明確標示“負分”,在大題首標記本題得分即“正分”,同時需本人在相應位置簽名或加蓋印章。
。ㄈ┓矁擅處熞陨铣袚婚T課程教學任務的,應實行流水作業(yè)方式集體閱卷。
。ㄋ模┛荚囋u卷必須嚴格按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進行,且設專人復核。
。ㄎ澹┤握n教師如因故不能按時完成評卷工作時,必須報請教研室安排他人評卷,不得延誤。課程成績單不得出現(xiàn)任何涂改痕跡,成績單一經任課教師簽名后任何人都無權更改。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改動成績者應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審核試卷后報分管院領導簽字、教務處分管處長同意后方可修改。
。┰u卷人要按照要求,進行試卷分析,并提出今后試卷改進意見或建議。
第三十八條 成績錄入 (一)教師應在考試結束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成績的錄入工作。教務管理系統(tǒng)在全?荚嚱Y束兩周后關閉成績錄入功能。全?荚嚱Y束兩周后還未錄入成績的課程,須寫出書面材料,說明情況,經學院分管院領導簽字后,報教務處批準進行補錄。
(二)成績錄入和核對應由兩人分別負責,錄入人和核對人須在成績打印單上分別簽字,對錄入成績的準確性負直接責任。
。ㄈ┥婕俺煽兊卿浀墓芾砣藛T必須認真登記和錄入成績,不得對成績作任何改動,凡故意變動成績者一律按營私舞弊論處。
第三十九條
試卷復查
。ㄒ唬┰嚲韽筒楣ぷ髟诿繉W期開學后 1 個月內完成。
。ǘ┙虅仗帟瑢W校教學督導委員會對試題質量和試卷評分結果進行檢查,可采取普查方式,也可采取抽查方式,并將最終檢查結果向各學院集中反饋。試卷檢查不合格者,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試卷存檔 (一)各學院要指定專人負責本學院試卷存檔管理工作,各任課教師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協(xié)助學院做好此項工作。
。ǘ┰嚲黹喭旰髴褂脤W校統(tǒng)一發(fā)放的試卷袋以課程班為單位存檔。對于同一課程班的試卷可多袋分裝,但須編號注明。重修、補考的試卷應單獨存檔,在試卷袋封面注明,不須其它支撐材料。
(三)試卷裝訂的內容及依次順序為:總成績單、平時成績單、成績評定方法、試卷 A(或試卷 B)、評分標準(含參考答案)、試卷分析、考試試卷。
。ㄋ模└鲗W院要建立試卷存檔目錄,該目錄內容包括:授課學院、考試班級、課程名稱、考試人數(shù)、授課教師、存放地點。
(五)全校公共課試卷由任課教師所在學院負責立卷存檔。
(六)所有試卷保存至學生完成學業(yè)一年后方可銷毀。
第四十一條成績查詢與更正 (一)學生可在考試結束后通過教務管理系統(tǒng)查詢本人成績。
。ǘ┎殚喸汲煽儥n案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學生對考試成績若有異議,可要求核查試卷。查卷要在下一學期開學兩周內向學院教學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院領導批準,由課程負責人負責核查試卷?缭赫n程考試成績的核查,可持校園卡和書面申請到教務處辦理。超過規(guī)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ㄈ┙洀筒樵嚲恚_系教師評卷有誤,由評卷教師填寫《課程成績更正申請單》,經開課學院分管院領導審批,報教務處審核后更正。
。ㄋ模⿲W生因出國需辦理成績單,在校生由學院教學管理辦公室提供,教務處審核無誤后發(fā)放;畢業(yè)生由學校檔案館提供成績單復印件。
第十章
緩考、補考及重修
第四十二條
緩考 學生因本人身體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必須事先向本學院申請,學院審核同意,經教務處批準后可以緩考。除急病外,不得臨考前或進入考場后申請緩考。
緩考的學生必須于下學期初到本學院教學管理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xù),憑緩考準考證和校園卡參加考試。
未經教務處批準而未參加考試的學生一律按曠考處理,曠考學生不得參加補考,只能重修。
第四十三條
補考與重修
(一)補考是指在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理論課程中,首次選課參加期末考試不及格的學生,在下學期開學后參加學校統(tǒng)一組織的一次考試。補考應在開學四周內完成。
。ǘ┍蝗∠谀┛荚囐Y格,違紀、曠考的學生,不得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只能重修該門課程。獨立設置的實驗課和其它實踐環(huán)節(jié)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只能重修。
。ㄈ┭a考課程的成績及格后按 60 分計。補考的成績一律不計算平時成績。緩考成績(包括平時成績、卷面成績)按該課程正常考試成績評定辦法計算后錄入。
(四)學生補(緩)考成績在 60 分以下者,只能重修該課程。
。ㄎ澹┲匦薜膶W生到本學院教學管理辦公室辦理重修手續(xù),隨后續(xù)年級重修。重修后成績仍不及格者,繼續(xù)選擇該課程的重修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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