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離法院有多遠?】 法院 法學院

        發(fā)布時間:2020-03-16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編者按:   呂忠梅作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大學的教授,以一位法學家的身份,在理論層面對中國的司法制度進行了較為深刻的思考;同時,作為出任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的法律家,她努力把她的理論、理念貫徹到司法實踐中!半m然到法院工作已經整整5年了,卻依然是一種兩棲狀態(tài)!彼稳菡f,“站則講課、坐則開庭;白天作判決、晚上做論文。”
          本刊特約記者專訪呂忠梅女士,請她著重談談5年來從教授到法官、從研究者到實踐者的感受,從中檢視現行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和法律職業(yè)之間的關系,更重要的是,這些與當下公眾期望頗高的司法改革的聯(lián)系。而且,她還有一個身份――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不僅是經費問題
          
          2005年10月27日,經3年多的調研,最高法發(fā)布了《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對2004年至2008年期間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務、總體目標、基本原則、重要措施作了部署。呂忠梅透露,這也是在檢討“一五”改革綱要不足的基礎上進行的新規(guī)劃。
          在改革措施中,最受關注的是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業(yè)務經費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的體制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基層人民法院的經費基本保障標準。幾乎同時,最高檢在9月底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3年實施意見》,推出2005年至2008年檢察改革規(guī)劃,其中也包括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經費保障體制,切實解決基層人民檢察院經費困難等問題。
          據了解,這是按照中央政法委制定的改革計劃而頒布的綱要性文件。作為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成員,呂忠梅是全國司法系統(tǒng)唯一吸收的兩個京外成員之一。
          《南風窗》(以下簡稱《南》):目前全國的基層法院系統(tǒng)經費是否充足?這次司法改革最核心的問題是落實經費保障嗎?
          呂忠梅(以下簡稱呂):全國基層法院系統(tǒng)的經費不是單純的“短缺”,而是“不平衡”。基層法院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地區(qū)經濟發(fā)展不平衡,自然就造成了法院經費的不平衡。東南沿海省市的不少基層法院并不缺經費,情況比中西部地區(qū)要好得多。
          法院經費保障體制的改革方向是地方法院的經費由省級財政和中央財政統(tǒng)一負擔。它很重要,但還不是司法改革最核心的問題。司法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公正,公正首先就要求司法的統(tǒng)一,這既要求法律制度上的統(tǒng)一,也要求法律實施上的統(tǒng)一,統(tǒng)一性是保持公正的必要條件。但是地區(qū)經濟發(fā)展不平衡,就直接導致司法資源配置的不平衡,同在中國領土上、同為中國人,在不同地區(qū)卻享受不同質量的司法服務,這就很難體現公正。
          《南》:也就是說,強調法院經費保障的背后其實是要求司法權統(tǒng)一,這是否有防止行政權對司法權的侵犯和干擾的目的?
          呂:的確,根據我國憲法,司法權和行政權是兩種并列的權力,行政權無論在法理上還是法律上都沒有干預司法權的可能。但是基于歷史與傳統(tǒng)文化的原因,中國一直是行政權與司法權合一的體制,古代的司法權在地方上都是由行政首長掌控,一個縣令基本上就管收稅、斷案、救災、考試幾件大事情,司法與行政很難分家,我們熟知的“青天”――狄仁杰、包拯、海瑞、徐九經,都是行政官員,同時也是法官。這種影響根深蒂固,一直到現在,行政官員的“青天”意識以及行政權獨大的觀念在客觀上影響著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
          建國后,我們的法院設置是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地方法院,同時在人事和經費上都由地方管轄,這種制度安排使司法權很難與行政權相對隔離。但是,司法要保證權威性和公正性,又必然要求它遠離行政權。市場經濟越來越發(fā)達,司法審查的范圍日益擴大,“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也越來越多,在司法權和行政權之間建立“隔離帶”是非常重要的,淡化二者之間的經濟聯(lián)系就是實現隔離的一個好辦法。當前改革的方向正是如此。
          《南》:湖北基層法院的經費狀況如何?是否具有代表性?
          呂:湖北省基層法院經費原來也存在較大短缺,有些地方財政按基層法院“人頭費”平均每月才200元,相比發(fā)達地區(qū)差別達十幾倍到數十倍。幸運的是這個問題已經引起了高度重視,從2005年開始湖北省級財政對基層法院年人均經費不足一萬元的,給與補足到一萬元,但還是偏少。
          作為中部地區(qū),比缺經費更嚴重的是缺法官,法官隊伍的斷檔比較嚴重。在有的基層法院,已經沒有35歲以下的工作人員,也沒有一個符合參加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的年輕人;還有的法院是參加司法考試資格的人考取一個走一個,要么改行做律師,要么到東南沿海城市做法官,新畢業(yè)的法學院學生也不愿意到基層法院去。截至2004年,全國法官中經過正規(guī)本科法學培養(yǎng)的專業(yè)人士只占26%,湖北省也接近這個比例,有些基層法院10年未招到一個本科法學畢業(yè)生。
          湖北某法院曾面向法學應屆畢業(yè)生招考15名法官,可報名的卻不到20人。而報考工商、稅務和金融系統(tǒng)的公務員排成長龍。我問一名報考公務員的法學畢業(yè)生,為何不考法官,學生回答很直白:基層法官要求高,工資低。實際上,西部部分地區(qū)招考法官的門檻已降至大專,中部地區(qū)的也主要面向法學專業(yè)本科畢業(yè)生招考,但報名人數仍不理想。
          除得不到新鮮血液補充外,地方人事制度規(guī)定男50歲、女45歲就得離崗也讓原本就青黃不接的基層法官人才梯隊雪上加霜,隨著老法官年紀增長,離崗的逐漸增多,空下來的崗位無人接替。
          包括退休、改行當律師、跨行業(yè)跳槽以及到發(fā)達地區(qū)當法官,最近這4年間,湖北省減少了審判人員1922人,而同期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新成為審判人員的只有568人,兩相抵扣,凈減少1300多人。
          這是一個既與經費問題有關又不同于經費問題的更大問題,如果法院沒有了合格的法官,將是什么樣的情形?不敢設想,卻正在發(fā)生。
          《南》:待遇問題是造成法官人才匱乏的關鍵嗎?
          呂:問題的核心不單是錢的問題,而是法官的遴選制度。是不是從最高法院到基層法院法庭的法官都必須是一個標準,是不是在法院工作的每一個從事一定審判工作的人都必須是法官?其實,基層法院處理的案件與最高法院處理的案件有很大不同,許多都屬于一般性糾紛,案件性質單一、適用的法律非常有限,只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司法技術就完全能夠勝任。
          美國的法官有很多種類,其典型意義上的法官是按美國憲法程序任命的,其他還有很多被稱為法官的人,如治安法官、行政法官,他們并不具有憲法意義上的法官工作,但也享有一定范圍內的審判權,小額審判法庭里的大量案件都由他們作出裁判。法國的法官只有不到2000,而法院整個人員達到2萬多,其中有許多是從事小額裁判、輔助法官裁判案件的司法人員。
          這給我們一個很好的啟示,法官制度也是可以根據司法糾紛性質和復雜程度的不同,設計不同的任職資格標準,合理地配置司法資源。尤其是在中國鄉(xiāng)土社會,處理糾紛,更多的還是習慣規(guī)則,機械地依照法條處理反而容易造成新的矛盾。所以我常說,一個博士不一定就能辦好基層法院的案子,我自己也未必就能處理好一些基層法院的案件。事實上,我們評出來的一些中基層法院的案件調解能手大多是具有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和人生閱歷、較好理解中國社會文化的人。
          應該看到,在鄉(xiāng)村處理一般糾紛不需要人才上的高消費?梢钥紤]在基層法院少量設置法官職位,將案件處理權進行分類,讓一些雖然沒有達到統(tǒng)一司法考試資格但具備一些基本條件的司法人員處理一般糾紛,他不是法官,但也擁有部分司法裁判權。這樣,既可以節(jié)約或優(yōu)化配置司法資源,也可以緩解目前基層法院無人辦案的矛盾。當然,前提是必須明確規(guī)定從業(yè)資格,避免出現“大眾化”現象。
          
          司法公正需要三個條件
          
          《南》:司法改革的一個動力,源于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目前,社會輿論對司法領域的腐敗案件特別關注,一些人對法官職業(yè)的理解和判斷存在負面看法,您是如何看待這一現象的?
          呂:確實存在一些負面看法。在和英美法官交流時,我們的法官常常會問對方,法官腐敗了怎么辦?每次提出這個問題,西方同行們都會大吃一驚,“法官還會腐敗么”?在西方,法官是半人和半神的象征,因為他們頭上有上帝。
          西方不少國家的法官出庭須戴假發(fā),因為假發(fā)曾是貴族的象征,貴族是離上帝最近的人,有神的血統(tǒng)。所以對他們來說,“法官腐敗了怎么辦”是一個很莫名其妙的問題,他們的法學院教育和法官遴選制度能夠保證只有這個社會中最優(yōu)秀的人才能做法官。
          英國著名的大法官丹寧勛爵的聲望非常高,被視為“公平與正義的化身”,但最后他卻不得不辭職。因為在某次庭審中他對當事人有種族上不尊重的言論,當他的話被媒體傳播后,英國社會一片嘩然,“丹寧勛爵已經不再公正”。這種情況下,他就不得不告別法官生涯。在公眾心目中,一個法官不公正了,這種不公正并不是腐敗,僅僅是言辭上出現了不公正,他們對法官的公信力就會產生懷疑,那么這樣的人就不再適合做法官了。
          中國的情況不是這樣。因此,當我們向外國同行提出法官受賄的疑問時,他們覺得是對他們制度莫大的不信任。有一個外國法官跟我講,你提出這個問題,說明你不自信。我無法回答,只能告訴他這是國情的差別。
          《南》:那么我們的法官怎樣才能實現司法公正,才不會讓國人失望?
          呂:司法公正一直都是我們的目標,只是實現公正是需要條件的,主要有三點:獨立、效率、權威。
          第一個條件是獨立,這是司法的內在要求,我們只要承認有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存在,它們之間就應該有一種相互分離的狀態(tài)。司法獨立不等于“三權分立”,它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形態(tài),在我國,它是在憲法中規(guī)定的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干涉,F在的司法權設置與行政權設置的范圍完全重合,法院的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負擔。在這種司法環(huán)境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必然受到各種因素的限制。
          第二個條件是效率。就是我們常說的“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中國的老百姓惡意訴訟、無理取鬧的有沒有?有,但絕大多數的老百姓是善良的,要求其實非常低。我對行政庭的法官經常說的一句話就是,老百姓不到水深火熱,絕不會到法院打官司。到了你這里是指望救人于水火之中,等你拖來拖去,人都被燒死、淹死了,即使救了出來,還有什么意義?
          我們有一個案子拖上13年,7次判決。如果當初布什與戈爾的總統(tǒng)選舉案,一審不服,二審,還不服,再審,再審不服再再審,美國人能等上13年沒有總統(tǒng)么?所以效率是公正的生命線,這是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內涵。
          最后一個是權威。司法應該有權威。什么是權威?就是法官負有對公民的生命、自由、權利、義務和財產作出最后判決的責任;司法機關對所有司法性質的問題享有管轄權,并擁有絕對的權威就某一提交其裁決的問題按照法律是否屬于其權力范圍作出決定;法院作出的司法裁決不應加以修改。我們現在還做不到,因為獨立的問題不解決,權威的問題一定會出現。
          現在法院系統(tǒng)正在進行第二輪的改革,2006年是司法體制改革年,將出臺一系列措施。相信隨著改革的深入,問題會有所改進。
          《南》:司法改革的難點和阻力是什么?您對此次司法改革的前景怎么看?
          呂:難點、阻力肯定不會少,首先是法律的修改,我們應該嚴格禁止突破法律進行司法改革,這與經濟改革的路徑完全不一樣,否則司法的權威就會蕩然無存。其次,改革必須自上而下,理性、有序、依法進行,嚴格限制地方創(chuàng)造司法改革的經驗,這是保障司法統(tǒng)一性的必然要求。其三,是觀念上,司法改革需要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尤其是經費支持,這取決于最高決策層的價值判斷,而正確的判斷源于對法治觀念的認同以及對更長遠利益的高瞻遠矚。其四,改革的方案在于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需要各方找到社會利益的平衡點,然后不斷協(xié)商與論證,優(yōu)中選優(yōu)。最后,達成廣泛共識的方案得到有效執(zhí)行才能保證司法改革的成功。
          對于改革的前景,我認為即便司法改革的方案確定,啟動司法改革也還需要有恰當的機遇。所以這次司法改革走的是一條集艱巨性、長期性、反復性于一體的路,但前景終究是美好的,只是時間快慢而已。
          《南》:實現司法公正還需要其他條件嗎?
          呂:法官還需要強調他的中立性和消極性。中立性可以講一個故事,有一次一個案件的被告申請回避,我從監(jiān)控錄像看到法庭一片混亂。經過調查才知道,開庭前審判長進入法庭時從一名原告身邊路過,原告遞過來一支煙,審判長出于禮貌就接過來抽了,盡管他不認識這個人。
          后來為避免這種尷尬,法庭的設計作了一個改動:法官的通道和當事人的通道分開,不讓法官從任何一方當事人面前走過。這也表明獨立性不僅體現在內心的獨立,還要有一種外在形式,讓人們看得見。
          此外,法官還要有消極性。大家都講法官也是人,法官也有朋友、同事。我做法官之后,有一個很深的感觸,只要是真正愛護我的朋友,為我著想的親屬都不來找我,他們說必須離我遠些,因為離得太近了,他們有嫌疑,法官也有嫌疑。
          澳門法院的首席法官說過,“自從我做了法官之后,朋友們都離開了我。”這是法官的職業(yè)所需要的,也凸顯了法官的消極角色,法官不要太活躍。如果一個法官經常出去剪彩、出席各種會議、活動,我們很難相信這樣的人具有公正性。法官需要消極地參與社會活動,能不參加的盡量不參加,中國恰恰不能保障這種情況,往往是做了法官之后,朋友越來越多。
          我曾讓美國的同行用一句話概括法官的定義,他們幾乎不約而同地回答,“法官是孤獨的智慧者”,這句話很能準確地代表法官這一職業(yè)的特點。
          
          最好的法官肯定是藝術家
          
          《南》:您心目中的法官是什么?
          呂:我理解的法官首先是一種職業(yè),它有四個標準,其一是職業(yè)技能,具備各樣司法技術,其二是職業(yè)倫理,法官內部應有對維系這個團體的某種傳承;其三是職業(yè)方式,主要從事訴訟活動;其四是職業(yè)準入資格。
          前二個是內在的,后二者是外在的。有不少法官問我,為什么要穿法袍,現在為什么要用法錘?我就很直接地回答:“你們穿著法袍就不能滿大街跑了!边^去我們大蓋帽、制服,上班穿,下班也穿。穿上法袍就是讓他們與當事人分開,要有距離感。
          穿了法袍的法官要干什么,他對社會、法律有哪些貢獻?我們聽得最多也說得最多的是:“不公正的立法固然是一種弊害,但是,在未經最終適用于具體個案的處理之前,那弊害還只是潛在的,或者只是表現在一種符號意義上的;而一個以追求社會正義為存在基礎的合理的司法官僚階層卻可以將立法上的弊害降至可能的最低限度!边@就是對法官的地位與作用的最好說明。
          《南》:如何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官?
          呂:首先要有專業(yè)化的知識技能,而這來源于專業(yè)化的訓練,法官可以實現一種同質化。而當前司法一個很大的弊病就是法官大眾化,有學者曾經寫過《為什么復轉軍人不敢進醫(yī)院而敢進法院》,就是針對這樣的弊病。
          法律教育是一種思維訓練,非正規(guī)的法學院訓練出來的法官被稱為“二把刀法官”,不能說他不懂,但也不能說懂,常常會鬧一些似是而非的笑話。
          有一名剛畢業(yè)的博士做法官向審判委員會匯報案件時,提到當事人是“禁治產人”,結果一名審委會委員問“寫錯了吧,哪有這個概念”?博士解釋了半天也沒說清,我忍無可忍說,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結果那個委員又說,“你非要用外語干什么,中國哪有這種話,以后報告不允許用外語”。博士解釋說,這就是中文。委員又說,中文我們怎么看不懂?
          對于判決中常用的“駁回訴訟請求”和“駁回起訴”,曾有法官在案件都已審判完了的時候,下判決書說“駁回起訴”。我就問,你看過訴訟法了么?他說看過了,他覺得“駁回起訴”比“駁回訴訟請求”輕多了。其實,“駁回起訴”是指原告連程序上的訴權都剝奪了,程度更嚴重一些,而且審判程序都進行完了還怎么“駁回”呢!
          《南》:有了專業(yè)知識就能保證成為一名優(yōu)秀的法官嗎?
          呂:當然不是,司法不僅僅是一門技術,更是一門藝術,最好的法官肯定是藝術家。不僅搞音樂、文學的人是藝術家,在我看來,對人的知識、經驗、智慧、創(chuàng)意能綜合而進行創(chuàng)造性的發(fā)揮,就達到了藝術的境界。
          訴訟是一種平衡社會矛盾的技術,它能夠把社會、政治、經濟、宗教、文化上的各種沖突綜合為一種程序上的沖突,它不是直接解決問題,而是轉化問題,把一般問題轉化為個別問題,把價值問題轉化為技術問題。
          我們曾經遇到一個非常棘手的案子,一個和尚與道士的官司。和尚很會化緣,多年積累了一筆錢重修廟宇,但他不懂修廟,便請了一個道士幫忙,把所有的錢交給道士處理。但是房子修好后就出問題了,和尚出了錢,道士出了力,這究竟該叫“寺廟”還是叫“道觀”?結果道士更厲害些,把和尚趕跑了,寺廟成了道觀。于是,和尚去找宗教協(xié)會,但協(xié)會沒辦法,目前根據我國法律,廟宇、道觀都屬于協(xié)會財產,但是宗教協(xié)會下面的佛教協(xié)會和道教協(xié)會是兩家,不好協(xié)調。
          最后,官司打到法院。對于法官而言,這就不是教義之爭,而只是產權之爭,這就把宗教間的矛盾轉化為權利義務的關系,避免了大沖突。
          作為一名優(yōu)秀的法官,除了對法條有精確的掌握,還需要對法律精神的理解,這也是一種高超的藝術。有一個案件就是:政府和房地產開發(fā)商談合作,政府出地,開發(fā)商出錢,建成機關宿舍樓,五五分成,隨后開發(fā)商拿著合同將所有的手續(xù)都辦了下來。但不久,又有開發(fā)商找政府,說共建宿舍樓可以和政府四六分成。于是政府想毀約,向法院起訴合同無效,理由是我國《房地產法》規(guī)定,合作建房的初次投資沒有超過總投資25%的合同無效,先前的開發(fā)商的投資沒有達標,因而無效。
          面對這個案子,究竟是根據《房地產法》以及最高院相關的司法解釋認定合同無效,還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誠信原則來判合同有效呢?明知政府又簽訂了一個合同才來撤銷前一個合同,如根據前者來判決那么就意味著對誠信原則的最大褻瀆和踐踏。
          這對法官來說非常困難,這里面涉及法官運用規(guī)則的能力問題,當法律的原則和條文之間發(fā)生沖突,法官如何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判案,當然,法官造法還需要最高司法機關認可。法官對于司法藝術的運用對司法公正影響非常大,但是目前的法官在這方面很欠缺,很多時候只會按照條文機械辦案。
          法官的形象首先是一種職業(yè),然后是一個技術工作者,最后成為藝術家。
          
          并非一步之遙
          
          《南》: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能否培育出一個優(yōu)秀的法官階層?
          呂:法官是需要經過專門化的訓練才能培養(yǎng)出來的,法學院應該成為走向法官職業(yè)的起點。再往下延伸,什么樣的人可以報考法學院就成為未來法官人員結構與素質的基礎。因此在許多國家,法官的選拔之路是從法學院學生的招生即培養(yǎng)方式開始的。
          美國法律專業(yè)不設本科,進入法學院學習時就已經本科畢業(yè),法學的最低學位是碩士。法學院的學生學習的是判例法,需要閱讀大量案例才能聽懂老師的課,還要參與討論,所以美國法學院的學生是最辛苦的學生,學生要博士畢業(yè)后,才能參加聯(lián)邦或州的律師資格考試,獲得律師資格后才能執(zhí)業(yè)。
          美國的法官從律師中產生,其基本要求是從事律師職業(yè)至少滿7年,才有資格被提名為法官。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進行嚴格的審查,聯(lián)邦法院法官要等總統(tǒng)提名,州法院法官要等州長提名,最后才獲得任命成為法官。
          美國50歲左右的法官是十分年輕的,而我們國家這個年齡就差不多退休了。我2003年到美國參觀北加州巡回上訴法院,首席法官領我們看他們的法官全家福,他指著照片中的自己說:“我是‘幼兒園’”。52歲的他,是這個法院里最年輕的法官。
          我反復問美國人,為什么要從律師里選法官?理由有兩個,第一,他們是判例制國家,需要熟悉很多判例;第二,做律師后一般經濟地位都比較高,等他做法官時,他對錢已經無所謂了。可以說,他們的法官遴選制度就是要保證既有豐富法律實踐經驗,又不為金錢所動的人來做法官。
          《南》:我國屬于大陸法系,法官培養(yǎng)模式是不是應該有別于英美法系?
          呂: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法官培養(yǎng),都強調法官在扎實的專業(yè)功底外,還要有深厚的人生閱歷。
          作為大陸法系的代表,德國的制度很典型。在德國,有兩個文憑是不能由大學發(fā)的,一個是法科,一個是醫(yī)科。法學院的學生學制為8年,其中有兩次國家考試。進入法學院4年后進行第一次國家考試,通過后進入第二個4年的學習,兩次國家考試通過后,獲得德國法律工作者的稱號。
          如果第一次國家考試沒有通過,不僅不能進入第二階段的學習,而且什么文憑都拿不到,等于4年大學白上了。德國的大學免費,很多學生不甘心,第一次考試通不過就自己留級,再讀幾年,我在德國的法學院都遇到過這樣的“留級生”,有的六七年了還沒有通過第一次考試。
          2002年,我到德國薩爾大學訪問,接待的馬丁教授很熱情,請我吃飯。經過學校旁邊街上一家餐館門口時,被熱情的老板娘硬拉進去,我們吃飯時她還不停地過來敬酒。后來一問才知道,老板娘就是法學院沒有畢業(yè)的學生,曾經聽過馬丁的課。
          我問馬丁,采取這樣的制度是否有點殘酷。他的回答是:必須保證最優(yōu)秀的學生上法學院,這是國家法律實施所必須的。一個孩子沒有足夠的智商和好成績,不敢報法學院。而優(yōu)秀的學生進入法學院學習后,再經過兩次淘汰,只有極少數特別優(yōu)秀的人能最終成為律師和法官。這種制度把學科教育和職業(yè)教育在一個長時間里結合起來,盡管有些苛刻,但它保證了法律人才與其社會功能相適應。
          由此可見,雖然兩大法系國家的法學院設置不同、學生學習的方式不同、法官遴選的具體方法不同,但卻有兩個基本共同點:第一,法學院是法官的搖籃,法學院教育與法官人才選拔必須直接聯(lián)系;第二,必須保證最優(yōu)秀的人才從事法律職業(yè),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學習法律的。
          《南》:我國法學教育對法官培養(yǎng)的效果究竟如何?或者說,我們的法學院離法院有多遠?
          呂:就我們的法學教育而言,法學本科教育后的碩士和博士教育不是職業(yè)教育,而是研究性教育,培養(yǎng)研究人才。雖然現在開了法律碩士教育,但實際上離真正的法律職業(yè)教育還很遠。這是當代法學教育的一個缺失,需要通過教育上的改革完善。
          已經從法學院畢業(yè)的學生到了法院,主要靠自我摸索成為一名合格乃至優(yōu)秀的法官,悟性高的可能三五年成為一個不錯的法官,悟性不好的一輩子也做不了好法官。我在法院常碰到博士不會寫文章,碩士不會審案子。
          目前,在法學院和法院之間,有一個法官任職前的培訓,按最高法院的要求,至少要一年時間,但現在沒有法院能按要求完成培訓。原因在哪?沒有人能講授這些課程。我們現在進行的法官培訓,依然回到了法學院的培養(yǎng)模式。法律職業(yè)培訓的教員需要有精深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辦案經驗,需要像王澤鑒、波斯納那樣既是法學家又是法律家的復合型人才,我們現在太缺乏這樣的人,這也使得中國法官的職業(yè)化進程面臨非常大的困難。
          此外,還有一點,當前司法考試的出題主要還是法學院的學者,所以,即便通過這樣考試的人,還是不能很快適應法院的工作。
          所以要問法學院離法院還有多遠,我的回答是,恐怕并非一步之遙。
          《南》:您處于法學家與法律家的“兩棲狀態(tài)”,您覺得二者有什么不同?
          呂:他們兩者有很多聯(lián)系或共同點,但又有很大差別,我自己既作為法學教授又作為法官,特別體會到這一點,最重要的區(qū)別體現在法律思維上。如果用唱歌來比喻,前者是獨唱,后者是合唱,二者的共性是都得識譜,懂樂理。
          法學家強調的是求異,同樣的問題,不一樣的處理得到不一樣的結論,正如獨唱是要求歌唱家把同一首歌唱出不同的味道。法律家強調的是求同,同樣的問題同樣處理,合唱要求所有人把一首歌唱得一樣。如果我不能提出不同的新觀點,我就不能稱之為教授。但是法官則不允許,面對同一法律,就必須有同樣的認識和同樣的處理。
          《南》:既然法學家與法律家的思維差別如此大,他們是怎樣服務于法治建設的呢?
          呂:他們扮演的角色不同,前者演繹知識理性,是批判者,屬于理想主義;后者演繹實踐理性,是捍衛(wèi)者,屬于現實主義。他們都直接推動了法治的進步,但二者不能混用。
          《合同法》修改后,我們法院系統(tǒng)邀請在合同法方面頗有造詣的武漢大學余延滿教授給法官授課。余教授的特色就是批判性特別強,結果一上臺就開講:“這部《合同法》,我已經發(fā)現了172處錯誤!比缓竽弥蓷l文從第一條批起,等課講完,法官就跑過來問我:“這合同法還能用嗎?那么多漏洞不去修改和填補怎么辦?”
          然后,我們邀請最高院民庭的法官來講授《合同法》,授課法官說這部法律是當前最完備的法律,要如何如何使用。
          其實,雙方都沒錯,教授對法律文本進行批評和分析,促使法律進一步完善,這是他的使命。但對法官來說,維護現行法律的秩序,用法律技術來適用法律,并保證法律的穩(wěn)定性,這是法官的使命。
          《南》:對有志于法律事業(yè)的學生和工作人員,您有何忠告和建議?
          呂:法律的學習者,應該從法律當中獲得精神的力量,法律不是謀生手段,而是一種信仰,只有當我們把法律當成信仰的時候,我們的法律人生才會走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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