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湘林:政治改革政策的目標設定和策略選擇

        發(fā)布時間:2020-05-22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摘要:人們對政治改革目標選擇和政策方案的設計出于不同的目的和考慮。政策選擇過程充斥著各方的政治互動和博弈。然而,互動和博弈的各方所擁有的正當性、影響力和權威性不可能是均等的。占主導的一方往往可以運用優(yōu)勢的政治資源來領導政治改革的方向和決定改革政策的選擇,并將其政策偏好和現實的政治需要轉換為實質性的政策和行動。在中國現行的政治體制中,中國共產黨和黨的中央領導層實際上是政治改革過程中始終如一的主導者。為了維護政治改革的主導權和改革政策的穩(wěn)定實施,中央領導層在面對諸多不確定性的情況下,選擇了一條漸進式政治改革的道路。

          

          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初始動力和目標設置對中國政治改革的政策選擇起著重要的作用。改革動力的來源決定改革目標的設定,目標設置則規(guī)定著政策選擇的標準,并進而決定政策選擇的內容。影響政治改革目標設定的推動力因素來自不同的層面和多種行為主體,分析這些因素和行為主體在改革政策選擇中的地位和相互關系,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政治改革政策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邏輯關系。

          

          政治改革政策選擇的三大變量關系

          

          如果從中國政治改革的政策過程分析改革政策的選擇、制定與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某種邏輯、規(guī)則和特點,那么,有兩個彼此相關的基本問題需要首先闡明。這兩個基本問題對我們分析探討政治體制改革的實際運行和基本特征具有重要的意義。第一個問題是,中國政治改革的現實目標到底是由什么因素來決定的,是社會經濟因素、政府官僚體制因素,還是政治領導層的偏好,誰在這一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第二個問題是,政治改革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民主、法治、經濟發(fā)展還是政治穩(wěn)定,哪個目的在政治改革政策選擇中最具有根本性?政治改革的目的是政治改革所要實現的預期結果,是政策制定者進行政策選擇的基本出發(fā)點,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改革政策選擇的方向和內容。政治改革的目的一般是由在政策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政治群體和政治力量來確定的,因為,只有具有權威制定政策和推動政策實施的政治力量,他們的政策偏好和選擇的改革目標才能夠成為實質性的。

          

          不可否認,影響中國政治改革現實目標的因素來自不同的層面。社會經濟因素或社會利益團體的偏好、政治運行體制或官僚層的偏好以及政治領導層因素和領導人的偏好都對政治改革目標的選擇產生著影響。但是,它們是在不同層次和以不同程度影響政治改革目標的選擇。這些影響有的是推動型的,有的是阻礙型的,有的則是決定型的,彼此按照某種序列產生互動關系。下面就這三組變量因素進行分析。

          

          一般而言,社會經濟因素作為政治系統(tǒng)的外部環(huán)境,對公共政策制定起到推進的作用。許多美國社會中心論學者認為,公共政策是社會上具有不同利益和愿望的團體之間沖突的產物,沖突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經濟活動,而經濟因素和社會因素又很難分開。當社會團體間良好的關系因為經濟的變化和發(fā)展被打破或改變,認為利益受到損害的弱勢團體就會要求政府采取行動,保護他們的利益或建立社會的公平。在這一過程中,社會經濟的因素對政策的影響比政治因素更大;蛘哒f,經濟發(fā)展決定了政治系統(tǒng)和政策輸出,發(fā)生在政治系統(tǒng)特點和政策輸出之間的絕大部分聯系應該歸于經濟發(fā)生的影響。[1] 但是,這些分析大多是以政治系統(tǒng)運行良好和相對穩(wěn)定為前提條件的。在這里,前提假設是社會經濟發(fā)展變化所產生的問題僅僅存在于社會經濟層面,良好的政治系統(tǒng)可以很好地做出反應,通過制定公共政策解決社會經濟問題。同時,社會中心論者的主要依據是基于實證民主理論中社會制約理論的種種假設。這些假設認為,政治精英和政府官員的權力嚴重依賴于社會的支持,因為社會成員和各種團體控制著大量的政治資源。公共政策就是對擁有絕大部分的有效資源的社會團體的期望、要求和壓力的回應。包括政治官員和政府官員在內的國家只是一個虛弱的實體,國家與社會不同的政策偏好和自主性往往被忽視或者被低估了。[2] 然而, 當政治系統(tǒng)運行不佳和處于不穩(wěn)定的變動時期,這種完全理性化的決策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現行政治體制特征和官僚層利益團體的制約。

          

          政治體制由政治組織和政府機構以及這些組織和機構中的官僚層所構成。政治體制與體制中的官僚層作為政治系統(tǒng)的內生性因素,對政治改革政策制定起著制約性的作用。當社會經濟問題產生并要求政治系統(tǒng)采取政策行動的時候,政治系統(tǒng)可能會因為組織體制本身的原因而不能夠采取有效的行動。不能采取有效行動的原因可以來自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政治體制本身存在著種種組織弊端,如機構臃腫,權力過于集中,官僚主義,行政能力匱乏等。第二個方面,科層官僚組織擁有自身的利益、價值和權力基礎,在政策制定和執(zhí)行中左右政策取向和影響政策實施結果,從中謀取私利。這兩種原因都可以造成社會經濟政策的失敗,使面臨的社會經濟問題無法解決,并上升為政治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政治體制本身將成為政治改革的對象。政治改革政策不同于一般性的社會經濟政策。社會經濟政策涉及社會經濟活動中不同群體或階層之間的利益關系,并不直接針對黨政機構中的科層官僚體制。在完全理性決策的情況下,社會經濟政策的目標應該是針對社會經濟問題產生的原因來設定,并通過制定相應的政策手段解決社會經濟問題和化解社會沖突。在有效解決社會經濟問題和化解社會沖突的政策過程中,政治精英和官僚體制可以獨善其身。而政治改革政策則不一樣,它的政策目標一般是針對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端,通過對體制內部的權力配置和組織結構的調整,改善政治體制運行的效果。政治體制尤其是黨政機構中的科層官僚體制成為政治改革的主要對象。

          

          由此可見,任何政治改革其矛頭都不同程度的指向政治運行體制和官僚體制弊端及其既得利益,因此必然受到政治運行體制和官僚層的抵制。這種抵制可以從兩個層面體現出來。首先,官僚機構可以通過體制性權力來影響政治改革政策的制定。這種體制性權力來自兩個方面,其一,官僚機構對政策信息的控制。進行政治改革的政策決定需要決策者掌握相關議題的政策信息,而大量的政策信息是通過官僚科層體系收集、處理和傳遞的(在權威體制下更是如此)。官僚科層機構可以通過對相關議題政策信息的取舍來影響或引導決策結果,使政治改革政策有利于維護自身利益或利益不受到大的損害。其二,官僚機構對政治的卷入。在任何政治系中,官僚機構都不是一個單純的行政執(zhí)行機構,它們都或多或少地控制著一定的政治資源,并以此影響政治決策。在中國政治系統(tǒng)中,官僚機構和地方領導人與中央最高領導層之間存在著某種特殊的互惠責任關系(reciprocal accountability)。[3] 官僚機構和地方的領導人可以通過其在政治系統(tǒng)中的相對自主地位(如黨政分開原則)和政治資源(如中央機構和地方領導人在中央委員會的投票權和關系網絡),與政策決定者(政治領導人)就政治改革的具體內容討價還價,盡可能維護既得利益不受損害和少受損害。此外,官僚層對政治改革的抵制還可以從政策執(zhí)行層面體現出來。官僚機構壟斷著絕大多數的行政資源,可以通過行政執(zhí)行中的消極抵制策略使政策執(zhí)行失敗或產生負面效果。

          

          政治領導人不僅是政治改革重要發(fā)起者,而且也是政治改革政策過程中的最終決策者,他們是政治改革目標和策略選擇的決定性因素。在中國,由于長期以來政治權力和行政權力高度集中,政治領導層在重大決策中往往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從建國后的歷史來看,幾乎所有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問題都需要由高度集權化和等級化的政治體制來處理,一切重大的社會政治經濟的變化也都是以黨的政策的變化為前提的。在權力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下,黨的政策的變化與黨內占主導地位的領導人的政策選擇密切相關。上層政治領導人對社會經濟問題和政治體制問題的領悟和認識,以及對現實政治的需求,成為其進行政治選擇和采取行動的重要依據。政治領導人的政治選擇和行動進而影響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和進程。例如,面對社會利益群體的政治訴求, 政治領導人可以選擇一種激進的改革方式在短期內解決政治、社會和經濟體制中存在的問題,以維持政治系統(tǒng)的穩(wěn)定和黨的權力壟斷地位。而作為另一種選擇,領導人也可以采用一種漸進的政治改革方式,以減輕來自官僚體制的頑強抵制,保障政治改革的部署能夠平穩(wěn)的進行。不同的選擇主要來自于政治領導人對面臨問題的認知力和現實的政治需要。社會經濟的推動因素和官僚體制的阻礙因素只有通過領導人的認知和評判才可能對決策選擇產生權威性影響。

          

          在這三組變量因素中,政治領導層因素和領導人的政策偏好對政治改革的目標選擇至關重要,尤其是當官僚體制對社會經濟利益群體的訴求缺乏足夠的體制性回應,而社會利益團體也缺乏有效利益整合機制和系統(tǒng)性參與政策過程的制度保障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一般而言,政治領導人對政治改革的目標訴求是要解決社會經濟問題所產生的政治壓力和危機,保證政治系統(tǒng)能夠持續(xù)的對社會價值進行權威性的分配,維護政權的穩(wěn)定和領導層的政治權威。從政策過程的層面來看,中國政治改革是一個不斷進行政策選擇的過程,而進行選擇的主體是黨的領袖和領導層。這是因為在高度集權和高度等級化的政治結構中,政治領導人在作重大決定和進行政策選擇時有較高的自主性。

          

          利益訴求分散的社會團體在改革初期并不能夠對國家宏觀政策產生重要影響。即使是在90年代以后,社會結構性變化催生了新型的社會利益團體形成,但是,這些形形色色的利益團體對公共政策的影響仍然是有限的,其主要影響僅僅局限于對地方政府具體的社會和經濟政策層面。[4] 市民社會理論雖然一度擁有許多的追隨者,這種從國家-社會關系的宏觀視角討論中國政治改革議題的研究途徑似乎對現實政策選擇不具有任何的解釋力。即便是從國家-社會宏觀層面上看,政策選擇以及政策的實施最終可能體現為國家與社會、以及社會團體之間的利益交換和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的重新分配,但這并不能說明國家與社會關系這樣過于籠統(tǒng)的概念足以解釋中國政治改革的運行特點。抽象的國家意志并不能進行具體的決策,所謂國家的意志只有在國家機構中以及機構中任職的政治領導人和官員的政策選擇中才能夠得到具體體現。利益分散甚至相互沖突的社會大眾通過有效的利益整合機制影響決策主體這樣的構想的實現,需要許多制度性的先決條件。即使是在多元化的、公共政策決策權十分分散的所謂自由主義民主型國家,其社會力量對國家公共政策的影響力也曾受到西方一些學者的質疑。[5] 在權威主義的政策過程中,這種情況更是很少發(fā)生。在中國一些特定的公共政策決策過程中,社會某些有勢力的特殊利益團體對政府決策發(fā)揮一定影響的情況是存在的,但這種影響是零散的,非系統(tǒng)的和不穩(wěn)定的,不能作為考慮的重要因素(至少在改革的前10年中是如此)。因此,那種認為社會利益群體或市民社會的利益訴求可以從根本上影響政治改革目的和方向的觀點是過于天真的。

          

          官僚體制的制約因素是政治領導人政治改革政策選擇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官僚體制和政治運行體制既是政治改革的主要對象,又是政治領導人推行穩(wěn)妥政治改革必須依靠的組織力量。官僚體制和政治體制在政治改革中的這種雙重角色,迫使政治領導人在改革政策選擇時必須考慮其政治策略和必要的妥協,以爭取體制內足夠的政治支持,保證政治改革能夠平穩(wěn)的推行。在政治改革復雜的利益博弈過程中以嫻熟的政治策略和手段贏得足夠的政治支持,是成熟的政治改革領導人必備的個人條件。這在西方式民主體制和權威主義體制中都是如此。然而,在權威主義政治體制中,政治領導人則具有更多的權力資源和組織手段來強化自己的權威,以制約官僚體制對政治改革的抵制。

          

          政治改革目標和策略設定

          

          不同時期的改革領導層對政治體制改革從來就不缺乏明確的目的、具體的任務和實踐的動力。改革的基本目的和具體任務主要由中央的改革領導層根據自身的政治理念和政治現實的需要來確定。改革的實踐動力則主要是來自于中央和地方黨政領導人為解決面臨的迫切政治問題所采取的現實努力。在黨和政府的大多數有關文獻中,政治改革的議題常常是以政治體制改革的概念來闡述的。在改革的早期,政治體制改革一詞的定義常常較為模糊,其具體內涵也時常有所變化。這種模糊性和變化性,體現了在當時的政治形勢下黨內對政治改革的性質和走向缺乏明確一致的理論認識。改革是在“實事求是”的思想指導下所采取的務實主義的行動,(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是在“摸著石頭過河”的方法論指導下的進行的不斷探索,以滿足化解危機保持穩(wěn)定的現實政治需求。政治體制改革概念的模糊性也體現了政治改革運作的實際需要。政治改革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已經成為黨內長期的基本共識,但在改革過程中,政治精英在政治改革的具體內容和步驟等方面常常會存在分歧。因此,早期政治體制改革的概念模糊性為政治精英在意識形態(tài)以及改革的具體方案、步驟和時機上的爭論,提供了必要的回旋余地。但是,從鄧小平時代到江澤民時代,中國領導層都一致認為,政治穩(wěn)定是中國改革順利進行的基本前提。沒有政治穩(wěn)定,改革就不法繼續(xù),已有的改革成果也可能喪失。因此,能否保持政治穩(wěn)定成為改革領導人選擇改革方案、步驟和時機的重要考慮因素,保持政治穩(wěn)定一直就是中國領導人推動政治改革現實考慮的基礎。

          

          中國政治改革的進程至少已經經歷了兩代政治領導人的努力,正在由第三代領導人繼續(xù)向前推進。政治改革是繼承性的,第一代政治改革領導人的指導思想和策略一直起著主導性的作用。他們所確定的基本方針和選擇的基本策略仍然是后來者熱衷于發(fā)揚光大的首選。這一繼承性特征是由中國特有的政治結構以及權力繼承的方式和性質所決定的。對第一代政治領導人來講,首先,中國的政治改革是政治體制的改革,政治體制改革的最終目的是在維護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礎上,在政治上創(chuàng)造比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實的民主。改革不是以西方資本主義的民主制度為藍本和參照系,而是根據中國的實際政治需要所進行的政治變革。也就是說,政治體制改革不是要建立西方意義上的全民普選、多黨制和三權分立的權力制衡機制,而是要在不改變現有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質并保持現有憲政制度框架的條件下,對政治運行體制進行不斷的調整。通過改革現有的體制,使其逐步完善,最終能夠“充分發(fā)揚人民民主,保證全體人民真正享有通過各種有效形式管理國家、特別是管理基層地方政權和各項企事業(yè)的權力,享有各項公民權力”。[6] 同時,充分發(fā)揚人民民主的目的,就是要在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進程中極大地調動人民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力,以更好的實現由中央領導人確定的國家發(fā)展目標。至于建立什么樣的民主形式,要根據政治領導人對社會主義民主體系的理解來確定,而如何建立這樣的民主政治,則要從中國的實際政治情況來予以實施。

          

          其次,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密切相關,但政治體制改革又不僅僅是經濟改革的附屬品。根據鄧小平的政治改革理論,政治體制改革必須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發(fā)展,使之能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但中國的政治改革不僅僅是為了滿足經濟發(fā)展的需要,還是國家政治制度、政治結構和政策取得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一些學者(尤其是一些經濟學家)強調鄧小平思想中關于政治改革對經濟改革的重要性的論述,但忽視了他關于政治改革與政治體制合法性的論述,認為政治改革的目的主要是解決政治體制滯后于經濟體制改革問題,以保障經濟的高速度增長。[7] 這種單從經濟發(fā)展需要來認識政治改革必要性思路是過于片面的。其實,政治體制合法性一直是鄧小平關注的問題,他在1987年明確指出,“評價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政治結構和政策是否正確,關鍵看三條:第一看國家政局是否穩(wěn)定;
        第二看能否增進人民團結,改善人民的生活;
        第三是看生產力能否得到持續(xù)發(fā)展”。[8] 在這里,鄧小平實際上提出了政治改革所涉及的三個層面:政治體制(指在既定政治制度下的政治運行體制,1984年黨的《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議》對制度和體制作過理論區(qū)分),政治結構和政策。而政治改革的實際目的就是要取得政治體制的合法性、政治結構的合理性和政策的正當性。檢驗政治體制的合法性、政治結構的合理性和政策的正當性不應該以某種浪漫主義的政治觀或意識形態(tài)的價值標準為取向,而是應該以客觀的、具體的實際結果(政治穩(wěn)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生產力發(fā)展)為衡量標準。

          

          其三,政治體制改革應該是針對所面臨的具體問題,并且應該講究策略和方法。20世紀80年代以來,黨所確定的政治體制改革的具體任務包括五個基本的方面。這五個方面是:(1)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理順黨政關系;
        (2)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鞏固和發(fā)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3)建立法制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的政府管理體制(包括干部人事管理體制);
        (4)精簡機構,克服官僚主義,提高政府管理水平;
        (5)調整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調動地方和基層的積極性。鄧小平政治體制改革的思想包括的內容體現了他對中國政治發(fā)展和政府管理所面臨問題的深刻認識。改革的具體內容是他認為解決這些問題所必須采取的具體措施。同時,鄧小平對中國的政治改革所面臨的困難也有著充分的認識。他首先認識到,改革會涉及許多人的利益,會涉及許多黨政機構權力的再分配,由此會產生許多的阻力。另外,政治改革的實施會涉及許多十分復雜的事情,往往會牽一發(fā)而動全身,因此,任何改革方案都可能帶來不確定的后果,都需要謹慎從事,也就是說,在改革的時機、步驟和范圍的選擇方面應該講究策略。[9]

          

          其四,面對政治體制改革的種種不確定性,改革應該是漸進的。中國政治改革從一開始就不是由某種既定理論所指導的。由于鄧小平為首的領導層堅持務實的改革方針,改革是在對具體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政策)并允許在實踐檢驗中不斷調試既定政策的一種漸進模式中進行的。概括講,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特點與其經濟體制改革的特點一樣,就是“摸著石頭過河”,[10] “走一步,看一步”。[11]

          

          政治改革的波浪式發(fā)展和預應性延續(xù)

          

          中國長達20多年的政治改革基本上是一個波浪式發(fā)展和預應性延續(xù)的過程。波浪式發(fā)展的特征表現為在一個時期集中出臺改革政策和大力推動政策的實施,而當政策實施出現非預料的結果時則放慢實施步伐或調整政策內容。改革政策實施和調整的交替進行行成波浪式的政治改革運行軌跡。而預應性延續(xù)則表現為前一次政治改革方案的實施及其結果,實際上成為下一次改革方案制定和實施的基礎和鋪墊,政治改革過程中的每一步嘗試和進展都彼此相連,形成政治改革整體上的一個不被中斷的鏈條,從而使點滴的政治改革成果有可能產生有效積累,形成點滴積累的時空效應。

          

          第一代務實的改革領導層對政治改革的構想基于對當時政治體制所面臨的問題的認識。在改革初期,這種認識基本上是封閉式的,其認識主要來源于他們所經歷過的經驗。其改革的主觀意愿首先是回復到“文革”以前的政治體制并使之進入制度化軌道,同時還要調整體制內部的權力分配,以及放松對社會的政治和意識形態(tài)的過度控制。內部權力分配的調整及其制度化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也受到體制內部龐大的官僚利益團體的或強或弱的抵制。放松政治和意識形態(tài)的控制產生了一個有利于經濟發(fā)展的較為寬松的社會政治環(huán)境,但也附帶地產生了所謂“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問題以及保守意識形態(tài)的挑戰(zhàn)。面對政治改革結果的不確定性和對政治成本的考慮,政治改革的構想和行動在對舊體制進行改革和保持穩(wěn)定的兩難困境中不斷地選擇和調試其方案和行動。[12] 在這一過程中,政治改革的思路開始從封閉式的思維方式和政策選擇過度到開放式的思維和制度創(chuàng)新。權力精英在改革經驗的基礎上,開始有選擇地吸收外部世界的經驗和探索以前沒有經歷過的嘗試。中國的政治改革在領導層對可能產生的成本效益進行權衡和選擇的過程中循序漸進地(有時是間歇式地)向前推進。

          

          正是因為這些因素,中國的政治改革過程表現為一種波浪式的漸進模式,即在合適的時候大膽地推動被認為是必要的改革方案,但當改革取得進展同時出現不穩(wěn)定的因素時收縮改革的范圍,等待下一次時機的來臨。在經歷了八十年代中期的“學潮”和八九年政治風波之后,政治改革的步驟顯得更加的小心翼翼。進入九十年代以后,隨著體制制度化程度的增強,意識形態(tài)作用的弱化和領導層的代際轉換,第二代改革領導人在政治改革和穩(wěn)定的兩難選擇中更傾向于以制度化的和理性化的方式,而不是以意識形態(tài)和政治運動的方式,來化解影響政治穩(wěn)定的社會政治因素,從而為進一步改革創(chuàng)造機會,培育改革的政治環(huán)境,維持改革政策實施的繼承性和連續(xù)性。尤其是進入九十年代中期,政治改革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和面臨的問題都已經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人們思想觀念的進一步開放,社會經濟結構的多元化趨勢,以及前期政治經濟改革所帶來的新的社會和政治問題,迫使新的改革領導層不但要繼續(xù)處理漸進改革存在的遺留問題,而且還必須面對新的危機和挑戰(zhàn)。這些新的危機和挑戰(zhàn)往往與遺留問題交織在一起,使得政治改革的任務不但顯得日益迫切,而且需要多方面的推進。在繼承老一代領導人確定的基本原則和策略的同時,新的領導層試圖尋求改革指導思想的創(chuàng)新和策略方法的調整。黨的十六次代表大會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正式確定、中國共產黨關于黨的執(zhí)政方式轉變議題的提出和討論、政府管理體制的法制化和制度創(chuàng)新度不斷推進、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體制的民主化改革的嘗試、以及治理黨政官員腐敗力度的不斷加強和相關制度的建立完善等等,都體現了改革領導層在新的社會政治條件下繼續(xù)推動中國政治改革的決心和作為。與80年代和90 年代上半期比較,面對新形勢下國際和國內的種種政治因素的壓力,改革領導層在政治改革的政策選擇和實施中表現的更為務實、審慎,理性,同時也更加開放、自主和自信。

          

          注釋:

          [1] 詹姆斯•安德森,《公共決策》,華夏出版社,1990,第39-44頁。

          [2] Eric A. Nordlinger, On the Autonomy of the Democratic Stat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p. 60.

          [3] Susan Shirk, The logic of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 pp. 337-338.

          [4] 根據有關學者的調查研究,這些影響不同程度的表現在對地方政府非重要官員的人事任免、地方政府公共投資、地方政府財政資金分配、地方政府財政稅收,以及地方政府政策法規(guī)的制定。而且,其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有許多是違法和非合法化的?梢姵毯、黃衛(wèi)平、汪永成“中國社會利益集團研究”,《戰(zhàn)略與管理》,2003年第4期,第66-70頁。

          [5] 如美國學者諾德林格曾將民主國家里國家和社會政策意愿之間的關系分為分歧、部分分歧和完全分歧三種類型,他認為,在任何一種情況下國家都可以運用其行政手段和政治策略使自己的意愿轉換為權威的行動,作者還詳細列舉了在三種關系類型中國家可以采取的種種手段和策略。見Eric A. Nordlinger, On the Autonomy of the Democratic Stat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6]《鄧小平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322頁。

          [7] 胡鞍鋼:“旨在促進經濟發(fā)展的中國政治改革”,《改革》1999年第3期,第58-64頁。

          [8] 《鄧小平文選》第三卷,213頁。

          [9] 《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167-177頁。

          [10] 陳云:《經濟形勢和教訓》,《三中全會以后重要文件選編》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04頁。

          [11]《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113頁。

          [12]《鄧小平文選》 第三卷,第167-177頁。

         。òl(fā)表于《吉林大學學報》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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