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風:草根民主發(fā)展的政府責任
發(fā)布時間:2020-05-23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今年,中國將有18個省區(qū)市的30多萬個村民委員會進行換屆選舉,占全國村委會的一半之多。也就是說,半數(shù)農民都將經歷一次選舉。
當此之際,政府發(fā)出了強有力的聲音。民政部基層政權司司長詹成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嚴厲地批評“中國農民素質低,不適合搞民主”的論調,稱之為“懶漢的邏輯”。在他看來,民主素質和民主意識都是在實踐中不斷培養(yǎng)、鍛煉出來的。
確實,自1988年6月1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至今,已有27個省區(qū)市完成了5屆選舉,其余省份也完成了2至3屆。正是一次又一次選舉,逐漸地培養(yǎng)出了農民的民主意識。至少從參加選舉的熱情來說,文化素質較低的農民,實際上可能超過文化素質較高的城市居民。因為,農民切實感受到了,選舉是自己的權利,自己手中的選票與自己的利益有密切關系。相形之下,正如詹成付所說,保障農民行使這種民主權利的制度框架卻有待完善。
由于村民的選票非常重要,村委會選舉相當激烈,因此,近些年來,候選人自發(fā)地嘗試了各種各樣的競選手段。這些手段引發(fā)媒體關于“賄選”等問題的討論。但賄選究竟有哪些構成要件,如何查處賄選,法律法規(guī)卻沒有詳盡規(guī)定,這也給了縣、鄉(xiāng)政府以很大自由裁量權,從而在一些地方出現(xiàn)不正當?shù)馗深A村民自治選舉問題。
政府已在考慮補救之策。關于賄選,民政部日前下發(fā)的《關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中特別提到,要認真研究和區(qū)分一般人情往來、候選人捐助公益事業(yè)以及承諾經濟擔保等法律未明確禁止的行為,與直接買賣選票行為的不同。民政部基層政權司司長詹成付更是直接列舉出一些競選手段,明確其不是賄選,包括承諾實施自來水工程、翻修學校等,承諾當選后要做慈善事業(yè)、公共事業(yè),候選人以自己的私產作為抵押,以表示施政決心。不過,這種意見和個人看法的法律效力終究較低,還需要將其納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使之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
而對于一些縣鄉(xiāng)干部非法干預村民自治選舉、隨意撤換村自治組織成員的行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未予規(guī)定,民政部的上述通知并未提及。而眾所周知,這種現(xiàn)象對村民民主自治制度的危害更大。
對不管哪種選舉糾紛,最好的解決渠道是司法手段。目前,各地法院也都受理過關于村委會選舉的各類訴訟。問題在于,由于全國性法律較為含糊,各省成文法規(guī)又規(guī)定各異,因而,類似的案件不能得到類似的判決結果。針對這種情況,當然可以根據(jù)村民自治制度施行十余年來的經驗,及時修訂全國性立法;
但更便捷的辦法則是嘗試判例制度,由最高法院發(fā)布具有一定拘束力的判例,或由最高法院及時發(fā)布司法解釋。
同時,司法應當擴大權利救濟的范圍。關于選民資格糾紛訴訟,法律已明確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有關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是否賄選等訴訟,也可參照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而對于縣、鄉(xiāng)鎮(zhèn)宣告選舉無效、拒不頒發(fā)委任狀、撤換選舉產生的村委會成員等行為引發(fā)的糾紛,應當允許有關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訴訟。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如果在村民的民主權利遭到侵害的時候,司法機構不能提供及時而有效的救濟,那農民的民主權利就是不完整的。民主與司法之間的關系,常常被人忽略。而現(xiàn)有基層司法機關高度地方化,也不利于司法機構公正地保障農民的民主權利。
因此,推進草根民主,我們需要更優(yōu)良的法律,也需要更有公正的司法體制。中國從來不缺乏企業(yè)家精神,缺的只是鼓勵和保護企業(yè)家精神的制度框架;
同樣,中國農民中也不匱乏民主的渴望,缺的是真正有效保護農民民主權利的政治框架與司法救濟渠道。農民對民主的渴望是基層民主制度發(fā)育的基本動力,無數(shù)普通民眾為了實現(xiàn)自己的權利、保障自己的利益,會不斷地進行制度創(chuàng)新嘗試。政府的責任就在于保護農民的這種創(chuàng)新精神,對農民的制度創(chuàng)新實踐進行理性的辨析,通過立法,將農民合理的、有益的創(chuàng)新逐漸變成制度。政府的另一項責任則是以司法手段保護村民的權利,以選舉之訴回應種種選舉違法行為,不管違法的主體是選民、候選人還是上級政府及其官員。
民主制度不是生來就十全十美的,民主是一個學習過程。農民、市民需要學習,政府也需要學習。農民的創(chuàng)新精神,立法機構的立法能力,司法機構的救濟渠道,這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構成了基層民主制度深化、擴展的制度框架。(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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