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本照:清代有關佃戶欠租的法律及其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0-05-28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摘要]雍正五年頒布的“奸頑佃戶”例是清代國家法律中唯一一條字面上針對佃戶欠租的法律,可是在現(xiàn)實中,官府卻對更多的欠租案件中的佃戶適用了“不應為”律。清代國家法律的內(nèi)在邏輯和“不應為”律的自身特點決定了“不應為”律是清代國家法律中最經(jīng)常被適用的法律之一。雖然“奸頑佃戶”例和“不應為”律中的“不應重律”量刑一樣,都是“杖八十”,但這并不意味著欠租的佃戶一旦被送到官府,就一定會被“杖八十”。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中,“奸頑佃戶”例主要針對的是“抗租”。而在欠租案件中,官府在適用“不應為”律時的用詞一般為“欠租”而非“抗租”。
[關鍵詞] 欠租;“奸頑佃戶”例;
“不應為”律
一、 清代有關佃戶欠租的法律
經(jīng)君健研究員指出,明代以來直至清代前期,府州縣衙對地主呈控佃戶欠租的案件肯定是受理的,但是官府對怎樣處理這類案件,并無定章可循。雍正五年頒布的“奸頑佃戶”例 使田主控告佃戶欠租,尋求官府幫助追租有了法律依據(jù)。從此,追租成為清政府的職能之一。[1]為了比較全面地了解這條法律,先讓我們來看一下這條法律的出臺經(jīng)過。
雍正五年,“定田主苛虐佃戶及佃戶欺慢田主之例。吏部議覆河南總督田文鏡疏言,嗣后紳衿苛虐佃戶者,鄉(xiāng)紳照違制律議處,衿監(jiān)吏員革去職銜。得旨:立法貴得其平,倘有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何以并未議及?著再議。尋議:嗣后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照不應重律,論杖,所欠之租勒追給主。從之!盵2]
“奸頑佃戶”例的產(chǎn)生確實帶有某種偶然性。自它產(chǎn)生以后,地方上根據(jù)這一條法律出臺了許多強令佃戶交租的地方法規(guī)。這些地方法規(guī)主要是以告諭等形式頒布的告示、章程和官府立的碑文等。如乾隆七年江陰縣《嚴禁頑抗租告示》中說:“尚有抗欠新租致業(yè)主具控者,定當立拿,游示各鄉(xiāng),仍押吐退,另行招佃!盵3]乾隆后期,江西寧都州宣布,佃戶“應還之租自當每年按額清楚,如敢仍前刁抗,許田主稟究。現(xiàn)年之租,即將佃戶責懲,勒限清還。欠至二年、三年者,枷號一個月,重責三十板,仍追租給主;
欠至三年以上者,將佃戶枷號四十日,重責四十板,俟追租完日,驅(qū)逐出境!盵4]嘉慶四年,江西規(guī)定,佃戶欠租,“該地方官立即差拿佃戶到案,限十日內(nèi)追租清給。如敢逾限,則主佃勢不相安。即行取田,并將佃戶驅(qū)逐出屋,仍照欠數(shù)追租給主。”“倘再刁抗,即將佃戶枷號比追,完日再行釋放!盵5]道光年間,江蘇昆山縣署理知縣孫某宣稱,佃戶欠租抗租,“許該業(yè)戶指名稟縣,以憑嚴拿,照例究辦!盵6]等等。這些地方法律都是“奸頑佃戶”例在地方上的具體化,它們并非是“奸頑佃戶”例的簡單重申,而是各地根據(jù)“奸頑佃戶”例結合地方實情制定的實施細則。上面所列舉的這些地方法規(guī)有的確實有些偏離了“奸頑佃戶”例的規(guī)定,但地方法規(guī)與國家法相比只適用于本地,具有適用上的優(yōu)先性。[7]
“奸頑佃戶”例雖然是清代的國家法律中唯一一條字面上針對佃戶欠租的法律,可是我們發(fā)現(xiàn),在現(xiàn)實中官府卻對更多的欠租案件中的佃戶適用了“不應為”律。如福建彰化縣李昌裕祖父費用工本,向業(yè)主徐正芳承墾田園五坵。乾隆二十九年冬間,李昌裕逋欠徐正芳租粟十一石。李裕昌最終因“欠租不償,致釀人命”而被判“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盵8]現(xiàn)實中因欠租不償而被判“照不應重(輕)律”的案件還有很多!肚宕刈鈩兿餍螒B(tài)》、《清代的土地占有關系與佃農(nóng)抗租斗爭》[9]和《康雍乾時期城鄉(xiāng)人民的反抗斗爭資料》[10]這三本書所選錄的乾隆朝刑科題本中因欠租不償而被判“照不應重(輕)律”的案件大約有30件左右,其數(shù)量要明顯多于被判適用了“奸頑佃戶”例的案件,因為在同樣的三本書中佃戶最終被判適用了“奸頑佃戶”例的案件只有5個。根據(jù)《大清律例》的字面規(guī)定,“奸頑佃戶”例是惟一一條專門適用于佃戶欠租的法律,可官府為什么會對更多的欠租佃戶適用了“不應為”律呢?卜永堅先生首先注意到了這個現(xiàn)象,并專文對此作出了探討。[11]本文不同意卜先生的有關解釋,在這里,我想提出一點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卜先生和方家同仁。
我認為,我們有必要先詳細了解一下“不應為”律。《大清律例》規(guī)定:“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
事理重者,杖八十!盵12]沈之奇對此的解釋為:“凡人所犯罪,在律例皆無可坐之條,而揆之情理,又不可為,謂之不應為,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蓋事理輕者也。若事理之重者,則杖八十。世之事變百出,人之情態(tài)無窮,律例不能該載,故著此不應得為之一條,以補其未備。”[13]可以說,現(xiàn)實中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被稱為“事理不應為”。這條“不應為”律和“斷罪無正條”律互為表里,合“不應為”律、斷罪無正條律、違令律,官方便有足夠的彈性和空間以有定的律令來對付無窮的“情偽”。[11]很多人都注意到了“不應為”律在現(xiàn)實中的廣泛運用,如梁治平先生就曾指出,在涉及命案中“民事糾紛”裁斷時,幾乎無案不引這一律文!憘⒆纷、負欠拖延、分家不公、勸解不力、強贖絕產(chǎn)、自力救濟、冒昧作保以及某種場合下的從中說合等,都可以受“不應為”律處罰。[14]雖然很多人都指出了“不應為”律在適用上的廣泛性,但他們都沒能有效地說明“不應為”律在現(xiàn)實中會被廣泛適用的原因。如根據(jù)卜永堅先生對《清代地租剝削形態(tài)》和《清代的土地占有關系與佃農(nóng)抗租斗爭》兩套書中涉及最終被判適用了“不應為”律的共272件案件的總結歸納,“不應為”律主要適用于有“不合”、“肇釁”、“釀命”、“滋事”、“不行勸阻”、“勸阻不力”、“聽從”等情節(jié)的罪犯。[11]卜先生的總結歸納確實很詳盡,然而歸納法的主要缺點就是掛一漏萬,它很難窮盡所有的事物或特征。舉兩個案例,讓我們來看一下它們的判詞,從判詞中我們可以看到當事人被判適用“不應為”律的原因:“楊玉圣違例將張氏扶正為妻,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15]“三定系應死罪犯,與毆死違犯教令之子孫不同,但(三定父)既不鳴官究治,致死后又復私埋,經(jīng)該督審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盵16]這兩個案件的判詞中都沒有卜先生所說的“不合”、“肇釁”、“滋事”等情節(jié)。很顯然,卜先生的總結歸納就沒辦法解釋這兩個案件的罪犯最終被判適用了“不應為”律的原因。
在研究了很多案件的判詞之后,我們發(fā)現(xiàn)當事人在被判適用“不應為”律時,其措辭總是“照不應重(輕)律”或“依不應重(輕)律”。為什么呢?為更好地了解“不應為”律的內(nèi)涵,我想我們應該從判詞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照”、“依”開始。清代法律中有“例分八字之義”(以、準、皆、各、其、及、即、若八字)和“律眼十三字”(但、同、俱 并、依、從、從重論、累減、遞減、聽減、得減、罪同、同罪十三字)。這八字和十三字當中都沒有“照”。王明德對“照”的解釋說,“照”“大約與依字義同。然按其名,雖似異而實同;
而求其精,則雖同而實微異。其所謂同者,蓋因凡律所稱照某項律科斷及照某項例科罪者,是皆一如律例之科法以科之,雖至死,亦不為之稍減!苏张c依,名雖似異,而用法則同一致也。”[17]“依”意為“律有明條,罪實真犯,一本乎律文以定罪。”[18]所以“照”的大意為《大清律例》律(例)文有明文規(guī)定的,需嚴格按照律(例)文的規(guī)定定罪量刑!叭舯日談t不同”,“照”與“比照”實際上是不一樣的。以前的相關研究基本上都沒有注意到二者的區(qū)別,這些研究或者是忽略了他們之間的區(qū)別,或者是把“照”直接理解為“比照”。
“比照”又是什么意思呢?“比照者,實非是律,為之比度其情罪,一照律例以科之。如以兩物相比,即其長短闊狹,比而量之,以求一如其式!w比照原非真犯,是以不得同夫‘依’,亦并不得同夫‘照’也!蠹s‘比照’與‘準’字義相似!盵19]“準”意為“用此準彼也。”[20]所以“比照”的大意為某一案件,如果《大清律例》中無明文可依,比附《大清律例》中的其它法律以定罪量刑。我們發(fā)現(xiàn)被判適用了“不應為”律的案件的用詞都是“照不應重(輕)律”或者是“依不應重(輕)律”,沒有發(fā)現(xiàn)一例是“比照不應重(輕)律”的。為什么呢?因為既然現(xiàn)實中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被稱為“不應為”,所以只要某一案件的量刑上不發(fā)生什么問題,都可以“依(照)不應重(輕)律”。因為既有“不應為”律可依,所以就不會存在“比照”“不應為”律的情況。如《刑案匯覽》中有一個禁卒疏防免罪人犯越獄脫逃的案子就是這種情況,最后官府認為“例無無罪之人越獄脫逃刑禁作何治罪明文”,所以,最終判禁卒范若昆等“均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盵21]這樣的案件還有很多。前文引過的《清朝文獻通考》中的一段話表明,“奸頑佃戶”例產(chǎn)生之初就是“照不應重律”的。因為在田主苛虐佃戶已經(jīng)被官方定為“杖八十”的情況下,雍正帝的“凡立法務得其平”這一句話,[22]使得“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的量刑“杖八十”,其適用法律“照不應重律”就成為了必然。
“依(照)不應重(輕)律”確實是很方便,其程序相對于“比照”某一條法律的程序更為簡單,而且承審官所承擔的風險比“比照”其它法律時所承擔的風險要小。因為“比照”在審案中是受到限制的。《大清律例》規(guī)定:“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無正條者,(援)引(他)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申核上司)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論!盵23]“比照”的程序也相當煩瑣,它要求“刑部會同三法司公同議定罪名,于疏內(nèi)聲明:律無正條,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斷,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減一等科斷。詳細奏明,恭候議者遵行。”[25]“比照”的承審官甚至還要承擔比照失誤的風險,“該堂官查出即將承審官指名題參,書吏嚴拿究審,各按律治罪。”[25]
既然某一案件在《大清律例》無明文規(guī)定時,比照某一條法律是如此的不方便;
又因為現(xiàn)實中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被稱為“不應為”,所以,如果這一案件的大致量刑不發(fā)生什么問題的話,“照(依)不應重(輕)律”的情況最終就很可能會發(fā)生。這樣,“不應為”律在審案中成為最經(jīng)常被適用的法律之一,便勢所必然。
因為在現(xiàn)實中適用“不應為”律的案件很多,法官們就逐漸總結出了一些經(jīng)驗,即凡是有“不合”、“肇釁”、“釀命”等情節(jié)的案件,通常都會被判適用“不應為”律。所以,因欠租而被判適用了“不應為”律的案件基本上都會有“不合”、“肇釁”、“釀命”等情節(jié)!凹轭B佃戶”例從其產(chǎn)生之時起就與“不應為”律糾纏在了一起。不僅如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既有對欠租的佃戶判處適用“奸頑佃戶”例的,又有適用“不應為”律的,兩者又在實踐中發(fā)生了混用。下文我們將會對兩者之間的區(qū)別進行比較詳細的探討。
二、清代有關佃戶欠租的法律的適用
前面說過,在清代的司法實踐中,“奸頑佃戶”例不是對佃戶欠租的唯一適用的一條法律,官府至少對更多的欠租案件中的佃戶適用了“不應為”律。“奸頑佃戶”例與“不應為”律中“不應重律”的量刑一樣,都是“杖八十”,這是否意味著欠租的佃戶如果被送到官府的話,就一定會被判適用兩者中的一個,一定會被“杖八十”呢? 事實并不是這樣的。我們知道,雍正五年“奸頑佃戶”例頒布以后,田主就可以憑借這條法律尋求官府的幫助向欠租的佃戶追租,即控追。在田主控追后,也有一些控追案是要進行堂審的。在那些經(jīng)過堂審了的案子當中,我們見不到佃戶曾被“杖八十”的記錄。[9]也有別的證據(jù),如江西信豐縣劉之誦表弟蕭崇湖、蕭崇游,分種劉之誦田畝。乾隆十六年間,蕭崇湖等欠租未償,劉之誦經(jīng)投鄉(xiāng)約呂次友,勸令蕭崇湖兄弟出錢折還租谷。經(jīng)鄉(xiāng)約調(diào)解后,劉之誦怕佃戶仍要拖欠,就約了幾個人到田里去割佃戶的谷子?墒莿⒅b認錯了田畝坐落,誤割了鄒良清家的田,被鄒良清的胞弟鄒道材走出來看見,于是發(fā)生沖突,最終鄒道材被打死。這件命案的發(fā)生可以說與佃戶并沒有直接關系,最后官府附帶對佃戶蕭明宗做出了判決,“干證陳元亮救阻不及,應與欠租未清,原約禾熟交還之蕭崇湖,均與免議。蕭崇湖所欠租谷三石,仍照原議追錢一千二百文,給劉之誦收領。[8]在本案中,佃戶并沒有多大的過錯,法官最終卻只不過斷令佃戶清還欠租而已,并未對他施以“杖八十”的處罰。實際上,官府對欠租的佃戶既有判處適用“不應重律”,又有判處適用“不應輕律”的。我們知道,“不應輕律”的量刑是“笞四十”。舉兩個例子,讓我們來看一下它們的判詞!芭硭寸H欠租肇釁,合依不應輕律,笞四十,折責三十板。(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9]“陳國玉欠租不清,復將佃田轉(zhuǎn)租起釁,亦屬不合,亦照不應輕律,笞四十。所欠吳明瑞租谷……照追給領等語!盵8]當然,這樣的案件也還有很多。很顯然,“不應輕律”的量刑較“不應重律”的量刑“杖八十”要輕很多。由此可見,“佃戶欠租,不論多少,一律杖八十”一類的說法,都是不科學的。[24]
乾隆朝刑科題本中涉及地租形態(tài)的案件共有888件,[25]在《清代地租剝削形態(tài)》、《清代的土地占有關系與佃農(nóng)抗租斗爭》和《康雍乾時期城鄉(xiāng)人民的反抗斗爭資料》這三本書所選錄的乾隆朝刑科題本中涉及地租形態(tài)的案件共有近600件。在這近600件案件中,有約二百個欠租案。在這約二百個欠租案中,只有5個案子被判適用了“奸頑佃戶”例。我們知道,刑科題本中的案件都是命案,在這些命案中被判適用“奸頑佃戶”例的案件數(shù)量尚且如此之少,一般的民事案件中被判適用“奸頑佃戶”例的案件的數(shù)量肯定會更少。所以,我們可以比較肯定地說,至少在乾隆朝,“奸頑佃戶”例是很少被適用的。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奸頑佃戶”例在現(xiàn)實中很少被適用,但我們絕不能據(jù)此就懷疑或否定這條法律的意義。因為,一方面,雖然適用“奸頑佃戶例”的案件的數(shù)量很少,但畢竟還是有一些案件最終被判適用了這一條例。另一方面,正如黃宗智先生所說,這條法律其中的指導原則是分明的:法律要強制佃戶交納地租,因此也維護田主收取地租的權利。不管國家的意愿如何,這條規(guī)定在實踐中是關鍵的一項。[26]
既然這么少的案件被判適用了“奸頑佃戶”例,我們還是有必要從頭開始,重新審視一下“奸頑佃戶”例的構成要件。它的構成要件有三個,即: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后面兩個不用說,幾乎每一個欠租的佃戶都符合這兩個構成要件。所以,我們關鍵是看欠租的佃戶是否是“奸頑佃戶”?“奸頑佃戶”是什么意思?我想要比較正確地理解“奸頑佃戶”的涵義,我們有必要來看一下官府在判處佃戶適用“奸頑佃戶”例時給出的理由。在刑科題本中,每個案件的判詞部分就包含了這樣的內(nèi)容。卜永堅先生在研究“奸頑佃戶”例與“不應為”律的區(qū)別時,一個很大的缺憾就是忽視了對判詞的解讀。
我們先看一下佃保李亦卿倡眾抗租案的判詞的相關部分,“佃保李亦卿倡眾抗租,致啟釁端,合依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例,杖八十,再加枷號一個月示儆!溆嗫棺飧鞯,姑念罪坐倡眾之人,免提、免議,仍著各佃將應還租籽,照依該處應讓之數(shù)歸償,不許拖欠,如違起業(yè)另行招佃!盵9]本案中,只用“奸頑佃戶”例罪坐了倡眾之人,而對其他的抗租各佃戶,都沒有適用這一條法律,只是責令其償還欠租而已。它不僅再次說明“奸頑佃戶”例并不是對每一個欠租甚至是抗租的佃戶都適用,而且也說明了在集體抗租案中,只用該例罪坐倡眾之人而已。
再看一個案件的判詞,“梁上攜抗欠租谷,趕毆田主,合依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杖八十例,杖八十,折責三十板。”[8]很顯然,梁上攜趕毆田主,抗租的情節(jié)很重。
再看一個判詞,“斯狗佃田抗租,除毀秧計值無多、輕罪不議外,合依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例,杖八十。但糾眾阻種,釀成人命,罪浮于律,應加枷號一個月示儆,仍追所欠租谷給斯守通收領!蔽艺J為,在本案中,“糾眾阻種,釀成人命”的處罰遠不止“加枷號一個月示儆”,“糾眾阻種,釀成人命”與我們前文說過的經(jīng)常被判適用“不應為”律的案件的犯罪情節(jié)“釀命”、“肇釁”等更為相似。所以,很顯然,“糾眾阻種,釀成人命”應該是斯狗抗租的情節(jié),是斯狗最終被判適用“奸頑佃戶”例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之一。[10]
溫明宗欠租案的最終判詞為,“溫明宗合依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例,應杖八十,折責三十板,已經(jīng)照例先行發(fā)落。所欠租谷三石六斗,照數(shù)追給田主毆效堯收領!睍兴浀呐性~太過簡單,我們看不出溫明宗被判適用“奸頑佃戶”例的官方理由,[8]這是案件選錄者的疏忽。在看了刑科題本的原件之后,我們發(fā)現(xiàn)縣主預審時擬判的判詞為,“溫明宗拖欠租谷,田主稟控,斷令清交,仍抗延不給,合依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例,應杖八十,折責三十板。”知縣的上級知府、按察使、巡撫對此案的判詞都與刑部的最終判詞一樣。我們可以斷定,知縣的上級對該案“覆審無異”、“親審無異”后判佃戶適用“奸頑佃戶”例的理由都是順著知縣預審時的判詞來的,知縣的判決理由得到了他的上級的默認。[27]由此可見,根據(jù)判詞,溫明宗“拖欠租谷,田主稟控,斷令清交,仍抗延不給”,很明顯,溫明宗的這種行為屬抗租,這個案件的性質(zhì)確實還是比較嚴重的。
還有最后一個案子被判了適用“奸頑佃戶”例的,案子的判詞為,“何乾州私賣杉木,又不交清租錢,致釀釁端,應照奸頑佃戶欺慢田主例,杖八十,折責三十板!盵8]注意“致釀釁端”是適用“不應為”律時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一個情節(jié)。在本案中,“奸頑佃戶”例確實與“不應為”律有了某種程度的混用。不過,無論如何,本案中佃戶的犯罪情節(jié)“私賣杉木,又不交給租錢,致釀釁端”確實也是比較嚴重的。
綜上,在適用了“奸頑佃戶”例的案件中,佃戶的犯罪情節(jié)都是比較嚴重的。官府在適用“奸頑佃戶”例時,其措辭大多是“抗租”,所以我們也就不要奇怪“奸頑佃戶”例在現(xiàn)實中很少被適用了。“抗租”畢竟是非常態(tài)的欠租,在現(xiàn)實中也很少發(fā)生,與平時的一般的欠租有很大的不同,并非如卜永堅先生所說的符合“奸頑佃戶”例判刑條件的案件比比皆是。不過,到底達到什么樣的程度才能被稱之為“奸頑佃戶”?由于見到的案件太少,我們暫時還不能下十分明確的斷語。不過在上面的五個案子中,我們還是能隱約地感到“奸頑佃戶”所意含的更多的是某些比較嚴重的抗欠租案中的佃戶。
聯(lián)系到地方法律等官文書,我們看到,每當官府在說到“奸頑佃戶”時,不僅總給人一種說教的意味,而且也確實意味著官府對這類行為的痛恨。比如說,乾隆年間江蘇山陽縣數(shù)個紳士公呈山陽縣正堂的規(guī)條中就分別稱各類欠租圖賴的佃戶為“惡佃”、“奸佃”、“頑佃”、“強佃”、“刁佃”。如將那些“攬?zhí)锏绞,貪圖得錢,私將承種業(yè)戶田畝盜賣盜典。并私押他人頂種,或預借私債,指實秋收償還。及至秋成,擅將業(yè)戶租稻歸償債欠,轉(zhuǎn)致業(yè)戶失所,實堪發(fā)指”的這類佃戶稱為“奸佃”。而將那些“春麥收獲,已入己囊,及至秋稻成熟,先行收割,拐去業(yè)戶租籽,泥門脫逃,使業(yè)戶束手向隅,控追莫獲,深堪痛恨”這類佃戶稱為“頑佃”。后來,這個規(guī)條被江寧布政司批準勒石,令永遠遵守。[28]雖然這個規(guī)條中的“奸佃”和“頑佃”并不能完全與《大清律例》中所稱的“奸頑佃戶”相等同,但這個規(guī)條與上面所舉的五個適用了“奸頑佃戶”例的案件所發(fā)生的年代都在乾隆年間,規(guī)條中所描述的“奸佃”、“頑佃”與《大清律例》“奸頑佃戶”例所指向的“奸頑佃戶”之間所暗含的意義應該是有聯(lián)系和共通之處的。即官府在使用“奸佃”、“頑佃”和“奸頑佃戶”例時,我們都能感覺到官府對“奸佃”、“頑佃”和“奸頑佃戶”例所指向?qū)ο笏鶐в械膹娏曳穸ê偷种频母星樯省?/p>
為更準確地了解“奸頑佃戶”的涵義,我認為,我們還是有必要來考查一下“奸頑”一詞在當時的使用情況!凹轭B”一詞在《大清律例》中共出現(xiàn)了兩次,一次是在“奸頑佃戶”例中;
另一次是在《大清律例•戶律•田宅•欺隱田糧》中,其條文為:“各處奸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如受寄之家首告準免罪!蓖瑯樱覀冎粡淖置嫔峡床怀觥凹轭B” 一詞的準確涵義。所以,我們最好還是通過其他途徑來更有效地了解一下“奸頑”一詞的準確涵義。
最具說服力的當然是清代最高統(tǒng)治者皇帝的話語,因為在清代,皇帝擁有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在清代皇帝的話語中,出現(xiàn)“奸頑”二字的頻率雖然很少,但還是出現(xiàn)過。如雍正帝曾在《大義覺迷錄》中說過:“阿其那之陰險詭譎,實為罪魁,塞思黑之狡詐奸頑,亦與相等。”雍正帝即位以后,對與自己早有權力之爭的八弟、九弟屢加迫害,甚至分別冠之以阿其那(滿語意為“狗”)、塞思黑(滿語意為“豬”)之名,毫不顧念手足之情,實在讓人匪夷所思。聯(lián)系到當時的具體背景,我們可以體會出雍正帝在說出“奸頑”二字時對“塞思黑”的那種比較痛恨的態(tài)度。又如乾隆帝曾說過:“倘以日久漸弛,復萌故智,將來如有似查嗣庭、呂留良不法之案,朕亦非不能執(zhí)國憲以警奸頑者。諸臣其苦均之!盵29]乾隆帝以清代著名的查嗣庭、呂留良案來警“奸頑”者,在此,我們也可以比較深切地體會出“奸頑”二字在乾隆帝心里的分量確實很重。雖然這些“奸頑”的涵義與“奸頑佃戶”例中的“奸頑”的涵義不能完全等同,但它們同時出現(xiàn)在雍乾之時的話語之中,它們之間應該是有聯(lián)系的。官方包括清代的最高統(tǒng)治者在使用“奸頑”二字時有自己的內(nèi)在思維,這些思維應該是有共通之處的。我們能很明顯地感覺到,清代的官府包括最高統(tǒng)治者在說出“奸頑”二字時,充滿著對“奸頑”二字所指向的對象的比較強烈的指責,這些人的犯罪情節(jié)都比較嚴重甚至是相當嚴重。
綜上,“奸頑”與“抗租”應該是有聯(lián)系的,如史料記載,雍正乾隆年間江蘇太倉“近之薄俗可數(shù)者,一、健訟,以告訐官長鄉(xiāng)紳為能事;
一、抗租,奸頑強占,差役不敢至其門;
……!盵30]這里就將“奸頑”與“抗租”、“強占”、“差役不敢至其門”這些在官府眼中很負面的話語聯(lián)系在了一起。
我基本上同意卜永堅先生所說的,就“奸頑佃戶”例來說,清朝的司法官員在對相關案件進行處理時,有自己的專業(yè)判斷。但我并不認同卜先生所說的由于我們宥于時代的差異,無法弄清清朝司法官員的專業(yè)判斷。因為如果我們把相關的判詞和相關的官文書聯(lián)系起來考慮的話,我們基本上就能認定“奸頑佃戶”例中的“奸頑佃戶”指的就是在那些比較嚴重的抗欠租案件中的佃戶。所以,現(xiàn)實中并非所有的欠租的佃戶都能被稱為“奸頑佃戶”,而只有在那些比較嚴重的抗欠租案件中的佃戶才能被稱之為“奸頑佃戶”。至于到底哪些佃戶才能歸于比較嚴重的抗欠租案件中的佃戶,限于條件,我們還不能給于十分明確的回答。只是我們可以從官府的判詞中,可以看出一般的欠租案件中的佃戶與那些嚴重的抗欠租案件中的佃戶在官方措辭的表達上確實是有比較大的不同的。如前面說過的溫明宗案就比較典型。在溫明宗案的判詞中,按照官方的表述,溫明宗先是“拖欠租谷”,后是“抗延不給”。田主控追時溫明宗的欠租行為只是“拖欠租谷”,沒有被官府稱作“抗租”,他的行為只屬于一般的欠租行為。所以,在田主稟控后,官府只是“斷令(溫明宗)清交(地租)”而已,并沒有判溫明宗適用“奸頑佃戶”例。但在官府“斷令清交”之后,溫明宗卻“抗延不給”,結果發(fā)生了命案,此時的溫明宗在官府的眼里就成了“奸頑佃戶”,最終溫明宗被判適用了“奸頑佃戶”例。官府前后措辭的差異很耐人尋味。
總之,我認為“奸頑佃戶”例所懲處的對象是那些比較嚴重地威脅了當?shù)厣鐣刃虻男袨。比如在李亦卿倡眾抗租案中,我們也許可以認為,在集體抗租案中,也許只會用它罪坐倡眾之人,以達到以儆效尤的目的。至于其他人,由于其行為危害性相對較小,況且他們都是被脅從而抗租,所以他們的抗租行為就不會被判適用這一條法律了。至于一般的欠租行為,因為沒有對當?shù)氐纳鐣刃驑嫵商蟮奈:,所以就不會被適用“奸頑佃戶”例。
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奸頑佃戶”例與“不應為”律在適用上的區(qū)別問題。既然官府對欠租的佃戶既有判處適用“奸頑佃戶”例,也有判處適用“不應為”律的,那么它們在適用過程中到底有沒有區(qū)別呢?如果有,它們之間的區(qū)別到底又在哪里呢?
還是讓我們再看一下“不應為”律。前面雖然比較詳細地說了一下“不應為”律,但是在這里,我們還是有必要再具體地看一下官府在判佃戶適用“不應為”律尤其是“不應重律”時給出的官方理由,即判詞的相關部分!巴勘厝A訊無主使糾毆情事,但承租地畝,欠工未完,致釀人命,亦有不合,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盵8] “羅連富將田轉(zhuǎn)賣,不還批頭銀兩,致啟釁端,應與拖欠租谷之江永隆,均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各責三十板,先行發(fā)落。”[8]“干大經(jīng)欠租肇釁,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折責三十板,照例先行折責發(fā)落。”[9]還有很多類似案件的判詞,這里就不再一一列舉了。
通過與那些被判適用了“奸頑佃戶”例的案件的判詞的比較,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發(fā)現(xiàn),幾乎所有被判適用了“不應為”律的欠租案件對欠租的表達都為“欠租”,(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而那些被判適用了“奸頑佃戶”例的大部分案件的判詞對欠租的表達卻為“抗租”。“倡眾”、“趕毆田主”、“糾眾阻種,釀成人命”等都是抗租的情節(jié)。如果沒有這些情節(jié),佃戶的欠租行為是不能被稱為“抗租”的。我想那些被判適用了“不應為”律的案件的重心在“不合”、“肇釁”、“釀命”等情節(jié),欠租并不是適用“不應為”律必不可少的要素。我們應該看到,絕大多數(shù)被判適用了“不應為”律的案件都不是欠租案。所以,我認為“奸頑佃戶”例與“不應為”律還是有區(qū)別的,在對欠租案的法律適用中,兩者所要求的潛在的案件的性質(zhì)的重心大概還是不同的。不過,兩者還是有重合的,因為如果按照何乾州欠租案的犯罪情節(jié),何乾州很可能會被判適用“不應為”律,因為“致釀釁端”正是“不應為”律最經(jīng)常被適用的情節(jié)之一,但何最終還是被判適用了“奸頑佃戶”例。也許正是由于兩者的量刑一樣,都是“杖八十”,而導致了在這一案件中官府對它們的混用。由于所見的案件太少,我們還不能作更進一步的推測。
還有一種很嚴重的抗租案,這種抗租案一般均伴有燒殺等行為。對這一類型的抗租案的法律適用也表現(xiàn)出了清代法律適用中的另一特點。很顯然,這種抗租案中的為首之人是不會被判適用“不應為”律或“奸頑佃戶”例的。如在清代著名的老施二倡眾抗租案中,最終首犯老施二被判“合依挾仇放火故燒人房屋未傷人為首者斬監(jiān)候例,顧七等人除隨同老施二抗租搶犯罷市聚眾及拆毀房屋為首輕罪不議……!盵10]在本案中,抗租與比它更嚴重的放火故燒人房屋等罪相比,成為輕罪而不議。因為《大清律例》規(guī)定:“凡二罪以上俱發(fā),以重論!盵31]即當罪犯犯數(shù)罪時,選擇其中最重的犯罪的刑罰作為最終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輕罪不僅會被重罪吸收,而且也不會成為量刑從重的考慮因素。“奸頑佃戶”例在現(xiàn)實中很少被適用的原因之一,就是抗租案中的案犯在進行抗租的同時,很容易會犯燒殺等罪,這些罪行的量刑都超過了“奸頑佃戶”例“杖八十”的量刑。根據(jù)《大清律例》“凡二罪以上俱發(fā),以重論”的原則,“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就會成為輕罪而不議。
如果欠租的佃戶已死,那么他的欠租就會“照例免追”。
三、余論
黃宗智先生在分析和總結寶坻、巴縣、淡新三地的官府檔案后,認為:清代縣官們在處理民事糾紛時事實上是嚴格按照清律的規(guī)定來做的。[26]假如我們暫且認同黃先生的觀點的話,在本文中我們分析完“奸頑佃戶”例與“不應為”律之后,我們有理由要問黃宗智先生:究竟什么樣的審判才是“嚴格”按照清律的規(guī)定而進行的審判?以前,當我們看到“奸頑佃戶”例的條文時,我們都會不假思索地認為,現(xiàn)實中幾乎每一個欠租的佃戶都符合“奸頑佃戶”例的構成要件。可是在清代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官府為什么會對更多的欠租案件適用“不應為”律,甚至會對欠租的佃戶免于刑事處罰呢?“奸頑佃戶”例并非具文,現(xiàn)實中適用了這一條例的案件雖然少,但畢竟還是有一些案件最終被判適用了這一條例。所以,我們確實有必要重新思索一下它的構成要件。很顯然,我們要比較準確地理解“奸頑佃戶”例的內(nèi)涵,“奸頑”二字是關鍵。清代的法律編纂過程不象我們現(xiàn)代,我們現(xiàn)代在編纂法律的過程中,要求法律草案中的語言、概念、術語等應當簡單明了、準確、通俗易懂。綜觀《大清律例》全文,我們會在《大清律例》中發(fā)現(xiàn)很多含有類似“奸頑”二字的條文,僅就含有“奸”、“頑”二字的詞語來說,這些詞語除“強奸”之外,就有:奸盜、奸黨、奸邪、奸臣、作奸犯科、奸商、朋比為奸、奸牙地棍、漢奸、奸計、奸匪、奸細、奸民、奸徒、奸謀、奸宄、奸豪勢要……傲慢頑梗、兇頑生事等等。何為奸盜?何為奸黨?……何為傲慢頑梗?何為兇頑生事等等?這些詞語的涵義并不那么一目了然,乍一看,我們并不清楚它們的準確涵義。由于清代官方少有對這些詞語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所以,當我們面對這些詞語時,我們怎樣才能更準確的理解和詮釋他們就成了一個不可避免的課題。我想,要更準確的理解和詮釋他們,我們只有進入清代的現(xiàn)實。而進入清代的現(xiàn)實就離不開對當時人話語的分析。判詞、文集、官箴書甚至《大清律例》等這些保存下來的當時人的話語文本都是我們了解《大清律例》那些比較難以理解的詞語的涵義的比較好的工具。就拿“奸頑佃戶”例來說,我們雖然找不到清代官方對“奸頑”這一詞語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但我們卻可以從“奸頑”二字在當時現(xiàn)實中的使用情況尤其是在判詞中看到這兩個字的大致內(nèi)涵。由此,我們就可以大致推知“奸頑佃戶”例為什么會在現(xiàn)實中很少被適用了。因為,我們前面說過,“奸頑佃戶”例主要針對的是“抗租”,而“抗租”在現(xiàn)實中卻是很少發(fā)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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