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馬蒂亞·森:能力與福利

        發(fā)布時間:2020-06-07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ǜ鹚挠炎g)

          

         。ㄒ唬⿲ 言

          

          能力(capability)并不是一個極富魅力的詞。它帶有技術官僚的腔調,在某些人心中,它甚至暗示著這樣的景象,核戰(zhàn)爭戰(zhàn)略家因某種冒險而殘忍的應急計劃而高興得不停地搓著手。歷史上的布朗(Capability Brown)贊揚土地(而不是人)的特定部分,其穩(wěn)定不變的根據(jù)是它們“具有能力”, 但這對于挽回這個術語的聲譽于事無補。幾年前當我試圖根據(jù)一個人做有價值的活動或獲得有價值狀態(tài)的能力來探討處理福利(well-being)和利益(advantage)的某種特定方法時,也許我本可以選擇一個更好一點的詞。[1]采取這個詞是為了表示個人能夠做或成為的事物的不同組合——他或她能夠獲得的各種“功能”(functionings)。[2]

          處理個人利益的能力方法關注的是,根據(jù)個人獲得各種作為個人生活的一部分且有價值的功能的實際能力來評價利益。相應的處理社會利益的方法(既用于制度和政策的選擇,也用于加總評價)將個人的能力集作為構成這種評價的信息基礎,并且是其中不可缺少的、核心的部分。它與使用其他信息聚焦的方法不同,比如說聚焦在個人效用(如快樂、幸;蛴麑崿F(xiàn))、絕對或相對的富足(opulence)(如商品束、實際收入或實際財富)、消極自由的評估(如自由至上式的權利和無干涉規(guī)則的程序性實現(xiàn))、自由手段的比較(例如,在羅爾斯正義理論中聚焦于“基本善”的持有)和作為正義平等基礎的資源持有的比較(例如,在德沃金的“資源平等”中)。

          有幾位學者已經(jīng)對能力方法的不同方面進行了討論、擴展、使用和批評,由此,這種方法具有的優(yōu)點與困難也變得更為清晰了。[3]然而,還是需要對整個方法有一個更為清楚也更為連貫的論述,特別是鑒于對它的使用和評估所出現(xiàn)的一些解釋性問題。這篇論文試圖在一個基礎性層次上作一些澄清性分析。我也將簡略地對一些已經(jīng)做出的有益的批評進行回應。

          

         。ǘ┕δ堋⒛芰蛢r值

          

          能力方法關注的最原初概念是“功能”。功能代表了個人狀態(tài)的各部分——他在過一個生活時成功地做或成為的各種各樣的事物。一個人的能力反映了這個人能夠獲得的功能的不同組合,他或她可以從這個組合中選擇一個集合。[4]這種方法是基于這樣的觀點,即將生活作為各種“所為(doings)與所是(beings)”的組合,并且根據(jù)獲得有價值的功能的能力來評估生活質量。

          一些功能是非;A的,如得到足夠的營養(yǎng)、保持健康等,出于明顯的理由,所有人都非常重視這些功能。其他的則可能更為復雜,但仍然得到廣泛地重視,如獲得自尊或具有社會完整性。然而,個體賦予這些不同功能(盡管它們可能都是有價值的)的權重可能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對個體與社會利益的評估必須意識到這些差異。

          在某類社會分析的語境下,例如,在處理發(fā)展中國家的極度貧困問題時,我們可以只用很少數(shù)量的功能和相應的基本能力(例如,得到良好的營養(yǎng)和住所的能力,避免可避免的死亡或夭折的能力等),但卻可以取得相當大的進展。在其他的語境下,包括經(jīng)濟發(fā)展的一般問題,這個清單將會更長也更具分歧性。

          描畫相關功能時不得不面臨選擇。這種描畫形式總是允許有其他有待確定和包括進來的“成就”。許多功能對于人們根本就不重要(如,使用特定牌子的洗衣粉——與其他洗衣粉大同小異)[5]。在描述和評估能力時,必須挑選出一組功能進行評價,這是無法避免的問題。聚焦點必須與背后的關注與價值相關,正是根據(jù)這種關注和價值,某些可確定的功能是重要的,其他的則是微不足道和可忽略的。對于功能和能力的概念化來說,需要挑選和區(qū)分既不是尷尬之事,也不是唯一的困難。

          

         。ㄈ﹥r值對象和評價空間

          

          在評價工作中,我們可以區(qū)分兩個不同的問題:(1)價值對象是什么?(2)相應的這些對象有多大的價值?雖然在形式上第一個問題是第二個的基本方面(在價值對象就是那些有正權重的對象的意義上說),然而,價值對象的確認在實質上還是首要的工作,這使得我們進而能夠探討第二個問題。

          并且,對正權重價值對象集合的確認,本身就呈現(xiàn)了一個統(tǒng)轄性排序(x至少與y的排序一樣高,如果它能夠在每一個價值對象上產生的價值至少與y產生的同樣多)。可以表明,這種統(tǒng)轄性排序具有標準的規(guī)則性質,如傳遞性等。在評價工作中,這種排序能夠讓我們取得某些進展——往往是相當大的進展。[6]

          價值對象的確認確定了被稱為評價空間的東西。例如,在標準的功利主義分析中,評價空間由個人效用(根據(jù)快樂、幸;蛴麑崿F(xiàn)這些常見的術語來定義)組成。實際上,完整的評價方法還蘊涵著一組“信息約束”,它直接排除了對各類信息(即那些并不屬于評價空間的信息)的評價性使用。[7]

          能力方法主要關注的是價值對象的確認,并根據(jù)功能和能夠行使功能的能力來看待評價空間。當然,這本身就是一個深刻的評價性工作,但是回答問題(1),即確認價值對象本身,這并不會對問題(2)(涉及到它們的相對價值)給出特定答案。后者要求進一步的評價性工作。評價功能和能力的各種實質性方法都可以屬于一般的能力方法。

          評價空間的挑選本身就具有非常大的切割力,這既是因為它將一些對象作為有價值的包含進來了,也是因為它將另外一些給排除掉了。例如,因為評價空間的性質,能力方法不同于功利主義評價(更一般地,福利主義評價[8]),它為各種人類行動和狀態(tài)本身具有價值留下了空間(既不僅僅是因為它們可以產生效用,也不僅僅是在它們產生效用的程度上)。[9]以能力的形式,它也為評價各種自由留下了空間。另外一方面,它并沒有賦予生活的手段或自由的手段(如實際收入、財富、富足、基本善或資源)以直接的(與衍生的相對)重要性。這些變量并不是評價空間的部分,盡管它們可以通過對包含在那個評價空間中的變量產生影響而間接地對評價產生影響。

          

         。ㄋ模┠芰εc自由

          

          過不同生活的自由反映在個人的能力集合中。個人的能力依賴于各種因素,包括個人性特征和社會安排。當然,個體自由的充分論述必定遠遠不止個人生活的能力,還需要注意個人的其他目標(如,不與個人自己生活直接相關的社會目標),但是人的能力構成了個體自由的重要部分。

          當然,自由并不是一個沒有問題的概念。例如,如果我們沒有勇氣選擇以特定的方式生活,雖然如果那樣選擇,我們本可以那樣生活,就能夠據(jù)此說我們具有以那種方式生活的自由,即相應的能力嗎?在此我的目的并不是試圖將這類或那類困難給掩藏起來。只要在自由概念中存在真正的模糊性,那么在能力的刻畫中就應該反映出相應的模糊性。這與一種方法論的立場相關,我在其他的地方捍衛(wèi)了這種立場,就是說,如果背后的思想具有本質的含糊性,對那個思想的精確表述必須試圖把捉住那種含糊性而不是隱藏或消除它。[10]

          自由的比較引起了有趣的評價問題。有時候有人這樣認為,自由的評價必須獨立于其自由被評價的那個人的價值與偏好,因為它關注一個人具有的選擇“范圍”——而不是關注她如何評價那個范圍內的成分,或者如何評價她從中選擇的東西。我從來不相信這是一個可成立的主張(盡管有些表面的合理性),但是一旦它是真的,它就將是一個相當重大的結論,因為它能夠在成就的評價與自由的評價中打入一個楔子。特別是,如果那樣的話,我們就能夠獨立于——先于——對個人能夠從中做出選擇的備選項的評估,而對個體自由進行評估。[11]

          我們如何能夠獨立于——或先于——對某個范圍內的備選項的性質的考慮來判斷那個選擇“范圍”的善性(goodness)呢?當然,可以根據(jù)集包含關系(set inclusion)做出某些比較,例如,減少一個人能夠從中進行選擇的“菜單”不會增加那個人的自由。[12]但是只要是在沒有一個集合是另一個集合的子集的情況下,我們必須超越這種“子集推理”。

          一個簡單的替代就是簡單地把集合元素的數(shù)目算作反映選擇范圍的價值。[13]但是這種計數(shù)法程序導致了一個相當獨特的自由論述。這樣的結論是特別怪異的,一個人在“壞的”、“令人不愉快的”和“可怕的”三個備選項之間選擇的自由,竟然與一個人在“好的”、“優(yōu)秀的”和“超級棒的”這三個備選項之間選擇的自由是一樣的。[14]并且,總是可以在一個人已有的選項上添加一些無意義的選項(如扯頭發(fā)、切耳朵、削腳趾、或者跳窗),如果認為這些增添能夠補償真正有意義的選項的失去,這將令人驚詫莫名。[15]選擇范圍內的元素評估必定與在那個范圍內選擇的自由的評價相關。[16]

          

         。ㄎ澹┰u價目標和獨特運用

          

          盡管價值對象的確認和評價空間的確定都涉及到規(guī)范,但是規(guī)范的性質必定恰恰依賴于評價的目標。福利評估將把我們引向一個方向,根據(jù)個人的綜合目標評估成就將我們引向有所不同的另一個方向,因為個人會追求不同于他們自己福利的目標。每種類型的成就判斷都會與獲得成就的自由的評價不同,因為一個人可以在自由方面占優(yōu),但卻所得較少。

          基于兩個不同的區(qū)分,我們可以在評估人類利益(advantage)時分出四層意義的評價興趣。一個區(qū)分是(1.1)個人福利的促進,和(1.2)個人綜合能動性目標的追求。后者包含了一個人有理由采取的目標,這尤其可以包含不同于促進他或她自己福利的其他目標。因此,它能夠產生與福利排序不同的排序。第二個區(qū)分是(2.1)成就,和(2.2)獲得成就的自由。這個對照既可以應用于福利視角也可以應用于能動性視角,聯(lián)合這兩個區(qū)分就可以產生四種不同的與個人相關的利益概念,(1)“福利成就”,(2)“能動性成就”,(3)“福利自由”和(4)“能動性自由”。這些不同的概念(我在其他的地方做了更為廣泛的討論)當然不是彼此無關的,但也并不是必然相等的。[17]

          這四類利益中的每一種的評估都涉及到評價的運用,但它們并不是同樣的評價運用。它們也可以對與個人利益的評價與比較相關的問題產生不同的影響。例如,在決定一個人是否以這種方式受到剝奪,以致能夠要求他人或國家的支助時,可以認為,個人的福利將比他的能動性成功顯得更具相關性(例如,國家可能有很好的理由來為人們提供克服饑餓或者疾病的支持,但對于幫助他來為他的英雄建一個紀念館來說,則不是如此,即使他自己賦予建紀念館的重要性大大超過消除他的饑餓與疾。。進而,對于成年公民來說,在這個語境下,福利自由將比福利成就與國家政策更為相關(例如,國家有理由為個人提供充分的機遇來克服饑餓,但并不堅持他必須接受那種提議并不再挨餓)。人際比較能夠具有多種不同類型,并具有各種可能的評價性興趣。盡管不同的評價目標相互依賴,但是它們能夠產生相當不同的運用,這些運用具有部分離散的聚斂性和相關性。

          

          (六)福利,能動性和生活標準

          

          個人的福利成就可以視為對個人所處狀態(tài)的“福性(well-ness)”(而不是,比如,她對社會所作貢獻,或她在獲得綜合目標上面的成功的善性)的評價。那么,這里涉及到的就是從自己的個人福利(welfare)的角度對他的狀態(tài)的構成成分的評估。個人的不同功能將組成這些構成成分。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個人的福利不可能是“涉他的(other-regarding)”。相反,“涉他性”關注的是,一個人的福利必定是通過個人自己的存在狀態(tài)的某些特征而起作用的。行善能夠讓一個人滿足,這也是重要的功能成就。在這種方法中,功能被視為福利性質的核心,即使福利的源泉很可能在個人之外。

          與福利相關的功能變化非常大,從基礎性的功能,如避免可避免的死亡與夭折、得到充分的營養(yǎng)、能夠到處活動等,到復雜的功能,如得到幸福、獲得自尊、參與共同體生活、無羞恥感地出現(xiàn)在公共場合等(最后一點得到了亞當·斯密富有啟發(fā)性的討論[18])。這里所肯定的是,功能組成了個人的存在狀態(tài),而個人福利的評價必須采取評估這些構成成分的形式。

          如果評價目標從檢驗個人的存在狀態(tài)的“福性”轉到評估個人在追求他有理由促進的所有目標的成功時,那么這個工作就變成了對“能動性成就”而不是福利成就的評價。對于這個工作來說,功能空間將有更大的局限性,因為個人的目標很有可能包括其他類型的目的(遠遠超越個人自己的存在狀態(tài))。另外,能動性成就與福利成就之間的差異不僅僅是空間的事情(前者將我們引向了超越自己的生活與功能的考慮),而且也是共有成分所得到的不同權重的問題(即,對于那些既適合個人福利也適合個人其他目標的功能,(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能動性評價和福利評價也許會賦予可能是不同的權重)。

          能動性成功的評估是比福利評價寬泛得多的工作。我們也可以考慮比福利評價“更窄”的工作,這其中特別重要的就是評價個人的生活標準。這也可以采取聚焦于個人功能的形式。但在這種情形中,我們將僅僅集中于那些來自于自己生活的性質對于個人福利的影響,而不考慮那些“涉他性”目標與非個人性關注。例如,由純粹涉他性成就引起的幸福(例如,在遙遠國度的政治犯的釋放)能夠增加個人的福利,但是在任何明顯的意義上,并未提高他的生活標準。

          在倫理學語境下,明確承認個人福利可以受到他人生活性質的影響,這當然并不新鮮。即使是公元前三世紀的阿育王,他著名的“赦令(rock edicts)”在確定什么構成對一個人的傷害時,已經(jīng)明顯地注意到了這個區(qū)分:“如果不幸降臨到了朋友、熟人、伴侶和與(前者)休戚相關的人身上,那么即使他們自己過得很好,[這種不幸]也是對他們自己的一種傷害!盵19]沒有能力得到幸福被廣泛地視為一個重要功能(即使不是唯一重要的功能,除非在功利主義的享樂主義版本中)的缺失。這既可能是個人生活內部的原因(如,生病、沒有充分的營養(yǎng)或者受到了剝奪),也可能是個人外部的原因(如,來自于對他人悲苦的同情帶來的痛苦)。盡管兩類因素都影響個人的福利,但是從評估中,特別是對個人生活標準的評估中,排除掉后一種因素看起來仍然是相當合理的,因為后者主要與他人而不是與自己的生活相關。[20]

          

          (七)為什么是能力,而不僅僅是成就?

          

          前面對福利成就和生活標準的討論是與功能而不是與能力相關。這種討論是為了依次引入不同的問題,即使最終我們將采取一種整體觀點。事實上,能力方法,如術語所表明的,將能力集看成是主要的信息基礎。我們?yōu)槭裁葱枰獙⑽覀兊淖⒁饬墓δ軘U展到能力呢?

          首先,我們要注意到能力是根據(jù)功能來衍生地定義的。在功能空間中代表著n維功能的任一點都反映了個人的(與這種評價相關的)所為與所是的組合。能力就是這樣一種n維功能的集合,反映了各種不同的個人所為與所是的組合,在其中個人可以選擇任何一種組合。[21]因此,能力是在功能空間中定義的。如果一個功能成就(以n維功能的形式)是那個空間中的一個點,那么能力則是這些點(代表可以從中選出一個n維功能的備選的n維功能)的集合。

          其次,能力集包含了實際被選擇的n維功能的信息,因為它明顯也是在可行n維功能之中。能力集的評價可以基于對從那個集合中選擇的特定n維功能的評估。因此,根據(jù)這種已獲得的功能組合的評價,是基于作為整體的能力集的評價的一個“特例”。在這個意義上,福利成就可以基于能力集來評估,即使當沒有自由類型的概念影響到那個成就時也是如此。在這種情形中,在基于評估福利成就這種評價目標來評價能力集時,我們只需要將能力的價值與在其中已經(jīng)獲得的n維功能的價值相等同即可。將能力集的價值等同于那個集合中一個元素的價值的程序被稱為“元素評價”。[22]

          非常清楚,根據(jù)能力而不是直接根據(jù)已獲得的,或被選擇的,或最大值的n維功能來看待福利評價的話,至少不會有任何的信息損失。盡管這表明了能力的信息基礎至少與那種已獲得功能的信息基礎是同樣充分的,偏好于能力視角的主張,事實上比這要更強。這個擴展的好處來自于兩個相當不同類型的考慮。

          第一,我們可能不僅僅對考察“福利成就”感興趣,而且對“福利自由”也感興趣。一個人過得好與生活得好的實際自由既在個體評價也在社會評價上是重要的。[23]即使我們接受這個觀點(這馬上就會受到質疑),即福利成就僅僅取決于所獲得的功能,個人的“福利自由”還是將代表這種自由,即享有與能力集中的不同的n維功能相關的各種可能的福利的自由。[24]

          第二,自由對于個人福利而言具有內在重要性。自由地行動和能夠作出選擇直接就可以產生福利,不僅僅是因為自由可以使得更好的備選項成為可能。這種觀點與標準消費者理論中的假定相反,它認為可行選擇集合的貢獻只能根據(jù)其中最好元素的價值進行判斷。[25]即使消除可行集合(如預算集)中的所有其他元素,只要被選擇的最好的元素還在,在那個理論中,就沒有任何真正的損失,因為在那種觀點中,選擇自由本身并不重要。

          相反,如果選擇被視為生活的一個部分(“做x”明顯不同于“選擇做x并且做它”),那么即使是“福利成就”也不必是獨立于反映在能力集中的自由的。[26]在那種情形中,“福利成就”和“福利自由”都不得不根據(jù)能力集來評估。兩者都必須涉及到一個以非元素評價方式(即,不通過元素的評價來限制能力集的信息內容)來進行的“集評價”。

          在自由的評價和自由與成就的關系中涉及到許多形式的問題。[27]事實上,能夠通過注意到一種“反事實”機會來對功能進行“精細的”刻畫,這樣仍然可以保持福利成就與n維功能相關聯(lián)的特征,并且不用失去福利成就與那個人享受的選擇自由之間的實質性聯(lián)系。相應于功能x,一個精細化的功能(x/S)采取“從集合S中選擇功能x并且具有它”的形式。[28]

          某些時候甚至我們的日常語言也以精細化的方式來表示功能。例如,齋戒就不僅僅是挨餓,而是通過拒絕吃而挨餓。這個差別在許多社會語境下都是重要的:例如,我們可能試圖消除非自愿的挨餓,但是不愿禁止齋戒。以精細化的方式看待功能的重要性與選擇在我們生活中的重要性相關。以上只是在福利語境中討論了能力集之中涉及到的選擇的作用,但是類似的主張也同樣適用于對能動性成就和生活標準的評估。[29]

          

         。ò耍┗灸芰εc貧困

          

          對于某些評價工作來說,確認一個具有關鍵重要性的能力子集,用來處理已經(jīng)被我們認識到的“基本需要”[30],這將是非常有用的。我們能夠對一組需要的極端緊迫性取得相當程度的一致。滿足得到廣泛承認的緊迫要求,這可以被恰當?shù)刭x予道德上和政治上的重要性。[31]

          能夠很好地論證,在具有基礎性剝奪時,實現(xiàn)某種“基本能力”的平等是處理平等主義特別可行的方法。[32]森(1980)所使用的“基本能力”這個術語旨在分離出將某些特別重要的功能滿足到最低的足夠水平的能力。這種基本能力的最低可接受水平的確認(低于此,人們可以被視為受到了可恥的剝奪),能夠為處理貧困提供可能的方法,我將對這種策略與傳統(tǒng)的集中于收入的貧困理論之間的關系作一評論。但是同樣重要的是認識到,能力方法的使用并不僅僅限于這些基本的能力。[33]

          現(xiàn)在轉向貧困分析,確認基本能力的一種最低限度的組合是解決貧困的分析與度量問題的好方法。與那種集中將收入不足當作確認貧困的標準所獲得的結論相對比,它能夠導致一個非常不同的結論。[34]在不同的個體和不同的社會之間,收入轉化為基本能力的差異是非常大的,因此,最低可接受水平的基本能力可以通過差異很大的最低的足夠收入水平來達到。以貧困為中心的收入觀,基于確定一個人際不變的“貧困線”收入,在確認和評價貧困時具有非常大的誤導性。

          盡管如此,有時候有人提出這樣的觀點,在某種意義上說,貧困必定是收入不足的問題,而不是能力的缺失,這可能暗示處理貧困的能力方法是本質上錯誤的。這種反對意見既忽略了貧困分析背后的動機,也忽略了在能力缺失與收入不足之間的對應關系,特別是當后者是通過注意收入與能力關系的參數(shù)變化而加以定義的時候。

          由于收入并不是因為自身的緣故而被欲望,任何基于收入的貧困觀必須參照——直接或間接地——那些用收入作為手段來促進的基本目的。實際上,在欠發(fā)達國家的相關貧困研究中,收入“貧困線”通常是通過明確地參考營養(yǎng)標準而推衍出來的。一旦認識到收入與能力之間的關系在不同的共同體和相同共同體的不同人之間具有差異,那么為了達到同樣的最低可接受水平的能力所需要的最低足夠的收入水平將被視為變量——依賴于個人與社會的特征。然而,只要通過提高收入水平能夠獲得最低的能力(給定能力所依賴的其他的個人性與社會性特征),那就能夠(對于確定的個人性與社會性特征來說)確認為了達到最低可接受的能力水平所需要的最低的足夠的收入。一旦這個對應關系確立了,那么貧困究竟是根據(jù)基本能力的缺失或者是根據(jù)沒有達到相應的最低的足夠的收入來定義,就不重要了。[35]

          因此,把貧困作為基本能力的缺失這種動機上更為準確的描述也可以根據(jù)收入不足的更為傳統(tǒng)的表述來理解。表述上的差異是無關緊要的。真正重要的是注意在收入與能力的關系上的人際與社會間的差異。這正是貧困的能力分析的獨特貢獻之所在。

          

         。ň牛┲虚g福利、功能和能力

          

          迄今為止,我在本文中主要關注的是澄清與整合能力方法的基本特征,盡管我已經(jīng)利用機會附帶地回應了對于這些方法提出的某些批評。在本節(jié)與下一節(jié)中,我考慮兩種不同的批評思路——分別由科亨(Cohen)和努斯鮑姆(Nussbaum)所提出——這些思路主張用其他不同的分析與評估方式來處理福利與生活質量的問題。

          在本卷(指本文收入其中的《生活質量》一書)中科亨的論文和其他的地方(Cohen, 1989, 1990),他對我的關于能力的論著(也包括其他的理論——功利主義者,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托馬斯·斯坎倫(Thomas Scanlon)等)進行了批判性評估,同時給出了他自己對于“什么的平等?”問題的回答。在能夠合理的給出贊譽的地方,他非?犊,他的評價在很多方面是正面的。但是他做出的批評,如果可以成立,那么將表明我試圖提出的能力方法背后既有概念上的不足,也有重大的動機混淆。

          科亨的主要論題是,在我的論文“什么的平等?”(Sen, 1980)中,我“在那個單一名稱[能力]之下引出了個人條件的兩個不同的方面。這個被忽視的二元性一直存留在[我]隨后的作品中。”“評估的兩個方面或維度應該引起平等主義的興趣,但是把它們中的一個描述為‘能力’是不恰當?shù)摹保╬.17)。一個方面關注的是“個人能夠做某些基本的事情”?坪喟蚜硗庖粋方面稱為中間福利(midfare),因為“它在某種意義介于物品(goods)和效用之間”!爸虚g福利由物品(goods)所產生的個人狀態(tài)所構成,憑借這種狀態(tài),效用水平獲得它們所具有的價值”(p.18)。

          科亨認為對于規(guī)范性理解來說,中間福利的維度是重要的。他正確地注意到,我強調了個人的狀態(tài),將它與那種有助于產生那種狀態(tài)的商品和由那種狀態(tài)所產生的效用區(qū)分開。例如,“我們必須觀察她的營養(yǎng)水平,而不僅僅是,如羅爾斯所做的,注意她的食物供給,或者,如福利主義那樣,注意她從吃食物中所得到的效用。”“但是”,科亨認為,“這個重要的且富有啟發(fā)性的重新定向并不等同于聚焦于個人的能力”。“能力,和能力的運用,僅僅只形成了居中的中間福利的一個部分”(p.19)!爸虚g福利是物品的產物,這種物品又轉而產生效用,中間福利并沒有與能力共同的外延。因此‘能力’是中間福利的一個壞名稱”(p.20)。

          這個區(qū)分正確嗎?我相信是的。要注意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科亨的中間福利與我所謂人的功能,而不是與能力相對應。兩者是相關的,但它們并不相同。事實上,這個區(qū)分正是能力方法的基本部分,承認它沒有任何尷尬之處。真正的問題在于別處,也就是在于,給定福利與功能(或中間福利)之間明顯的聯(lián)系,能力集在分析福利時是否具有任何相關性——科亨認為前一種聯(lián)系對于福利分析已經(jīng)足夠了。這是在本文的前面(第7節(jié))以較不確定的形式論述過的問題。相對于能力視角而言,科亨偏好于功能或中間福利視角,這與那個實質性論題相關。

          在第7節(jié)中,能力集對于福利分析的相關性基于兩個根據(jù)得到了捍衛(wèi),(1)它與福利自由的聯(lián)系(即使福利成就僅僅依賴于所獲得的n維功能),和(2)對于福利成就自身而言,自由可能具有的重要性(因此能力集具有重要性)。

          第二個主張是兩個主張中更具有爭議的,我相信它是正確的。但是我也將斷言,即使它是不正確的,能力方法依然不會失去其光澤。正如在第7節(jié)所討論的,根據(jù)所獲得的n維功能(或中間福利)來評估福利只是基于“元素評價”的能力視角運用的一種特殊情形。這一點在科亨的分析中變得模糊起來,因為他相信,“能力的運用”必定是相當“積極的”活動?坪酄庌q說,“如果森進一步認為‘福利的中心特征就是獲得有價值功能的那種能力’,那么我就無法接受……從這個觀點中產生出來的那種競技熱(athleticism)”,(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在這個時候,他就被這種診斷誤導了?坪嘟o出的例子(如小孩子由于他們父母活動的結果而得到良好的營養(yǎng)和溫暖),清楚地表明具有中間福利(或享用功能)不必是一種特別活躍的活動。我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來反對這一點,因為我從來就沒有意圖一種競技熱,盡管科亨明顯地為我使用的如“能力”和“獲得”等詞而被誤導了。[36]

          但是現(xiàn)在讓我們從底線的捍衛(wèi)轉向這樣的主張,自由的一種積極實施對于個人的生活質量與獲得的福利是有價值的。很明顯,在小孩子(或有精神疾病的人)的情形中,這種考慮沒有直接的相關性,因為他們不處在能夠合理的實施選擇自由的地位(盡管小孩子有時候能夠令人驚訝地做出中肯、審慎和持久穩(wěn)固的選擇)。對于那些處于能夠以合理方式做出選擇并且重視那種選擇自由的人來說,如果選擇的自由被否定了的話,很難認為他們的福利成就不會受到影響,即使(非精細化的)功能向量(或中間福利)能夠由他人的行動得以保證。甚至在科亨對中間福利的分析中,我本來就應該想到,正如可以用“精細化”的術語重新定義各種功能一樣,我們也必須用幾乎同樣的方式來發(fā)現(xiàn)某些空間,以便用包含選擇的術語來看待中間福利(如第7節(jié)中所討論的)。如果做了這個工作,那就相當于包含了能力集之中的實質性考慮,遠遠超越了僅僅聚焦于已獲得的——非精細化的——功能向量(如在第7節(jié)中所討論的)。

          自由具有很多方面。以一個人喜歡的方式生活的自由可以得到他人選擇的巨大幫助,只根據(jù)由一個人自己的主動選擇來看待成就將是錯誤的。個人獲得各種有價值的功能的能力可以由公共活動與政策來大大加強,[37]因為那個理由,能力的這些擴展對于那個人的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實際上,在別處我已經(jīng)論證了“免于饑餓的自由”或“免于瘧疾的自由”不必(像有時候它們被描述的那樣)僅僅是花言巧語;
        由于那種改變流行病和社會環(huán)境的公共政策,以一個人喜歡的方式生活的自由可以在真正的意義上得到加強。[38]但是自由有那個方面的事實并不能否定作為自由生活重要成分的、由個人自己做出的主動選擇的相關性。正是因為這種成分的出現(xiàn)(而不是其他成分的缺失),在能力集中的成分之間進行選擇才對于個人的生活質量與福利具有明顯的相關性。

          但是假定我們接受(我相信是錯誤的)自由的這種成分對于個人福利確實沒有直接影響。在那種情形中,能力視角將仍然能夠通過元素評價來將福利成就與已獲得的(非精細化的)功能(或中間福利)相關聯(lián)。將福利自由與能力集相聯(lián)系的需要仍然存在。實際上這是贊成使用能力集來分析福利(在這種情形中,就是福利自由)的第一個主張(在第7節(jié),pp.38-9)。

          正如這篇論文前面所討論的,[39]對于個人行為和社會政策的許多問題來說,福利自由都是一個相關而且重要的概念。如果已獲得的(以非精細化方式定義的)功能(或中間福利)就是所有重要的東西,那么我們會如同擔憂挨餓的窮人那樣擔憂富人的齋戒。如果我們更關注消除前者的饑餓,它主要是因為后者有得到良好營養(yǎng)的能力,但是選擇不這樣做;
        而前者缺乏這種能力而被迫進入挨餓狀態(tài)。兩者可能都有相同的中間福利,但是他們在能力上不同。能力在政治和社會分析中確實具有重要性。

          事實上,就動機而言,聚焦于能力(除了已獲得的功能外)與科亨在其他地方表明的對“得到利益的途徑”的關心并沒有什么不同?坪嘣谒奶嶙h中寫道:

          “利益(advantage)”就是森更廣泛地構想的“功能”,是既無法還原為資源束的、也無法還原為他的福利(welfare)水平的個人可欲狀態(tài)的異質性集合。盡管“途徑”包括了這個術語一般所覆蓋的范圍,但我將它的意義擴展到這樣的條款:一個人實際具有的任何東西都可以算為他有途徑得到的東西,無論他是如何得到它的。因此,即使他得到它沒有使用任何通常意義上的途徑(因此也沒有使用能力)。例如,如果一個人享有免于瘧疾的自由,是因為他人已經(jīng)摧毀了瘧疾蟲,那么在我的特殊意義上,這種免于得瘧疾的自由也是這個人有途徑得到的(Cohen,p.28)。

          以這種方式來“擴展”“途徑的含義”,我認為沒有任何困難。我享有的“途徑”可以不由我自己創(chuàng)造。但是這同樣適用于自由和能力。一個人具有過那種沒有瘧疾的生活的自由(或者,換個稍微不同的說法,他選擇過免于瘧疾的生活是可行的)的事實可能完全是由于他人的行動(如,醫(yī)療研究者、流行病學者、公共衛(wèi)生工作者),但是這并沒有危及這樣的事實,他實際能夠過沒有瘧疾的生活,并且具有能力(主要歸功于他人)來獲得這樣一種生活。[40]

          這樣來使用“自由”和“能力”這種術語,我甚至看不到它們對于日常用法有很大的“擴展”(即使在任何意義上這都不是核心問題)。[41]實際上,即使“免于瘧疾的自由”的表述——科亨也使用這樣的表述——也暗示了這樣的事實,即日常語言并沒有對“自由”這個術語的使用采取狹隘的觀點。類似地,也沒有這樣的潛在假設,僅僅當我們能夠自己去消除瘧疾蟲的時候我們才能說具有過不得瘧疾的生活的能力。

          現(xiàn)在轉向由科亨提出的另一個問題,真正有趣的問題不是“得到利益的途徑平等”是否與一般的“能力”相吻合,因為能力(如前所討論的)是個更多變的概念,它的特定特征必定與運用的“評價目的”相關(例如,在那種運用中的焦點是“能動性”還是“福利”)。但是如果利益是具體地根據(jù)福利來理解(忽視能動性方面),那么科亨的“得到利益的途徑平等”實際上將非常類似于福利自由的平等,而后者是根據(jù)從那個視角出發(fā)的對能力集的評價來定義的。[42]

          科亨分析中引出的對許多不同問題的區(qū)分,在能力中都得到了論述,但是它們需要分別的處理。盡管在他的與我的關注焦點之間仍然有實質性的差異(例如,關于選擇作為生活質量的構成成分的重要性),但是科亨的分析非常有助于確定某些焦點問題與關切,這些都需要更為清楚的論述。

          

         。ㄊ﹣喞锸慷嗟率降穆(lián)系與對比

          

          在早前的作品中我對能力方法與亞當·斯密和卡爾·馬克思所用的論證之間的聯(lián)系做了評論。[43]然而,看起來它是與亞里士多德關于人類善的觀點之間存在著最強有力的概念性聯(lián)系,斏•努斯鮑姆(1988,1990) 已經(jīng)富有啟發(fā)性地討論對于“政治分配”的亞里士多德式的分析,以及它與能力方法的聯(lián)系。亞里士多德關于人類善的論述明顯與這樣的必然性相聯(lián),即“首先確定人的功能”,然后開始探討“積極生活”。[44]在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分配理論中,行使功能的能力的公平分配具有核心的地位。在解釋亞里士多德關于倫理學與政治學的大量作品時,能夠發(fā)現(xiàn)某種模糊性,他所提出的不同命題之間實際上也存在著張力,但是他對個人功能與能力的根本重要性的承認看起來是足夠清楚的,在分配安排的政治語境之下,則尤其如此。

          盡管亞里士多德式的聯(lián)系無疑是重要的,但也應該注意到在我所謂能力方法中使用功能與能力的方式,與亞里士多德自己的分析中使用它們的方式有著實質性的差異。如努斯鮑姆(1988)所說,亞里士多德相信,“只有一組功能(至少在某個一般的層次上)在事實上構成了人類好生活(good living)”(p. 152)。這個觀點與這里所提出的能力方法并不是不相容的,但是無論如何,并不為它所要求。

          能力方法實際上被用來(如,在Sen, 1983c, 1984)論證,盡管“能夠參與共同體的生活”和“無羞恥感地出現(xiàn)在公共場合”等能力對商品的要求在不同的共同體之間變化很大(因此在商品空間中給予了“貧困線”以相對性特征),但是通過使用這些商品實現(xiàn)的能力則變化甚少。這個論證(表明了在一個更為內在的層次上變化很。┡c亞里士多德的“非相對的美德”有著清晰的聯(lián)系,但是亞里士多德的唯一性主張在這方面則走得遠得多。[45]

          作為一個亞里士多德主義者,努斯鮑姆也注意到了這個區(qū)分,并指出了亞里士多德基于對人類本性的特定理解而堅定地使用了客觀主義框架。她的表述如下:

          那么,在我看來,在對功利主義的福利論述的批評中,森需要比他迄今為止所做的表現(xiàn)得更為徹底,其辦法是引入對于人類功能的一種客觀的規(guī)范性論述,并且描述一個客觀的評價程序,據(jù)此,功能可以根據(jù)它們對于良善的人類生活的貢獻而得到客觀的評估。[46]

          我承認,實際上這將是消除能力方法的不完備性的一種系統(tǒng)的方式。對于任何往那條路線上行進的人,我是樂觀其成的。我難以接受這是唯一路線的原因,部分地是因為這樣的關注,即人類本性的這種觀點(對于人類的好生活來說只有唯一的一組功能)可能被神經(jīng)過敏地規(guī)定得過于具體了,另外也來自于我試圖為這種方法中的客觀主義類型的性質與重要性進行論辯。但是事實上,我不妥協(xié)的主要原因是來自于這樣的考慮,一般而論的能力方法的使用并不要求采取那條路線,能力方法具有的審慎的不完備性允許采取也有某種合理性的其他路線。事實上,在我看來正是一般性方法(需要與特定的完備性評價藍圖區(qū)分開來)的有益性和它的可行性提供了很好的理由,讓我們將能力方法的一般情形(其中尤其包括亞里士多德的理論)與只采取這種亞里士多德理論的特定情形區(qū)分開。

          事實上,無論我們是否完全追隨亞里士多德的路線(作為一種實踐評價理論,它也需要大量的擴展,或者采取其他特定的路線),無可懷疑的是,相對于他對于人類之善的本性的特定形式的辯護而言,亞里士多德用來驅動他的方法的一般論證具有更為寬泛的相關性。這一點尤其適用于亞里士多德拒絕將富足作為成就的標準(拒絕將收入與財富作為標準),同樣適用于他根據(jù)有價值的活動(而不是像某些功利主義程序中,取決于對心理狀態(tài)的理解)對于幸福(eudaimonia)的分析,以及他對于考察選擇人類活動的程序的必要性的肯定(從而強調了自由作為生活的組成部分的重要性)。

          

         。ㄊ唬┎煌陚湫院蛯嵸|

          

          亞里士多德式批評指向了一個更一般的論題,即能力方法的“不完備性”論題——無論在產生實質性判斷還是在提供綜合的評價理論上都是如此。非常不同的特定價值理論都可能與能力方法是一致的,都有從功能與能力中挑選價值對象的共同特征。而且,能力方法可以與決定相對權重的不同方法與實際評價的不同機制一起使用。這種方法,如果視為算法評價理論的話,將是明顯地不完備的。[47]

          有人很可能這么問:為什么在列出一個一般性方法之后就停止下來,留下各種環(huán)節(jié)需要填充,而不是“完成這個任務”呢?這樣做背后的動機與如下的認識相關,在能力方法的可操作性上達成的一致——對價值對象的“空間”性質達成的一致——并不預設對于如何完成這種評價工作達成了一致。即使我們對于價值對象(在這個情形中,指個人的功能與能力)的一般性質達成合理的一致,還是既有可能對決定相對權重背后的確切根據(jù)產生分歧,也有可能對選擇的實際相對權重持有分歧[48]。如果達成合理的一致在政治與社會倫理中被視為核心的、重要的根本性質,[49]那么在提出一般方法后止步不前的理由就不是如此難以理解了。能力方法可以與若干不同的實質性理論相一致并且組合在一起,這個事實不必使人感到困惑。

          十分有趣的是,盡管有這種不完備性,但是能力方法還是具有非常大的“切割力”。支持能力方法的主張的更有挑戰(zhàn)力的部分,恰恰在于它所否認的東西。它與基于效用的標準方法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不堅持只重視幸福(而是將它視為幾個重要的價值對象之一),或者只重視欲望實現(xiàn)(而是把欲望看個人自己珍視的東西的有用的但只是不完備的并經(jīng)常受到扭曲的證據(jù))[50]。它與其他的非功利主義方法不同的地方在于,不將這些東西放入價值對象之中,如一般而論的基本善(只是在衍生的和工具性的意義上才承認這些羅爾斯重點考察的變量,而且只是在這些善能夠促進能力的范圍內才承認它們),或者一般而論的資源(只是考慮到這些資源對于功能與能力的影響才重視德沃金式的視角)等等[51]。組成我們生活的各種各樣的功能與能力具有內在的意義和重要性,一般地承認這一點確實具有很大的切割力,但是它不需要以在這些不同的功能或能力的相對價值,或決定那些相對價值的具體程序上達成先天的一致為基礎。

          實際上,我們能夠論證如下的做法可能是一種錯誤:除非得到一個精確的決定相對權重的機制,或者——就“不完備性”的另一個方面而言——直至達到對于價值形而上學的一種精確解釋,我們就要義無反顧地繼續(xù)前進。在從元倫理的(涉及到客觀性的論題)到動機的不同層次上,不同的倫理理論之間存在實質性的差異。(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對于政治和社會哲學來說,要求我們在對評價空間的選擇上達成一致之前,必須解決所有這些一般性論題,這種做法才是明智的,這一點并不是顯而易見的。正如在實際運用中對實際權重的利用是立足于對權重在某個范圍內的可變性的接受(我已經(jīng)在使用能力方法的語境下討論過這一點[52]),甚至使用這種方法的一般理論依據(jù)也可以與對根本問題的某些范圍的回答相一致。

          

         。ㄊ┙Y論

          

          在這篇論文中我試圖討論處理評價的能力方法的主要特征:它的主張、它的使用、它的理論依據(jù)、它的問題。我也回應了對于這種方法的某些批評。我不打算總結這篇論文的主要內容,但是在結束前,我還是要強調能力方法對于目標多元性的相關性。

          與不同的評價價值目標相關,存在著不同的評價性問題。這些區(qū)分中重要的是福利與能動性,成就與自由。從這兩個區(qū)分可以得出個人內部的評估與人際比較的四種類型(即,福利成就,福利自由,能動性成就,能動性自由),它們是彼此相關的,但并不是等同的。能力方法可以用于這些不同類型的任一種評價,盡管并不具有同樣的相關性。對于評估福利——無論是體現(xiàn)為成就還是體現(xiàn)為自由——以及判斷生活標準的相關問題,這種方法是特別有意義的。

          就社會判斷而言,個體評價直接進入了社會評估。即使使用能力方法的最初動機是為了探查“什么的平等?”(Sen, 1980)的問題,但是,這個方法的使用,如果對于平等是成功的,就不必僅僅限于平等。[53]這種方法在平等主義運算中的可操作性取決于根據(jù)能力看待個人利益的合理性,如果承認接受這種合理性,那么相同的一般視角也可以看成是與其他類型的社會評價與加總相關的。

          能力視角潛在的廣泛意義不應讓我們感到吃驚,因為能力方法關注的是表明特定空間之于評價個人機會與成功的中肯性。在任何社會計算中,如果個體利益具有構成上的重要性,那么那個空間就具有潛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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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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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有幫助的討論,我特別感謝G.A. Cohen, Partha Dasgupta, Jean Dreze, Hilary Putnam, Ruth Anna Putman, Martha Nussbaum, Derek Parfit, John Rawls, John Roemer和Thomas Scanlon。

          **本文的翻譯得到了徐向東老師和應奇老師的幫助,在此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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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是在1979年五月在斯坦福大學所做的唐納講座(‘什么的平等?’),隨后出版在Sen (1980)。在此所介紹的是在評價不平等的特定語境下聚焦于能力的情形。我也探討了使用能力視角來分析其他社會問題的可能性,如福利和貧困,(Sen, 1982a, 1983c, 1985b),自由權(liberty)與自由(Sen, 1983a, 1988a, 1992), 生活標準與發(fā)展(Sen, 1983b, 1984, 1987b,1988b),性別偏見與性別劃分(Kynch and Sen, 1983; Sen, 1985c, 1990b),和正義與社會倫理學(Sen, 1982b, 1985a, 1990a)。

          [2] 盡管在推薦這種方法的時候,我并沒有成功地把握住它與亞里士多德理論的聯(lián)系,但是注意到希臘詞,dunamin是有益的,亞里士多德用它來討論人類善的一個方面,有時候將它翻譯成“潛能(potentiality)”,也可以翻譯成“存在的(existing)或活動的(acting)能力”(見,Liddell and Scott, 1977:452)。Martha Nussbaum(1988)對亞里士多德的視角和近來建構一種能力聚焦方法的嘗試,已經(jīng)做了富有啟發(fā)性的討論。

          [3]各種貢獻見:Rormer(1982,1986), Streeten (1984), Beitz (1986), Dasgupta (1986,1988,1989), Hamlin (1986), Helm (1986), Zamagni (1986), Basu (1987), Brannen and Wilson (1987), Hawthorn (1987), Kanbur (1987), Kumar (1987), Muellbauer (1987), Ringen (1987), B.williams (1987), Wilson (1987), Nussbaum (1988, 1990), Griffin and Knight (1989a, 1989b), Riley (1988), Cohen (1990), Steiner (1990)。對相關事情的討論,包括應用、批評和比較,也見:de Beus (1986), Kakwani (1986), Luker (1986), Sugden (1986), Asahi (1987), Delbono (1987),Koohi-Kamai) (1986), A.Williams(1987), Broome(1988), Gaertner (1988),Stewaert(1988), Suzumura (1988), de Vos and Hagennars (1988), Goodin (1985,1988), Hamlin and Pettit (1989), Seabright (1989), Hossain (1990), Schokkaert and van Ootegem (1990)等。

          [4] 如果有n個相關的功能,那么獲得所有相應功能的成就內容可用n維功能表示。在n維功能與能力集的表示與分析中有幾個技術性的問題。對此見,Sen (1985b: chs. 2, 4, and 7).

          [5] Bernard Williams(1987)對我關于生活標準的唐納講座(pp. 98-101)的評論中提出了這個問題;
        對此也見Sen (1987b: 108-9)。需要對不同的功能與能力進行評估,這是無可避免的,見Sen (1985b: chs. 5-7)。正如在實際收入分析中聚焦于商品空間并不意味著每種商品是同樣有價值的(或者根本就沒價值),類似地,聚聚焦于功能空間也并不包含每個功能必須被視為同等有價值的(或甚至根本就沒價值)。

          [6] 關于此以及其他的公式,以及統(tǒng)轄性排序的使用,見Sen (1970:chs. 1*, 7*, 9*)。

          [7] 關于信息基礎的這個關鍵作用,和對信息約束的表述與使用,見Sen (1970, 1977),和d’Aspremont and Bevers (1977)。

          [8] 福利主義要求必須根據(jù)某個狀態(tài)下的個體效用來判斷該事態(tài)。它是功利主義的一個基本成分(其他的是“總和排序”和“后果主義”);
        對于分類,見Sen (1982a)和Sen and Williams (1982)。

          [9] 過得幸福和得到一個人所欲望的東西在能力方法中也被視為是有價值的,但是不像在功利主義傳統(tǒng),它們并不被視為衡量所有價值的尺度。

          [10] 關于這點,見Sen (1970, 1982a, 1987a)。在許多語境下,數(shù)學表述應該采取“部分序”或“模糊”關系的形式。當然,這并不是能力方法特有的問題,在社會、經(jīng)濟和政治理論中的一般性概念化框架中,都存在這個問題。

          [11],這種可能性的信念在Robert Sudgen (1986)對我的批評中起了作用,他將處理能力評價的方法視為“從向量的先驗排序本身中推衍出功能向量集合的一般性策略”(p821)。他的論證傾向于“在對什么構成有價值的生活之前判斷在一定范圍內的生活中自由選擇的價值”。事實上,這個批評甚至是對于我所推薦方法的誤解,因為我主張的一個部分是(馬上對此有更多的論述)生活質量的判斷和自由的評估應該以一種完整的形式同時進行,特別,“個人享有的生活質量并不僅僅是他或她獲得了什么的事情,也是這個人具有機遇從什么選項中進行選擇的事情”(Sen, 1985b:69-70)。但是當前語境下問題的意義是,獨立于一個范圍內的成分的價值特征的情況下來判斷那個選擇范圍的可能性。我所質疑的正是這種可能性。

          [12] 即使這個也是有問題的,當一個擴展的目錄項引起混淆,或者必須在一大堆備選項中進行選擇會令人討厭。但是這個可以通過個人所具有或不具有的全部選擇的恰當特征而得以避免。這個必須包括對具有或不具有很多相當無意義的備選項(如,具有這樣的選擇,可以要求電話公司切掉銷售代理提供過多的購買選項的機器撥號)進行綜合選擇的考慮。在這類復雜評價所涉及的問題,納入了對選擇的選擇,這些問題的討論見Sen (1992)。

          [13] 對于自由評價的數(shù)字計算法的富有啟發(fā)性的公理式推衍,見Pattanaik and Xu (1990)。

          [14] 自由的這類數(shù)字計算法的不可接受性得到了討論,見Sen (1985b)。對于這種和其他的自由評價的公理式基礎的評估,見Sen (1991)。

          [15] 這類情形也表明了集包含排序最好被看成是“不劣于”或“至少與…一樣好”的弱關系,而不是“比…好的”強關系。將“削腳趾”的選項加入到一個人已有的有價值選項的集合中也許不會減少她的自由(因為一個人可以拒絕削腳趾),但是很難說那個人的自由有一個嚴格意義上的增加。

          [16] 如前面所論證的,這個關系是雙面的。過一個生活的自由的評價與對所過的生活的評估(包括自由地選擇)不得不同時做出,以一種非孤立的方式。

          [17] 由于一個人的能動性目標之中典型地會包括他或她自己的福利,這兩個在某種程度上會同行(即,其他情況相同,福利的增加會涉及到較高的能動性成就)。此外,一個人的非福利目標的失敗也會引起沮喪,因此減少福利。在福利和能動性之間存在這些與其他的聯(lián)系,但這些聯(lián)系并不使得兩個觀念耦合——在產生相同排序的意義上它們也不是同形式的(isomorphic)。類似地,更多的自由(或者具有福利或者是獲得一個人的能動性目標)將導致一個人獲得更多(相應地,福利或能動性成功)。但是這也是有可能的,一個人的自由上升但成就卻下降,反之也成立。我們這里擁有四個相互依賴但卻不是等同的概念。這些區(qū)分與它們之間的關聯(lián)所得到的更充分的探討,見Sen (1985a, 1992)。

          [18] 見Adam Smith (1976: Vol, ii, Bk V, ch.2 (見論“對可消費商品的稅收”那一節(jié))),in Cambell and Skinner (1976), 469-471。

          [19] Rock Edicts XIII at Erragudi, 陳述VII,關于翻譯與討論,見Sircar (1979:34)。

          [20] 這種觀點受到另一種考慮的質疑,即在福利與生活標準之間進行不同的劃線。一種普通的方法就是將生活標準的評估僅僅與實際收入和“經(jīng)濟”或“物質”原因相關。關于這點見A.C Pigou (1920);
        關于概念性的差異,見Bernard Williams (1987)。但是庇古(Pigou)的觀點有它自身的問題。例如,如果一個人有殘疾使得他從物質收入或財富中所得甚少,如果一個人的生活被一種不方便也無可救藥的疾病所破壞(如腎病要求昂貴的透析)的話,這樣主張是很困難的,即只要一個人有錢,他的生活標準就是高的,我已經(jīng)討論了這個及相關的問題,(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見Sen (1987b: 26-9, 109-10)。

          [21] 對于正式的特征,見Sen (1985b: chs.2 and 7)。

          [22] 關于這點見Sen (1985b: 60-1)。這個突出的元素可以是已經(jīng)獲得的(如在這種情形中),更特殊的是已經(jīng)選擇的那個(如果在決定發(fā)生什么時候存在選擇工作的話),或者是最大值的那個(根據(jù)某種善性的標準)。如果已經(jīng)獲得的是通過選擇獲得的,并且什么被選擇是根據(jù)那種善性標準來選擇的話,那么這三者將會重合。

          [23] 如在前面處理負責的成年人所論證的,根據(jù)獲得福利的自由(因此是根據(jù)實際機遇)而不是實際的成就來看待個人對社會的主張是合理的。如果社會的安排是如此,以致負責的成年人得到了他人的一樣的機遇,但是他仍然弄糟了他的機遇,結果比別人過得差,可以認為這里并沒有任何的不正義。關于這點及相關的問題,見Sen (1985a)。

          [24] 同樣的能力集既可以用來評價“福利成就”(通過元素評價,集中于已獲得的元素),也可以用來評價福利自由(通過非元素集評價)。

          [25] 因此,在標準消費者理論中,集評價采取了要素評價的形式。對于這個傳統(tǒng)的偏離,見Koopmans (1964)和Kreps (1979)。然而,在Koopmans –Kreps的方法中,其動機將不是將自由地行動看作具有內在重要性,而是為了注意在涉及到個人自己將來偏好的不穩(wěn)定性,通過重視——工具性地——在將來具有更多的選項。關于動機比較,見Sen (1985a, 1985b)。

          [26] 如在早前一篇論文中所論證的,“‘好生活(good life)’部分程度上是一種真正選擇的生活,并不是個人被迫進入的生活——無論它在其他方面是如何的豐富”。(Sen, 1985b: 69-70).

          [27] 見Sen (1985b, 1988a, 1991), Suppes (1978), Pattanaik and Xu (1990)。

          [28] 精細化功能的特征與相關性已經(jīng)得到了討論,見Sen (1985a, 1988a)。

          [29] 這些問題已經(jīng)得到了討論,見Sen (1985a, 1987b)。

          [30] “基本需要”方面的文獻特別多。有助益的介紹,見Streeten et al.(1981)。這個文獻中的大部分都有這樣的一個傾向,將基本需要以對商品(如對衣、食、住和醫(yī)療保健等)的需要的形式加以定義,這將使得我們的注意力從這個事實偏離,即這些商品僅僅只是達到實際目的的手段(對于功能與能力的輸入)。對于這個問題,見Streeten (1984)。由于在商品與能力之間的關系變化非常大,甚至是在同一個社會(在不同的社會中當然也是如此)中不同個體來說,因此,這個區(qū)分特別重要。例如,即使對于得到良好營養(yǎng)的基礎性功能來說,在食物攝入與營養(yǎng)成就之間的關系也隨著新陳代謝率、體型、性別、是否懷孕、年齡、氣候條件、流行病特征和其他要素的不同而變化非常大(關于這和相關的問題,見Dreze and Sen (1989)。能力方法能夠納入基本需要關注背后真正的問題,避免“商品拜物教”的缺陷。

          [31] 得到社會承認的“緊迫性”思想的重要性得到了富有啟發(fā)性的討論,見 Thomas Scanlon (1979)。

          [32] 關于這點見Sen (1980)。為了避免混淆,必須注意到有時候“基本能力”是在一種與上述確定的非常不同的意義上得以使用的,如,作為一個人的潛在能力,它們本來是可以得到發(fā)展的,無論它否真正實現(xiàn)了(例如,這種意義就是Martha Nussbaum所用的意義)。

          [33] 盡管基本能力的概念是在Sen (1980,1983c)中得到使用的,但是后來的論文中使用能力方法時并沒有確認某種能力是“基本的”,而其他的則是不是如此。(例如,見Sen, 1984, 1985a, 1985b)。這個觀點與G.A. Cohen的區(qū)分相關,他區(qū)分了聚集于中間福利與聚集于功能與能力。還有更重要的區(qū)分需要做出(第9節(jié)將會討論),但如果能力方法被視為僅限于基本能力的分析,那么這個對比是人為的尖銳的。

          [34] 關于這點見Sen (1983c)。也見Dreze and Sen (1989)和Hossain (1990)。

          [35] 在技術上,在這里所使用的分析就是“反函數(shù)”將我們從確定的能力水平回到必要的收入,給定能力受到的其他影響。這種方法將是無法使用的,在這種形式下,即有殘疾的人根據(jù)個人特征是如此的殘疾(例如,在一個“一籃子”情形中)沒有任何的收入可以讓他們達到最低可接受的能力的水平,這些人將會永遠地被認為是貧困者。

          [36] 也許“能力”這個詞具有誤導性,但是我不確信情形就將是這樣。被布朗賦予能力的那片地與小孩子照顧他們自身都同樣是不主動的。在這個語境下(亞里士多德)使用的關鍵的希臘詞,即dunamin,能夠翻譯成“存在或活動的能力”,根據(jù)假定“存在”不需要是某些主動性的“能力的實施”。我可以沒有任何困難地說,討論中的小孩子中確實獲得了得到營養(yǎng)和溫暖的狀態(tài)。也許在我笨拙的行文中的某些其他東西誤導了科亨。

          [37] 關于這點見Dreze and Sen (1989)。

          [38] 已經(jīng)廣泛地討論了這些問題,見Sen (1992)。對于相關的問題,也見Sen (1982b), 1983a, 1983b)。

          [39] 更多的討論,見Sen (1985a)。

          [40] 關于這點見Dreze and Sen (1992)。

          [41] 正如前面(腳注2)所提及的,在眾所周知的希臘-英語詞典中,即使是Liddell and Scott (1977)已經(jīng)將希臘詞dunamin,亞里士多德的人類善的中心概念,翻譯成了“存在或活動的能力”(p.452)。

          [42] 實際上,利益(advantage)的定義是如同福利自由一樣的,見Sen (1985b: 5-7, 59-71)。

          [43] 尤其見,Smith (1776)和Marx (1844)。對這些聯(lián)系的討論,見Sen (1984, 1985a, 1987b)。

          [44] 特別見 The Nicomachean Ethics, Bk I, s.7;
        見Ross (1980: 12-14)中的翻譯。

          [45] 這點見Nussbaum (1990)。

          [46] Nussbaum (1988: 176)。

          [47] 這與Beitz(1986)提出的批評的一個部分相關。

          [48] 關于此,見Sen (1985b:chs. 5-7)。

          [49] 關于這個問題,見Rawls (1971), Scanlon (1982), B. Williams (1985)。

          [50] 對于能力方法與功利主義觀點的比較與對照,見Sen (1984, 1985a)。

          [51] 見Rawls (1971, 1988a, 1988b),Dworkin (1981), 和Sen (1980, 1984, 1990a)。

          [52] 見Sen(1985b);
        關于使用“交集局部排序”的一般策略,見Sen(1970, 1977)。

          [53] 與“什么的平等?”相對應的,事實上也有“什么的效率?”的問題。

          

          “Capability and Well-Being,”in The Quality of Life, edited by Martha Nussbaum and Amartya Sen, Oxford : Clarendon Press, 1993, pp.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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