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永志:災難報道中的同情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內容提要】
針對普通觀眾和新聞學者對汶川地震電視報道中有關記者處理同情問題的疏失的代表性批評,本文重點從傳媒體驗和情感儀式的角度分析了不滿產生的原因,在此基礎上從規(guī)范倫理與應用倫理的視角提出了推動記者在災難報道中踐行職業(yè)倫理中的“同情”的保障機制。
【關鍵詞】災難報道 傳媒體驗 同情
一、觀眾和學者的質疑
汶川地震的電視報道,從直播到錄播、從簡明新聞到深度報道,以前所未有的迅速、開放、立體震撼中國乃至世界的同時,也遭遇了另一種震撼:從著名學者到普通觀眾,有人嚴厲批評記者采訪行為中存在的疏失。諸多批評中,以訪問量極高的騰訊網(wǎng)的一項調查、跟帖很多的“北青網(wǎng)·青年論壇”上的一個帖子和著名新聞學者陳力丹教授的一篇文章表達的觀點最為典型。
騰訊網(wǎng)的調查名為“你覺得中國的媒體在震災報道中表現(xiàn)如何”[1],截至2008年6月10日凌晨1:30,投票總數(shù)為16562,各種意見選項如下:
雖然態(tài)度選項的設置有一定的誘導傾向且并非專指電視記者,但還是反映出相當一部分受眾的印象。
發(fā)表在“北青網(wǎng)·青年論壇”的《央視災難報道中幾個不能原諒的瑕疵》及其眾多跟帖,在肯定中央電視臺震災報道及時、信息量大的前提下列舉了更多的不滿:
有的廣告與報道氛圍不和諧;
關注領導的鏡頭太多;
采訪重傷員;
重復采訪陷于悲痛中的人;
主動問起幸存者遇難家人的情況;
有的主持人顯得冷漠;
個別記者“臨陣脫逃”。
這些指責概括起來,有的與記者是否敬業(yè)有關、有的涉及報道是否真實全面,而絕大部分批評的是記者缺乏同情,無論學者還是網(wǎng)民,都用了“沒有人性”、“丟掉人性”、“愚蠢”、“白癡”、“拙劣”這樣的語詞。[2]
長期研究傳播學基礎理論、傳媒倫理和傳播法學的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陳力丹教授在震災報道開始后迅速撰文,在肯定記者敬業(yè)精神的同時,或直陳所見或引述報道,批評了電視記者的一些行為:采訪極度虛弱的獲救者、飛機正搶運的重傷員、心力交瘁的遇難者家屬,闖入手術室采訪,反復采訪同一位獲救的未成年人,以強光拍攝剛剛獲救的幸存者。陳力丹教授認為,上述行為反映了記者職業(yè)素養(yǎng)的缺乏——不僅缺乏對采訪對象的同情心,還缺乏基本的救災知識。[3]
盡管陳教授列舉的種種行為有的屬于誤傳,但大多數(shù)情形確如鏡頭所示,陳教授文中所強調的新聞職業(yè)道德中的“減少傷害”確為新聞界常規(guī)。
為什么,我們的報道會招致這樣的批評?
簡而言之,我們有的記者和主持人沒有使部分觀眾在這場關于地震的傳媒體驗(mediated experience)中獲得情感和道德的滿足。
二、傳媒體驗中的情感渴求與道德要求
在這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破壞性最強、波及范圍最廣、救災難度最大的一次地震”的救災直播中,中央電視臺與災區(qū)內外的絕大多數(shù)公眾形成了一種中介式準互動關系(mediated quasi-interaction)。[4]
災區(qū)之外關切災情、心系同胞的公眾很難人人奔赴災區(qū)與災民進行面對面互動(face-to-face interaction),當面表達關心和援助,即使借助電話、書信、電子郵件跨越時空地傳遞愛心,也很難實現(xiàn)與災民一對一的中介式互動(mediated interaction);
這時候,電視直播以其實時傳輸?shù)穆暜嫛⒅边_客廳與臥室的陪伴,承擔起了溝通信息、傳遞情感的雙重任務。電視報道使不在災區(qū)的觀眾與遠方的他者——遭災的同胞發(fā)生了“親密的關系”(吉登斯語),使他們在捐款捐物、獻血、當志愿者、發(fā)送慰問短信等方式之外,又有了一種“同在”與“共度”的方式。電視報道的直觀逼真,使得這種關注的空間距離被壓縮,真實感被增強;
電視的同步收看,使得這種關注方式頗具情感儀式特征。
從涂爾干和蘭德爾·柯林斯的情感儀式理論來看,這種觀看具有了這樣一些儀式成分:集體注視,心境近似,仿佛共同在場。這些成分的聚合,有可能激發(fā)集體興奮,從而產生這樣一些效果:群體團結、情感增強、認同同一符號、對“違規(guī)”的憤怒等[5]。震災報道收視率的飆升和觀眾揮舞國旗、呼喊口號“中國加油,四川加油”、系紅黃綠各色絲帶以及對少數(shù)記者的怒責,就是眾多觀眾同步收看電視、共同關注災區(qū)的儀式化情感的具體表征;
這種儀式化的情感表達,在5月19日全國哀悼日第一天達到高潮——下午2:28分的電視直播猶如全國公眾舉國同悲的追悼大會。那場直播和當晚的專題節(jié)目都創(chuàng)下收視率新高。
花費了時間、表示了關注、傾注了情感的觀眾,要求媒體與之保持同步并給予回報。這種同步與回報,是以記者和主持人的報道方式、情感狀態(tài)和倫理態(tài)度為中介來體現(xiàn)的。
在這個特殊的時刻、特殊的場域,以狹義的觀眾占絕大多數(shù)的各方當事人,根據(jù)各自對中央電視臺的媒介角色的認知、對公共道德的體認、對職業(yè)道德的理解以及自身的信息、情感需求,對當事另一方的記者、編輯和主持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這些當事人包括媒介管理者(即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廣電總局和中央電視臺高級管理人員),采訪對象及其親友,觀眾;
有的當事人構成復雜,如采訪對象就包括遇難者、被困者、獲救者和專門施救者。
概而言之,媒介管理者要求記者發(fā)揮國家電視臺從業(yè)者的作用,準確及時地傳達救災政令、塑造危急時刻的領袖形象,鼓舞全國民眾抗震救災、贏得國際社會的支持和援助;
而政治正確是最低要求。專門施救者和神志清醒的被困者、獲救者希望記者傳遞求救信號甚至直接施救或協(xié)助施救,至少要求不因記者的介入而耽誤施救和其他援助,更不希望記者傳遞噩耗或打探逝者消息;
而不造成傷害是最低要求。觀眾則希望記者真實、全面、準確、清晰、及時地報道災情,以尊重、關切甚至適度的哀傷之情替觀眾表達內心的同情;
而不干擾救援、不刺激幸存者是最低要求。當然,也不排除有人有病態(tài)的希望:借助慘烈的聲畫滿足窺視災難的欲望,獲得類似災難片觀看的快感。
根據(jù)著名社會學家坎迪斯·克拉克的七條情感規(guī)則,越不幸、越困難、財富和權力越少、發(fā)展機會越少、越弱勢者,越容易喚起人們的同情[6],所以,觀眾尤其在意記者對傷員、未成年人和遇難者家屬的態(tài)度。
著名社會學家吉登斯敏銳地發(fā)現(xiàn),“現(xiàn)代社會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缺乏任何共同在場形式的間接的人際交往為特征的。這導致了所謂的接近的沖動——只要有可能就希望與人會面的傾向——的產生”[7],對收看汶川地震報道的觀眾來說,深入災區(qū)采訪的記者是受其委托的介入者,觀眾將強烈的直接交往沖動投射到了記者身上,要求記者表現(xiàn)出面對面互動(face-to-face interaction)中應有的關愛言行。有跟帖寫道:“記者們,你的言語代表了大家的心聲”、“不僅僅是給我們帶來迅捷的報道,更重要的是如何安撫受傷的心”[8]。正因為觀眾將記者和主持人視為情感代言人,所以主播趙普面對災情的慘烈潸然淚下、記者李小萌面對災民的淳樸放聲痛哭感動了許多觀眾[9],是他們以常人的情感體驗、常人的表達方式,代觀眾抒發(fā)了累積心底的哀傷、尊敬、撫慰之情。
中外共通的道德準則成了觀眾衡量記者言行的第一標尺?鬃拥摹叭收邜廴恕薄⒚献拥摹皭烹[之心”、墨子的“兼愛”[10],以及既看重人的利己心又高揚同情心的亞當·斯密的“我們常為他人的悲哀而感傷,這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不需要用什么事例來證明”的闡述[11],都成了觀眾不言自明的倫理依據(jù)。
對于中國記者的職業(yè)道德準則,觀眾雖然不一定熟悉以下條款,但許多跟帖提出的要求與之不謀而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fā)布的《中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職業(yè)道德準則》第31條明文規(guī)定“報道意外事件,應顧及受害人及家屬的感受,在提問和錄音、錄像時應避免對其心理造成傷害”、《中國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職業(yè)道德準則》第10條明確要求“采訪意外事件,應顧及受害人及親屬的感受,在提問和錄音、錄像時應避免對其心理造成傷害”。
如前所述,在災難報道中,對記者倫理行為的指責往往集中在兩個方面:其一是虛假報道,其二就是渲染血腥、對死者不敬、干擾救援、增加受害者痛苦等等;
前者侵害了觀眾的知情權,后者則冒犯了觀眾的同情心,使其產生物傷其類之感,甚至認為記者的言行侵犯人權。盡管有少數(shù)觀眾對記者急于采訪、刻意拍攝或激發(fā)采訪對象的情感化表達的做法表示理解,但記者的行為蘊含著“雙重效應”的困境:無論出于何種動機——表現(xiàn)自己的專業(yè)技巧和敬業(yè)精神,為完成領導要求的“鼓勁打氣”,有意煽情拉升收視率,真誠地希望激起觀眾對災區(qū)的關注與支持——記者想要的效果是:以極富動感的畫面吸引觀眾注意災情的嚴重、傷情的慘烈、搶救的緊張;
但也可能出現(xiàn)附帶效應——因采訪重傷者、即將或正在手術的醫(yī)生、正在緊張工作的施救者,以特寫方式展示遺體或傷口,主動提及甚至追問死者情況而被觀眾斥為缺德。表達生動,這屬于道德上的選擇性行為(optional act),是對記者職業(yè)表現(xiàn)的過高要求;
而尊重生命、心存同情,則是必須履行的行為(obligatory act),是對記者的公德要求。
也許有人會從效果論或功利主義出發(fā)為記者進行辯解,“雖然冒犯了觀眾或者說部分觀眾的感情,但拍到了真實、生動的內容”,但同樣會有人從道義論或康德原則出發(fā)指責記者,“不能為了正義的目的不擇手段”,還可能有人從契約論或情境倫理出發(fā)探討兩全之策,“如何做到既客觀報道又尊重人性”。
自認為情感和道德要求未獲滿足的觀眾,會以各種方式表示不滿。最便捷的方式就是撰文批評,如本文開頭所引網(wǎng)民和專家的帖子與文章;
觀眾還可能向中共中央宣傳部和國家廣電總局投訴,還可能發(fā)起抵制收看中央電視臺節(jié)目,甚至可能鼓動廣告商中止或減少廣告投放。如果真如《央視災難報道中幾個不能原諒的瑕疵》所言,“人們對央視的信任大打了折扣”,那電視臺蒙受的損失不可小視。
理解了危難時刻觀眾的特殊的情感和道德要求,需要記者在報道真相和尊重生命之間尋求平衡。那么,我們該以怎樣的職業(yè)行為回應觀眾的情感和道德要求呢?
三、同情的養(yǎng)成與實現(xiàn)
前述跟帖中,有一則十分醒目,它充滿善意和建設性地呼吁“把汶川地震作為大課堂舉辦集訓班”。[12]
的確,雖然休謨認為每個正常人都具有同情心和同情的能力,但要在職業(yè)行為中發(fā)揮我們的這個能力,還需要以一定的社會機制予以保證,這個機制應該包括同業(yè)約束、職業(yè)訓練和自我省思。
倫理行為的發(fā)生和改變,受記者理性認知、生活和職業(yè)經(jīng)驗、情感驅動、情境促發(fā)諸因素影響;
借助美國心理學會前主席、斯坦福大學心理學教授津巴多教授和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心理學教授彭凱平的研究[13]可知,對記者的倫理選擇發(fā)揮影響,最外在的恐怕是使其服從,也就是雖然記者內心并不認同某一倫理價值但行為已經(jīng)改表;
較難的是贏得記者的心,影響記者的態(tài)度和感情,使其被說服;
最難的是以教育而不是灌輸或思想控制的方式改變記者的信念,信念改變后的行為選擇更加持久而自覺。
同情,作為一種職業(yè)化的倫理情感和倫理能力,其培養(yǎng)與習得需要同時發(fā)揮同業(yè)約束的提醒與懲戒功能、職業(yè)訓練的情景模擬與抉擇指導作用、自我省思的情感陶冶與價值內化效應。同業(yè)約束、職業(yè)訓練和自我省思,三者缺一,疏失難免;
三者結合,才能夠有效改變記者的行為、態(tài)度乃至信念。
先來看同業(yè)約束如何實現(xiàn)。
同業(yè)約束可以瞄準最低要求——使記者一入行便被迫服從“尊重受訪者,以表現(xiàn)同情之言行對待災難中的受難者”的規(guī)則。
同行約束可以首先由行業(yè)協(xié)會確定倫理守則,同時受理公眾投訴,展開同行評議,對嚴重違規(guī)者予以公開譴責并責令其向公眾及受害人道歉;
另外,以獎勵的方式進行正強化刺激,鼓勵同行效仿以專業(yè)和同情贏得受眾信任的記者。同行約束尤其要防止倫理守則的“稻草人效應”,以免守則被同行視為擺設;
還要防范業(yè)內出現(xiàn)“風險麻木”,即對公眾的批評感覺遲鈍或視其為吹毛求疵、危言聳聽,如若真地見怪不怪,就可能產生阿倫特所說的“平淡無奇的惡行”——疏忽的日積月累可能釀成嚴重失德的大錯。
再看職業(yè)訓練如何開展。
職業(yè)訓練主要由記者所在媒介也就是各電視臺組織實施。職業(yè)訓練要以營造自律文化為核心、以角色體驗的方式為手段,努力培養(yǎng)記者的適宜的行為模式。具體可以通過案例教學,使記者研讀觀眾投訴和建議、觀摩國內外的杰出報道、根據(jù)模擬情景優(yōu)選提問和拍攝方案;
尤其要幫助記者克制迎合少數(shù)觀眾的嗜血窺視欲和獵奇心的沖動,(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消除下列元素對其選擇和表現(xiàn)同情的阻礙——采訪受困者或重傷者以增強真實感或慘烈度,采訪遇難者家屬以凸顯悲情效果,特別是采訪強忍悲痛投身搶險救災者以襯托其“公而忘私、舍小家顧大家”的高尚情操,闖入手術室以強化現(xiàn)場感和緊張感。要以角色扮演幫助記者換位思考[14]、多方思考,認真計算上述采訪所付出的倫理代價,探索出既符合倫理規(guī)范又能使報道真實感人的、電視臺內部可程序化操作的慣常模式。
最后看自我省思如何進行。
這是“致良知”的工夫。這既是王陽明式的自我修養(yǎng)、自我完善、知行合一[15],也是在傾聽內心召喚的自知與服從普遍共知的真理之間的理性選擇[16]。要發(fā)自內心地、理性地恪守公共倫理規(guī)范,需要我們建立自己的道德體系,培養(yǎng)起知榮明恥的道德的痛感,如波德萊爾所言“道德上的痛苦是我唯一視為痛苦的痛苦”;
除了深切地感受和思考同情作為維系人類社會的基本情感和倫理態(tài)度的重要之外,首先要思考傳媒的專業(yè)化與個人的道德責任之間的關系。“傳播學之父”施拉姆半個世紀前有言,“在任何情形下,促使大眾傳播事業(yè)的專業(yè)化,應先采取一個最重大的步驟:強調‘個人的’責任感,而不是‘機構的’責任感。這是說,傳播人員應負起作為一個公仆(a public servant)與一個專業(yè)人員的責任,而非他對所受雇的商業(yè)義務(而這固然不相沖突)”[17],傳播人員的責任究竟如何?“根本而言,他應竭盡所能提供素質最高的成品”[18]。還要思考諸如美國職業(yè)新聞記者協(xié)會職業(yè)倫理規(guī)范中“將傷害最小化”[19]原則背后的倫理依據(jù)。
在此基礎上,可以用不同的倫理原則權衡每一個采訪情境:亞里斯多德的中道美德,康德的絕對律令,邊沁和密爾的功利主義,羅爾斯的公正理論,基督教的黃金律,還有孔子的仁義觀、孟子的權變理論。也有傳播學者引述著名的波特模式提示我們如何進行道德選擇:判斷某一情境→明確相關價值→確定相關原則→確認效忠目標→采取具體行動[20]。
1947年3月26日,由時任芝加哥大學校長的哈欽斯擔綱主席、胡適先生作為顧問之一的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公開提出并回答了著名的問題“新聞自由是否處在危險之中”,它為了維護新聞自由、更好地發(fā)揮新聞界的重要作用而提出的以自律為核心的承擔責任的方式,至今仍可奉為圭皋。雖然時光流逝六十年、雖然新聞體制不同,但尊重生命、講求人道的普適價值,公眾充滿期待和鼓勵的批評與建議,足以促動我們在總結汶川大地震報道經(jīng)驗的同時,以自律的方式,進一步強化我們的倫理意識、訓練我們的同情之舉,完善和提升我們的職業(yè)道德。汶川大地震是一次中斷、是一個契機,讓我們再次慎思明辨我們的目標、我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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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參見http://vote.qq.com/cgi-bin/survey_project_stat?pjtId=13322&rq=yes
[2]詳見北青網(wǎng)·青年論壇:http://bbs.ynet.com/viewthread.php?tid=531005
[3]陳力丹:《抗震救災中的采訪應遵循“減少傷害”原則》,詳見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5696
[4]〔英〕安東尼·吉登斯:《社會學》(第四版),趙旭東等譯、劉琛等校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第586-588頁
[5]〔美〕喬納森·特納 簡·斯戴茲《情感社會學》,孫俊才 文軍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年10月第1版 第61到69頁
[6]〔美〕喬納森·特納 簡·斯戴茲《情感社會學》,孫俊才 文軍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年10月第1版 第49、50頁
[7]〔英〕安東尼·吉登斯:《社會學》(第四版),趙旭東等譯、劉琛等校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第129頁
[8]參見北青網(wǎng)·青年論壇:http://bbs.ynet.com/viewthread.php?tid=531005
[9] 參見網(wǎng)上流傳甚廣的“十大感動主持人”視頻:http://you.video.sina.com.cn/pg/topicdetail/topicPlay.php?tid=1736532&uid=1268994594#13447803
[10] 蔡元培:《中國倫理學史》,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9年12月第1版 第10、15、35頁
[11]〔英〕亞當·斯密著:《道德情操論》,蔣自強等譯、胡企林校,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7年11月第1版 第1頁
[12]詳見北青網(wǎng)·青年論壇:http://bbs.ynet.com/viewthread.php?tid=531005:“新聞工作者第一時間奔赴災區(qū),在第一時間為全國人民傳送災區(qū)的最新情況,值得我們敬重!央視大部分記者都有很強的敬業(yè)精神,只有少數(shù)混進記者隊伍的人,缺乏職業(yè)道德,給央視蒙羞。特殊時期,特殊的報道。記者采訪,應站在人性化的角度去思考,對于采訪的對象、場合的選擇、時機的把握、語氣的運用、溝通的技巧、情感的釋放等都要適度恰當,少一些獵奇的心態(tài),力求做成可看、可讀、可感動、有影響力的報道”。
[13]〔美〕菲利普·津巴多 邁克爾·利佩著:《態(tài)度改變與社會影響》,鄧羽等譯、劉力審校,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 2007年11月第1版 序言和第33頁
[14]美國受害者與媒介研究中心在研究了新聞工作者對待災難受害者的態(tài)度后,對記者提出了包括“讓受害者及其家人感到自己有能力,能夠控制局面”在內的9條建議,詳見〔美〕羅恩·史密斯著:《新聞道德評價》(第四版),李青藜譯,北京:新華出版社 2001年9月第1版 第330到332頁
[15]〔美〕倪德衛(wèi):《王陽明的哲學》,見于〔美〕萬白安編:《儒家之道》,周熾成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 2006年11月第1版 第265到283頁
[16]倪康梁:《良知:在“自知”與“共知”之間》,見于劉東編《中國學術》(第1輯),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1年第1版 第12到37頁
[17]〔美〕施拉姆:《大眾傳播事業(yè)的責任》,程之行譯,見于張國良編:《20世紀傳播學經(jīng)典文本》,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3年1月第1版 第299頁
[18] 同前,第287頁
[19]〔美〕梅爾文·門徹著:《新聞報道與寫作》(第九版),展江主譯,北京:華夏出版社 2003年8月第1版 第755頁
[20]〔美〕約瑟夫·R·多米尼克著:《大眾傳播動力學》(第七版),蔡騏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4年5月第1版 第540到542頁 另見〔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著:《媒介公正》,蔡文美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 2000年8月第1版 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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