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堅:公民社會評價指標體系之比較及基于中國情況的思考
發(fā)布時間:2020-06-16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一、引言
20世紀70年代以來,全球公民社會蓬勃發(fā)展,作為政府和市場失靈的有效解決途徑,公民社會在國家和社會發(fā)展歷程中發(fā)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據霍普金斯公民社會研究中心調查顯示,全球公民社會經濟產出達1.3萬億美元,為社會創(chuàng)造了4840萬個就業(yè)崗位,世界占50%的人口成為公民社會組織的志愿者,按工作時間換算成全職勞動力達1.3億,相當于成年人口的10%[②]。從經濟性團體、社會性團體,到各類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公民社會組織遍布世界各國的每一個角落,其功能覆蓋了社會服務、教育、文化、健康、專業(yè)支持、環(huán)境保護等各個領域,在世界各國都已構成了一股非常重要的社會力量。公民社會組織通過自治性和志愿性的機制,倡導公共訴求,提供社會服務,共同致力于人類福利水平的提高,為社會的進步、人類的發(fā)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在公民社會日益占據著世界重要一極的同時,如何建立一個科學的公民社會評價指標體系,對公民社會進行有效的定量考評,理解、衡量、分析和解釋不同公民社會的發(fā)展狀況,是擺在學術界、政府和公民社會參與者面前的重要課題。薩拉蒙教授主持的CNP項目和安海爾教授主持的CIVICUS-CSI項目中分別創(chuàng)立的公民社會評價指標體系,便是分析公民社會的方法論框架的有益嘗試。公民社會在世界范圍內的高復雜性和高異質性,使得整體把握其發(fā)展狀況非常困難,從實證的角度進行國別分析與比較就更為艱難,這益發(fā)凸顯出上述兩個評價指標體系的彌足珍貴。公民社會評價指標體系的最大理論和實踐意義就在于將復雜而異質的公民社會的發(fā)育、發(fā)展狀況用量化的、可以相互比較的多維度指數展現出來,它提供了從總體上分析公民社會的概念和方法論框架,避免僅從思辨性和規(guī)范性的角度去抽象地討論公民社會的狀況[③]。
本文將簡要回顧現有的公民社會評價指標體系,比較CNP項目和CIVICUS-CSI項目確立的兩套指標體系,分析兩者的優(yōu)勢和不足之處,在此基礎上結合中國公民社會發(fā)展的實際,討論現有指標體系在中國的適用性,探討可能的修正思路。
二、公民社會評價指標體系概覽
。ㄒ唬┕裆鐣u價指標體系的概念和內涵
社會評價指標體系是對社會發(fā)展總體狀況的度量,包括社會結構、社會行為和社會發(fā)展過程的變化,體系中的指標具有描述、解釋、評價、監(jiān)測和預測等功能。不同的社會結構和行為差異很大,單一維度的指標是不可能全面反映其基本情況的,因此必須建立一系列有內在聯系的社會評價指標組合體系。這一組合指標體系總體上應該反映人們生存的環(huán)境和物質條件,反映人的發(fā)展條件和水平等。社會指標的分類標準很多,如按照研究對象和范圍,可分為總體性社會指標、部門社會指標、專題性社會指標;
按照指標的性質,又可分為客觀指標和主觀指標等[④]。
公民社會評價指標體系是一種評測國家公民社會狀態(tài)的指標體系,反映公民社會健康狀況,即公民社會內部生存與外部環(huán)境及其相互之間關系的狀況。公民社會指數是對指標體系各項打分的綜合,它確定適合于反映公民社會各方面狀況的指標以全面地評估公民社會組織的行動和價值。在分析公民社會現實的健康狀況同理想狀況之間的差距的基礎上,公民社會指數為公民社會的相關方制定改善自身的計劃提供指導[⑤]。
。ǘ┈F有評價指標體系概覽
上文已述及,公民社會組織(CSOs)由于其在世界范圍內的高復雜性和高異質性,使得總體測評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qū)的公民社會發(fā)展水平非常困難。加上選用指標在不同地區(qū)的適用性和系統可靠數據的缺乏,因此在世界范圍內進行國別比較研究更為艱難。在此領域取得階段性成果并為學術界所肯定的包括三個項目研究:一是薩拉蒙教授主持的CNP項目,二是安海爾教授主持的全球公民社會指數研究(CIVICUS-CSI)項目,三是由中國學者王紹光主持的中國第三部門國際比較研究項目。上述三個項目都是通過建立一套多維度的指標體系來綜合反映國家或地區(qū)的公民社會發(fā)展情況,同時在得到指標評價數值的基礎上進行國別比較。當然,還有很多學者就公民社會的某一特征或方面進行深入研究并取得成果的,鑒于本文要著重討論的是分析公民社會整體狀況的指標評價體系,這些單項性的指標與國別比較研究將不展開評述。
薩拉蒙教授主持的CNP項目從1990年開始,一直持續(xù)研究至今,它采用能力、可持續(xù)性、影響三個統一維度對全球五大洲49個國家的CSOs進行了比較研究!夺绕鸬牟块T》(1994)、《全球公民社會:非營利部門視界》(1999)、《全球公民社會:非營利部門國際指數》(2004)是三階段研究成果的集中體現。在后兩階段,CNP項目創(chuàng)建了統一的定義體系和方法論,投入大量人力在世界范圍內開展調查工作,在獲得36國數據的基礎上得出全球公民社會發(fā)展的概況,并且完成不同地區(qū)、不同地域的國別分析。
安海爾教授主持的CIVICUS-CSI研究項目是由全球公民參與聯盟(World Alliance for Citizen Participation)發(fā)起的一項國際聯合行動,從2000年開始啟動。CIVICUS-CSI研究項目創(chuàng)建了非常具體細化的公民社會評價指標體系,包括四個維度(結構、環(huán)境、價值和影響)、25個亞維度和73個具體指標,并采用統一的數據收集方法對各國公民社會進行評價打分,目前已有近60個國家參與研究。安海爾教授的《公民社會:測量、價值、政策》便是第一階段14個國家的研究成果的集中體現。
中國學者王紹光主持的“中國第三部門研究”,是中國青少年發(fā)展基金會開展的一個系列項目,“國際比較研究”是其中項目之一。該項目以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東亞國家或地區(qū)、轉型國家、發(fā)展中國家為四類研究對象,選取代表性國家,對其公民社會的歷史、種類、規(guī)模、結構、收入、外界環(huán)境(包括法律、與政府關系等)等方面進行系統比較,在此基礎上回答下列問題:民間組織解決集體行動問題靠的是什么;
與政府行為相比,民間行為有什么特性;
民間非營利組織與一般私營企業(yè)有什么不同;
為什么非營利部門的領域分布不同;
如何用歷史觀來考察非營利部門的發(fā)展趨勢;
非營利部門的國別差異與國家情況差異的聯系如何等。王紹光教授的《多元與統一:第三部門國際比較研究》便是其成果的集中體現。
三、CNP項目指標體系與CIVICUS-CSI項目指標體系之比較[⑥]
。ㄒ唬〤NP項目指標體系
1.定義和分類法。CNP項目的核心目的在于通過實證的方法,記錄世界上不同國家公民社會的發(fā)展情況,包括范圍、結構、資金、影響等方面,同時解釋產生差異的原因,找出可能促進或阻礙其發(fā)展的因素。在這一目標指引下,CNP項目“采用的是自下而上的方法,即根據項目國家的實際情況構建公民社會的定義和分類法,使其寬泛到足以涵蓋所涉及到的所有國家在這一部門內能夠包含的各種實體[⑦]”,同時又與政府和市場包容的機構完全區(qū)分開來。CNP項目公民社會的核心含義歸納為“社會中的基本私人結社生活”,將核心外延具爭議性、未達成統一性認識的定義內容舍棄,得出界定公民社會的五大特征“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組織或結構式關系、私人的、沒有利潤分配、自行管治、志愿地構成和靠自愿支持的”。此界定維度覆蓋了項目國家中被視為公民社會組織的絕大多數實體。同時,形成一套國際非營利組織分類法(見表1)。
2.評價維度和指標內容。采用3個維度12項指標(見表2)。能力維度表征公民社會組織人員規(guī)模、涉及組織領域、接受慈善捐款比例;
可持續(xù)性維度表征公民社會組織資金實力、成員覆蓋面范圍以及所處的政策法制環(huán)境;
影響維度表征公民社會組織經濟產出值、倡導和服務領域從業(yè)人員規(guī)模及大眾參與程度。
3.指標與指數計算方法。指標值以相對規(guī)模計算為主,相對值的采用能縮小時間跨度帶來的影響,也利于增強能力、可持續(xù)性、影響三維度在反映公民社會組織發(fā)展水平的說服力。指標集合成一個綜合評分(即指數)的方法是:在每一個指標里,計算某一國的評分占項目國中最高評分的百分比比例,此即該國在這個指標的評分;
指標綜合以簡單平均值為主,個別指標進行加權平均(如志愿者參與的指標評分進行2次加權)。
4.數據來源和收集方法。四種數據來源:官方經濟統計(若統計資料中無直接數據,可用多種估算方法得到)、傘狀組織或中介協會的數據、公民社會組織的特別調查、人口調查。方法以現有的數據系統收集、挖掘為主,若某類數據空缺,則進行特別調查。
。ǘ〤IVICUS-CSI項目指標體系
1.評價維度和指標內容。指標體系包含4個維度、25個亞維度、73個具體指標(具體見附錄)。四維度指公民社會的組成結構、所處的外部法律和政治環(huán)境、所倡導的價值觀及參與者的行動在社會上產生的影響,四維度存有因果關系,前三個維度是因,影響維度是果。結構維度表征公民參與的規(guī)模、公民社會組織的資源、多樣性及水平、組織間的交流合作關系;
環(huán)境維度表征公民社會組織所處的政治環(huán)境、社會經濟文化環(huán)境、法律環(huán)境、組織內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以及公民社會和國家、私有企業(yè)之間的關系;
價值維度表征公民社會組織內部在民主、透明度、寬容性、促進和平、性別平等、消滅貧困和保護環(huán)境等方面持有的價值觀;
影響維度表征影響公共政策的能力、促進政府和私有企業(yè)擔負責任的能力、對社會利益的反應速度以及滿足社會需求的程度。
2.指標層次。所有指標分為微觀、中觀和宏觀三個層次,每一層次又分優(yōu)先指標、標準指標、可選指標和其他指標。優(yōu)先指標是指所有國家和地區(qū)公民社會所共有的特征指標;
標準指標是指已被大多數國家證實有效的指標;
可選指標是指具有地區(qū)特性的指標,適用于具有同一特性的國家或地區(qū);
其他指標是在給定環(huán)境下可供選擇的指標,或者單獨使用或者與其它測量指標聯合使用。指標多層次的設立其目的在于排除地區(qū)差異性、特殊性的干擾,實現不同國家和地區(qū)間的可比性。
3.數據來源和收集方法。包括五種方法:二手資料回顧、地區(qū)利益相關者咨詢(在不同的地區(qū)選擇不同組織類型或不同利益群體的代表舉行咨詢會)、社區(qū)抽樣調查(隨機抽樣、實地訪談,主要反映結構和影響維度)、媒體回顧(收集媒體有關報道,主要反映價值和影響維度)、事實發(fā)現(包括桌面審查、關鍵信息提供者會談、問卷調查等,主要反映價值和影響維度)。同時采用統一詳細的實施規(guī)程,如調研中的嚴格隨機抽樣、二手資料參考統一的數據源、項目報告使用統一模版等。
。ㄈ﹥商字笜梭w系的比較
1.共同點。CNP項目和CIVICUS-CSI項目的根本出發(fā)點是相同的,都是為了解全球公民社會的概貌,揭示國別和地區(qū)間存在差異性的原因,以促進公民社會的進一步發(fā)展。因此,在指標體系的設計上,兩者都注意到指標定義的統一性、可測量性和可比性。一是在定義上,都盡最大限度地將世界各地的公民社會組織包容進來。在實際操作中只關注公民社會最核心的特征和屬性,用有限維度的指標內容來描述,對具地區(qū)性特點缺乏共性的公民社會組織通過可選指標等輔助變通方法納入統一分析框架。二是指標設計上,充分注意到在實證調查中數據可測量性的要求。公民社會狀況的反映中有很多相關特性是在現實中無法觀察到的或難于收集數據的,因此兩套體系從維度到指標到調查問題的設計,都盡可能回避這些灰色區(qū)域,運用其他具共通性、普適性的測評指標替代。三是在最終指數的集合上,關注國別和地區(qū)之間的可比性。世界各國公民社會組織具高復雜性和高異質性,兩個體系在指標的最初設計中就剔除了個性化、區(qū)域化的內容,而采用人口、資金、法律、經濟、社會環(huán)境等共有的指標維度。四是在維度設計上,同時考慮到了組織內部和外部的因素。公民社會內部的能力結構、外部的法律經濟文化環(huán)境都是影響公民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因素,兩套體系在維度設計上都給予了充分關注。
2.差異性。一是定義及分類體系的產生過程不同。CNP項目采用的是自下而上、歸納的方法來定義和分類公民社會組織,即根據項目國普遍認為公民組織應當包括的各類機構和實體,在此基礎上匯總歸類,提煉其中的重合部分作為公民社會組織的核心定義。(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而CIVICUS-CSI項目更偏向于自上而下的方法,從學理上權衡公民社會的內涵和屬性,同時兼顧現實中的各種差異情形。因此,前者在指標的設置上就相對簡單,個別指標內容、指標與指標之間還存在牽強的情形(如“能力”維度中受薪雇員及志愿者占經濟活躍人口比重本質上反映的是同一層面內容,但在體系中卻將其分為兩個獨立指標;
再如在“能力”維度中志愿者占經濟活躍人口比重和“可持續(xù)性”維度中志愿者參與占成年人口比重,兩者計算方法和分母取值雖不同,但反映的內容是相似的);
后者體系指標內容具體、細化、系統,將公民社會涉及的有關方面界定得非常清晰,但由于其牽涉的內容涉及面很廣,因此只適于以主觀評價為主(實地問卷訪談),以客觀數據反映為輔。二是指標集合成指數方法的不同。GNP項目采用相對規(guī)模方法,即將特定指標中某一項目國的最高值為基數,其他國家的分值與之相除得到該國在這一指標上的最終得分,這就排除了時間跨度和絕對值對指標數的干擾,提高了指數的可比性。而CIVICUS-CSI項目僅對各項指標數作簡單的平均,得到最終的指數。三是數據調查方法的不同。GNP項目中的數據來源以官方及行業(yè)資料為主,采用各種客觀途徑取得(如雇員數量、志愿者數量、收入結構、法律結構等),其中個別數據空缺無法獲取的再進行實地特別調查,這就剔除了由于主觀評價帶來的意識形態(tài)烙印,進而影響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CIVICUS-CSI項目則以地區(qū)利益相關者咨詢和社區(qū)抽樣調查等主觀性途徑為主。四是關注范圍的不同。CNP項目研究僅僅停留于對各國公民社會組織整體狀況的描述,對于公民社會與國家、市場的相互關系和作用沒有關注,而這些是分析公民社會差異、影響公民社會發(fā)展的關鍵因素。CIVICUS-CSI項目除反映公民社會組織的全貌外,還非常注重政府、市場和公民社會組織間的良好互動關系的測評。
四、中國公民社會現狀及現有評價指標體系的適用性
。ㄒ唬┲袊裆鐣l(fā)展的基本情況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政治、法律等外部環(huán)境的不斷改善,為中國公民社會的發(fā)展孕育了肥沃的土壤。傳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社會經濟呈現多元化結構,包括國有、集體、私營、個體、外商合資、獨資等各種經濟形式紛紛出現;
政治體制改革逐步深化,政府從包容所有到逐漸退出,真正發(fā)揮市場守夜人的監(jiān)督者、裁判者作用;
法律不斷建立和完善,人治向法治的轉型日趨成熟,公民的言論、結社自由從法制上得到保障。上述這些因素為中國公民社會的發(fā)展提供了最為廣闊的空間和舞臺,中國的公民組織也得到了長足的發(fā)展。目前,中國的公民社會組織數量,官方資料顯示為40萬,清華大學NGO研究所估計為300萬,王紹光研究團隊的調查估計為1100萬(雖然不同學者和機構的統計數據相差較大,但總體上看中國的公民社會組織已具一定規(guī)模)。據有關學者調查顯示,中國公民社會組織的經濟產出達105.4億美元,占GDP0.7%,總就業(yè)水平達275萬,占經濟總人口的0.36%,志愿者折算成全職員工占總勞動人口的3.13%。另據清華大學NGO研究所2000年在全國范圍內的問卷調查顯示,我國的公民社會組織在社會經濟生活的近30個主要領域都有涉及(見表3)。應該說,改革開放以來的近30年,中國的公民社會有了很大的發(fā)展,在國家社會經濟生活的多個方面正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們也應看到,我國公民社會僅處于發(fā)展的初始階段,還存在很多不成熟、不完善的方面。清華大學NGO研究所于2003-2005年參與CIVICUS-CIS項目,負責實施對中國大陸公民社會指數的調查研究。其研究報告顯示[⑧],我國公民社會仍處于成長階段,公民社會組織多發(fā)生于國家讓渡的有限空間,缺乏基本權限的制度保障,公民社會的發(fā)展程度和狀況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的態(tài)度和政策行為;
公民社會缺乏社會大眾的參與基礎,志愿、捐贈、組織等形式僅停留于局部或個別水平,公民組織間的互動關系不強、層次不高,人力、資金和基礎設施資源嚴重不足,法律等外界因素仍存在較強的牽制作用。王名、賈西津(2002)經調查研究指出[⑨],中國公民社會組織的發(fā)展有幾個特點:地區(qū)分布不均衡,東部強、西部弱;
公民社會組織活動范圍有限,大多限于組織所在地的行政區(qū)域,同時規(guī)模偏;
政府撥款和補貼是公民組織收入的主要來源,牽制性很大。另外,中國公民社會的總體規(guī)模與世界平均數比較差距較大:上文中述及我國公民社會經濟總產出占GDP0.7%,世界平均值為5.4%;
中國公民社會組織就業(yè)人口占經濟總人口的0.36%,世界平均值為4.4%;
志愿者折算成全職員工占3.13%,世界平均值為38.4%。根據上述數據和研究結果我們可以得出,中國的公民社會在總體上補充性強、制衡性弱,執(zhí)行性強、自治性弱,依附性強、獨立性弱,服務性強、倡導性弱,還需各方努力推動其進一步發(fā)展。
。ǘ┈F有評價指標體系在中國的適用性及修正性建議
1.概念屬性的界定。上述中國公民社會發(fā)展的基本情況中,我們已指出,我國公民社會組織多發(fā)生于國家讓渡的有限空間,而自下而上從經濟社會中自主發(fā)展的公民組織往往處于邊緣的地位。在這一大背景下,我國的公民社會組織具有一些有別于國際公民社會的個體性特征,特別是薩拉蒙提出的公民社會五維度特征對中國的吻合程度有待商榷。大量學術性社團、行業(yè)社團掛靠在政府部門(如消費者協會、法學會等),私立性失去普適性;
各類單位“小金庫”的存在使得非營利性特征不明顯;
公民組織缺乏基本權限的制度保障,政府仍保留很大的支配權,自治性也受到較大影響;
在我國現有的國情和發(fā)展階段,公民組織以雇員為主,甚至很多歸屬于政府公職人員,志愿性程度很低;
對于未登記的、基層的極小公民組織,組織性概念也很模糊。從上述分析來看,完全符合國際公民社會一般性定義的公民組織在中國的比例極低,中國的大多學者更多地是從促進公民社會組織的發(fā)展出發(fā),將定義放寬。作者非常贊同這一基調,同時認為對中國公民社會組織概念屬性的界定應回歸于“社會中的基本私人結社生活”層面,即對政府、市場作嚴格定義,在此基礎上對照定義,對不符合或不屬于政府、市場、家庭概念范疇的組織一律歸于公民社會。這種“排他性”的定義思路有三點好處:一是突出了公民社會組織的核心特性,即政府、市場之外的“第三部門性”;
二是由于中國公民社會組織具高度復雜性和多元性(其程度遠遠超出了西方國家),非正面定義可避開系統實證考量的困難;
三是最大限度地包容了各類公民組織,有利于中國公民社會的進一步發(fā)展。對于最后一條優(yōu)勢,若按國際主流定義目前中國大量的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是無法歸于公民社會的(事業(yè)單位是中國的一個特殊現象,是政府轉變職能、調整組織機構階段的特定產物,其性質還很難完全界定清楚),在作者主張的定義思路下,就完全可以納入到公民社會組織系統中來。
2.與人員數量掛鉤的指標。CNP和CIVICUS-CSI指標體系中,有多項指標通過人員數量來測評,如受薪雇員數量、志愿者數量、服務和表達類領域從業(yè)人員數量等等。拋開簡單的組織數量,引入組織機構人員實際工作數,對于分析公民社會組織無疑是一個進步,但就中國而言,機構繁雜、人員冗余、人浮于事的現象相當普遍,因此,用人員數量與測量指標掛鉤,其合理性還需仔細斟酌。
3.中國公民社會發(fā)展的層次性要求。我國公民社會發(fā)展處于初級階段,層次性不高,因此指標的設立應以“求生存、謀發(fā)展”為基礎。CNP和CIVICUS-CSI兩套指標體系是基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其層次性要求已大大超出中國的實際。如對民主程度、組織運作透明度、組織內人員之間的寬容度等價值指標,中國公民社會的發(fā)展還未到深入觀注這些內容的階段;
對組織聯盟形式的要求,在中國現行的政策體系下,缺乏實際操作的意義,同時公民組織本身發(fā)展欠成熟,也未到謀求組織外聯盟、形成組織網絡合力快速發(fā)展的階段。
4.指標權重的調整。需在兩方面調整:一是對中國整體情況的考評,由于中國公民社會組織的功能以社會服務為主,倡導和宣傳的功能微乎其微,因此可適當提高前者的權重;
二是對中國地區(qū)之間的比較考評,東部強、西部落是一個共識,為了減少或剔除經濟發(fā)展水平帶來的影響,可以設立公民發(fā)展水平和經濟發(fā)展水平的相對量(通過比例相除等方式),這樣能更貼切地反映公民社會的實際。
五、一些延伸性思考
首先,就公民社會評價指標體系而言,薩拉蒙、安海爾、王紹光等學者創(chuàng)建的分析框架和體系是對公民社會研究領域的巨大貢獻,雖然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但畢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判斷公民社會發(fā)展水平的參照系,特別是對于世界公民社會的高復雜性和高異質性,統一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是難能可貴的。目前我們最需要做的工作是,運用上述評價體系對本國公民社會進行大范圍測評,同時分析對比其他國家的測評結果,根據實證結果提出修改性意見,以促進評價指標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其次,我們必須樹立動態(tài)調整的意識和觀念。任何一個評價指標體系不可能窮盡現實中的所有信息內容,國際公民社會處于不斷的發(fā)展變化中,很多新情況、新問題會不斷涌現。這些變化可能已在指標體系的框架范圍內,也可能在我們所能預期的內容之外。因此,我們必須以動態(tài)發(fā)展的思路去看指標體系,結合實踐情況,及時調整和修改指標體系中不合適的內容。
第三,應充分體現中國的特色。薩拉蒙和安海爾建構的指標體系其基本立足點是基于西方國家的實際,中國作為發(fā)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必然有許多內容和方面有待我們去挖掘。比如中國和諧社會的構建、科學發(fā)展觀的落實、中庸公正公平等價值取向的體現、中國社會對公民社會的認同(特別是政府和利益團體),這些具中國特色的內容應在指標體系中得到體現。同時,對于反映中國現階段熱點、難點的問題,也應加入公民社會評價指標體系,如初次分配的公平問題、三農問題、政治體制改革問題、社會保障問題等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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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鲓W多.H.波伊斯特著,《公共與非營利組織績效考評:方法與應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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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清華大學NGO研究所,2006,《中國(大陸)公民社會指數報告――轉型時期生長中的公民社會》
、头逗闵街骶,《事業(yè)單位改革:國際經驗與中國探索》,中國財經出版社
附錄:
CIVICUS-CSI指標體系
1. 結構(Structure)
1.1 公民參與的廣度(Breadth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1.1.1 非黨派性政治活動(Non-partisan political action)
1.1.2 慈善捐助(Charitable giving)
1.1.3 作為公民社會組織成員(CSO membership)
1.1.4 志愿(Volunteering)
1.1.5 集體社區(qū)行動(Collective community action)
1.2 公民參與的深度(Depth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1.2.1 慈善捐助(Charitable giving)
1.2.2 志愿(Volunteering)
1.2.3 公民社會組織會員(CSO membership)
1.3 公民社會的多樣性(Diversity within civil society)
1.3.1 公民社會組織會員(CSO membership,)
1.3.2 公民社會組織領導層(CSO leadership)
1.3.3 公民社會組織的分布(Distribution of C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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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組織水平(Level of organization)
1.4.1 公民社會組織聯盟的存在形式(Existence of CSO federations)
1.4.2 公民社會組織聯盟的有效性(Effective of CSO federations)
1.4.3 自律(Self-regulation)
1.4.4 支持性基礎(Support infrastructure)
1.5 相互關系(Inter-relations)
1.5.1 交流(Communication)
1.5.2 合作(Cooperation)
1.5.3 國際聯系(International linkages)
1.6 資源(Resources)
1.6.1 資金資源(Financial resources)
1.6.2 人力資源(Human resources)
1.6.3 技術和基礎設施資源(Technological and infrastructural resources)
2. 環(huán)境(Environment)
2.1 政治環(huán)境(Political context)
2.1.1 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s)
2.1.2 政治競爭(Political Competition)
2.1.3 法治(Rule of Law)
2.1.4 腐敗(Corruption)
2.1.5 國家效力(State effectiveness)
2.1.6 分權(Decentralization)
2.2 基本自由與權利(Basic freedoms & rights)
2.2.1 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
2.2.2 信息權(Information rights)
2.2.3 出版自由(Press freedoms)
2.3 社會經濟環(huán)境(Socio-economic context)
2.3.1 社 會 經 濟 環(huán) 境 及 其 影 響 公 民 社 會 有 效 機 能 發(fā) 揮 的 程 度
。⊿ocio-economic context and how much do socio-economic conditions in the
country represent a barrier to the effective functioning of civil society?)
2.4 社會文化環(huán)境(Socio-cultural context)
2.4.1 信任(Trust)
2.4.2 寬容(Tolerance)
2.4.3 公益精神(Public spiritedness)
2.5 法律環(huán)境(Legal environment)
2.5.1 公民社會組織登記(CSO registration)
2.5.2 合法的倡導行為(Allowable advocacy activities)
2.5.3 稅法對公民社會組織的優(yōu)惠(Tax laws favorable to CSO)
2.5.4 稅法對慈善事業(yè)的優(yōu)惠(Tax benefits for philanthropy)
2.6 國家與公民社會關系(State-civil society relations)
2.6.1 自治(Autonomy)
2.6.2 對話(Dialogue)
2.6.3 協作/支持(Cooperation/support)
2.7 私有企業(yè)與公民社會關系(Private sector-civil society relations)
2.7.1 私有企業(yè)的態(tài)度(Private sector attitude)
2.7.2 企業(yè)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2.7.3 企業(yè)慈善(Corporate philanthropy)
3. 價值(Value)
3.1 民主(Democracy)
3.1.1 公民社會組織內部對民主的實踐(Democratic practices within CSO)
3.1.2 公民社會推進民主發(fā)展的行動(CS actions to promote democracy)
3.2 透明度(Transparency)
3.2.1 公民社會內部的腐。–orruption within civil society)
3.2.2 公民社會組織的財務透明度(Financial transparency of CSO)
3.2.3 公 民 社 會 參 與 者 提高 透 明 度 的 行 動 ( CS actions to promote
transparency)
3.3 寬容(Tolerance)
3.3.1 公民社會領域內部的寬容性(Tolerance within the CS arena)
3.3.2 公民社會促進社會寬容的行動( CS actions to promote tolerance)
3.4 非暴力(Non-violence)
3.4.1 公民社會領域內部的非暴力(Non-violence within the CS arena)
3.4.2 公民社會參與者促進非暴力與和平的行動(CS actions to promote
non-violence and peace)
3.5 性別平等(Gender equity)
3.5.1 公民社會組織內部的性別平等(Gender equitable practices within CSO)
3.5.2 公民社會參與者促進性別平等的行動(CS actions to promote gender
equity)
3.6 消滅貧困(Poverty eradication)
3.6.1 公民社會參與者消滅貧窮的行動(CS actions to eradicate poverty)
3.7 環(huán)境保護(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3.7.1 公 民 社 會 參 與 者 保護 環(huán) 境 的 行 動 ( CS actions to sustain the
environment)
4. 影響(Impact)
4.1 影響公共政策(Influencing public polity)
4.1.1 四個影響政策案例(Four Policy Case studies)
4.2 使政府及私有企業(yè)負有責任(Holding state & private corporations
accountable)
4.2.1 使政府負有責任(Holding state accountable)
4.2.2 使私有企業(yè)負有責任(Holding private corporations accountable)
4.3 對社會利益的反應(Responding to social interests)
4.3.1 反應(Responsiveness)
4.3.2 公眾信任(Public Trust)
4.4 賦權公民(Empowering citizens)
4.4.1 公民認知/公民教育(Informing/educating citizens)
4.4.2 構建集體行動的能力(Building capacity for collective action)
4.4.3 賦權貧民(Empowering poor people)
4.4.4 賦權婦女(Empowering women)
4.4.5 建設社會資本(Building social capital)
4.4.6 就業(yè)支持(Supporting livelihoods)
4.5 滿足社會需求(Meeting societal needs)
4.5.1 游說政府提供公共服務(Lobbying for state service provision)
4.5.2 直接滿足緊迫的社會需求(Meeting pressing societal needs directly)
4.5.3 滿足邊際團體的需要(Meeting needs of marginalized groups)
注釋:
[①] 本文撰寫過程中,受到清華公管學院王名教授講授的“NGO與公民社會”課程討論的啟發(fā),在此表示衷心感謝。
[②] 薩拉蒙,2006,《全球公民社會――非營利部門國際指數》(陳一梅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
[③]胡輝華,《公民社會指數評述》,《中國行政管理》2005年第7期,P107
[④]潘建會,《中國公民社會指數(CSI)實地調研的分析報告》,清華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專業(yè)學位論文,P11-12
[⑤]胡輝華,《公民社會指數評述》,《中國行政管理》2005年第7期,P104-105
[⑥]由于王紹光主持的“中國第三部門”研究項目的數據主要來自CNP項目,同時研究方法偏重于單維度分析,下文的指標體系比較將僅限于CNP項目和CIVICUS-CSI項目。
[⑦]萊斯特.M.薩拉蒙 S.沃加斯.索可洛斯基等著,《全球公民社會:非營利部門國際指數》,北京大學出版社,P9
[⑧] 清華大學NGO研究所,2006,《中國(大陸)公民社會指數報告――轉型時期生長中的公民社會》
[⑨] 王名、賈西津,《中國NGO的發(fā)展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8期,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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