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瀚:公平絕不意味著軟弱——評紐倫堡審判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題記

          

          “在法律史上,從來不曾做過這樣的努力,即把十年間涉及到整個歐洲大陸、20多個國家、無數(shù)的個人、無數(shù)的事件歸結到一次起訴中……在法律史上,這個案件的范圍遠遠超過了我所知道的任何案件所做的努力!

          ——[美]羅伯特·杰克遜

          

          一、案件背景:

          

          1945年11月20日上午10時03分,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在紐倫堡法院的正義宮開庭,影響世界文明的紐倫堡審判拉開帷幕。

          就在10年前的1935年,控制德國的納粹就是在紐倫堡舉行了以“血統(tǒng)和種族”為中心議題的“自由的黨代表大會”。大會期間通過了臭名昭著的種族歧視法案《紐倫堡法》,根據(jù)這項法律,猶太人從他們世代生活的土地上被驅逐,從此,德國一步步走向罪惡的深淵。在以后的幾年里,又補充了十三項法令,變本加厲地迫害猶太人,使得他們在德國無法正常生存。因此,紐倫堡被選為納粹審判地深含象征意義。同時,紐倫堡法院具有良好的審判條件,也是被選為這次國際性審判地的原因之一。從1945年到1949年,在紐倫堡進行了12次大型審判,其中涉及的被告人超過100名,但是,令后人經(jīng);貞浧鸬倪是第一次審判,即針對21名納粹頭目的審判和懲罰[2],因為它確立了最初的規(guī)則。審判長是英國的杰弗里·勞倫斯大法官。蘇聯(lián)的魯?shù)强浦袑ⅰ⒚绹慕芸诉d法官、英國的肖克羅斯爵士、法國的德芝東分別作為四國首席代表起訴。

          1945年8月29日,杰克遜和其他同盟國的起訴人,在國際軍事法庭宣布對24人進行起訴。

          在個人被起訴的同時,還有六個犯罪集團和組織也被起訴。他們是:德國內閣、德國民族社會主義工人黨(即納粹黨)政治領袖集團、黨衛(wèi)隊、蓋世太保和保安勤務處、德國民族社會主義工人黨沖鋒隊、參謀總部和國防軍最高統(tǒng)帥部。21日,法庭繼續(xù)開庭后,由首席檢察官,美國的杰克遜大法官首先宣讀總起訴書,他主要針對納粹的共同密謀與策劃罪行起訴,隨后,蘇英法等國訴訟代表陸續(xù)發(fā)言,控訴納粹德國的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旁聽席上的不少德國人聽到納粹黨人所做的一切,也為之震驚。

          起訴完畢,依照程序,勞倫斯大法官依次審問每一位被告。盡管幾乎所有的罪犯都狡辯和抵賴,但是法庭強有力的證據(jù)證明了他們的罪行,最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些證據(jù)大部分都是罪犯們自己在實施罪行以后的嚴格記錄。

          1946年9月30日,長達二百四十八天的審判進入最高潮,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宣讀了長達二百五十頁的判決書。

          判決書歷數(shù)了德國納粹黨產(chǎn)生、奪取政權、鞏固政權、重整軍備、共同密謀和策劃侵略戰(zhàn)爭、侵占奧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對波蘭的侵略、入侵丹麥和挪威、入侵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對南斯拉夫和希臘的侵略戰(zhàn)爭、對蘇聯(lián)的侵略、對美國的戰(zhàn)爭、違反國際條約、戰(zhàn)爭罪和違反人道罪、殺害和虐待戰(zhàn)俘及平民、掠奪公私財產(chǎn)、強制勞動的政策、對猶太人的迫害等罪行及犯罪組織的罪行,然后是各個被告的罪行。

          法庭根據(jù)國際軍事法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宣布對各戰(zhàn)犯的判決。判決如下:

          判處絞刑者十二名,他們是:戈林、里賓特洛甫、羅森堡、凱特爾、施特萊徹、約德爾、沙克爾、弗蘭克、伏里克、卡爾登勃魯納、賽斯·英夸特、鮑曼(缺席審判)。

          判處無期徒刑者三名,他們是:赫斯、芬克、雷德爾。

          判處二十年徒刑者兩名:席納赫、斯佩爾。

          判處十五年徒刑者一名:牛賴特。

          判處十年徒刑者一名:鄧尼茨。

          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茨徹被宣判無罪,予以釋放。

          以下各組織被宣判為犯罪組織:德國政治領袖集團、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務處、黨衛(wèi)隊。德國內閣、參謀總部及國防軍最高統(tǒng)帥部,沖鋒隊則被宣告無罪。

          法庭宣判完畢后說明,不服判決者可在四天之內向盟國和德國管制委員會提出上訴。

          1946年10月1日下午,紐倫堡法庭正式閉庭。

          退庭之后,里賓特洛甫、弗蘭克、賽斯·英夸特、席納赫、斯佩爾、鄧尼茨六人先后上訴,請求減刑。雷德爾、約德爾和戈林則上訴請求改絞刑為槍決。但上訴均被駁回,法庭一律維持原判。

          行刑日期定在1946年10月16日。

          納粹頭號戰(zhàn)犯戈林因成功地服氰化鉀自殺而僥幸未上絞架。戈林剛剛投降的時候,還被美國軍人看成戰(zhàn)場上的老朋友而待遇優(yōu)厚,他還以為自己是個高級降將,不會有什么麻煩,過不久就會出獄。因此當他得知要接受審判時,采取了完全對抗的姿態(tài),被判處死刑的結局是戈林起初時做夢也沒想到的。戰(zhàn)時的波蘭總督弗蘭克也曾經(jīng)誤以為自己會得到厚待,甚至以為自己的日記對盟國有貢獻,可以高枕無憂,但是審判的結果甚至使他為自己的罪行憎恨自己,從而產(chǎn)生了發(fā)自內心的真誠懺悔。

          1946年10月16日1時11分,里賓特洛甫充當了第一個上絞架者。隨后,羅森堡、凱特爾、施特萊徹、約德爾、約克爾、弗蘭克、伏里克、卡爾登勃魯納、賽斯·英夸特也依次被送上絞架。

          到2時許,十一名死囚全部結束了罪惡的生命[3]。

          

          二、程序正義:“它必須是一個真正的審判!”[4]

          

          為了收集指控歐洲戰(zhàn)場上戰(zhàn)爭嫌疑犯的證據(jù),包括美國、英國在內的15個國家(沒有蘇聯(lián))成立了聯(lián)合國戰(zhàn)爭罪委員會,該委員會于1943年10月26日在倫敦首次召開會議。隨后,1943年11月1日,美、英、蘇三國首腦發(fā)表《莫斯科宣言》,宣稱戰(zhàn)爭結束以后將對戰(zhàn)爭罪犯進行審判,二戰(zhàn)結束之后,以羅斯福為首的美國國內傾向于對納粹戰(zhàn)犯進行嚴格程序下的審判,1945年1月22日,美國國務卿、國防部長、司法部長向羅斯?偨y(tǒng)建議,他們認為雖然德國無條件投降之后,聯(lián)合國能夠無須審判就處死希特勒、希姆萊等納粹罪犯,而且這樣做有明確、迅速處理問題的優(yōu)點,但是,它違反了聯(lián)合國通行的基本正義原則,并且將促使德國人轉移罪犯,最后只有極少的罪犯伏法。因此,“我們認為,公正、有效地解決問題的方式在于使用法律手段。在審判之后,宣告這些罪犯有罪,才能進一步最大限度地贏得我們這個時代的公眾的支持,并且贏得歷史的尊重。除此而外,使用這種法律手段,將使全人類在未來的歲月里,能獲取研究納粹罪行與犯罪程度的真實記錄!ㄟ^國際軍事委員會,或是由聯(lián)合國中的相關國家首腦制訂的現(xiàn)行協(xié)議而組成的軍事法庭,對這些要犯進行審理!@樣的法庭,可以由4強指定的人員來組成,這4強即英、美、法和蘇聯(lián),當然,其他同盟國也可指定人員參與。”[5]因此,雖然英國政府認為“不需要審判的處死是最可取的辦法”,經(jīng)過協(xié)商,同盟國最后一致同意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序審判德國戰(zhàn)爭罪犯。

          為此,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羅伯特·杰克遜被杜魯門總統(tǒng)任命為代表美國的主要起訴人,他成為紐倫堡審判的首席公訴人,而且在整個紐倫堡審判過程中,不夸張地說,審判基本上按照杰克遜大法官擬定的思路進行,杰克遜十分清楚自己的角色和重任,也知道自己將對這個世界可能產(chǎn)生怎樣的影響。因此,杰克遜甚至想到了在他百年之后必須有人為他在紐倫堡審判這一史無前例的審判中行為的正義性辯護,以至于他將兒子杰克遜中尉招募到身邊工作。正如《紐倫堡大審判》的作者約瑟夫·E·珀西科對杰克遜大法官的評價——“杰克遜已經(jīng)開始確信,對戰(zhàn)犯的審判不應僅僅標志著權力優(yōu)勝者的勝利,而且還是道德優(yōu)勝者的勝利。他現(xiàn)在所處的地位,使他有可能對未來施加影響,未來的侵略戰(zhàn)爭將不再被順從地視為極度激化的政治行動,而是將它當作犯罪,將侵略者當作罪犯。那將是文明史中最大的飛躍。確實,這將超越他以前所做的任何事,包括他在最高法院的工作!盵6]杰克遜認為,如果在任何情況下可以處死一個人,那么,就沒有理由再審判,這個世界也就不會對法庭產(chǎn)生尊重,而法庭原本就是為了讓罪犯服罪而建立的。在這種信念的支配下,杰克遜組成了一個律師團體來收集納粹罪證,同時為紐倫堡審判進行法學理論的梳理,他還在倫敦開設辦事處,與英、法、蘇的代表磋商起草章程、組織形式和訴訟程序等有關事宜。他不僅是美國在紐倫堡的主要起訴人,而且是參加1945年6月至8月在倫敦舉行的4強談判的總統(tǒng)代表,國際軍事法庭的條約就是在那里擬訂的。因此,杰克遜擁有了這樣一種權力:在他之前或之后,起訴人都沒有他那樣的權力。杰克遜創(chuàng)造了這樣一個人類文明史上從未有過的法庭,并且形成了相應的法律程序,為了使得審判圓滿完成,他向英、法、蘇聯(lián)的代表作了讓步,竭力使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相協(xié)調。

          最后,作為一種妥協(xié)的產(chǎn)物,由杰克遜和其他同盟國代表起草的《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于1945年8月8日經(jīng)過各國代表簽署而出臺生效,這是一個國際執(zhí)行條約,憲章規(guī)定允許成立一個獨立的4人法官小組(其中的每一個都將分別由美、英、法和蘇聯(lián)政府任命),該小組負責起草自己的工作程序和規(guī)則,并且有權給被告定罪量刑,只要小組中有3個人同意,定罪和量刑即可成立。憲章嚴格保證被告對有關自己被起訴的罪行細節(jié)進行了解的權利,以及得到律師幫助的權利、法庭代為盤詢證人的權利,它還保證了為被告方辯護的權利,以及保證被告按照法定程序被審判的權利,憲章的這一思路是法治國家最典型的保證犯罪嫌疑人基本訴訟權利的思路,體現(xiàn)了法治國家基本的司法準則。另外,憲章第15條要求同盟國的主訴檢察官承擔“調查、搜集和編寫所有必要的證據(jù)”等程序義務[7]。針對蘇聯(lián)代表認為程序過于嚴格的質疑,杰克遜認為:“法官們將調查證據(jù),并得出一個獨立的決定……這就是為什么在最初,美國的立場就是這里必須要有審判,而不應該是政治迫害……我不同情那些人(比如,那些可能的被告),但是,如果我們決定要有一個審判,那么,它必須是一個真正的審判”[8]

          正是在以杰克遜大法官為首的國際軍事法庭各國代表的努力下,紐倫堡審判的前期工作圓滿地完成了,審判期間整個司法過程的巨大而艱辛的工作也是前所未見的,1945年10月20日審判開始,花費了216天時間,33位證人到庭作證,因起訴受到法庭盤詢,61位證人為19個被告的辯護作證,另外還有143個證人通過詢問而為被告的辯護提供證詞。整個審理過程和記錄均同時使用4種語言--英語、法語、德語和俄語。法庭每天都根據(jù)起訴方和被告方所有律師的要求,提供其所需語言的審判材料副本。單是英語的訴訟副本就多達17000頁。在準備審理此案期間,從盟軍獲取的德國文件中,有多達100000份文件被查看,其中有大約10000份文件被挑選出來,作為可能具有證據(jù)價值的文件而被重點審查。

          杰克遜實現(xiàn)了他和美國政府為紐倫堡審判制定的目標:獨立法庭基于檢察官提供的證據(jù),進行公正的審判,使罪犯和犯罪集團接受應有的懲罰。也正是在如此嚴格的程序保障之下,法庭才會在面對納粹頭號戰(zhàn)犯戈林的狡辯“你們沒有資格審判我”的時候,不費口舌的告訴罪犯不得以“你也不例外”作為抗辯的理由,因為同盟國對納粹德國的戰(zhàn)爭是完全自衛(wèi)的正義戰(zhàn)爭,同盟國是在納粹德國犯下累累罪行的時候奮起的抗暴戰(zhàn)爭,盟國對戰(zhàn)犯們的審判是基于他們完全公開的罪行。正如杰克遜說的:“這是對自該隱以來即被認為是犯罪的罪行審判”,盟國作為勝利者的審判是因為只有勝利,審判才有可能,就好比要審判小偷和殺人犯,只有先抓住他們。因此,這不是勝利者對失敗者的審判,不是成王敗寇的強權審判,而是正義對邪惡的審判。

          

          三、實體正義:什么是納粹的罪行?

          

          當杰克遜大法官受命組織紐倫堡審判的時候,最令他頭疼的就是如何找到一個有效的方法,將所有的納粹罪犯一網(wǎng)打盡。經(jīng)過思考和商討,杰克遜法官決定確立一個規(guī)則,即張開一張大網(wǎng),只要納粹們身居網(wǎng)中,即表明其有罪,他接受了助手伯奈斯的建議,認為納粹政權是一個犯罪集團,一個陰謀集團。納粹的全部行動都是蓄意的、協(xié)同一致的,旨在全力尋求戰(zhàn)爭,強行開疆拓土、攻城掠地,攫取他國財富,奴役和剝削其人民,滅絕歐洲的猶太人。如果可以確定納粹的全部行動都是罪惡陰謀的產(chǎn)物,根據(jù)事實本身,那些制造這些行動的人就是罪犯。這一方案的主旨在于擒賊先擒王,抓住陰謀策劃者,盡管他們自己沒有具體實施犯罪。杰克遜還接受了伯奈斯的第二個想法,即將納粹機構的組織,如納粹黨、黨衛(wèi)軍、蓋世太保確定為犯罪組織,這樣就可以抓住身分較低的戰(zhàn)犯,只要證明黨衛(wèi)軍是犯罪組織,就不必去大海撈針逐個證實每個成員都是罪犯,進行幾乎不可能的工作。另外,杰克遜還將這些設想落實到具體的罪名上,即后來被《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吸收而確定的三項罪名:

         。1)反和平罪:指策劃、準備、挑起或進行一場侵略戰(zhàn)爭,(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或是違反國際條約、協(xié)議和保證的戰(zhàn)爭,或參與實施上述任何罪行的一個共同計劃或陰謀。

          (2)戰(zhàn)爭罪:指違反戰(zhàn)爭法規(guī)或慣例的罪行。這種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殺害、虐待、放逐、奴役占領區(qū)的平民,殺害或虐待戰(zhàn)俘、海上人員,處死人質,掠奪公共或私人財產(chǎn),野蠻毀壞城鎮(zhèn)和村莊,或以假借軍事需要為名而進行的蓄意破壞。

         。3)反人道罪:指戰(zhàn)爭發(fā)生前或戰(zhàn)爭期間對于任何平民的殺害、種族滅絕、奴役、放逐的非人道罪行,或是以政治、種族、宗教為由而實施的迫害。無論它是否違反犯罪所在國的法律,只要該迫害屬本軍事法庭判決權限之內或與之相關,均屬此罪。

          杰克遜大法官為此而做出的貢獻[1],不僅僅為紐倫堡審判完成法律的實體正義掃清道路,后來也成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zhàn)犯的重要規(guī)則,更成為后來全世界公認的基本國際法準則。正是確立了這三項罪名,侵略戰(zhàn)爭才在人類基本生活準則意義上成為罪行。而且這三項罪名第一次使得某些國內法成為惡法,也就是非法律意義的法,自然法獲得了真正的勝利。

          在審判期間的11月29日,杰克遜放映了一部納粹自己拍攝的名為“納粹集中營”的紀錄片,這部電影反映了達紹、布痕瓦爾德和波爾根——貝爾森三座死亡集中營的狀況,其中一個畫面是推土機將成山的尸體推入巨大的墳坑。另一個畫面是從一部德國電影上剪下來的,黨衛(wèi)軍將一大批“犯人”帶進一座倉庫,然后在倉庫邊澆上汽油,放火點燃。這只是納粹無數(shù)罪行中的滄海一粟,但是,它已經(jīng)足以反映納粹高層戰(zhàn)犯應當對此負責,因為這一切都是他們整個陰謀中的一部分,黨衛(wèi)軍作為一個犯罪集團已經(jīng)無庸置疑,具體執(zhí)行的人員也可以被認定為罪犯無疑,而且下達屠殺命令的高層納粹罪犯要為此負主要責任也是確鑿無疑。

          作為主訴檢察官,杰克遜用事實證明了納粹犯下的罪行:

          1、奪權與征服德國,建立一個極權國家;

          2、準備并發(fā)動侵略戰(zhàn)爭;

          3、蔑視國際法的戰(zhàn)爭;

          4、對被占領國的奴役與掠奪;

          5、對猶太人與基督徒的迫害;

          這些罪行無一例外地經(jīng)過了共謀和策劃,因此,從紐倫堡審判確立的法理來說,整個納粹集團應當對此負責,具體執(zhí)行計劃者,上到將軍,下到普通士兵,甚至參與了犯罪的一般民眾也要對自己的罪行負責。單以上述第五項罪行而言,從1942年3月到1943年11月,德國人屠殺了大約200萬波蘭猶太人[2],而在整個二戰(zhàn)期間,歐洲總共有大約600萬猶太人死于納粹的屠刀之下,光艾希曼執(zhí)行“最后解決方案”就策劃并且完成了約200萬猶太人的屠殺。

          納粹的暴行如此罪惡累累,用罄竹難書都是無法形容的,對于這樣的罪行如果沒有一個強有力的審判,它就可能被遺忘,因為很少人會愿意在未能定罪的情況下,還去有意識地回憶。因此,杰克遜大法官的創(chuàng)造性罪名給所有這些罪行找到了最恰當?shù)臍w宿。正如杰克遜法官在法庭上的起訴時所闡明的:“沒有哪半個世紀曾經(jīng)歷了如此大規(guī)模的屠殺,如此的殘酷與非人道,如此大規(guī)模地將人們放逐到奴役的狀態(tài),如此滅絕少數(shù)人種!覀兤鹪V非法的侵犯,但我們不審判他們的動機、企圖或失意,盡管這些都有可能使德國利用侵略戰(zhàn)爭作為策略手段。…對德國或其他國家…尋求擴張的這種行為,我們要說它是非法的、犯罪的…”[3]他要起訴的是納粹的公開罪行,而不是他們的信仰、他們的種族主義理論,而是他們赤裸裸的犯罪行為。他就是要讓人類決不能忘記曾經(jīng)有過的罪惡,這些罪惡就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當這些行為發(fā)生在無組織的個體身上的時候,人類自古以來的法律都認為是犯罪,可是,人類不曾有過象納粹這樣邪惡的總體策劃和全民參與,如果法律不能對這樣大規(guī)模的罪行作出正義的判決,人類將沒有資格再聲稱自己是文明的,而是野蠻和不配生存于世的低劣種群。因此,納粹的罪行在紐倫堡審判這一意味深遠的法理念支配下,被前所未有地審判,將人類歷來難以應付的“法難責眾”問題極富智慧地解決了。

          

          四、人類文明的曙光:“公平?jīng)Q不意味著軟弱”

          

          人類的歷史,戰(zhàn)爭連綿不斷,但是象二十世紀這樣經(jīng)歷兩次滅絕人性的大規(guī)模戰(zhàn)爭卻是空前的。20世紀上半葉的兩個20年,兩次世界大戰(zhàn)留下的是一份死亡遺產(chǎn),其死亡人數(shù)超過了古代或中世紀歷史上發(fā)生的任何戰(zhàn)爭中被卷入的全部軍隊人數(shù)的總和。許多人對人類的前途不再擔憂,因為他們已經(jīng)完全絕望了,我們可以從無數(shù)杰出者的身上看到這種絕望。著名的奧地利作家茨威格于1942年日本占領新加坡的2月22日當天自殺,他在遺書中寫到:“在我自己的語言所通行的世界對我說來業(yè)已淪亡和我精神上的故鄉(xiāng)歐洲業(yè)已自我毀滅之后,我再也沒有地方可以從頭開始重建我的生活了!蚁蛭宜械呐笥阎乱!愿他們在漫長的黑暗之后還能見到朝霞!而我,一個格外焦急不耐的人先他們而去了。”[4]紐倫堡審判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告慰這些人類良知的英靈,告慰幾千萬被無辜殺害的亡靈,它的意義在當時就已經(jīng)被許多人認識到,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它的偉大意義彌久愈新,日益突顯出價值,而成為人類非理性歷史中理性和正義的新標志,盡管“自紐倫堡審判以來,幾乎所有對戰(zhàn)爭罪的審判都是二戰(zhàn)期間犯下的罪行,而且,這些審判是由個別國家而不是國際機構主持的!保M管“在紐倫堡執(zhí)行處決后不到一個月,聯(lián)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九五(1)號決議,確認‘紐倫堡法庭憲章認可的國際法諸原則以及國際法庭作出的宣判’。實際上直到昨天,這些原則和宣判仍然不過是原則罷了。它們從未被應用于任何國家或任何個人。”[5]如果說這是紐倫堡審判未能發(fā)生預想效果的證據(jù)的話,這只能證明人類嘲笑了自己,人類在繼續(xù)非正義的戰(zhàn)爭,卻沒有能力在世界范圍內以正義的規(guī)則阻止戰(zhàn)爭,這不是紐倫堡審判的失敗,而是人類自己的失敗。紐倫堡審判畢竟為全球的和平共處確定了規(guī)則,而且當今世界已經(jīng)開始艱難但努力地接受它了,無疑,它是人類有歷史記載以來最重要的審判,它所留下的豐富的國際法理論和實踐的遺產(chǎn),至今仍有很高的價值。

          1、應該,但不可能的萬民法

          自從格老秀斯以來,尋求人類永久和平的法學家們殫精竭慮,構筑各種法學理論和具體國際法(即現(xiàn)代意義上的萬民法)規(guī)則,他們試圖給人類的和平相處制訂種種規(guī)則,希望人類接受某種共識,并且許多國際法準則都已經(jīng)成為多國簽署的條約,而人類似乎對此并沒有太大興趣,因為總有一些人想突破規(guī)則,突破規(guī)則之后依然可以躲在用黃金和奴隸堆砌起來的掩體里,一如既往地快活。因此,條約的簽署并不能解決戰(zhàn)爭問題,對于某些人而言,條約就是廢紙。當君子與小人相處的時候,君子必須按照小人的規(guī)則,而不可能由小人按照君子的規(guī)則,否則,君子將死路一條,于是世界的規(guī)范就這樣被破壞了。康德在他不朽的名篇《永久和平論》中提出永久和平的前二項正式條款就是:“每個國家的公民體制都應該是共和制”和“國際權利應該以自由國家的聯(lián)盟制度為基礎”[6]可是,在世界范圍內要確立這兩項基本規(guī)則,恐怕是猴年馬月的事了。如果從全世界來看,自由國家尚且是少數(shù),更多的是專制甚至是極權國家,與這些國家談國際法準則不啻是對牛彈琴,因此康德的國際法設想是對的,接受它則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至少以現(xiàn)有的歷史來看,可能直到人類將自己毀滅于炮火中的時候,康德的設想依然只是設想。

          象所有的法律一樣,國際法也是一種規(guī)則,這種規(guī)則比任何一種國內法更加需要自覺,因此它對人的自律要求更高。法律是一種他律性規(guī)范,當這種規(guī)范缺乏有效的保障機制時,如果再缺乏自律精神,那么這種法律就形同虛設。表面上看,紐倫堡審判是戰(zhàn)勝國對戰(zhàn)敗國的審判,但是給戰(zhàn)犯以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卻完全不是強權的結果,恰恰相反,它是勝利者自動給予失敗者的權利,同時勝利者并不認為這是自己對失敗者的恩賜,而是失敗者諸犯罪嫌疑人作為被告必須享有的,任何人不能剝奪的自然權利,這正是勝利者自律的結果。如同丘吉爾堅持的一樣,盟國完全可以不經(jīng)審判槍斃戰(zhàn)犯,但是,也正如杰克遜所堅持的,法庭就是為讓罪犯服罪而設。杰克遜的設想和紐倫堡審判的規(guī)則并不僅僅針對納粹,它指向所有與戰(zhàn)爭罪有關的罪犯。但是,要達到這樣的目的就不能依靠強權,而必須依靠公平和正義,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杰克遜說:“公平?jīng)Q不意味著軟弱”,只有不以強權而以公義的時候,人們才有可能找到共識的基礎。因此,當人們?yōu)槿蛑刃驅ふ乙?guī)則的時候,首先要解決的不是如何制訂法律本身,而是要尋求萬民法法律被全球認同的可能和它的基礎,這個基礎就是人類有沒有可能找到一個共同的倫理基礎,如果沒有這樣的倫理基礎,這種萬民法就必然是空花泡影;
        如果再往前推一步,從根本上來說,這種作為共識的倫理基礎要成為可能,那么答案只有一個:人類必須有共同的宗教信仰。

          實際上,法治最根本的精神深藏于宗教智慧之中,因此就象西方的法治傳統(tǒng)與西方基督教文明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一樣,人類試圖尋求全球和平的可能,尋求共同的規(guī)則也只能深入到宗教智慧中。沒有一個全人類共同接受的信仰體系,共同的規(guī)則就不可能。

          1993年8月28日至9月4日,在芝加哥召開了包括幾乎每一種宗教的6500人參加的世界宗教議會大會,第一次提出并且制訂了《走向全球倫理宣言》,宣言認為,“只依靠法律、常規(guī)和慣例,無法創(chuàng)造或強加一種更好的全球秩序…沒有道德的權利不可能持久,而且沒有一種全球倫理,便沒有更好的全球秩序”[7]。人類已經(jīng)向著和平共處的共同倫理基礎邁進了一大步,《走向全球倫理宣言》提出四項基本原則:“1、堅持一種非暴力與尊重生命的文化;
        2、堅持一種團結的文化和一種公正的經(jīng)濟秩序;
        3、堅持一種寬容的文化和一種誠信的生活;
        堅持一種男女之間權利平等與伙伴關系的文化!盵8]這種努力是可喜的,但是不可否認,這些原則要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時間,而且與國際法制訂規(guī)則類似的是,全球倫理宣言為了打破宗教信仰的彼此隔閡,避免宗教糾紛而不能向全人類推薦(而非強加)一個共同的宗教信仰,盡管全球倫理宣言是在各大宗教共同認同的四個宗教誡命(不要殺人、不要偷盜、不要撒謊、不要奸淫)基礎上提出,但是難以回避的是許多宗教的教義經(jīng)常自相矛盾。三大宗教中都多少存在著這樣的問題,當任何一個宗教,在其教義內部本身尚未取得統(tǒng)一的情況下,上述誡命延伸出來的倫理準則就不可能被廣泛認同,因此,值此全人類都有可能尋找新的宗教信仰的時候,如果有人或者組織創(chuàng)立一種新的教義統(tǒng)一、充滿仁愛精神的宗教信仰也許是一件有意義的事——因為畢竟人類的大部分是有宗教信仰的。但是,即便如此,世界上還有無宗教信仰的民族,要讓他們成為宗教信徒,本身也是不可能實現(xiàn)的,因此,真正的統(tǒng)一信仰并不存在,在這個意義上說,既然信仰不可能統(tǒng)一,那么倫理就不可能統(tǒng)一;
        倫理不可能統(tǒng)一,那么實踐的萬民法就不可能真正存在。

          盡管紐倫堡審判沒有給世界帶來預期的希望,但是,它畢竟開創(chuàng)了一種先例,這種先例的價值是永恒的、經(jīng)得起時間考驗的,它第一次在敵對的各國之間踐履萬民法(而不是象巴黎和會一樣的分贓),給這個愚蠢的世界留下一線曙光。

          2、底線倫理:良知拒絕惡法

          1961年,美國好萊塢出品了獲得奧斯卡四項大獎的電影《紐倫堡審判》,該片講述了三個大夫因為執(zhí)行命令而給猶太人施行斷種手術,從而被檢察官起訴的故事。這部影片最終要表現(xiàn)的是在一個集體性的罪惡中,個人到底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多大的責任。紐倫堡審判確立了一項重要規(guī)則即上文提及的反人道罪罪名,在這項規(guī)則中表明了這樣一個思想,“戰(zhàn)爭發(fā)生前或戰(zhàn)爭期間對于任何平民的非人道罪行或是迫害,無論它是否違反犯罪所在國的法律,只要該迫害屬本軍事法庭判決權限之內或與之相關,均屬此罪!逼渲小盁o論它是否違反犯罪所在國的法律”直接涉及到作為某個國家的國民是否必須遵守其本國的一切法律,按照法律實證主義的思路,公民應當守法,因此就應當遵守所有的法律,無論法律是不是惡法。實際上,這不僅僅是許多不懂法律的人的看法,也是許多法學家的態(tài)度。尤其在一些法治傳統(tǒng)非常稀缺的國度里,自然法還根本沒有成為人們普遍共識的時候,人們容易不遵守或者僅僅把自己當成遵守法律的機器,前者的不遵守現(xiàn)象往往是因為如果遵守將對自己不利,盡管法律是正義的法律;
        后者的遵守行為往往是因為遵守會給自己帶來利益,或者雖然不會帶來利益,但是遵守法律就不會失去既得的利益,盡管從良心上來衡量,他們遵守的法律是邪惡的法律。持這種態(tài)度的法學家們是從秩序穩(wěn)定的目的出發(fā),認為如果允許人們拒絕法律,(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將導致失序,他們認為為了秩序可以犧牲正義,唯一的校正辦法是從立法權入手,將原有的惡法廢除,但是這樣的思路并不能解決惡法被廢除之前的行為準則問題。因此,這樣的理論不能對類似于納粹黨徒們的行為判處罪行,因為德國迫害猶太人是在制定法的法律范圍內的罪行,這正是德國人的普通民眾之所以大規(guī)模迫害猶太人的原因。因為他們認為自己的罪惡能夠得到法律保護,是法律要求他們犯罪的,如果誰有罪,那就是法律有罪而不是具體犯罪的人有罪。在這種荒謬的邏輯下,法律成為了目的,而人反而成了手段,但是實際上真正的目的卻是某些特別的人需要滿足自己的邪惡欲望,法律是他們的手段,執(zhí)行法律的人則是他們的手段的手段,因此最終無論執(zhí)行法律的人還是被迫害的人都成為那些特權者的手段。

          但是,這種惡法亦法的觀點在納粹德國是天經(jīng)地義的,大量的史料表明,迫害猶太人是整個德意志民族的訴求,而絕不僅僅是希特勒及其奴才們的想法。甚至迫害猶太人是全歐洲(北歐除外)、澳洲的潛意識,否則我們無法解釋當猶太人逃亡的時候為什么受到那么多國家的冷漠對待,甚至許多國家明確表示沒有地方可以安置猶太人,也正是有這樣的民眾基礎,這樣的文化基礎(關于歐洲對待猶太人的傳統(tǒng)可以參見本書《正義的召喚》篇),納粹德國在迫害、屠殺猶太人的“事業(yè)”上才會如此成功。因此,杰克遜在為紐倫堡審判制定的憲章里確立反人道罪的罪名是非常了不起的,并且明確將遵守惡法排除在抗辯理由之外。紐倫堡審判的惡法非法思想使得人類在生存規(guī)則領域中,良心成為最重要的規(guī)則基礎。這一思想宣布,違反良心、違反正義的法律不是法律,不得執(zhí)行,如果執(zhí)行,執(zhí)行者將成為罪犯。愛因斯坦于1950年7月19日寫給美國科學工作者團體的公開信從正面的角度闡述了制度是由具體的個人支持的,因此個人的良心應當校正邪惡的法律而對正義負責——當法律無法對正義負責的時候,并且他認為這是每一個人的責任[9]。當然,人們可能會說,什么是良心,良心有沒有準確的指向,確實,良心沒有準確的指向。法國哲學家安德魯·格魯斯曼(AndreGlucksmann)說:“天堂標準無法統(tǒng)一,但我們卻可以比較容易就地獄的概念獲得共識!币簿褪钦f,我們可能難以說清楚什么是善,但是,我們肯定可以知道什么是惡,而實際上,格魯斯曼還是過于樂觀,人們往往對什么是惡也未必明白,否則,我們就無需與一些并無惡行的人爭論宗教迫害為何是惡,1415年7月6日,捷克的宗教改革家楊·胡斯(JanHus)被處火刑時看到一個老婦人虔誠地拿了一塊木料添加到他的火刑柴推上,他感慨地說:“神圣的單純!”[10]胡斯的這句話完全可以理解為她對這位無知老婦人的嘲諷和痛惜。偉大的德國神學家迪特里希·朋霍費爾在《獄中書簡》里有一段論述“愚蠢是一種道德上的缺陷,而不是理智上的缺陷”的精彩思想,他認為,愚蠢比直接的惡還要可怕,在愚蠢面前,理性毫無用處,因此要加倍提防愚蠢,他從歷史中得出結論,無論是政治革命還是宗教革命都在人群中造成愚蠢大發(fā)作[11]。因此,作為人類生存規(guī)則基本準則的良心不可能有明確的指向,它常常與一個人的經(jīng)驗有關,與他接受的教育有關,同時還與他的信仰有關。正如朋霍費爾認為的,愚蠢是養(yǎng)成的,而不是天生的,邪惡的統(tǒng)治者往往可以從民眾的愚蠢中獲得極大好處,所以愚民政策就成為所有專制或者極權統(tǒng)治的理想手段。但是,當良心被視為生存規(guī)則的基礎之后,愚蠢就有可能獲得一定校正,盡管良心并不是一個有明確外延的概念,但它至少最大可能地免除愚蠢給人類帶來的傷害。

          紐倫堡審判確立良知抵制惡法的規(guī)則開啟了一扇抵制邪惡的門,尤其當邪惡穿上合法外衣的時候,用良知去面對,這層外衣將被剝掉,這在后來以色列對艾希曼的審判中[12],尤其突顯了這一規(guī)則。良知正是人類生存的底線倫理,沒有它,人類將面對永久的黑暗。

          

          五、結語:從紐倫堡到…

          

          紐倫堡審判給全人類留下一筆無價的遺產(chǎn),盡管人們也質問審判者,“鑒于原子彈的破壞威力,爭辯什么‘以合法和正當?shù)氖侄味皇且苑欠ㄅc不正當?shù)氖侄巍⒑?shù)十萬無辜平民,是枉費心機的。”“這次審判最美好的希望是什么?它阻止過所謂的侵略者嗎?它促進過破壞和平罪和違反人道罪將受到審判的永久性國際法庭的建立嗎?”[13]因此,紐倫堡審判不可能完美無缺,它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無論如何,不管它多么不夠理想,它至少比未經(jīng)審訊的處決更加正義,甚至比后來的東京大審判[14]更加正義,……而且紐倫堡審判所確立的規(guī)則已經(jīng)進入許多國家的法典中。它并不是像戈林所謂的強權審判,戈林臨自殺前寫了一張也許不能被稱為遺書的便條,他寫道:“致盟國管制委員會:我不拒絕自己即將被槍斃的命運。但是我無需助紂為虐,幫他們勒緊德意志統(tǒng)帥(Reichsmarschall)脖子上的絞索,為了德國,我不能允許這樣。此外,在道德上我沒有義務服從敵人的懲罰,為此,我不得不像偉大的漢尼拔那樣選擇死亡!盵15]像戈林這樣不對自己的良心懺悔罪惡的人是不會承認這一審判的正義性,哪怕非常局部的正義也是他不會承認的,但是歷史已經(jīng)承認了紐倫堡審判的正義性。今天德國的刑法典也許稱得上是世界上最仁慈的刑法典之一,不能不說與紐倫堡審判有關系。如德國刑法典的第220條a就規(guī)定了對滅絕種族罪的嚴厲刑罰終身自由刑,在廢除死刑的德國,這是最高刑罰,如果沒有紐倫堡審判,我們無法想象德國刑法會有這樣的規(guī)定;
        如果沒有紐倫堡審判,我們也無法想象二戰(zhàn)以后德國人進行了全民性的大懺悔。當良心自由被作為規(guī)則確立的時候,任何罪行都不再有避難所,當紐倫堡審判面對無數(shù)的罪惡,用統(tǒng)一的原則去審判它們的時候,法不責眾就變成了歷史名詞——盡管還有許多罪犯逃脫了審判和刑罰。

          今天,當我們回顧紐倫堡審判的時候,我們更多的應該是記住它的精神,對于東方這片土地,我們還有無數(shù)的事要做。

          至少3000萬人死亡的檔案上被似是而非的天災蓋棺論定了,這樣的方式是否可以對照一下紐倫堡審判?

          上億人受迫害、難以統(tǒng)計的人被殘殺、被吃掉,連續(xù)十幾年的全國神經(jīng)大錯亂被錯誤兩個字安全通過了,這樣的文過飾非是否可以對照一下紐倫堡審判?

          

          2001/6/5初稿

          2003/3/10修訂

          2007年5月17日簡訂于追遠堂

          

          *由于本文中的史料性內容全部來自他人的勞動成果,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篇文章也可以算是編寫的,但因為本文的議論性內容又占了一半以上的篇幅,所以我還勉強可以算是作者。因篇幅原因,刪除下篇的注釋,可詳見《法槌十七聲》。

          [1]由于本文中的史料性內容全部來自他人的勞動成果,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篇文章也可以算是編寫的,但因為本文的議論性內容又占了一半以上的篇幅,所以我還勉強可以算是作者。

          [2]實際審判了24名,1名缺席審判,1名死亡,1名因為身體原因未到庭。

          [3]上述材料參見:林正編《雄辯之美》新華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TheNurembergTrialsbyDougLinder(c)2000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nuremberg/nurembergACCOUNT.htmlyi以及《開庭》[美]帕克主編劉璐張華偉等譯海潮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764頁,下文中涉及資料性的內容如果沒有特別注明,也基本來源于上述書籍和文章,其中尤其以《雄辯之美》為本文材料的最主要來源。

          本文圖片來自《紐倫堡審判》網(wǎng)(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nuremberg/nuremberg.htm)

          [4]本標題下的材料根據(jù)林正編《雄辯之美》新華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224—229頁之間的內容整理,敘述上有所改改動,若原文引用,則另加注釋。

          [5]參見:林正編《雄辯之美》新華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222頁

          [6]參見:[美]約瑟夫·E·珀西科著劉巍等譯《紐倫堡大審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第32頁

          [7]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在倫敦簽訂了《關于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zhàn)犯的協(xié)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后又有希臘等19個國家加入),據(jù)此成立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

          根據(jù)憲章規(guī)定,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有權審判和處罰一切犯有違反和平罪、戰(zhàn)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德國主要戰(zhàn)犯及犯罪組織(第6條)。法庭應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組成,4個簽字國各應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第2條)。組成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各國法官及其助理分別是:英國的G.勞倫斯爵士、N.伯基特法官,法國的H.D.德瓦布爾先生、R.法爾科先生,美國的F.比德爾先生、J.J.帕克法官,蘇聯(lián)的I.T.尼基欽科將軍和A.F.沃爾奇可夫上校,庭長是勞倫斯爵士。對于法庭、法官、助理、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都不得申請回避!懊恳缓炞謬靡蚪】瞪现碛苫蚱渌斃碛啥鼡Q其在本法庭之審判官或其助理,但在某一審訊案件進行中,除以助理遞補外,不得有更換情事”(第3條)。審判時“必須有本法庭審判官四人全體出席,或任何一人缺席時由其助理出席,始能構成法定人數(shù)”。庭長由法官推選(除非經(jīng)審判官三人表決提出了其他辦法),原則上輪流擔任!暗绫痉ㄍビ谒暮炞謬骋粐I土內開庭時,該某一國在本法庭之審判官,應擔任庭長”!俺鲜銮樾瓮,本法庭應以過半數(shù)之投票而為決定;
        如雙方投票相等時,庭長之投票有決定性效力;
        但無論何時,定罪與科刑之決定必須至少有本法庭審判官三人投贊成票”(第4條)。

          關于偵查與起訴委員會的組織,憲章第14條規(guī)定:“每一簽字國為偵查主要戰(zhàn)爭罪犯之罪狀及起訴,應各指派檢察官一人”,組成偵查與起訴委員會。紐倫堡審判中的四國首席起訴人分別是:美國的R.H.杰克遜法官、英國的H.肖克羅斯爵士、法國的F.德芒東和蘇聯(lián)的R.A.魯?shù)强浦袑。偵查與起訴委員會“對于一切事項,應以過半數(shù)之投票決定之,并為便利計,按照輪流之原則指定一人為主席;
        但如對于應受本法庭審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該被告應被控訴之罪名,雙方之投票相等時,則應采取主張該被告應受審判或對該被告提起訴訟之檢察官之意見”。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審訊,基本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憲章第24條規(guī)定,“審判程序將照下列順次進行:1、起訴書應于本法庭宣讀之。2、本法庭應訊問每一被告,究愿承認"有罪"或"無罪"。3、檢察官應作起訴開始之陳述。4、本法庭應訊問檢察官和被告,彼等有何種證據(jù)可提出于本法庭,該項證據(jù)是否采納應由本法庭決定之。5、檢察官方面之證人應先被訊問,其次訊問被告方面之證人。此后如經(jīng)本法庭之許可,檢察官或被告雙方得提出互相反駁之證據(jù)或證人。6、本法庭得于任何時間,對于任何證人與任何被告,加以任何訊問。7、檢察官與被告均得詰問并反詰任何證人及任何作出證言之被告。8、被告向法庭陳述意見。9、檢察官向法庭陳述意見。10、每一被告得向本法庭作一次最后陳述。11、本法庭宣告判決及刑罰。”同時,為了不致因英美法系繁復的證據(jù)規(guī)則而影響對德國主要戰(zhàn)犯的迅速審判,憲章第19條規(guī)定:“本法庭應不受技術方面證據(jù)規(guī)則之拘束。本法庭在可能之范圍內,得采取及適用簡易迅速而非技術性之程序,并得采納其所認為有證據(jù)價值之任何證據(jù)。”(參見:《國際條約集》(1945~1947)世界知識出版社北京1959第一版)

          [8]參見:林正編《雄辯之美》新華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224頁

          

         。ū疚倪x自蕭瀚著《法槌十七聲》,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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