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爍:新權威主義、立憲政體與東亞法治轉型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摘要]20世紀70年代東亞國家的新權威主義政體在政治集權、經濟自由、開放意識形態(tài)的基礎上實現(xiàn)了經濟飛躍和社會發(fā)展。雖然新權威主義政體并不排斥民主和法治,且憲法均獲得了名義上的權威,但由于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私定的優(yōu)先戰(zhàn)略,東亞國家政治結構呈現(xiàn)出民主工具主義和“國家主義法治”的癥狀。在20世紀末期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東亞各國通過立憲主義的方式實現(xiàn)了民主主義的政治轉型。

          [關鍵詞]新權威主義 立憲政體 東亞法治

          

          一、東亞政治的新權威主義

          

          在世界政治史的研究中,新權威主義政體(New Authoritarianism Regime)是介于民主政治和專制體制之間的一種較為溫和的過渡形式。作為后發(fā)展國家現(xiàn)代化初級階段的政治選擇,新權威主義的要旨在于通過強制性的政治整合維持社會秩序,以達到發(fā)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之目的。[1](P2)此種政治模式由于借鑒了英美自由民主政體的外殼,如重視法制、權力分立、政黨制度等,具有明顯的現(xiàn)代變革導向,因而有別于歷史上的極權主義;
        同時,它又反對激進民主主義思想,側重以強制性的權威意志作為穩(wěn)定社會秩序、推進經濟改革的基礎,在政治結構中強調行政主導、弱化憲法的約束,所以又具有強烈的集權特征。在新政治經濟學的視野中,新權威主義一般用于描述二戰(zhàn)后新興經濟體的政治結構,譬如二戰(zhàn)后拉丁美洲的軍人政權(尤其是巴西、阿根廷、智利、烏拉圭),東亞的馬來西亞、印尼、韓國、泰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qū)。20世紀70年代,美國政治學家阿爾蒙德和亨廷頓首次把新權威主義與世界各國政治歷史的總體進程以及實行這一政治體制的社會經濟發(fā)展模式或現(xiàn)代化模式聯(lián)系起來進行比較,使這一理論得到了更為廣泛的傳播。作為一種政治實踐,新權威主義的優(yōu)勢在于它提供了一種社會變遷過程的可控性,這一點對置身于現(xiàn)代化洪流之中的許多新獨立民族國家而言極為重要。與之相應,其特點大都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明確的現(xiàn)代化導向,實行經濟發(fā)展優(yōu)先戰(zhàn)略,以民族主義聚合社會共識;
        低度政治參與,建立龐大而有效的技術官僚體制,以精英主義的行政權力結構作為權威統(tǒng)治的基礎;
        強調社會秩序和政治穩(wěn)定,其合法性基礎立足于經濟績效,個人權利和自由并非終極性價值原則。在東亞各個國家中,韓國樸正熙、全斗煥政權,印尼的蘇哈托、菲律賓的馬科斯、新加坡的李光耀、泰國的吳奈溫政權等都是典型的新權威主義政體。

          東亞各國的新權威主義政治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這取決于東亞國家的政治經濟與文化條件。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后至20世紀60年代初,東亞許多國家相繼獨立,在英美法等國的影響下,這些國家紛紛試行西方自由民主體制。菲律賓在1946年7月4日取得獨立以后,建立了一整套美國式的三權分立體制;
        泰國在1945年建立了自由泰國政府,著名民主派領袖比里出任總理,并通過新憲法,正式確立了多黨民主制;
        印度尼西亞于1945年8月17日宣布獨立,在親西方的沙里爾總理的極力主張下,也建立了議會民主制度,實行的是法國式的總理內閣制;
        1948年,韓國的李承晚政權在美國的扶植下,建立了總統(tǒng)制共和國。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后,新加坡、緬甸、馬來西亞等國家也在不同程度上實行了英美式的政治體制。但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此時東亞各國除日本外無一例外地是農業(yè)國家,工業(yè)基礎薄弱,自身的現(xiàn)代性因素還不夠成熟,缺乏自主性的市民社會以及各種自下而上的現(xiàn)代化推動力量,同時這些國家又面臨著諸多紛繁復雜的政治、宗教和民族矛盾。“這樣的社會經濟基礎很難與西方民主制合拍,倒可能是傳統(tǒng)專制權力生存的沃土。所以當西方殖民主義勢力撤出東亞后,原來由它們用強權強制性輸入的西方民主制,如不適水土的花朵一樣很快就枯萎了,被另一種更加契合東亞社會經濟基礎的威權政治所取代!盵2](P70)事實表明,西方議會民主制在戰(zhàn)后的東亞社會未能承載起穩(wěn)定社會秩序、發(fā)展經濟的職能,由此,東亞現(xiàn)代化的發(fā)展不得不求助于一種強勢政權力量:通過政治精英的有效統(tǒng)治,保持社會政治穩(wěn)定,以克服、緩和急劇變革過程中引起的發(fā)展性危機,加強對分散的經濟與政治資源的宏觀控制,調整各種利益集團的沖突,增強社會的凝聚力,為經濟的繁榮與發(fā)展并為中產階級的發(fā)育、壯大,創(chuàng)造一個比較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

          東亞各國新權威主義政治的普遍特征是政治深度介入經濟過程,在經濟現(xiàn)代化進程中扮演主導性角色。這種角色主要體現(xiàn)在制定社會發(fā)展戰(zhàn)略,運用靈活的官僚體系推行制度創(chuàng)新和社會改革,在市場機制先天不足的條件下,以政府的權威保障基本法制和競爭規(guī)則,以國家的力量實現(xiàn)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等方面。由于結合了現(xiàn)代市場經濟的規(guī)則優(yōu)勢和權威政治的資源整合能力,采取新權威主義策略的發(fā)展中國家,幾乎都創(chuàng)造了舉世矚目的經濟奇跡。譬如,韓國的樸正熙、盧泰愚政權,雖然以軍事政變取得政權,并曾實行嚴厲的高壓政策,壓制人民的民主權利,但他們都懷有強烈的民族自尊心,致力于經濟發(fā)展和社會改革。從1962年的樸正熙政權到1987年的全斗煥時期,韓國經濟每年以8. 4%的高增長率遞增,人均GDP從1962年的87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1萬美元,世人稱之為“漢江奇跡”。印度尼西亞的蘇哈托在位33年,是東亞執(zhí)政時間最長的領導人,他也一度推行極端嚴酷的獨裁政治,然而蘇哈托運用其強大的統(tǒng)治力量,不遺余力地實行經濟改革,使印尼從貧窮落后的農業(yè)國變成了初步實現(xiàn)工業(yè)化的現(xiàn)代國家,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國際地位有了很大提高。

          經濟的快速發(fā)展為東亞各國的權威政治提供了堅實的政治合法性基礎,但新權威主義政體并不排斥民主和法治—這也是新權威主義疏離于極權政治的標志,相反,在全球性民主化浪潮的推動下,憲政民主—抑或是對憲政民主的許諾—已經成為決定權威政治能否繼續(xù)維持下去的關鍵變量。事實上,以東亞為代表的后發(fā)展國家在新權威政治形成之初,均先后頒布憲法,并承諾政治權威的行使以尊重和保障憲法實施為限,在憲法所設定的框架內展開政府權力與社會建設,憲法因此而獲得名義上的權威;趹椃ㄅc生俱來的根本性和至上性,憲法一經誕生,其最高統(tǒng)治的權威地位至少在文本上得到了有限承認。[3](P63)例如,1948年《大韓民國憲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分別規(guī)定,總統(tǒng)有責任捍衛(wèi)憲法的實施,遵守憲法為總統(tǒng)履職之根本。1957年《馬來西亞聯(lián)邦憲法》第四條直接規(guī)定,本憲法為聯(lián)邦最高法律。1965年的《新加坡共和國憲法》對憲法統(tǒng)治的權威地位設置得尤為嚴密,該憲法不僅在第三條規(guī)定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就職時必須宣誓遵守憲法,而且在其后多項條款中,分別申明總統(tǒng)、內閣、議會等政府機構在履職時必須“以遵從本憲法各項規(guī)定為條件”!爸贫☉椃ú⒃趹椃ㄎ谋局性O定憲法的統(tǒng)治權威,形式上是政治權威對憲法權威的妥協(xié),實質上體現(xiàn)了政治權威對民主的有限認可和吸納,其目的在于借助該技巧性設置以強化其威權統(tǒng)治的合法性,也是對民意的低度迎合。在民主成為全球浪潮的背景下,拒斥民主顯然是不明智的!盵3](P64)

          從法治進程的結果來看,在現(xiàn)代化過程中,東亞各國的法治演進并像沒有英美等西方國家那樣,致力于對國家權力的分割與限制,建立以控制公權力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和憲政機制。相反,東亞國家的法治發(fā)展致力于強化國家權力,以維持一個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為前提條件。為此,新權威主義政治盛行之下的東亞國家法治呈現(xiàn)出國家主義法治的癥狀:通過法律移植而建構的“現(xiàn)代性”國家秩序,基于加強社會控制、保證權威合法性、實現(xiàn)“經濟趕超”的努力以及權力本身的擴張性等,使得法律體系的建構帶有嚴重的工具主義和實用主義傾向,“立法和執(zhí)法相互脫節(jié)而導致的執(zhí)法不嚴、法律工具主義等觀念與制度是東亞社會的一個通病”。[4](P42)所以,東亞國家憲法的制定不是出于社會整合與社會發(fā)展的內在需要,而主要是作為政治獨立和政治現(xiàn)代化的一個象征而存在,其形成也主要是通過外源性移植,而不是內發(fā)的、原生的。在新權威主義行政主導的東亞國家,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以及公權力行使的法律程序規(guī)則,如果成為統(tǒng)治者權力實施的障礙,很容易在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的借口之下被虛置、被規(guī)避或被政治規(guī)則僭越、突破,相對弱小的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更多的只是作為現(xiàn)代化的象征符號起著政治修飾的作用。因此憲法和法治的命運從一開始就起伏波折,“有憲法無憲政”成為一種流行的現(xiàn)象!皯椃ú]有成為國家認同和政治合法性的唯一象征,也沒有真正用來保障社會的自主空間和公民的自由權利(尤其是政治權利),更不能對政治權威構成實質性的制約。在新權威主義國家,憲法僅存在于規(guī)范之中,而沒有踐行于政治與社會實踐!盵3](P64)

          以東亞政治最為成功的新加坡為例。新加坡的法律體系相對比較完備,政治治理的法治化程度是亞洲乃至世界上最為優(yōu)秀的典范之一。新加坡的憲法文本也是盡善盡美,但憲法的權威始終僅止于形式規(guī)范,而沒有演繹至政治實踐層面并支配政治實踐。新加坡政治的突出特點是行政權無限膨脹,甚至凌駕于司法和立法權之上,造成立法權形同虛設,司法權缺乏獨立性。對于行政決定,司法審查不可能實行,即使實行也不可能成功:首先,法官直接由執(zhí)政的人民行動黨控制;
        其次,在少數(shù)準許上訴的案件中,政府能夠決定由什么法官參加案件審理,在必要時甚至可以改變憲法和有關審判的法律;
        有些行政法律規(guī)范,如維持宗教和諧法,甚至明確包含了將司法審查排除在外的條款。[5](P137)在公民權利方面,個人私生活領域的自由權利受到政府的嚴格保護,然而,一旦涉及公共生活領域,尤其是涉及公民對政治生活的參與問題,其情景則迥然相異。以政府選舉為例,新加坡是一個在多黨民主體制外殼下成功保持一黨獨大的權威主義國家。一方面,這個國家的政治體制具有多黨制民主政治的一般特征:新加坡有定期舉行的一人一票的全國公開大選,有合法存在的反對黨,反對黨可以獨立宣布自己的政綱以爭取選民支持,議會中的多數(shù)黨有權組成政府施政,等等。另一方面,執(zhí)政的人民行動黨牢牢控制了選舉委員會、高等法院、傳媒與國家財政撥款機構,通過這些機構來影響選民投票的方向。執(zhí)政黨甚至有時通過對法院的控制來制裁反對黨。在1997年大選中,一位反對黨候選人被法院以誹謗罪判決賠償總理“形象損害費”260萬美元,以致該人不得不逃離新加坡。在2001年的選戰(zhàn)中,一位民主黨候選人路遇總理吳作棟,這位反對黨人士當面厲聲質問吳總理,要求他回答借給印尼蘇哈托的一百七十億新元的下落。由于出語不遜,執(zhí)政黨聲言要以誹謗罪控告他,這位人士此后作了三次公開道歉,單在報章按對方律師的要求出整版的道歉聲明,就花費數(shù)萬元。這一事態(tài)全程呈現(xiàn)在電視觀眾面前,確實起到“殺一儆百”示警的效果。這可以說是新加坡大選文化中的典型的例子。一位評論家曾這樣批評說:“在新加坡,通過法律程序迫使一些批評者破產,從而使他們退出政壇,使用誹謗罪起訴來搞倒政敵,是新加坡政界高層慣用的方式!盵6](P67)

          

          二、立憲政體與新權威主義的民主轉型

          

          新權威主義政治雖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僅僅是第三世界后發(fā)展國家在早期現(xiàn)代化的特定歷史階段的一種特殊政治形態(tài),是現(xiàn)代化過渡時期的暫時現(xiàn)象。在低度政治參與的條件下,新權威主義政體的政治穩(wěn)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對大眾傳媒、集會、結社等公共領域的控制,以及執(zhí)政黨對各級政權、選舉過程的有效掌控來實現(xiàn)的。從發(fā)展社會學的角度看,這種低參與度的體制有助于抑制過度政治參與膨脹,保證改革啟動期所需要的政治穩(wěn)定,然而卻也無法避免權力配置封閉性所造成的政治腐敗和權力失范。新權威主義政體無疑對這些內生性矛盾缺乏自我調節(jié)能力。社會結構深層次矛盾如果持續(xù)積累,就會極大削弱大眾對社會體制的政治認同,從而造成轉型時期的政治合法性危機。所以,雖然新權威主義政治確立了現(xiàn)代政黨體制和技術官僚制度,但其實質在于始終不放棄利益集團對國家的獨占形式,并充分運用國家的暴力潛能來維持少數(shù)人統(tǒng)治的特殊地位。政府主導、國家深度介入經濟過程的發(fā)展模式在推動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在缺乏有效監(jiān)督機制的情況下,也助長了少數(shù)權貴、財閥勢力集團的形成,大規(guī)模、彌漫性的尋租行為幾乎到處可見。譬如韓國前總統(tǒng)盧泰愚執(zhí)政期間,共收取多達2359億韓元(約合3億美元)的賄賂,青瓦臺總統(tǒng)府成了政界與財閥進行錢權交易的場所;
        同時期印度尼西亞的蘇哈托政權則被稱為世界上最大的貪污集團,(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其家族壟斷了國家經濟命脈,掌控著包括金融、貿易、投資、稅收在內的眾多經濟大權,權力高層腐敗嚴重。這些積重難返的政治弊端提供了東亞政治轉型的動力機制。但更為重要是,經濟的高速發(fā)展導致社會的持續(xù)分化,作為民主化中堅力量的中產階級不斷壯大,公眾的民主意識、權利意識增強,削弱了國家對社會的控制,打開了新權威主義政治的缺口,逐漸改變著原有的政治生態(tài)。所以亨廷頓才斷言,“從長遠的觀點看,經濟發(fā)展將為民主政權創(chuàng)造基礎。從短期看,迅速的經濟增長和經濟危機會瓦解權威政權!盵7](P82)當民主逐漸成為全社會大多數(shù)成員所追求的政治目標,曾經柔化了的權威政治體制不能再作為民主的替代品時,政治轉型的趨勢就是不可逆轉的了。

          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世界范圍內掀起一股憲法改革的浪潮。菲律賓、臺灣地區(qū)、韓國、泰國等許多東亞權威政治體制也先后步入了轉型期,不同程度地開始了政治民主化的進程,形成了一股民主化潮流,并且成為世界民主化第三次浪潮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政治轉型主要表現(xiàn)為三個方面:第一,“政治體制的制度化程度不斷提高,強人統(tǒng)治色彩日漸淡化,政治權威的基礎逐步回歸憲法規(guī)范,政府更迭、政治運作愈加注重法治,軍人政權紛紛向文人政權轉變,軍隊在政治生活中的影響越來越弱。”[8]譬如1986年菲律賓重建了文人政權;
        泰國1992年“五月風暴”后,建立了新一屆文人政府;
        1992年金泳三當選為韓國總統(tǒng),標志著軍人政權的結束。第二,從一黨制逐步走向政黨競爭性選舉。譬如我國臺灣地區(qū)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放黨禁,逐步完成了向政黨競爭制的轉變;
        韓國的金泳三、金大中都是以反對黨身份當選為總統(tǒng)。第三,“伴隨制度化參與渠道的建立和擴大以及政治文化的發(fā)展,政治參與的廣度和深度加大,個人自由、個人權利觀念增強,立法系統(tǒng)的發(fā)展削弱了行政系統(tǒng)的主導地位,議會日益成為社會各種利益及其代表討價還價的場所。”[8]雖然這一轉型步履蹣跚,但多元民主體制的雛形已初步或大體上確立。

          東亞政治轉型的一個重要特征是通過修憲或立憲的方式來實現(xiàn)政治改革,這種思路實際上反映了社會理性力量的增長。從法治發(fā)展的角度看,在上世紀80年代全球民主化浪潮中,東亞國家憲政改革的特色表現(xiàn)為,司法尤其是法院的司法審查功能得到了普遍強化,東亞各國和地區(qū)大都在一定程度上通過修改憲法、建立憲法法院、強化司法審查制度、平衡立法機構權力等措施,加強了對行政權力的制約,使政治結構由行政集權向分權制衡體制方向發(fā)展,許多國家從傳統(tǒng)行政主導的國家變成了由專門法院制約的憲法至上國家。譬如韓國、泰國、菲律賓等國家,都是通過改憲、制憲比較順利地實現(xiàn)了一輪乃至多輪的和平移交政權,逐步確立了新的多黨制反復游戲規(guī)則,民主主義的政治框架雖然還不很完善,但卻正在逐步走向穩(wěn)定和成熟!皝喼薷鲊慕涷灡砻鳎堰`法的權力之爭轉變成依法的程序之爭,把一紙空文的憲法轉變成名實相副的憲法,是民主化得以成功的關鍵!盵9](P12)

          以韓國為例。第六共和國(1987年至今)為了引進更加民主的政治程序,對司法審查制度作了根本改革,1987憲法恢復了1960年設置的憲法法院。1988年后憲法法院的運轉成為韓國憲政史上最引人注目的政治革新,它所起的作用影響相當深遠,直接為金泳三文人政權的更迭作出了貢獻;
        同時更重要的是,它改變了公眾對憲法、法律以及總體上對法治的態(tài)度。憲法法院的一個重要改進是允許有關各方在普通法院拒絕其審查請求時,直接向憲法法院提出請求。憲法法院的審查重點是立法是否合憲和憲法請求書。迄今為止,憲法法院發(fā)揮了相當積極的作用,裁定了許多重要的法律違憲。自從1988年9月重新設立憲法法院至1999年9月,憲法法院共受理了4658件訴案,其中,對2088件作出了判決,在審查中駁回了2305件案件。在所受理的有關立法是否合憲的案件中,憲法法院裁決了708件,其中264條法律被裁定完全或部分違憲,大約37%的裁決導致了立法的無效或部分修改。這一數(shù)字象征性地表明了司法審查完全獨立于政治權力。[10](P22)因其積極的作用,憲法法院已極大改變了公眾和官員對憲法和政府權力的態(tài)度。政府權力終于按憲法的標準受到審查。憲法法院的積極作用意味著憲政的發(fā)展,就憲法問題的積極討論已給公共領域輸入了新鮮血液。過去,獨裁政治和缺乏憲法裁決使憲法規(guī)范僅限于教條,而今,憲法裁決已成為法律最重要的來源之一。而這種復雜的轉變過程有兩個步驟至關重要:“第一,在樸正熙被暗殺后建立的全斗煥政權為了獲得合法性而作出讓步,規(guī)定了較短的總統(tǒng)任期以及通過改憲延長任期的決議不得適用于在職總統(tǒng)本人。后者是一項完全程序性的規(guī)定,與著名的平分蛋糕一一讓切割蛋糕的人最后領取蛋糕以免出現(xiàn)分配不均—的設例很相似,即憲法承認總統(tǒng)有權根據(jù)政治需要按照一定程序改變任期規(guī)定,但他本人卻無法從中直接獲得個人利益。其結果,憲法的效力得到加強,韓國在1987年第一次實現(xiàn)了政權的和平轉移。第二,經過各種曲折之后在1987年改憲建立了獨立的憲法法院,重點審查和處理法律條文內容是否違憲的問題,以防止執(zhí)政黨利用多數(shù)席位推行議會專制,歪曲法治主義!盵9](P12)正是由于司法審查制度真正發(fā)揮了積極作用,憲法才在實際上具備了最高效力,政治生態(tài)開始發(fā)生深刻變化。

          再如印度尼西亞。盡管1954年的印尼憲法規(guī)定了司法獨立原則,但是沒有民主政治的保障,司法制度只能是政治統(tǒng)治的工具,必須服從蘇哈托政府的改革目的。由于司法依附于腐敗的政治,導致司法本身的腐敗。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蘇哈托政府垮臺之后,印尼大選開始了新的憲政設計,并于2001年對憲法進行了修改,憲法修改過程中形成的共識是建立獨立的法院來保護公民權利和實現(xiàn)政治民主。[11](P304)為了保證司法權獨立于政治系統(tǒng),2000年印尼在普通法院系統(tǒng)中設立了特別法庭—憲法法院和人權專門法庭(Adhoc Human Rights Courts),憲法法院的裁決涉及解決政府部門之間的分歧、政黨的解散、選舉爭議和彈劾總統(tǒng)的程序等。同一時期,泰國也以立憲的方式開啟了民主化的進程。炳(Prem Tinsulanonda)將軍在連任兩屆總理之后急流勇退,泰國過渡到了文人政權,并于1997年制定了新憲法,在普通法院系統(tǒng)之外建立了獨立的憲法審判委員會和行政法院雙重結構的司法審查體系,其目的是限制政府的權力,以此來解決歷史上持續(xù)不斷的軍事政變難題(1932年以來泰國大約經歷了19次政變,有16部憲法)。[12](P29)在這部學者們廣泛參與制定的新憲法中,試圖通過法院來穩(wěn)定維持憲政秩序,憲法同時規(guī)定了極其嚴格的法官遴選程序,對法律采取事先審查和事后審查相結合的司法審查方式。

          需要指出的一點是,上述東亞各國憲政改革的過程也并非一帆風順。雖然一部分權威政體的政治精英迫于壓力而主動采取了變革措施,如新加坡、我國臺灣地區(qū),亨廷頓把民主化的這種特征歸納為“妥協(xié)、選舉和非暴力”。[7](P203)但多數(shù)國家的政治轉型卻是伴隨著群眾運動和流血沖突。例如,韓國民主改革之前的全斗煥時期,為爭取民主斗爭的“光州慘案”、“六月抗爭”運動付出了上千人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的代價;
        而1987年憲法的制定也得益于不斷高漲的民眾抗議活動:在1987年6月10日至26日的半個月間,韓國各地共爆發(fā)2145次示威,參加人數(shù)達830多萬。在群眾運動不斷高漲和權威統(tǒng)治內外交困的背景下,執(zhí)政的民主黨代表委員盧泰愚不得已在1987年6月29日發(fā)表了著名的八點民主化宣言,繼而于10月27日,全民投票通過了《大韓民國憲法》,由此才開啟了韓國政治轉型之路。

          

          三、結語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后,東亞各國的新權威主義政體作為政治轉型的突出現(xiàn)象,已經結合了各個國家的文化與歷史、傳統(tǒng)與現(xiàn)代、法律與政治等諸多因素,它作為從社會歷史的重負中釋放出來的新生力量,已經深深地滲透到東亞各國的政治結構之中。雖然今天東亞各國仍然以不同的形式面臨民主的挑戰(zhàn),但對新權威主義的反思,“已經不僅僅限于肯定這種政治體制在經濟發(fā)展中扮演了如何重要的角色,而是應該從新權威主義確立的多元政治格局中去體認民主政治的未來。”[13]我們欣賞李光耀、馬哈迪爾等政治領袖弘揚的亞洲價值,實際上,作為儒家文化圈的代表,東亞國家的發(fā)展已經證明同情、分配正義、責任意識、禮教、熱心公益、人際關懷、群體取向等亞洲價值也是現(xiàn)代化演進的一個方向,近代西方并不是世界取得有意義進步的唯一舞臺,“現(xiàn)代化過程本身一直受到扎根于古老傳統(tǒng)的多樣文化形態(tài)的制約,”[14]多元的現(xiàn)代文明可以在一個一體化程度更高的世界上共存。因此,政治制度的演進必須與經濟、歷史、文化等多種因素有機契合,才能具有鮮活的生命力。

          

          注釋:

          

          [1]Amos Perlmutter. Modern Authonanism:
        A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M].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8.

          [2]陳峰君.威權主義概念與成因[J].東南亞研究,2004, (4).

          [3]占美柏.威權政治下的憲法權威[J].東南亞研究,2005, (2).

          [4]韓大元東亞法治的歷史與理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李文.東亞:憲政與民主[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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