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行政法之合理行政原則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摘要 合理行政原則是行政法六大原則之一,是對行政法在實質(zhì)層面上所做出的要求。它實際上就是行政主體在實際行使公共管理職權以及其他執(zhí)法活動中,適當?shù)倪m用裁量性行政行為的一個金標準。它要求行政機關所做出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乎法律的要求,還要在此基礎上實現(xiàn)最符合價值規(guī)律與資源配置的最優(yōu)結果。
關鍵詞 行政法 合理行政原則 自由裁量權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88
一、合理行政原則概述
。ㄒ唬┖侠硇姓瓌t之抬頭
合理行政原則最早出現(xiàn),是于1598年英國的魯克案。這一判例法中規(guī)定,該國所有的下水道委員會組織在制定排水計劃時要合理的行使自己在這一方面的廣泛權利。該案的法官科克在判決中寫到:“盡管委員會授權委員們自由裁量,但他們的活動應受限制,并應遵守合理規(guī)則和法律則。因為自由裁量權是一門識別真假、是非、虛實、公平與虛偽的科學,而不應按照他們自己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边@一判決部分的內(nèi)容將合理行政原則的實質(zhì)完整地表達了出來,并且也表明該原則應當以合法性為基礎和前提,通過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方式來實現(xiàn)。這一判例之后,合理行政原則在英國的各種判例實踐中不斷地發(fā)展、補充,逐漸運用到調(diào)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等各個方面。
(二)合理行政原則之內(nèi)涵
合理行政原則作為一個具有宏觀性質(zhì)的指導原則,在行政主體行使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過程中的各個階段都能發(fā)現(xiàn)它的影子。但是將該原則的含義抽象到具體行政實踐的領域,可以從廣義和俠義兩個層面來理解。
從廣義來說,行政合理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基于合理的基礎。這一基礎包括憲法和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和授權,這就要求行政主體不得發(fā)揮武斷專橫的主觀主義進行執(zhí)法活動,而應當按照具體的事實為基礎,作出合理且合乎法律要求的判斷和舉措,強調(diào)作出行政行為要符合理性。從狹義來說,主要是針對行政主體在實行行政活動過程中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它要求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工作人員在對個案進行處理時,應當在合理限度內(nèi)進行裁量。而這一合理限度,就是指作為一個普通人基于正常的實踐生活所應有的判斷和認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以個案的具體情況為分析和判斷的基礎,并在合理的范圍內(nèi)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從這一層面來看,合理行政原則給行政主體在符合法律和憲法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此處的“自由”并非絕對的“自由”。而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與合法行政原則中之法律保留的含義相輔相成,即所謂“法無授權即禁止”。
(三)合理行政原則之要求
合理行政原則,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是應當客觀、適度、符合理性。而此處的理性就是指最低限度的理性,也就要求行政決定應當達到一個具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與適度,且能夠符合社會科學公理和普遍的社會公德,不會突破人們對于基本是非對錯的評價標準。基于此,合理行政原則就包括公平公正對待原則、考慮相關因素原則、比例原則三個方面的要求。
1.公平公正對待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執(zhí)行公共管理職能時要一視同仁,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視,只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規(guī)定行使公權力。復雜多樣的社會生活中充斥著不同的人和事,人們基于不同的人生觀和價值觀難免會對一些事物產(chǎn)生一些有偏差性的定位。人情世故是最容易影響公權力主體公平公正地行使權力的因素,再加上我國自古以來遇事就講求“關系”,這一切都導致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受到一定的影響。而公平公正對待這一原則,就旗幟鮮明地要求行政主體要打破這種固有的思維詬病,明確行政主體本身只是幫助國家行使公權力,不可因為其本身個別的原因而使人們對于法律和司法的權威性產(chǎn)生消極的認識,進而導致人們對于國家公權力公平公正性的質(zhì)疑。因此,公平公正對待原則是合理行政原則的應有之意。
2.考慮相關因素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管理社會事務,執(zhí)行具體社會職能時,應當僅根據(jù)立法授權目的進行行政裁量、做出行政決定,不得考慮其他不相關的因素。在筆者看來,這一原則是對于公平公正原則在法律層面的延伸和補充?紤]相關因素原則,具體要求的是在立法授權目的上的公平對待。就行政處罰來說,除了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之外,其所規(guī)制的違法行為是具有共性的,而這些提煉出來的共同特征并不會因為行政相對人這一個別主體的變化而產(chǎn)生不同的規(guī)制結果。也就是說,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對于性質(zhì)相同的行為應當作出同樣的處理方式,而這一切都是由法律授權的目的所決定的。行政主體在這個過程中只需考慮立法最初的目的以及想要達到的法律效果即可,并不需要摻雜其它作為社會人所具有的某些私利之心。這也就要求行使行政權的行政主體應當保持足夠的理性和客觀性,才能保證國家公權力地正確行使。
3.比例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達到某種行政目標時所采取的手段,應當以必要為限度,在具有多種選擇的可能性下,選擇對于行政相對人影響最小的、恰好能夠平衡行政效果與相對人權益的適當方式。而不能在可選擇的限度內(nèi)隨意裁量,不利于實現(xiàn)行政相對人權益最大限度的保護。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而公權力的正確行使正是一種保護的方式。即使行政機關對于行政相對人作出負擔性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其最終目的也是為了維護社會關系的平衡,從而發(fā)揮良好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能力,以保護其它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只是在此過程中,怎樣合理地行使裁量權才能將各方的利益最大化,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此時比例原則的指導性意義應運而生。它所要求的行政行為的合目的性、適當性、損害最小,就揭示出它的本質(zhì),只有達到這三種標準才能有實現(xiàn)比例原則的可能。這一原則說明,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決定時必要有嚴格的法律底線,不能為了達到行政目的就馬虎地考慮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不能無限度或者不合比例限度地損害行政相對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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