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的今天:1991年12月23日我國大陸首例消費者名譽權案_1991年2月13日國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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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23日(辛未年冬月十八),我國大陸首例消費者名譽權案。
1991年12月23日,倪培璐到中國國際貿易中心開設的惠康超級市場購物。購物后離開該市場時,被市場工作人員追出攔住,將其帶到辦公室盤查質問。最后倪培璐被迫摘下帽子、解開衣服、打開手袋,由惠康超級市場工作人員檢查。該場工作人員檢查未發(fā)現異常后才向倪培璐道歉并放行。
1992年6月3日,倪培璐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她們的名譽權。1992年11月18日,經法庭調解,原告倪培璐和被告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一致同意,由被告給付原告兩人補償費2000元。
本案不僅首開消費者維護人格尊嚴之先河,并直接影響到1993年10月31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條文的訂立。2001年3月10日,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公布實施。這項司法解釋,次明確規(guī)定了精神賠償的范圍、標準,以及什么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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